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國家幹部編制被解聘與被開除有區別嗎
事業單位國家幹部編制被解聘與被開除是有區別的。
首先,被開除是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與單位完全解除關系,原因是被開除者有嚴重的過錯。而被解聘,一般指職務方面,不再需要這個職務,或者任職者不稱職,便會解聘,這是工作的需要所做的調整,根據聘任時的合約或要求所做出的決定。
其次,開除意味著單位不再對被開除者有任何責任。而解聘,如果被解聘者沒有大的過錯,一般事業單位會給予一定的補償或出路。
解聘,就是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開除: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破壞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最嚴厲的處罰措施。
Ⅱ 事業單位解聘就是開除嗎
事業單位解聘和開除不同。
1、使用對象不同
(1)開除: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
(2)解聘:違反了一些紀律等方面的小問題的員工,沒有達到要開除的地步。
2、類別不同
(1)開除: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
(2)解聘:解聘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事業單位處長被解聘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辭退適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Ⅲ 事業單位被辭退和解聘有區別嗎
原因是被開除者有嚴重的過錯。而被解聘,一般指職務方面,不再需要這個職務,或者任職者不稱職,便會解聘,這是工作的需要所做的調整,根據聘任時的合約或要求所做出的決定。
2、開除意味著單位不再對被開除者有任何責任。而解聘,如果被解聘者沒有大的過錯,一般事業單位會給予一定的補償或出路。
解聘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解聘人員要有理由,那種隨便處置員工的企業永遠得不到全心全意為企業著想的員工。只有以事實為依據,才能使被辭退員工心服口服,其他的員工也不會受到影響。
2、體面。現代化的今天,是一個雙贏的時代,在辭退員工時,也應充分考慮被辭退員工的體面,減少因被辭退而給其帶來的不快,同時也減少了對企業潛在的威脅。
3、堅決。勇敢地表達企業的立場,不要拐彎抹角。
4、迅速辭退決定一旦做出,就應堅決實施。最忌諱信息已傳出,但人力資源部門卻無相應行動,尤其是對待有不軌行為的員工,速度是越快越好。
Ⅳ 事業單位解聘和辭退的區別有哪些
1.使用對象不同,解聘是指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紀律,從而導致了單位出現重大的經濟損失,或者是存在於違法亂紀的行為,多次教育而屢教不改的員工。辭退是指違反了工作紀律等小問題的員工,還沒有達到開除的地步。
2.類別不同,解聘開除一般情況下,指的是行政處分,而這也是最為嚴厲的一種處分方式。辭退一般指的是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沒有那麼嚴重。
3.嚴重性不同,由於解聘的程度比較嚴重,所以更加需要充分的理由,比如在工作過程中,造成過違反具體的嚴重行為,這樣在解聘的時候才能讓員工口服心服,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影響。而辭退可能只是違法了一些公司紀律的小問題,嚴重性並沒有那麼高。
事業單位解聘和辭退的區別有哪些
Ⅳ 事業單位的職工什麼情況下會被辭退
做為工作多年的公職人員,我來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就總體而言,我國的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要分布在科、教、文、衛、體等提供公共事業服務和智力支撐單位工作。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眾多,目前大約有3100多萬人,地域分布十分廣泛,遍布城鄉,以各級各類學校的教師、各級各類醫院的醫生最為典型。毫無疑問:他們是整個 社會 須臾離不開、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相對於企業職工而言,事業單位中絕大多數人不生產產品,卻以提供專業技術服務、培養勞動者或未成年人的方式,為整個 社會 的不斷順利發展提供著不竭的動力。絕大多數事業單位只能由國家財政保障工資和福利待遇。因此,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大多數人是專業技術人員,評定和聘任專業技術職稱,是玩技術、玩能力的寶貴人才,但基本上都沒有行政管理職能以及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
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而言,目前的綜合管理法規是國務院於2014年制定、發布並實施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屬於 行政法規 ,立法層次並不高,尚未上升到法律層次。其根本原因是: 1、從理論上很難把專門從事專業技術服務的事業單位與專門履行公職的黨政機關截然區分開來 。因此,就出現了不尷不尬的所謂的 參公事業單位 ; 2、有一些事業單位,從事生產性服務業,同時還有一些事業單位,例如醫院也能取得一定的收入,怎樣妥善地把事業單位與以營利為目的企業截然區別開來,也是一個大難題 。因此就出現了所謂的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確實有點三不象的感覺。由於這些重大問題無法從根本上得到釐清,就只能維持現狀,以便不斷 探索 ,最終導致國家關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的法規層次並不高,比較零散,嚴重地缺乏系統性、整體性、一致性 。說到底: 如何科學、合理地理順整個國家各個組成部分的管理體系,讓整個 社會 和諧、高效、順暢地運轉起來,其實是一件非常不容易辦到的事情 。
按照2014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的規定,我國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用合同制,工作崗位分類管理制度和嚴格的事業編制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向 社會 公開招聘,大多數由國家負擔工資福利和 社會 保險待遇。從這個角度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肯定是公職人員,當然也是財政供養人員 。
因此,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具體管理方式上,《條例》規定主要以聘用合同為主,工作人員的進口和出口,以錄用時雙方簽定聘用合同、工作人員提前書面通知單位時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在工作人員有法定的過錯情形時,單位也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以及因個人嚴重違法違紀受到開除處分,被單位強制解除聘用合同四種情況(詳見截圖)。
如果簡單地梳理一下,《條例》規定的這四種解除聘用合同的方式,確有著本質的不同。具體說來:
1、公開招聘被錄用 。按照《條例》的規定,通過公開招聘被錄用之後,雙方簽定了 聘用合同 ,並依法取得 事業編制 的工作人員,其實就是主動就業,雙方依照聘用合同的約定,只要正常地履行工作職責,並正常續簽聘用合同,即可長期工作下去 。畢竟,不同形式的聘用合同變更,必須經過本級政府人社部門事實上的批准,事業單位本身並沒有直接的解聘權,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
2、主動辭職 。工作人員提前1個月向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主動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時,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這是《條例》規定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法定權力,當然也是合法行為 。釆取這種方式,當然還必須經過人社部門的批准,並辦理好工作事項的交接以及相關的離職手續,並銜接好本人的 社會 保險事務,為以後繼續參加 社會 保險奠定基礎。畢竟,公職人員供職的單位,只是工作人員的工作場所,對人員去留並無最終決定權。這就是 主動辭職 ,本人肯定沒有任何過錯。通俗地說就是:不論出於什麼原因和目的,我只是決定不幹了,要走人了。
3、被動辭退(即: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條例》明確規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被單位 辭退 ,有以下兩種法定情形: 1)曠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如果出現 連續曠工 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 累計曠工 超過30個工作日這兩種情況時,單位有權解除聘用合同,但是依然必須得到政府人事管理部門——即人社部門——的同意和批准,單位無權自行決定。這就是標準的 辭退 。毫無疑問:其實質是不遵守單位工作紀律,不認真工作。 2、年度考核不合格 。具體又有兩種情形,分別為: 年度考核 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的; 連續兩年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單位就有權在按規定提前1個月通知本人的情況下,並報經人社部門批准之後,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這也是標準的 辭退 。毫無疑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是以工作人員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勝任工作任務為前提條件的,本人肯定是有過錯的,但過錯相對輕微,尚達不到開除公職的嚴重程度 。就目前的政策規定來說:只有在這兩種情形之下,事業單位才可以採取行動,主動辭退工作人員。除此之外的其他理由和情形,都不能辭退工作人員。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4、因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被開除,單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按照現行依然有效的《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的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有違法違法行的情況下,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在徹底查清違法問題之後應該給予處分。在五種處分中,開除是最為嚴厲的。其 法律後果 是 單位必須解除聘用合同,終止本人與單位之間的人事關系,徹底停發工資,本人從此失業。同時,在 社會 保險方面,以前在職期間的視同繳費年限必須被完全清零,只有實際繳費年限繼續有效 ;即使以後重新就業,工齡也要從零開始重新計算,接續有效的實際繳費年限繼續繳費參保。這樣一來,其基本養老金水平肯定命大幅度下降,經濟後果是極為嚴重。如果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比較長,視同繳費年限都只有6-7年,本人實際年齡接近法定退休年齡時,事實上就根本不可能辦理退休手續,當然也無法領取低水平的基本養老金。
這里必須特別強調的是: 本人主動辭職、被單位單方面辭退這兩類情況,原來的視同繳費年限都是合法、合規的,依然全部有效,重新就業之後正常接續繳費參保就可以了 。所以,看似以上三種情況下都失業了,但開除處分與前兩種有著本質性的區別。
總之一句話: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只有在違反工作紀律,出現連續曠工、累計曠工;因不勝任工作任務,出現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接受工作崗位調整、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時,才能在經過本級人社部門的批准之後,由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徹底終止人事關系。 這就是通常所說的辭退 。除了這兩種法定情形之外,任何事業單位均無權辭退其工作人員 。
一般不違反大的原則問題,觸犯法律,都不會被辭退的,不要有過多的顧慮。做好本職工作,履職盡責,盡情的施展自己的舞台吧!
都是事業單位、公務員是鐵飯碗,進去了就等於一輩子無憂,其實不是,鐵飯碗也會有被打破的時候。
那麼事業單位的職工什麼情況下會被辭退呢?所以,世界上根本就沒有什麼鐵飯碗,大鍋飯時代早已過去,努力做好工作才是硬道理。
無論時事業單位還是普通民企,職員連續曠工到達一定時間,單位都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賠償。
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的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是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就可以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民企: 因曠工解除合同法律沒有規定, 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或是7天,視為嚴重違紀,用人單位可以按自動離職處理,或是直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事業單位: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對於民企來說,事業單位有兩年的考核期已經是很仁慈了。
民企:職工有《勞動法》第25條、《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
3、受到開除處分的事業單位:職工受到開除處分的,可以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民企:參照《勞動法》第25條,有該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很難被辭退。
只有受到刑事處罰的,沒有辦法遮掩,那就不得不辭退。
現在事業單位的職工要是被辭退就慘了,如果是這兩年要退休,連養老金都沒有。
因為在事業單位里的員工是有編制的,他們的工作關系管理方式與企業不同,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來調整,而是專門的人事管理制度來調整,而且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是在2014年實行,也就是14年後才繳保險。
前面的工作年限都是視同繳費年限,員工一旦被單位辭退,也就是開除後,其視同繳費年限就作廢,所以現在被辭退,馬上就退休,繳費年限不夠就沒有退休養老金。
前兩年就有一個單位管後勤的副處長被查到了醉駕,當時是異地執法,才單子上簽了字,最後找關系也沒有用,開除公職,現在60歲也沒有養老金。
現在在一些事業單位,跟以前的國企一樣,存在各種情況的人員,有的上班來打個照面就走,有的想來就來不想來就不來,還有的就不上班,也有的還在做著最底層的事,這都是鐵飯碗的固疾造成的,能進不能出。
現在事業單位不允許搞三產,一些在外面二三十的人要收回來,有的只有一兩年就要退休的,還得給安排一個位子等待退休。
在事業單位,現在想以自己的規章制度或者考核來辭退人是不可能的,只能以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來辭退,以前違反計生政策那就是開除,現在主要就是不能受到刑事處罰,因為這是無法包庇的。
一般來說事業單位職工不會輕易被辭退的,被辭退的情況很少很少,而且原因也很簡單,一個是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這種情況目前我是沒有遇到過,只要正常工作,那麼基本不會出現這種情況,另一個就是被查出你有違法亂紀的行為,這種情況被辭退來的概率更高,之前我們一個同事被查出了利用工作之便與被監管對象有利益往來,而且存在收受錢財的行為,被直接給予了辭退處分,同時收繳違法所得,這是工作多年來身邊唯一一個被給予了辭退處分的,即使給予辭退處分,這個過程也是很繁瑣,需要上會通過,並通過人社等相關部門的一系列程序才算完成,這個過程也需要不短的時間。在這里,奉勸一些同人特別處於直接參與市場監管之類的一線崗位,相處大領導雖然不會有重大違法亂紀行為的機會,但是卻容易被小恩小惠所利用,更容易違反組織紀律和法律法規,一旦被查出,得不償失,要管得住自己的手和嘴,為維護 社會 的公平公正盡好自己的指責!
教師在縣管校聘中,落聘的情況下將被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