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有沒有事業編制
法律分析:法院實行員額制管理。 和檢察院一樣,法院也是實行員額制管理,符合員額制條件的,不僅要是在崗在編的公務員,而且還要有資格,論資排輩也要在前面,因為數量太少。 進入員額制的法官,其工資收入、福利補貼、前途都要高出其他公務員一大截。 未進入員額制的公務員,和事業編制的法院輔助人員一樣,收入不是很高,好處是可以排隊進員額,希望比較大。法院的事業編制人員,是法院輔助性崗位人員,比如信息中心、後勤服務、信訪等,可以在當地政府其他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也可以提拔任用。 雖然工資比員額制人員低許多,但比其他事業單位津貼高,還是有一定優勢的。法院還有一部分臨時人員:比如近年來招收的書記員,屬於合同制管理,不能使用行政或者事業編制,是編外管理人員,工資收入、福利待遇都要低於正式職工一大截。 法院待遇最好的是員額制的公務員,其次是等待進入員額制的公務員,再下來就是事業人員,排最後的是合同制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⑵ 法院有那些編制 有什麼不同
1、是政法專項編,這種編制的人是法官。
2、是行政編,這種編制的人不能當法官。但是如果通過司法考試,可以轉換為政法專項編。
3、是工勤編,這種編制的人如司機;工勤編制是指為工勤人員所設置的編制。
4、是事業編,這種編制的可以從事行政工作或者當書記員。
行政編制:
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機構、人員定額、職務名稱、工作量、工資標准、經費額度等的總稱。工作人員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經費。
由行政經費開支,執行國家職能及政治體系管理職能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黨派機關、政協機關、人民團體所使用的人員編制,列為國家行政編制。行政編制是人員編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類別之一。
政法專項編制:
2007年起實施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在實踐中指的就是政法專項編制。
在機構編制管理的實踐中,通常把檢察、審判機關,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中的司法(含監獄、勞動教養管理局)、國家安全以及公安等機關,及其所屬直接履行政法職能的單位,統稱為政法系統。這些系統使用的編制統稱為政法專項編制。黨委政法委使用的編制不是政法專項編制。
工勤編:
工勤編制是指為工勤人員所設置的編制。工勤編制不同於行政編制(包括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前者主要是為後者提供後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務(司機)、餐飲服務(食堂工作人員)等。
事業編: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2)縣級法院的事業編制是哪些訂的位擴展閱讀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職責,按照精簡的原則核定。
2、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4、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整職責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6、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
7、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⑶ 考法院的事業編制有什麼要求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
3.具備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專業不限。
4.具有符合崗位需求的工作能力。
5.年滿18周歲且未滿35周歲(1982年7月1日以後,1999年7月1日之前出生)。
6.報考人員原則上報考戶籍所在地或生源地法院,報考戶籍所在地或生源地法院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8.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公職或被原用人單位辭退的、以及有不適宜擔任聘用制書記員情形的人員,均不得報考。(僅供參考)
⑷ 縣級政府一般都有哪些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
縣級政府一般都有政府辦,公安局、財政局、衛生局、工信局、交通局、教育局、文體新聞出版局、農牧局、審計局、計生局、人社局、林業局、水利局、城建局、糧食局、發改局等。事業單位主要有學校、醫院、統計局,環保局,縣委辦、葯監局、政務服務局、檢察院、法院、地震局、人防辦、老齡委等等。
縣級政府是指管理一個縣級行政區域事務的政府組織的總稱,是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地區級政府與鄉鎮政府、村聯系的中間環節,是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行政區域。
⑸ 法院工勤人員是事業編嗎
法院工勤人員大體上分兩種編制,一是行政編制,也就是公務員了。二是事業編制,其中包括自籌自資的事業編,和工勤編,自籌自資的事業編制是由法院負責開資,工勤編制是由財政負責開資。
一、法院工勤人員的介紹
機關工勤編成員通常是指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內從事駕駛、收發、打字、維護等簡單工種和輔助工作的人。 一般由所在地區的編輯或其他相關組織根據需要核定,用人單位申報後招錄,財政統一支付報酬,但與公務員和事業編制者不同。
與公務員不同,無法取得相應的執法許可權,不能對外執行行政事務,其報酬和職務規定與不適用公務員考核、職務級職務等相關規定的事業編制人員不同,主要是其工資來源於行政資金而非自籌資金,從其工作內容來看,公司的從屬
二、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的不同
1、級別不相同
行政編制是國家公務員,有等級。 而且,事業編制,名義上是國家幹部,但實際上是勞動者的身份,「去」是職名。
2、身份不同
進入行政編制意味著你是國家公務員,如果通過選拔考試就是國家公務員。 國家公務員受到醫療、晉升等國家各種法定待遇。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像學校一樣是典型的事業單位。 事業編制不一定必須是公務員,進入行政編制要求必須通過國家公務員考試。
3、退休後的待遇不同
公務員不用交養老金,所以退休後差別很大。 如果你是事業單位,每月支付的工資中會扣除養老金。 公務員不需要扣除。 在部隊的同一級別上,工資待遇基本相同。 轉業後,根據編制不同,待遇可能會有很大差異。
此外,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就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所以,非編制人員的待遇不一定比編制人員差。
⑹ 法院都有哪些職務
法院的職務包括:法院除院長外,下設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審判員、書記員,還有法警等。
法院的職能部門主要包括民一庭(民事審判一庭,下同)、民二庭,刑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辦公室,執行局,法警隊等。三個字中第一個字是法的,在法院應該是法警隊。 關於法制辦,通常是區縣一級政府的內設部門,而非法院的部門。
法院的機構設置包括:
一、主要職能
(一)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
(四)審判民事、刑事和行政的一審案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案件除外);審判上級法院發回重審、提起再審的案件;審判市、縣人大監督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抗訴案件。
(五)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六)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七)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並通過審判活動教育公民忠於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
(八)負責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依法管理法官幹警的教育培訓。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法院機關管理及日常事務的組織落實。承辦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工作,傳遞處理各種工作信息;起草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承辦各種信訪文函的登記、送閱、轉辦工作;負責機關財產、財務管理及後勤服務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裝備工作任務;負責內、外來客的接待工作;負責院黨組及其領導的其他服務性工作。
(二)政工科
負責機關黨的支部工作;負責全院的行政事務、人事調配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幹警的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組織考評、考核、獎懲的落實;負責工會工作,組織幹警的業務活動。
(三)刑事審判庭
負責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審理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訴刑事案件;審理當事人個人提起的自訴刑事案件;協助中級人民法院搞好相應的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協助中級人民法院搞好執行死刑犯工作。
(四)民事審判庭
負責轄區內民事案件的調解及審判工作。及時審理合同糾紛、婚姻糾紛、債務糾紛、財產糾紛等案件。積極做好中級人民法院和各兄弟縣(區)法院涉及本轄區內案件及當事人的調查、取證、開庭、送達、宣判等輔助性工作。
(五)行政審判庭
負責轄區行政案件的審判及調處工作,依法協助行政執行機關依法行政。做好上級法院和各兄弟縣(區)法院涉及本轄區內案件及當事人的審判及輔助性工作。
(六)審判監督庭
負責全院發回重審、再審案件的審判、調處工作,負責檢察院提起抗訴案件的審判工作,負責院長及上級法院提起再審案件和人大依法監督案件的審判工作。
(七)立案庭
負責全院的立案工作及一般案件的送達、取證、聽證工作,一般簡單案件的調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對全院的一審案件進行排期,搞好人民群眾和案件當事人的來信來訪工作。
(八)執行局
負責當事人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的執行案件;負責全縣非訴訟執行案件的執行工作,積極協助搞好異地執行案件。
(九)司法警察大隊
負責全院重要案件庭審時的值庭;負責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押、看守、警戒等任務;負責全院後勤機關的保衛安全等工作。在中院司法警察支隊的統一調配下,完成執行死刑的任務。
⑺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下屬事業單位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的事業單位有:國家法官學院、內部報刊雜志社、他的下設服務行業的工勤人員等都是事業單位 。
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屬事業單位包括,檢察日報社、人民檢察編輯部、國家檢察官學院、檢察影視製作中心、法醫鑒定中心等。
省級以下的人民法院和檢察院一般沒有事業單位。
⑻ 營山縣政法委下屬事業單位有哪些
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營山縣政法委下屬事業單位有以下幾個:政法委直接分管、監督部門為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國家安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