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以後要轉為企業嗎
此次事業單位改革,把事業單位分為三類,行政類、公益類、自收自支類,行政類轉為機關,公益類保持事業單位編制不變,自收自支類轉為企業。從你單位性質看是屬於自收自支類的事業單位,估計會轉為企業。但這次改革因為涉及到幾千萬人的利益,所以會採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規定,既會有一個新老劃斷的時間點,變為企業後,你們的事業編制不變,而新進人員則為企業編制。所以你不必擔心編制會變。同為事業編制相對來說只要你找到有關系肯接受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還是好辦的,不過你要想調動的話還要抓緊,一旦開始改革後國家限制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就難辦了,越早越好。
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目前在試點保留事業單位屬性,取消事業編制。在2022年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業改革,目前部分事業單位已經改革完成。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制為企業,推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類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改革過程中,除部分管理人員因身份問題,會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任職外,其他人員會隨單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場。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基本結束,只剩下一部分長期由地方財政供養的行政輔助、後勤管理類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多使用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對於自收自支類編制,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正規的事業編制分類,由同級地方政府確定,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這類從2014年開始要求全部核減,用其它事業編制置換,一些省份已經完全取消。另一種理解是因為由地方政府確定,因而隨意擴大規模,不備案,屬於自我消化類型,不被上級機構編制部門承認,人員也多以臨時人員或者比較復雜不正規的來源為主。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㈡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以後要轉為企業嗎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一般會向兩個方向改革,一個是保留公益性質,這種針對的是一些沒有收費職能,或收費職能較少且呈撤消趨勢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種事業單位的職能可能會繼續保留較長時間,等以後改革更深入,再決定最終的改革偏向。另一個就是改制為企業,這種一般是局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指有收費機能且承擔的機能可以被社會替代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會改制為企業。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大多數都是屬於財政差額供給的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事業編制稱為差額事業編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都或多或少承擔收費或者中介服務職能,由於行政事業性收費制度改革,大多數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取消,但收費職能性質並未發生改變,只是單位由差額變成了全額供給,也可以說依然是差額,但差額部分為0%。事業單位轉企業是要進行工商登記的,工商登記以後,原來的事業編制全部都要收回。也就是事業編工作人員轉企改制前與人社局簽訂的聘用合同,轉為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當然除非你有其他未轉企的行政類或者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接收,才可以與人社局繼續簽訂聘用合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㈢ 公益性事業單位怎樣改革
公益性事業單位備受詬病,早已經不是一年半載的事情。實際上隨著國家相關公益性政策不斷完善,公民對於公益事業的不斷支持,實際上我國的慈善事業已經走上一個快速發展時期。但是發展歸發展,但是基礎底子薄弱的問題,使得公益性事業單位始終有所欠缺,這就讓他公益性事業單位無法得到有效的發展。那麼如果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我們又將該如何處理?
能夠看到這樣的處理方式,對於我國現在的起來說確實是有好處的。畢竟對於國家來說,本身公益性單位的營收能力在不斷提升,但是編制龐大的他們使得財政負擔極為沉重。通過這次改革之後,基本上我國的財政壓力能夠得到極大程度的緩解,發展上來說也讓這些公益類單位能夠更好的發揮自己的作用。
㈣ 財政全額撥款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人員可以調動到公益一類單位嗎
本人目前在一家廳直單位里,單位里有全額編制、自收自支編,同時我們單位是性質就是差額撥款單位。我覺得全額撥款之間的編制調動是沒有問題的,但是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於單位之間的調動,我們這邊除非關系夠好,遇到事業單位改革這一類事情下,才有可能實現單位之間的調動。
㈤ 劃歸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後,原來的一類事業編制人員編制如何處理。
1、和改制之前不會有太多區別。
2、參公事業的本質是事業單位,人員也是事業編制,只不過人員服從公務員法管理,晉升方面和公務員無異。
3、實際上單位性質沒變,仍然是事業單位,需要關注的重點是人員的管理方式,是繼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還是以事業單位方式管理。
4、目前很多地方還有地方性政策,比如採用「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方式過渡,即過去參公,現在仍然參公,各地不一。
所謂公益二類,是指應具備以下條件的一類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按照政府確定的公益服務價格收取費用,其資源在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通過市場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醫療機構等。
公益一類、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所謂公益二類,是指應具備以下條件的一類事業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按照政府確定的公益服務價格收取費用,其資源在一定區域或程度上可通過市場配置。如普通高等教育機構、非營利醫療機構等。
公益一類、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指面向全社會提供涉及人民群眾普遍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公益服務。
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實現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以及主要為政府履行職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這類公益二類的單位按照國家確定的公益目標和相關標准開展活動,在確保實現公益目標的前提下,可依法開展相關的經營活動,依法取得的經營性收入主要用於公益事業發展,即公益二類 。
公益二類是政府資助一部分提供保障,也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資源配置,如公立醫院等。 公益一類、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指為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長遠利益舉辦的、面向社會提供公益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的功能特點,劃分為兩種類別: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㈥ 客運站怎麼變公益二類
公益二類部分改企,自收自支全部改企。改制後,正式職工分流,合同制人員自主擇業。
1、公益二類:是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主要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或者主要為機關行使職能提供支持保障,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
在機構改革中,已經明確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只保留事業單位屬性;取消編制,自主經營,實行聘用合同制管理,同工同酬。其他非基礎科研機構、教育培訓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參照改革,或直接改制為企業。
㈦ 公益二類會改為企業嗎
會。首先可以確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不會被取消!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性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有兩個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質,二是改制為企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㈧ 公益二類轉公益一類要經過哪裡審批
公益二類轉公益一類要經過審批的地方是:
事業單位二類為自收自支,一類為行政拔款。根據工作性質,如符合條件,二類可申請轉一類,由政府相關機十構研究決定是否同意。
㈨ 單位性質是公益一類,人員身份有財政全額和自收自支,怎麼改革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行政類和生產經營類四種類別,分別進行改革。其中,行政類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將不再成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生產經營類改企,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也是剝離生產經營職能改企,實行事企分開,事業單位也不再承擔生產經營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後,將以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為主,公益一類基本上是唯一存在的事業單位職能模式。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於承擔的工作職能與設立的崗位、分配的編制存在極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事多編少,按編制配備的工作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工作職能的需要。基層的編制總量有限,又趕上近些年控編減編,編制只減不增,沒有辦法根據職能設立足夠的崗位, 配備足夠的編制。編制不增加,事又越來越多,沒有辦法,只能是超編調人,或者採取混編混崗的方式解決。超編調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編制控制,通過調動等方式增加人員使用。這種方式屬於典型的違規使用編制的問題,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嚴查的對象。
第二種方式就是「混編混崗」,同樣也是違規使用編制。混編混崗,是指在黨政機關使用事業編制和事業人員,或者在全額事業單位使用差額事業編制或者自收自支事業編制。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使用的是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同樣也在控制之列,只有自收自支編制是地方政府根據自己的需要,自行設立、自行供養、自行使用。因此,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中的混編,基本上就是全額和自收自支混用。
事業單位改革,隨著機構編制的規范運行,自收自支編制將被撤銷,不再使用,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只能使用全額事業編制。原來混用的自收自支編制撤銷後,正式職工使用全額編制置換,或者調整到有空缺全額編制的事業單位。地方自行招聘的使用自收自支編制的合同人員,取消自收自支編制後,成為編外人員,實行合同制管理,不再使用任何編制,或者直接下崗分流,領取經濟補償後,自主擇業。
事業單位混編混崗很正常,很多都是 歷史 遺留問題。像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按說應該全部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但因為全額編制數量有限,無法滿足正常的工作需要,單位就會變向招錄一些差額編制,甚至是自收自支、自定自籌編制人員。同樣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照理應該是差額撥款編制,但因為工作需要,也會招錄部分全額編制或者自收自支編制人員,由此造成了一個單位幾種編制並存,長期混編混崗使用的現象。同樣是幹活,編制不同,待遇不一,客觀上也影響職工內部和諧氛圍,很多人不滿待遇上的差異,並因此消極怠工、誤工甚至不出工,給事業單位管理帶來不少困難。如何破解這種人事管理尷尬,也是當下事業單位急需解決的問題。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目前主要改革的對象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這兩種單位都將被取消,或轉公益,或轉企,實現政事分開,政企分離。公益一類相對穩定,除部分因為職能相近需要撤並整合外,其餘的大體上保持現狀。其人員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隨職能劃轉分流安置,保留身份和待遇現狀不變。少量的自收自支人員,除非單位整體改制,否則不會像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那樣大面積取消編制轉企,基本上會保持自收自支現狀和待遇不變,由財政兜底供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或者,整體打包分流到其它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安置,由單位經營性收入供養,直至退休編制核銷。
總的來說,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自收自支人員沒有下崗的風險,無論怎麼改,國家都會按照政策予以妥善解決。大概率保持現狀不變,至多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短時間內不會有什麼大變化。
所以事業編改革身份問題影響並不大。隨著改革推進,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薪資績效或許會提高一些。
而你說你們單位既有全額又有自收自支。
本單位全額身份,自然沒得說,單位性質不變,身份自然不會變。
但自收自支身份的就不一定了。原則上全額事業編是不允許有自收自支的。
如果有,無外乎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 歷史 遺留問題,原單位是自收自支,後期改革成為全額,一部分原在編人員,因為某種 歷史 原因沒有轉變身份。
一種是人員安置問題,比如軍轉或其他,雖然帶著自收自支的身份來,但往自收自支單位又安排不了,只能安排到全額或差額事業編。工資仍然由財政出,只不過標明情況,一年年打報告。
一種就是借調。自收自支人員有原單位,在全額事業編單位只是借調幹活,身份和薪資仍有原單位發放。
針對第一種, 歷史 遺留問題,要麼還是保存現狀不改變,接著干該乾的活。要麼想辦法比如舉辦一場考試等,把身份問題解決了。
針對第二種,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繼續幹活或轉身份,一種就是調到改企單位,同時身份也去掉。
針對第三種,則就是隨原單位改革,改成合同制。
看網上很多人關心事業編改革問題,其實說實話,事業編改革這種事情,除了大方向不變,各省各地區最後的操作方法基本都不一樣。很多事情可上可下,至於是上還是下,那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根據題主所提出的問題的 「單位性質是公益一類,人員身份有財政全額撥款和自收自支人員,在機構改革中怎麼改革」? 我認為, 財政全額撥款的人員應當會繼續保留財政全額撥款的身份,自收自支人員在機構改革中會與財政脫鉤,改為企業人員或自行分流安置。
1、為什麼會存在這樣的問題?
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目前的是解決職能交叉重復、機構臃腫、政企分開的問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理所當然是財政全額拔款的事業單位,其人員就應當是財政全額撥款人員,因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沒有收費的許可權,是為 社會 提供無償的公益服務,其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進行保障。根據題主所說的自收自支人員,據我分析,應當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下設的有收入來源的二級單位,其人員屬性是自收自支人員,如單位下設的科研所、設計院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2.如何改?
(1)職能剝離。 在機構改革中,將承擔公益服務的職能和承擔生產經營的職能進行剝離,承擔公益服務的職能保留在原單位,仍然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將承擔生產經營的職能分離後,改為企業或撤銷。
(2)人員分流 。將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人員劃歸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人員身份仍然屬於財政全額撥款人員;將承擔經營服務職能的人員進行分流,若設立新單位的,人員可通過「競爭上崗,擇優錄取」的方式安置在新設立的企業;未能通過競爭上崗的人員推向 社會 ,自謀職業;接近退休年齡的可採取提前退休的方式先進行內退休,單位每月發放基本生活費,待達到退休年齡後辦理退休手續。
(3)經費補助 。承擔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由財政全額撥款進行保障;承擔經營服務性質的單位改為企業後,財政不再保障其工資福利及公用經費,由其自己生產經營中的利潤進行解決。
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全額撥款。自收自支以前屬於公益三類,現在多屬公益二類。
公益一類有全額和自收自支兩種身份的人員,可以借改革的機會把兩種單位的身份統一,即自收自支的改為主額財政撥款。
有的人可能認為從自收自支轉變為全額撥款有點難,其實只要有領導支持就不難。在2017年,本人就操作過把自收自支的招待所人員轉為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案例。
事業單位改革將事業單位劃分為行政類、公益類、經營類事業單位,其中公益類又劃分為公益一類、工資二類、公益三類。事業單位按照撥款形式又劃分為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按照國家政策,同一個單位要麼就是全額,要麼就是自收自支,不會出現兩種撥款形式。但是現實中撥款形式成了工作人員一種身份,自收自支很難逆向交流到差額或者全額單位。
自收自支按照規定不能再行政單位使用,但是像市級工會、城管局、房管局、拆遷辦、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管等好多單位都是自收自支,其中不少單位就是行政或者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大家會發現自收自支單位要麼是有錢單位,要麼是有罰沒收入執法單位,他們可以隨時回到全額財政,但是所有工作人員會一致反對。
像你們單位這種情況很簡單,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後面招人要麼都是自收自支,要麼都是全額,原來人員應該會維持現狀不變,還是按照原渠道財政供養。 自收自支和全額都不行影響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性質,像公益一類衛生院,很多地方全額財政,也有不少地方是差額財政,也有同一個衛生院,有全額財政的,有差額財政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用,歡迎大家討論留言!
這種情況一般存在於一個單位下屬的不同二級單位之間,改革後一般「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單位進行拆分整合,全額性質的肯定是保留事業性質,自收自支部分一般會推向市場,當然,具體情況肯定要復雜的多,不同地區安置政策也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
在事業單位改革中,部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由於承擔的工作職能與設立的崗位、分配的編制存在極大的矛盾,尤其是基層事業單位,事多編少,按編制配備的工作人員,遠遠不能滿足工作職能的需要。基層的編制總量有限,又趕上近些年控編減編,編制只減不增,沒有辦法根據職能設立足夠的崗位,配備足夠的編制。編制不增加,事又越來越多,沒有辦法,只能是超編調人,或者採取混編混崗的方式解決。超編調人好理解,就是超出編制控制,通過調動等方式增加人員使用。這種方式屬於典型的違規使用編制的問題,是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嚴查的對象。
我們是公益一類全部轉了全額財政了!二類保留了差額和自收自支財政!
㈩ 目前屬於公益二類的高校在編人員,編制還有用嗎
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都屬於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根據分類改革要求,下一步將取消事業編制轉為聘用制人員,實行備案制管理。這是為了激發高校和醫院人才交流,更好低服務教育和醫療。不過基於高校和醫院的公益服務職能,原在編人員取消編制後,單位仍將保留事業屬性,接受上級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管理。
目前,這項工作正在全國試點,只有少數地方進行了改革,其他大部分地區的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仍在觀望中。據說,因為取消編制後意見比較大,加上遠遠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此前已經在試點推進改革的部分地區已經叫停了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取消事業編制的做法。下一步,各地是否會繼續按照此前的要求推進改革,不得而知。
不過不管是不是會改革,原有編制都是好事。沒有改革,編制人員按照規定享受事業單位各種待遇;改革了,也是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原來有編制的,取消事業編制後只不過由注冊制改為了備案制,享受的待遇其實和原來的一樣,並沒有什麼變化。而如果沒有事業編制,則完全按照改革後的合同制方式處理,工資待遇沒有原在編人員有保障,甚至還回存在較大差距。這是在編和不在編最大的區別。編制的最大好處即體現在這里。
一句話,編制肯定有用,而且有編肯定比沒編好。
不管到什麼時候編制都是有用的。公益二類事業單位也屬於事業單位,編制是事業編制,公益二類的高校編制當然有用啊。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之後,行政類事業單位會取消行政職能,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會逐步轉變成企業。將來的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不再從事生產經營類職能,比如,一些具有執法權力的事業單位會取消執法職能,有關人員通過考試考核後會轉為公務員;政府下屬的招待所等單位會轉變成企業,不再保留事業編制。也就是說以後的事業單位經過改革後會逐步只剩下公益類事業單位,主要從事面向 社會 公眾的基本公共服務。
如果事業單位取消了事業編制轉為企業管理,那麼在企業就沒有編制的說法了,但是不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還是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都屬於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仍然是事業編制,那麼對事業單位而言事業編制當然是最重要的了。就拿高校來說,現在已經有一部分學校改為了編制備案管理,但是大部分學校還是屬於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公益二類的高校事業編制和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編制是沒有區別的,單位人員都由財政供養,晉升途徑包括管理崗位的晉升和專業技術崗位的晉升。
對於那些編制備案管理的學校或者醫院,實際上和正式在編人員的待遇基本是沒有區別的,但是這部分人員是沒有編制的。就目前來說,有編制人員肯定是有保障的,沒有編制的人員保障能力相對就會差一些。
所以說,作為公益二類的高校,人員編制仍然屬於事業編制,編制肯定是有很大作用的。 歡迎關注中省直遴選,有問題歡迎隨時交流。
沒有編制的合同老師,或者民辦老師,工作崗位不穩定,工資較低,不能評職稱和提干!
事業單位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公益一類屬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比如說政府部門和中小學等; 公益二類屬於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比如高校和醫院。
在正常情況下也有以下差別:
高校雖然不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但是也屬於差額撥款,有一部分資金是由上級撥付的!
其中,(1)有編制正式教師,工資中的一部分是由上級撥款資金發放,其餘的部分是由學校應收發放; 而(2)沒有編制的合同制老師,其工資收入全部是由學校收入發放的。
在學校收益較好、招生較好的情況下,有編制老師或許和沒編制合同制老師的差別不大,都會有工資發放。
但如果遇到學校收益較差,比如招生有困難的時候,就會沒有錢給老師發工資,那麼有編制的老師還有一部分上級撥款的工資,而沒有編制的合同老師就沒有工資發放了。
高校老師的編制,是高校老師當年入校的時候,通過統一選拔考試進入高校工作的,屬於老師曾經的權利獲得,是在省編制辦有備案的公職人員。
如果高校因某些原因倒閉,比如學校合並、學校解散等情況,(1)有編制的話會被重新安排工作;(2)沒有編制的話,就屬於合同制非正式,隨時可以解聘,那就需要自主擇業了。
雖然現在在不停的弱化編制的作用,甚至有編制的老師也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大部分單位還是遵循著傳統的編制管理模式,保護著既得利益者的權利,畢竟學校的領導都是有編制的員工。
綜上所述,高校在不停的改革,甚至山東省已經取消了高校和醫院的編制,但是編制仍然有不可忽略的作用。
比如很多地區出台福利政策,召回在外地工作的本地籍貫 有編制人員回本地工作 ,其編制可以對等級變動!這是給很多在外地工作的有編制人員一個回老家工作的福利機會,體現了編制的重要性,和共同認可性。
對個人來說,編制能讓工作人員安心的工作,不再為其他事而擔心,能讓高校教師搞科研、醫生看病時候全身心的為群眾服務。
對單位來說,如果沒有編制的話,也很難招聘到優秀的科研人才和醫護人員。
可以十分肯定的回答您,編制有用。
原因如下:
一、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何改革目前不明朗
按照之前事業單位改革要求,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如醫院、高校等,都將進行改革,由事業編統一劃轉為備案制,以激發工作人員主觀能動性,不斷提高醫療、教育水平。
但通過個別地區的試點情況來看,作用並不明顯,且取消事業編後,對醫生和教師的約束力必然下降;另外在醫院、高校事業編人員數量太過龐大,造成的 社會 影響過大,甚至造成不穩定因素,之前定於2020年底前完成的改革,目前基本停滯,不具備大范圍推進的可操作性。
將來高校和醫院如何改革,國家應該也在斟酌,下步的改革方向我們無法預測。
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事業編還是有優勢的。
二、有編制是提拔的必備條件近幾年,多數高校招聘的教師已不是事業編制,而是在招聘簡章中明確提出,是備案制工作人員,簡單的說,就是簽合同,合同工。
相比於這些備案制的教師,有事業編制的必然要有很大優勢,比如在提拔上,領導必然更傾向於編制人員,而且教育、醫療系統轉向政府系統,事業編身份是硬性要求。體制內的朋友身邊應該都有從教育系統出來的同事或領導,對這點應該深有體會。
三、改革政策必然更傾向於有編制人員
我們的改革一直不是一刀切,都是分人群採取不同措施,比如之前吵的沸沸揚揚的延遲退休政策,也是分年齡段、工齡等分了幾個階段實施。
所以,將來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改革,很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不同身份、不同辦法」,如果沒有事業編制,肯定是轉合同毋庸置疑,而有編制,很有可能會從這些編制人員中挑選部分繼續保留編制,甚至可能會通過考試選拔的方式劃轉部分公務員。
總之,編制必然有用,有編制絕對比沒編制有優勢。
目前網上到處都在說事業單位改革,改革是肯定會改的,但是具體文件目前都還沒有出來,我的意見是你還是按目前的狀態走一步算一步,畢竟總不能因為改革不工作了吧,至少目前都還是有編制的,能保留就保留吧。
現在事業單位改革,說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人員可能轉變為公務員,然後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的都沒具體出文。我們這里是醫改的排頭兵,醫院是已經取消編制,採用聘用制了,據說學校以後也是取消事業編制,但是這個學校級別又沒有明確說明,是否高校繼續保留呢還是未知數。
取消事業編制後,說實話對醫生老師等技術人員是有好處的,很明顯就是待遇提高了好多,本來事業編升遷可能性比較小,那還不如拿著高薪更有意義呢,對吧。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高校等非基礎教育事業機構,劃分為公益二類。2017年《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方案》又明確規定,「高校、縣級以上公立醫院取消編制,保留事業單位屬性」,之後又相繼在北京部分高校實行了改革試點。
高校取消編制,由單位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崗位,只需要在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即可,原編制回收後另做他用。編制備案制,實際上就是取消了原來的編制管理,實行合同制管理。部分高校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也就是說原來使用編制的人員繼續使用編制,直至退休,而新進人員一律不使用編制,實行合同化管理。事實證明,這種過渡性措施,不僅違背了改革原則,而且有違公平公正原則,是行不通的。
高校取消編制後,由人事、財政、編制、教育主管部門等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制度有效可行的人事管理、崗位聘用、工資分配、績效考核等制度,實行按勞分配、同工同酬,調動專業技術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增強高校教職人員的敬業精神,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同時增強人員流動性,打破鐵飯碗和「大鍋飯」制度,有利於提高高校競爭力,增強高校教育質量。
到今天為止,公益二類的高校在編人員,編制還是一樣有用,跟以前一樣炙手可熱。
國家文件規定到2020年底全部取消高校事業編制,取消高校的事業編制是改革的大勢所趨,勢在必行,這項改革也是在摸著石頭過河,不同省份有不同的做法,但今年結束僅剩兩個月,但如何取消尚不明朗,還沒有哪個省份的哪所高校完全取消事業單位編制,個別高校還在增加事業單位編制,包括重點高校在內的大部分高校在引進人才時,仍許諾給出事業編制吸引人才。
受傳統觀念影響,有編制意味著收入穩定、工作安定,體面,屬於國家幹部,大部分高校教師都還是期待有事業編制身份的,可以說,現在是否屬於事業單位編制仍有很大好處:
1、有事業編制就屬於體制內人員,就是國家幹部,受國家管理,就可以在體制內的單位調動,高校副處級或副高級以上人員就可以調入公務員隊伍,如果沒有事業編制,不管是正處級還是教授,都不能調入行政機關任職。
2、有事業編制與沒有編制享受的經濟待遇是不同的。在大部分高校,編內人員的待遇比編外人員待遇高很多,年底的績效差距很大,雖然部分高校做到同工同酬,但在某些經濟福利上也有區別,在購買單位福利房時,編外人員是不能購買的。
3、編內和編外人員的上升空間也有不同。個別高校做到編內和編外人員同等待遇,但這僅限於在校內,在校外則會受到體制因素的制約;另外如果提任廳級幹部,目前只有在編人員符合條件,編外人員是排除在外的。
4、有事業編制人員相對穩定,編外人員都是與學校簽署勞動合同,幾年一簽,考核通過的則續簽,不通過的就解聘了,雖然現在在編人員也與學校簽署合同,但相對穩定,考核仍停留在形式層面,只要沒有重大的違法違紀,有事業編制人員是不會被解聘的。
5、有編制顯得有面子,在高校里,無編人員在有編人員面前總是覺得矮人一等,有些工作只有在編人員才能處理,編外人員是不能參與的,例如涉密工作只能由編內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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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新畢業的分配到高中已經拿不到全工資了,財政只撥款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