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疆事業編制如何改革
法律分析:1.第一種情況,安置「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安置,實際上就是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按照規定隨職能劃分到其他單位,繼續承擔這些職務,以免因職能變動、工作發生脫節,再有就是行政機關不允許上期存在混崗混編的現象。2.第二種原單位被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標准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錢。
法律依據:《自治區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試行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與職工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通過簽訂聘用合同,確定單位和個人的人事關系,明確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第三條 聘用制度主要包括公開招聘、簽訂聘用合同、合同鑒證、定期考核、解聘辭聘等制度。
第四條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貫徹黨的幹部路線,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的原則;
(二)堅持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樹立人才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觀念;
(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四)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堅持走群眾路線,保證職工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
2. 你認為縣鄉基層行政單位混編混崗問題能徹底解決嗎原因是什麼呢
正是因為處於整個體制的最基層,編制管理上又非常地嚴格。工作任務與工作人員數量的矛盾,就非常突出。一個鄉鎮的公務員也就十幾個,縣直部門按工作量多一點的十幾個人,少的僅僅是兩、三個人而已。總體上,公務員人數嚴重不足,形勢逼迫只能靠所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補充。現在,公務員和事業編人員的混編混崗,對於大多數鄉鎮人民政府、很多縣直單位來說,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是實實在在的工作常態,並且己經行之有年,積重難返,也是無奈之下唯一現實的選擇。
3. 我們在行政機關工作,出現混崗怎麼辦
混崗在機關中很正常,一是你是什麼編制進的這個單位,就一直是什麼編制這不會變,二是根據領導安排做其他編制應該做的事情也沒啥,安心做好本職工作,三是在各類表和檔案中要正確填寫自己的人員類別。
4. 機關事業混崗新政策
法律分析:行政編制不適用《勞動法》規定,事業編制也不適用《勞動法》規定。這些都是依據公務員法調整。
1、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性質混亂(行政編制事業編制混合),除行政編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員不能(不願)定編到人,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2、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定編到人,沒有明確在崗人員的編制性質,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根據機構編製法規和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5. 事業編制2021年如何改革
很多事業編轉為企業,轉為企改制,同時相應的事業編制也取消,簽訂勞動合同,改革完成之後,人員將有以下變化。
第一、工資待遇「變動大」。
第二、編制變化。事業單位改革後,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額,逐步轉為企業,對公益服務類更是強化公益屬性。
第三、事業單位改制後,高校、公立醫院、工勤崗、技術崗等群體雖然大部分編製取消採用合同制,但對這些人而言機會更大了。
第四、晉升。改制後,事業單位公益屬性將更加強,行政級別有些單位待遇勢必提高。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第十九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已規定有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編制標準的執行方案。
國家對事業單位未規定編制標準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可以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制定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制標准及執行方案時,應充分聽取財政部門的意見。
6. 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職務怎麼辦
原職務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來職務有行政級別的,基本上是會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來是某個所的副所長,這個所是處級的事業單位,並入到某個廳。你這個基本上會保留為副處長的。我說這個是省一級的,其他的依次類推。尷尬的是到縣里,因為縣里的事業單位,很多是股級,也有副科級的,這個時候,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合並後就很尷尬,基本是不會保留職務了。
二、如果你原來的職務是沒有行政級別的,是不會保留這個職務的。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夠長,專業技術夠高,說不定會職務職級並行。享受副科級待遇什麼的,但這個是沒有職務的。
三、其實不必在意這些。事業單位合並之後,基本上原來領導人的職務都會受到影響,因為畢竟還是自己在原單位,一個人負責一個單位爽一些。對於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可能影響不大。
綜上,我覺得應該基本會保留的!!!
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單位,也有幾個單位合並為一個單位, 誕生新的機構還好,會多出好多領導職務,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單位合並,就面臨領導職數削減,原來領導無法安排,那怎麼辦?一般都採用下面幾種辦法:
第一,採取調動崗位,比如衛生局和計生局合並,原衛生局局長任衛計局局長,原計生局局長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他單位任職,有可能是財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業局,這簡直千差萬別,就看組織部們安排了。
第二,提前離崗,有時單位合並,領導崗位變少,組織部們會採取53歲以上領導提前離崗。提前離崗是基層特色,領導離崗不同於退休,可以繼續保留原待遇,單位各項福利繼續享有,也不需要上班。這樣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還可以加快領導流動,有利於年輕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比如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並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級別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沒有實權了。
還有很多安排方法,就看組織怎麼安排,最後祝你好運!!!
事業單位被合並,實際上是兩個單位班子會撮合在一起。工作人員還好說,拼拼湊湊總不會下崗。
當然,如果當地給提出,離職之後給補償金的方案也是可以的,不過沒有幾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選。
但是對於領導就不一樣了,合並之後一般會採取精簡,相應領導職數減少。這種問題職務應當是怎麼變化呢?
首先必須服從領導。組織部門怎麼安排,就怎麼執行。一般首先安排主要領導崗位,如果實在都符合條件,就會安排局長和書記分開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情況下,實際上還是多數局長是一把手。
實在不好同時安排的情況下,當然也有轉任的情況,將一個領導調到其他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但是相應的級別是不變的。
另外,還有一些可調整的職務,比如紀委書記、委員,這些既可以是副局級幹部,也可以是正局級幹部,沒有太嚴格的限制。
另外也有一些單位,雖然是下屬單位,但是級別很高,可以安排領導職務。比如多地的社保部門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可能是正局級單位。另外實際上社保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板塊業務甚至都可以獨立出來單獨成立單位。
組織部門一般也會安排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具體工作有單位內部自行安排。 擔任非領導職務後,也可以選擇提前離崗。
現在已經不在追求幹部年輕化了,對於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年紀大一點的人更有經驗,更穩重。畢竟未來延遲退休可能率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必須做好提前適應。
其實事業單位撤銷合並後,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做到妥善安置,所以不用太擔心。
單位合並後,職務怎麼辦?
單位合並,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掛牌機構: B單位成為A單位的掛牌機構,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並入A單位,和A單位一塊牌子,兩套人馬,單位名稱規范為:A(B),原機構、職能、編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來的領導職數,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職一般也只會給A單位增加一名專管B單位事務的副職,其它副職也取消了。
2、合並。 B單位消失,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合並到A單位,不在保留B單位名稱,B單位的領導職務也同機構一樣同時取銷。
3、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 B單位合並到A單位內,成為A單位的下屬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一般級別、機構名稱、人員、編制、領導職務都不會發生變化,和原先一樣,只不過多了一層隸屬管理關系。
在1、2兩種方式中,會發生兩個問題:
1、超職數。 原來的領導職務減少,導致新單位領導職數超限。一般情況下,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超職數情況的存在,這也就是我們曾經在省廳改革過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組織部門會通過調任,解決超職數配備問題,新單位的領導職數會嚴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執行。
2、混編。 尤其是事業單位合並到行政機關,會出現機關內存在事業編制的現象,即「機關事業」編,這個名稱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上是不允許存在的,是臨時處置措施,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混編混崗」。機構編制部門也會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把「機關事業」編調整為行政編制。
如有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私信解答。
兩個事業單位合並,如果在原單位有一定職務,不一定能夠安排原任職務,但會保留相應級別。具體如何安排,主要看合並後新單位的屬性或上級的意圖。比如合並後的單位屬於技術性的,具備高級技術專長的人員就可能會繼續委以重任,但主要還要以上級機關的人事安排為准。
事業單位合並,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合並之初先發布新的組織架構以及單位合並後的人員安置辦法,並對新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事業單位人員的原職務會一並撤銷,通常都不會保留,而是根據新單位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要參考新單位合並的性質和個人工作安置情況來定。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無法安置在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家退職條件的人員,會直接給辦理退休,或者經單位審批提前辦理提前內退或者退職手續。
第二、對於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事業單位合並後,屬於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雙向選擇,繼續留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對於單位被整編後無空缺轉公務員行列而進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可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在新單位就職,執行新單位的工資職稱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業單位整編後轉為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則由新企業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 不管是在編還是非在編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合並後,原職務都是會被撤銷,並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所有看法,希望對題主能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里一起討論。
機關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合並,人員職務安排基本上會釆取拉長板凳的做法,保留現狀不變,然後通過退休、調整逐步消化,直至達到合並方案中的定崗定編要求。
一、主要領導職務安排 。原來兩個單位的主官在單位合並後,一般會安排一個當局長,一個當書記,具體誰當局長誰當書記看個人實力和單位強弱而定,單位原來強勢且領導實力雄厚的,一般當局長,另一個則任書記。其他副職,年齡快到點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年輕的該調整的調整到其他單位,不調整的大多保持現狀,只是分工略有調整罷了。
比如我們這里的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合並為文新廣局,廣電局的局長就當了合並後的文新廣局局長,文化局的局長任書記,新聞出版局的局長直接改任調研員,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動,前前後後算下來,一個新的文新廣局班子差不多二十來號人。這兩年經過消化,書記調到其他局當局長,其他副職退休的退休、調整的調整,才逐步回復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幹部的安排 。基本上是一塊牌子幾套人馬,不需要合並的科室,原來干什麼的還繼續干什麼,合並後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則,誰強誰當科長,比如辦公室,主任誰當主要取決於局長是誰,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領導,二看主要領導。至於普通科員,更加不用考慮這些了,無非當一塊磚頭,哪裡需要哪裡搬。
事業單位改革中,不乏出現裁撤、合並、降、升格等政治現象。事業單位合並後,科級以上事業幹部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由幹部管理部門為其改任職務。如縣區內科級事業單位合並後,作為縣管幹部的科級事業幹部,由縣、區黨委公布任免令,任命其新職務,免去原單位職務;地級市內縣處級事業單位合並後,由市委公布的新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按照組織程序對原科級事業幹部職務進行調整,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科級以下事業幹部,有行政職務的為股級幹部,分為正股級和副股級,只存在於縣區科級事業單位。單位合並後,股級幹部比較尷尬,原任職務無文件免除,新職務可能出於各種錯綜復雜的人事遲遲不公布。按常規,理應在新單位「三定」方案報地方黨委編辦審批後,先由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人選;再根據單位在黨政中的隸屬關系,報請組織部或人社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察;最後由主管部門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公布股級幹部職務。
600多家單位整合為65家,事業單位合並後大量職工要失業?
在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時刻牽動著3000多萬事業單位職工的心,其中影響最大的,除了編制改革,就是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指幾個機構合並誕生新的機構,合並後部分事業單位會被壓縮、撤銷。
從去年至今,遼寧省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其中省直機構659家公益性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將職能相近的單位合並,已整合為65家大型事業單位,共撤銷事業單位1171家、收回事業編制15萬名。
這組數據可見事業單位合並整合速度正在加快,遼寧省改革頗有成效,不僅減輕了政府償債壓力和財政供養負擔,提高了人員工作效率,還使職工收入有大幅增長。
不過人員安置的問題依然讓人擔憂,隨著合並整合速度的加快,原單位職工該何去何從,是否會有大量職工面臨失業、下崗的風險。
對於這些職工,有三條調動崗位、提升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提前離崗三條出路可選,離崗和無法另行安排的人員會發放補償金。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在逐漸加快,部分事業單位合並已經成為必然之勢,很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比較關心如果事業單位合並,原來的職位會怎樣?這部分人會不會面臨失業或者其他?
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合並包括:編制壓縮、單位撤銷。事業單位合並之後新的單位對於編制以及人員都有定額,對於合並過程中剩下的員工,已經到達退休年齡或者不適合該工作,滿足相關退休條件的,允許其辦理退休手續。對於不適合在新單位新崗位的職員將會通過補償的方式,進行辭退。適合調崗的職員可以通過申請調到其他單位任職。
已經面臨撤銷的事業單位職員怎麼辦?基本上和重組的事業單位安置差不多。
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不同觀點。
7. 單位性質是公益一類,人員身份有財政全額和自收自支,怎麼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四種類別,分別進行改革。其中,行政類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將不再成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也是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事業單位也不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後,將以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為主,公益一類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業單位職能模式。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於承擔的工作職能與設立的崗位、分配的編制存在極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事多編少,按編制配備的工作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工作職能的需要。基層的編制總量有限,又趕上近些年控編減編,編制只減不增,沒有辦法根據職能設立足夠的崗位, 配備足夠的編制。編制不增加,事又越來越多,沒有辦法,只能是超編調人,或者採取混編混崗的方式解決。超編調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編制控制,通過調動等方式增加人員使用。這種方式屬於典型的違規使用編制的問題,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嚴查的對象。
第二種方式就是「混編混崗」,同樣也是違規使用編制。混編混崗,是指在黨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和事業人員,或者在全額事業單位使用差額事業編制或者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的是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同樣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編制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自行設立、自行供養、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中的混編,基本上就是全額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業單位改革,隨著機構編制的規范運行,自收自支編制將被撤銷,不再使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只能使用全額事業編制。原來混用的自收自支編制撤銷後,正式職工使用全額編制置換,或者調整到有空缺全額編制的事業單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編制的合同人員,取消自收自支編制後,成為編外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編制,或者直接下崗分流,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事業單位混編混崗很正常,很多都是 歷史 遺留問題。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說應該全部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但因為全額編制數量有限,無法滿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單位就會變向招錄一些差額編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籌編制人員。同樣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照理應該是差額撥款編制,但因為工作需要,也會招錄部分全額編制或者自收自支編制人員,由此造成了一個單位幾種編制並存,長期混編混崗使用的現象。同樣是幹活,編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觀上也影響職工內部和諧氛圍,很多人不滿待遇上的差異,並因此消極怠工、誤工甚至不出工,給事業單位管理帶來不少困難。如何破解這種人事管理尷尬,也是當下事業單位急需解決的問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對象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這兩種單位都將被取消,或轉公益,或轉企,實現政事分開,政企分離。公益一類相對穩定,除部分因為職能相近需要撤並整合外,其餘的大體上保持現狀。其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隨職能劃轉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現狀不變。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員,除非單位整體改制,否則不會像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那樣大面積取消編制轉企,基本上會保持自收自支現狀和待遇不變,由財政兜底供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或者,整體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安置,由單位經營性收入供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
總的來說,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沒有下崗的風險,無論怎麼改,國家都會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決。大概率保持現狀不變,至多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短時間內不會有什麼大變化。
所以事業編改革身份問題影響並不大。隨著改革推進,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薪資績效或許會提高一些。
而你說你們單位既有全額又有自收自支。
本單位全額身份,自然沒得說,單位性質不變,身份自然不會變。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則上全額事業編是不允許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無外乎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 歷史 遺留問題,原單位是自收自支,後期改革成為全額,一部分原在編人員,因為某種 歷史 原因沒有轉變身份。
一種是人員安置問題,比如軍轉或其他,雖然帶著自收自支的身份來,但往自收自支單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額或差額事業編。工資仍然由財政出,只不過標明情況,一年年打報告。
一種就是借調。自收自支人員有原單位,在全額事業編單位只是借調幹活,身份和薪資仍有原單位發放。
針對第一種, 歷史 遺留問題,要麼還是保存現狀不改變,接著干該乾的活。要麼想辦法比如舉辦一場考試等,把身份問題解決了。
針對第二種,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繼續幹活或轉身份,一種就是調到改企單位,同時身份也去掉。
針對第三種,則就是隨原單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網上很多人關心事業編改革問題,其實說實話,事業編改革這種事情,除了大方向不變,各省各地區最後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樣。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於是上還是下,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根據題主所提出的問題的 「單位性質是公益一類,人員身份有財政全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人員,在機構改革中怎麼改革」? 我認為, 財政全額撥款的人員應當會繼續保留財政全額撥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員在機構改革中會與財政脫鉤,改為企業人員或自行分流安置。
1、為什麼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目前的是解決職能交叉重復、機構臃腫、政企分開的問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理所當然是財政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其人員就應當是財政全額撥款人員,因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沒有收費的許可權,是為 社會 提供無償的公益服務,其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進行保障。根據題主所說的自收自支人員,據我分析,應當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下設的有收入來源的二級單位,其人員屬性是自收自支人員,如單位下設的科研所、設計院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2.如何改?
(1)職能剝離。 在機構改革中,將承擔公益服務的職能和承擔生產經營的職能進行剝離,承擔公益服務的職能保留在原單位,仍然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將承擔生產經營的職能分離後,改為企業或撤銷。
(2)人員分流 。將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人員劃歸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仍然屬於財政全額撥款人員;將承擔經營服務職能的人員進行分流,若設立新單位的,人員可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設立的企業;未能通過競爭上崗的人員推向 社會 ,自謀職業;接近退休年齡的可採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進行內退休,單位每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待達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手續。
(3)經費補助 。承擔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進行保障;承擔經營服務性質的單位改為企業後,財政不再保障其工資福利及公用經費,由其自己生產經營中的利潤進行解決。
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全額撥款。自收自支以前屬於公益三類,現在多屬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有全額和自收自支兩種身份的人員,可以借改革的機會把兩種單位的身份統一,即自收自支的改為主額財政撥款。
有的人可能認為從自收自支轉變為全額撥款有點難,其實只要有領導支持就不難。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過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員轉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案例。
事業單位改革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公益類、經營類事業單位,其中公益類又劃分為公益一類、工資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按照撥款形式又劃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按照國家政策,同一個單位要麼就是全額,要麼就是自收自支,不會出現兩種撥款形式。但是現實中撥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員一種身份,自收自支很難逆向交流到差額或者全額單位。
自收自支按照規定不能再行政單位使用,但是像市級工會、城管局、房管局、拆遷辦、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管等好多單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單位就是行政或者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大家會發現自收自支單位要麼是有錢單位,要麼是有罰沒收入執法單位,他們可以隨時回到全額財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員會一致反對。
像你們單位這種情況很簡單,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後面招人要麼都是自收自支,要麼都是全額,原來人員應該會維持現狀不變,還是按照原渠道財政供養。 自收自支和全額都不行影響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性質,像公益一類衛生院,很多地方全額財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額財政,也有同一個衛生院,有全額財政的,有差額財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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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一般存在於一個單位下屬的不同二級單位之間,改革後一般「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單位進行拆分整合,全額性質的肯定是保留事業性質,自收自支部分一般會推向市場,當然,具體情況肯定要復雜的多,不同地區安置政策也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於承擔的工作職能與設立的崗位、分配的編制存在極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事多編少,按編制配備的工作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工作職能的需要。基層的編制總量有限,又趕上近些年控編減編,編制只減不增,沒有辦法根據職能設立足夠的崗位,配備足夠的編制。編制不增加,事又越來越多,沒有辦法,只能是超編調人,或者採取混編混崗的方式解決。超編調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編制控制,通過調動等方式增加人員使用。這種方式屬於典型的違規使用編制的問題,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嚴查的對象。
我們是公益一類全部轉了全額財政了!二類保留了差額和自收自支財政!
8.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參公不可能,下一步將不會再有參公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會根據其職能確定為相應的公益一類或者二類事業單位,至於財政經費保障比率還得需要根據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況確定。
回歸事業身份、不再存在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在這里問沒用的,每個市縣地區的改革不一樣,自主權比較大,所以要看當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則都是無用功
9. 機構改革,單位被拆分後,編制和崗位不符的人怎麼辦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中,根據職能整合,黨政、事業單位,都有被拆分的現象。行政部門比如農業、水利、發改、人社等部門職能被拆分整合到自然資源、應急管理、退役軍人等部門。行政部門使用的都是行政編制,身份為公務員身份,職能被拆分劃轉後,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相互劃轉工作人員,不受身份、崗位限制,不存在障礙,只需要按照實際情況,進行餘缺調劑。
職能拆分劃轉的重點,是在事業單位:
1、行政類事業單位: 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行政類的事業單位,要將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部門承擔,公益服務職能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許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都是參公管理,工作人員也是參公人員,行政職能劃轉後,事業單位不再參公,這就給人員隨職能劃轉,造成了許多問題。部分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的參公人員,需要調整編制使用,將原來使用的事業編制,調整為行政編制,參公身份過渡為公務員身份。而隨公益職能保留在事業單位的,機構、崗位變成了普通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已經登記為參公身份的事業人員,保留身份與待遇,給人編崗三者之間的對應造成困難,出現崗位和人員身份之間的矛盾,造成新老工作人員待遇不同的問題。
2、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 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保留公益服務職能,實行管辦分離、事企分開,今後不再成立承擔生產經營職能的事業單位。機構拆分後,自收自支編制收回取消使用,隨企改制的正式事業人員,需要妥善安置;而混雜在事業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編外人員、合同工、臨時工等,也需要清理、清退。
黨政、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後,黨政機關承擔行政職能,使用行政編制,為公務員身份;事業單位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為事業身份;生產經營類改企,實行合同制管理,這是最起碼的大原則。按照各單位的「三定方案」要求,根據職能定機構性質,根據機構性質確定編制類型;根據職能確定崗位,根據崗位確定編制數量,實行崗、編、人三者對應,定崗定編定人,什麼單位使用什麼編制,什麼編制配備什麼類型的人員,不可混崗混編,不可超編、超職數配備人員,不能違規違紀使用編制、人員。
機構改革是一項長期任務,由於改革造成的政策性超編、混編、混崗問題,機構編制部門要求在2020年10月底前,事業單位改革徹底完成之前,基本整改到位,以確保機構改革結束後,能夠按照改革原則和要求,實現優質、高效、 規范運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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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看點:1、黨政機構根據職能拆分,人員編制可根據實際需要,調劑餘缺;
2、行政類事業單位拆分,參公人員分流安置困難較大;
3、公益二類和生產經營類單位拆分,事業人員分流安置,編外人員隨企改制。
編制和崗位不符合就是所謂的混崗混編。
混崗混編是指把某個崗位編制人員調到另一個崗位,一般是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到參公單位或行政機關科室,參公人員調到行政機關科室。
參公人員與行政人員的待遇一樣比較無所謂,但事業編制人員與行政編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差別比較大,且上升空間很小。干一樣的活卻有不一樣的待遇確實不公平。
省市縣混崗混編都存在,層級越低混崗的情況越嚴重。因為層級越低行政編制越少,但現在事情越來越多,只能從下屬的事業單位抽調人員進行混崗。
問題中被拆分的單位不知是你編制所在的單位還是混崗的單位。
如果是混崗的崗位被拆分,你並不會隨著職能劃轉出去,因為那個職能的編制人員並沒有你,你應該會回到原崗。
如果是編制所在的崗位,你會跟著職能被劃轉。
個人認為,要是拆分後上級行政機關還是沒變的話,你可能還要繼續混崗,因為機構改革解決不了行政編制不足的問題,甚至可能加重這個問題。
機構改革,涉及到人員的流轉,一般都遵從「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安置。單位被拆分,崗位隨職能劃轉調劑到新的單位,定編定崗定員,符合崗位要求的,人員隨轉;不符合的,清理,原來是哪裡的回哪去,按要求隨原單位參改。根據改革目標,所有的混編混崗行為都要求在2020年底前完成清理。
改革要求如此,現實卻很難做到。省市兩級由於機構編制相對較多,混編混崗的情況相對較少。在縣一級,大多數部門都存在編制緊缺的情況,為了應付事務性工作,不得不從下級或兄弟事業單位借人,長期從事與身份崗位不符的工作。本輪機構改革,為了理順機構設置,各職能部門或會對這種混編混崗行為進行清理,但待到機構完成職能理順後,不出所料應該還會繼續沿用原有模式借調人員參與工作,混編混崗現象未來或仍將長期存在。這是國情所致。
下崗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