① 事業單位的休假制度是怎麼樣的
事業單位的休假制度與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的休假待遇一樣,具體參考如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為了適當解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生活困難問題,有利於病休人員早日恢復健康,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作如下規定: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 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准發給病假期間工資:(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專員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四級以上的幹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縣人民政府正副縣長及相當職務或行政十八級以上的幹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五、病假期間工資低於三十元的按三十元發給,原工資低於三十元的發給原工資。六、工作人員在病假期間,可以繼續享受所在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的生活待遇,應有醫療機構證明,並經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八、工作人員工作年限的計算,按照國務院現行有關規定辦理。九、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可參照本規定執行。十、本規定由國家人事局負責解釋。
② 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的規定是按照工作時間來確定的,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也就是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l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l5天。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關於事業單位休假的具體規定。
《關於全面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第三條凡符合年休假條件的工作人員必須休年休假,應休不休的年休假補貼不再發放。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適當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l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l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l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假期(探親假、婚喪假、產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工作人員參加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③ 事業單位休假制度條例
事業單位休假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他。
【法律依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