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試用期到底多久
試用期為一個月到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三個月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事業入編試用期要多久沒過擴展閱讀:
試用期簽訂的要求:
1、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
2、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⑵ 事業單位試用期是多久
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事業單位試用期內不可隨時辭職,如果你沒有和該單位約定了聘用期,在試用期內是可以辭職的。如果約定了聘用期,並單獨約定聘用期內不能辭職,則不能辭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事業單位試用期是否算工齡
試用期內,勞動關系雖然處在非正式階段,但依然是以工資收入作為生活資料的主要來源,符合計算工齡的要件。
因此,勞動者試用期間的工作時間,應當計算連續工齡,並應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
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⑶ 事業單位試用期多久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1.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規定,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公務員的試用期就是一年,但簽訂無限期合同。而事業單位簽訂三年正式合同,到期續簽。
2.事業單位的工作有個特點,合同崗位不固定,會隨時根據工作需要調崗,聽從領導調遣。和公務員一樣平時沒有加班費和過節費、高溫費,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如公務員,但義務相同,有時需要休息日值班。
3.事業單位不同於普通的企業單位,它使用的資金部分或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 因此,事業單位在管理上較之企業單位要嚴格。
4.《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中,之所以對大中專應屆畢業生規定最長12個月的試用期,一方面是給用人單位對受聘人員進行考核的時問,另一方面,也是給受聘人員以充分的選擇職業方向的時間。
5.事業單位的勞動關系不受勞動合同法約束;但如是勞務派遣的, 勞務人員與派遣單位關系是受勞動合同法約束的
6.法律法規鏈接《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l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⑷ 事業編試用期多久
事業單位的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最多不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如果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則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且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四條
聘用合同由聘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人與受聘人員以書面形式訂立。聘用合同必須具備下列條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崗位及其職責要求;
(三)崗位紀律;
(四)崗位工作條件;
(五)工資待遇;
(六)聘用合同變更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知識產權保護、解聘提前通知時限等條款。
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⑸ 事業單位試用期多久
事業單位有試用期多久,一般需要根據具體單位而定。
1、失業單位試用期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
2、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可延長至12個月,該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內。
3、國家公務員的試用期,機關新錄用的國家公務員實行1年試用期,試用期間實行試用期工資標准。期滿合格正式錄用,期滿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
試用期期間勞動者的注意事項有: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沒有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試用期,所以,口頭約定的試用期等於無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依據《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的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而且所約定的試用期必須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相符。
3、不能重復試用。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復試用亦屬違法約定試用期,同樣面臨每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單獨的試用合同是會被認定為一份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千萬不要以為試用期可以不參加社會保險,萬一試用期發生工傷事故,或者員工患重大疾病,單位可能得自掏腰包了。特別提醒:人身傷害商業保險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責任。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試用期解僱一個員工並不比試用期後解僱更輕松。一般而言,用人單位需舉證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行,這個舉證責任並不容易。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便於操作,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事先約定具體的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按照原勞動部的規定,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的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超過試用期就不能再以這個理由解僱了,否則屬違法解僱。
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首先,試用期有最長限制,即6個月,且與勞動合同期限掛鉤。再怎麼延長都不可能超過6個月,否則違法。其次,如果約定的試用期履行完畢,再與勞動者約定延長試用期,還可能觸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強制性規定。至於在試用期內通過變更期限方式延長可不可行,需考慮當地司法實踐的做法。
10、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畢業生由於畢業生可以在試用期內無條件地解除勞動合同,很多用人單位就認為自己也可以擁有同樣的權利,其實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畢業生是有條件的,即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能很好地證明,甚至根本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他就不能將畢業生辭退。
11、畢業生在試用期內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畢業生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要理由,也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⑹ 事業單位試用期多久
不同年限的試用期時長不一樣
試用期的定義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約定試用期12個月,顯然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但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限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另行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按該條規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