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進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閱讀提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十多年來,取得了顯著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必要總結經驗得失,繼續把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向前推進。專題組通過總結各地的成功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提出建議:提高立法層次;完善執法體制;加強機構和隊伍建設;解放思想,擴大公眾參與,創新執法模式。
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成立了以陳冀平副主任為組長的專題組。2013年6月,專題組召開座談會,聽取了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的情況介紹,並與部分專家學者進行了交流,2013年7月,專題組赴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兩地進行了調研,深入基層考察,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工作情況及存在的突出問題
上海、南京兩地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大力加強隊伍建設,著力解決深層次矛盾,努力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兩地都把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海市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並於2012年根據新的形勢和問題制定《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在理順體制、規范行為、提高效能、完善監管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南京市經過近兩年時間深入細致的調研,於2012年出台《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以城市治理作為立法理念,把理順和轉變政府職能作為立法的切入點、著力點和關鍵點,為部門之間的職權沖突設置了科學化、法治化的解決渠道,進一步明確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涵蓋的內容,規范了執法行為,構建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兩地在認真開展執法人員培訓的同時,注重加強制度建設,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努力打造政治堅定、業務精湛、作風過硬的高素質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上海市專門聘請政風監督員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明察暗訪,並定期開展社會測評活動,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意見建議,將評議結果作為區縣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南京市先後細化了23項制度和工作規范,對執法隊伍的許可權、身份、責任等事項進行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同時市總隊堅持每天督察,對各區大隊、中隊的執法績效和隊伍管理定期檢查。
兩地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努力轉變執法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杜絕野蠻執法、暴力執法。積極開展社區走訪、上門溝通、零距離服務活動,與企業和居民交流,聽取意見建議,認真解決大家反映強烈的問題。通過發放宣傳資料、拍攝專題片等方式,讓社會各界進一步了解和認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全國各地許多城市也都有類似的做法和成功的經驗。隨著改革的推進和各地不斷地探索,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逐漸成熟。但從各地情況來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保障機制不健全。目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依據主要是各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分散、條目眾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職能定位不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和法律地位經常被質疑。《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強製法》對執法的規范性和程序性都有很高的要求,但缺乏保障行政執法實效性的手段,且程序復雜、時間較長,無法對違法行為進行及時查處,影響了執法效率,催生了以罰代改現象。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和其他部門之間的執法許可權配置不合理。一是執法職責劃轉不規范。一些地方對如何劃分綜合執法機構與職能部門的職權,並未經過嚴格論證,帶有較大的隨意性,有的部門往往將那些費力大、獲利小的棘手管理事項,當做包袱甩給綜合執法機構。二是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事項過多,內容龐雜,使執法人員感到力不從心。城管綜合行政執法范圍涵蓋14類城市管理領域,涉及幾百項具體事由(如北京市城管綜合執法涉及300餘項,上海市城管綜合執法行使170項事項的處罰權),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城管的職能不斷增加。
(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與相關部門缺乏有效的溝通協作渠道。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相關部門之間依然存在職能交叉、職責不清的情況,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空白執法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有些管理領域雖然採取了綜合執法,但相關部門的執法職能和隊伍仍然存在,有些部門將行政執法權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卻未將相關執法力量和技術支持(技術人員、機構、設備等)轉移,使得對一些違法行為的查處管轄權歸屬難以界定。二是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的是從有關部門分離出來的執行性職能,但其中某些執法事項不能單獨處理,需要得到相關部門的支持配合,如違法建築案件的查處通常都需要規劃部門、公安部門等的配合,而在日常執法中,這種請求往往被視為「麻煩」而被推諉或拒絕,影響了執法效能。
(四)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按照法律和國務院的相關文件明確規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是公務員,但許多地方因為行政編制名額有限,都是行政與事業混編、混崗,一些地方仍然沒有參照公務員管理,給隊伍建設、人員管理、工資福利待遇等方面帶來了許多難題。為了應對大量的執法任務,各地普遍聘請協管人員,但協管人員幾乎沒有經過執法培訓,不具備執法資格,參與執法過程中不規范、不文明的現象時有發生,影響了執法的嚴肅性。
進一步深化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建議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城市化進程逐漸加快,城市的規模不斷擴大,人們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觀念正發生著深刻的變化,這些都對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我們認真總結各地經驗,深入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體制。
(一)提高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立法層次。城市管理具有相當的綜合性、復雜性和艱巨性,但改革十餘年來,一直沒有統一的立法,造成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法律地位尷尬、職權混亂,產生眾多的矛盾和問題。經過多年的探索,北京、上海、南京、深圳、長沙等地積累了一定的立法經驗,國外也有許多立法可資借鑒,因此制定國家統一規范的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專門法律或行政法規,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通過全國性的專門立法,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編制、職能、協調機制和執法手段、標准,建立執法行為的規范、責任追究制度,消除城管執法法律缺位的窘境。
(二)完善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一是明確中央有關部門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便統一研究相關政策,推動和規范工作。二是科學界定市、區(縣)、街道三級城管機構的職權,構建屬地管理機制,建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網路,形成既縱橫交錯,又緊密聯系、反應迅速的執法體系。三是合理劃定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范圍。具體而言,專業技術性強的執法事項不適合劃轉;金融、海關、國稅等垂直管理部門的職責,政府部門基本的、固有的職責,法律明確規定只能由某行政機關行使的職責不能劃轉。除此以外的其他城市管理職責應當劃轉給綜合執法機構。四是建立和完善公務合作制度,主要包括:規劃編制合議制度、信息與資源共享制度、聯合執法制度、行政協調制度、行政協助制度、聯勤聯防制度等,加強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和職能銜接,及時解決共同面臨的問題。
(三)加強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及隊伍的規范化建設。一是明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屬於社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履行行政職能,行使執法權力,屬於政府的執行性行政機構。二是加強對城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統一的行政執法人員錄用、考核、培訓、交流與迴避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業務素質和執法水平,建立持證上崗制度,並配備與執法任務相匹配的裝備和設施。三是設立城管綜合行政執法專項經費,嚴格執行罰款與收繳分離的法定原則,避免以罰代改,樹立規范執法、文明執法的良好形象。
(四)解放思想,創新機制。一是突出以人為本,建立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為基層性群眾自治組織的積極作用,動員轄區內的社會組織和居民群眾參與城市管理;加強信息公開,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保障公眾在城市管理中的知情權、建議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實現城市管理工作由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市民群眾共同參與的機制。正視協管人員存在的合理性,明確其作為城管綜合行政執法的輔助執行力量的法律地位,並將其作為政府治理的適度社會化、社會治理中的公民自治的體現,同時堅持嚴格篩選、強化執法培訓。二是轉變執法理念,正確處理管理與服務的關系,通過服務於群眾、服務於被管理對象,從而達到管理的目的,以服務促管理,以管理強服務。三是創新執法模式。逐步推行行政執法方式的多樣化,嘗試引入體現相對人與執法主體雙方合意的柔性執法方式和工作機制,盡可能通過指導、引導、協商、教育等溫和方式化解城市管理中遇到的問題,從源頭上更有效地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的發生。
(資料來源:《人民政協報》)
②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大隊人員在事業單位改革後會轉成什麼編制
本次事業單位分類,明確將文化執法、城管執法等行政執法機構劃為公益一類,即承擔行政輔助只能的事業單位,人員編制最差保留事業編制,隨著國家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深化,例如7月8日國務院關於維護市場秩序的若干意見,明確推進城管和文化執法跨部門跨領域施行綜合執法了,結合國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改革方向,相信未來行政執法類,尤其是城管和文化執法,有望轉為參公編制。
③ 遼寧省城管執法局下屬自收自支單位自收自支事業有成制人員怎樣改革
具體改革方式如下。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多半承擔的是生產經營類職能,比如賓館招待所、公交公司等。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明確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今後將不再成立此類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中,可以由社會服務承擔的職能,一概推向市場,由政府購買服務代替。機構編制部門也明確要求,在2019年6月底前,全部取消自收自支、自籌自定類事業編制,今後不允許各地再自行核定和使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之外的任何編制類型。
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已經陸續在全國范圍內推進實施,大量工作將在年底前到明年年中進行,明年年底前,全面完成事業單位改革。根據已經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工作的遼寧省等省市縣來看,事業單位精簡率達到50%以上,縣直甚至達到90%以上,不僅是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企,公益類事業單位也將大面積整合。公證、律師、房產交易所、園林綠化市政環衛、農投城投等,全部改企。機構整合、改革,自收自支編制撤銷,人員如果改革呢?
從已經完成改革工作的地方來看,這類事業單位中的正式職工,大致有三個出路:
1、分流:改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其管理人員和正式職工,包括退役軍人安置人員,將被分流到其他保留、整合的公益類事業單位。由於是正式職工,來源合法,地方政府在人員轉隸過程中,按各單位職能強化、編制空缺等實際情況,將人員分流安置,在確保社會穩定大局的前提下,妥善安置涉改人員。
2、提前退休:機構改革方案規定,涉改人員中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以申請提前退休,交由社保部門保障。這部分人員可以按照改革前的機構屬性和人員身份,提前退休,享受相關待遇和養老金保障。
3、隨企改制:單位改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所有人員一律隨企改制,由事業人員轉為企業人員,在新的企業中任職。這其中不僅包括一般職工,還包括有管理職級的領導幹部,改革實行「一刀切」。如果不願意在新成立的企業就業,還可以選擇自主創業和自主擇業。
正式職工如此安置,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的合同工、臨時工,就更不用講了。除了隨企改制,還可以實行派遣制,由人社部門派遣到其他需要合同工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
當然,也有部分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其職能並非是生產生產經營類職能,有可能是公益一類,也有可能是公益二類,這類事業單位,就會隨職能進行改革,人員也會隨職能安置。
④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2、如果是執法類機構,保持現狀。本輪機構改革,從中央到地方已經非常明確,除執法機構外,其它事業單位都不在參公。執法機構的改革,具體要等中央出台文件,在按照政策執行。目前現狀,執法類機構如果沒有轉行政的,基本上保持參公現狀不變,其人員參照執行。
3、如果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一類保持現狀,二類視情況而定:效益不好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效益一般,可以維持自負盈虧,不需要財政加大投入的,維持現狀;效益好的,主體職能是經營或收費的,直接改企。其人員除少部分隨職能劃轉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外,其餘人員全部取消編制,改為企業人員。
(4)2019事業編改革城管執法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要求編制和崗位相互對應。混崗混編是違規行為,行政機關使用的是行政編制,和極少部分供工勤人員使用的工勤編制。
由於行政編制少,大部分行政機關編制不夠用,尤其是縣區一級。為了彌補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機關使用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代替,或者是超編使用工作人員,這些雖然合情,但不全理,是違反機構編制管理的行為。
解決的原則:首先是嚴禁超編調人,調整人員的時候,先要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控編卡」,如果有空缺編制,才能採用招考、遴選、調任等方式,為單位調整加強工作力量。
其次,不能混編混崗。行政機關只能使用行政編制或者工勤編制,不管是下屬事業單位的事業編制,還是在機構改革中整合進來的事業編制,都不能供機關人員使用。調整使用的下屬事業單位的編制和人員,要嚴格按照個人工作安排文件和信函,在相應的機構使用相應的編制,即使因工作借調,也不能超過6個月。
⑤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參公不可能,下一步將不會再有參公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會根據其職能確定為相應的公益一類或者二類事業單位,至於財政經費保障比率還得需要根據你所在地一般公共收入情況確定。
回歸事業身份、不再存在參公事業單位。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在這里問沒用的,每個市縣地區的改革不一樣,自主權比較大,所以要看當地政府改革的三定方案,否則都是無用功
⑥ 事業單位改革,城管會怎麼改呢是不是改成公務員
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將參公。
依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說明: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6)2019事業編改革城管執法怎麼改革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要求規定:
1、為配合公共事業管理體制改革,促使公共事業社會化和市場化,從根本上減輕國家財政負擔,財政應區分不同公共事業的性質和特點,對現有的國有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改革措施。
2、改變現有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與經營范圍,促使其逐步轉向市場,開展自主經營,並打破各種行政性的市場壟斷,取消各種不合理和不必要的經營限制。
3、逐步形成統一規范的科學技術市場、教育市場、文化市場、體育市場、衛生市場以及其他各類相關市場,以實現公共事業服務方向的社會化和市場化。
⑦ 事業編改革最新規定
1.目前事業單位改革是採用分類改革的方式,以黨管人才為根本原則,科學設崗為基礎,會逐漸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不再按照行政級別確定事業單位人員的待遇,根據社會職能、經費來源不同、崗位性質不停,設置不同特點和類型的人事制度。
2.在事業單位改革以後,部分事業單位的編制會變成合同制,但並不就意味著沒有了鐵飯碗,工作的穩定性還是可以保證的,工作主要是以行業或者專業業務為主。薪資想必也是很多人都擔心的問題,定期還是會上調的,不會有很大的變化,大家可以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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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資料:
1.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
2. 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4. 2019年,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條例》明確,黨中央設立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研究提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方案,統一管理黨中央、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工作,審批地方廳局級事業單位的設置,指導協調地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工作。
⑧ 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為什麼改怎麼改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迅猛發展,城市建設速度不斷加快,市容市貌作為城市的「面子」日新月異,城市發展的成果給人們帶來了各種愉悅的體驗,但與之相伴生的諸多問題也困擾著城市管理者。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直接面對城市中最基層民眾,承擔著政府城市管理職能中最艱辛的版塊,加之目前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支持體系尚不完善,經常成為媒體負面關注的曝光點。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的召開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出台,為深入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確定了原則、梳理了思路、指明了方面、提出了要求,這是新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以黨中央、國務院名義發布的關於城市管理與城管執法工作的重要文件。
城管人從中央的政策文件中看到了曙光,2016年3月1日,住建部、中央編辦、國務院法制辦於聯合召開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電視電話會議規定,會議明確規定了改革時間節點要求,即:「原則上,4月底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出台具體方案,6月底前市、縣政府要拿出具體實施方案」基於此,各地躍躍欲試,但改革進程差強人意。截至7月上旬,僅四川涼山州、河北、山西、江西、北京、海口、溫州等省市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的消息見諸報端,其中有的改革意見過粗過泛,甚至有的地方存在照搬中央改革意見的嫌疑,如:《河北省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大量內容與中央文件重復規定;部分城市改革方案遲遲不能出台令人焦慮,筆者認為,要解決城管執法體制症結,在此次改革過程中,以下問題須高度關註:
一、自上而下VS自下而上的路徑選擇問題
該問題可具體分成兩個層面,第一層面:上層,立法先行VS基層,摸石頭過河。從建設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機關設置應堅持職權法定原則,沒有法定依據不得設立行政機關;沒有法定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自行放棄、擴大或轉移其職權。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不能自行設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作出行政管理行為;超出法律授權范圍,行政機關也不享有對有關事務的管理權,否則都屬於行政違法。行政機關作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者,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授予,而人民的意志是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大)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因此,行政機關的認定要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方式予以規范。具體到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具體內容又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由行政法規作必要補充。
重慶市政協副主席李鉞鋒表示制定一部城市綜合管理法律,使城市管理有章可循、城市執法有法可依,是有效化解城市管理難題的根本路徑,可以構建城市綜合管理法治化新格局。立法先行,才能為此次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二層面:上層,先行一步,標准明晰VS基層,自主嘗試,相互取經。《指導意見》和改革推進會明確了城管執法架構,但對城管部門機構設置、領導體制、服裝標志等細節未定論,至今未公布具體標准,國家《城市管理法》遲遲無法出台,今年以來各地改革進程不一,各地機構名稱莫衷一是,如:溫州將城市管理與行政執法局更名為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北京掛牌成立了城市管理委員會,「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遑論其他。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認為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應當以法治化、規范化為切入點,著力解決阻礙制度有序運行的諸多問題。中央層面設置明確標准十分迫切。
筆者認為,自下而上則允許從地方至中央的改革模式尊重了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自主權,但此次改革是全國性的,如果頂層設計標准不明確,各地按照緊張的時間節點要求,先行先試,難免「忙中出錯」,出現不一致之處,既影響城管形象,有可能導致二次改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改革應以國家《城市管理法》和中央改革明細標准為起點,建立改革強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撐和可參照施行的樣本,自上而下實施,才有利於改革工作有序、徹底推進。中央應及時關注此問題,並盡快公布明確標准,自上而下引導改革進程。
二、管理與執法的關系問題
中央政策倡導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模式有助提高城市管理相關職責許可權協調配合的效率,但是不是全國所有城市都要進行管理和執法合一、整合一個部門的模式,
一體化是不是意味著新的城市管理職能集中於一個部門?筆者不敢苟同,若照此推論,必將推出荒唐結論:政府各職能部門「變身古代縣衙」,不必細分職責,則職能合一,一勞永逸,省去協調成本,解除相互推諉之虞。政府機構具有整體性,又因工作業務內容不同、職能的專業性,政府應按照一定的原則和序結成嚴密的系統,彼此之間形成各有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據《2015年鄭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鄭州市現有956.9萬人,市區總人口475.6萬人,建成區面積437.6平方公里,若按照《指導意見》匡定的管理職責和綜合執法權責事項要求,未來的城管執法行政執法(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權責事項可能已超過900多項,若實施管理和執法合一的模式,在處罰基礎上加上龐雜的管理職能,未來的城管部門是不是顯得過於龐大?管理和執法兩方面會不會顧此失彼?部門工作效能會不會不降反升?長期以來,在我國的行政管理過程中,決策、執行、監督職能在政府與部門,或部門與部門之間配置不科學的問題眾多。重決策,輕執行;重製定政策,輕抓落實的現象比較突出,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會議貫徹會議,導致出現「決策空轉,人心渙散」的不和諧局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要「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轉變政府職能必須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行政運行機制」。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是當前完善權力結構、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濫用的客觀需要。要通過適當分解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使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監督職能由不同部門相對獨立行使,努力形成不同性質的權力既相互制約、相互把關,又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因此,要把人大、政府決策的事項落到實處,就必須有相應的政府部門去執行,各部門由過去的集決策、執行、監督於一身的機構,變為純粹的執行機構,這樣一來,就可以把權力分散開來,防止各部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馬懷德、王柱國在《城管執法的問題與挑戰》一文中認為「一體化是指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有效配合、監督制約到位的管理體制,
科學合理地劃分和清理城管綜合執法部門內部之間以及綜合執法部門與相關職能部門之間的管理許可權和范圍,避免職權交叉重疊現象和執法真空現象的出現」,筆者十分認同,是不是採取一體化?應充分允許地方政府實事求是,根據本地城市發展規模、程度而定,應考慮未來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方向,絕非所有城市管理職能集於一身。
三、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的關系問題
實踐中,很多具備行政執法職能的政府部門多設置執法隊伍,執法隊伍行政隸屬關系方面作為該部門直屬機構,執法隊伍性質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二者屬於外部上下級關系,並非內部隸屬關系,執法隊伍要履行該部門的行政執法職責,就必須履行行政委託程序。另一種行政隸屬關系則是政府部門與機關科室內部上下級關系,機關科室不具備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對外能直接以該部門名義作出。如: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確認市本級行政強制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3〕1號)和《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法定行政執法主體的通告》(鄭政通〔2015〕34號)規定,鄭州市城市管理局(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為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具備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方面等職能,市級雖然是城管執法主體,卻缺少內部隸屬關系的執法隊伍,無法直接開展執法活動,不能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必須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實踐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不得不委託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察支隊、市城區河道管理處、市政設施監理所等七個單位開展。受委託單位都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於2012年2月出版的《鄭州市行政機關執法職責綜覽》[2011版](第三冊)對受委託執法單位進行列舉,環保、建設、房管等很多政府職能部門均採取這種模式開展具體執法工作。城管執法是不是要繼續復制這種模式呢?筆者認為,不能認為凡存在即合理。我們如果仔細探究設置城管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的最初目的,就能得出否定答案,該制度是為解決多頭執法、職責交叉、重復處罰、執法擾民和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國發〔2002〕17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應作為本級政府直接領導的一個獨立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履行規定的職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部門職能配置時僅有執法職能,若不能以自己名義獨立地開展行政執法,反而要藉助第三方的執法力量開展城管執法,將背離《行政處罰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設計初衷,極易導致多頭執法、重復執法、行政執法機構膨脹等問題反彈。《行政強製法》第十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若執法局與執法隊伍為相互獨立的兩個機構,仍沿用委託執法的模式,城管執法行政強制權具體實施將無從談起。此次改革設置執行(執法)機構時,應盡量削減執行的層次和機構,構建扁平化政府行政機構,能由政府部門直接執行的,就不要或盡量不要設置二級機構。未來的執法隊伍應作為執法局內設隊伍,取消其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主體資格,既符合《行政處罰法》的精神,也能明確城管執法的單位性質,充實其行使行政強制權的資格條件,避免與《行政強製法》產生沖突。
四、執法隊員身份編制問題
之前,國辦發〔2000〕63號規定「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國發〔2002〕17號進一步明確「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採取考試、考核等辦法從有關部門和社會符合條件的人員中擇優錄用」,而《指導意見》僅規定「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過於原則,未明確要求執法隊員必須為公務員,要求有所降低,此種規定或許是出於「精兵簡政」的良好初衷,但行政執法任務若允許非公務員或非行政編制人員承擔,將可能為協管、臨時工執法創制「合法」前提。筆者認為,城市發展體量不斷擴大,在可預測的將來,城管執法的職責會更多、任務會更重,在城管隊伍人員編制限制的前提下,「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的目標十分困難,協管、臨時工執法問題很難根治。盡管《指導意見》這一原則規定考慮了各地行政編制限額的實際情況,但也應創造條件使用行政編制。基於這種目標,深圳、上海的管理模式值得借鑒,《深圳市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辦法》(深府辦〔2015〕9號)、《2016年上海市公務員管理工作要點》(滬公局發〔2016〕16號)等明確、詳細地規定了城管執法隊員分類管理制度,進行了制度探索,在實踐中取得了效果,有必要推廣城市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優勢有三,一是符合《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類公務員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工作特點,工作內容具備專業性、特殊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類別,配套針對性管理、考評體系,符合《公務員法》精神。二是實現控編目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控制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1〕22號)規定「各級黨政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批準的各類專項編制員額都不得突破」,財政供養的人員只減不增是政府承諾、是硬指標,這並不等同於剝奪地方政府自主權,反而激勵地方政府在編制核定范圍內進行資源優化配置,城管執法部門工作性質以執法為主,若實施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便於壓縮不必要的管理、工勤等崗位。三是規范城管隊員管理。於相對人而言,行政執法多為損益性的,極易導致相對人不配合和負面評價,社會公眾測評卻是各地政府職能部門考核一項重要指標,但實際管理中因缺少這一類別,缺乏針對城管執法部門專門考核辦法,測評時,城管執法部門與政府職能部門處在同一起跑線,考核成績往往處於末位。長此以往,城管隊伍的積極性將受到影響。明確和規范城管隊員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模式,城管隊員身份關系的明確讓隊員執法資格問題塵埃落定,實現規范管理和制度約束,能解決基層執法部門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小、職務晉升困難等問題,激勵城管執法公務員更好地履職盡責。
⑨ 市場監管局事業編制人員如何改革
機構改革中,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整合,大致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公益服務職能改革;生產經營類、中分服務類職能改企。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隸屬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兼管,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人員多數為事業編制,對於該隊伍能不能參公國家沒有硬性規定,只是強調有條件的地方應納入參公管理。但實際當中,因地方上公務員編制極為有限,不可能把所有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全部轉為參公管理,能不能參公,這要看地方重視不重視和有沒有閑余編制了。
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革後的事業編制能變成參公編嗎?
1、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2、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國有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改制原則:
(一)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
(二)分類改革的原則;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協調發展的原則;
(五)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六條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採取單位內部消化、系統內調劑和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等辦法,開辟多種就業渠道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