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通過選調生考上的事業編制是什麼身份是參公身份嗎
以往通過選調生考試的都是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有的分配到一般事業單位屬於掛職性質,不影響身份。
現在有的地方會在選調生中招錄事業單位人員,考上後就是普通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普通事業編制。
㈡ 事業編制的等級有哪些
一、事業單位崗位等級: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根據崗位性質、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分別劃分通用的崗位等級。管理崗位指擔負領導職責或管理任務的工作崗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事業單位現行的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依次分別對應管理崗位一到十級職員崗位。專業技能崗位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具有相應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崗位。
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其中:高級崗位分7個等級,即一至七級;中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八至十級;初級崗位分3個等級,即十一至十三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正高級的崗位包括一至四級,副高級的崗位包括五至七級。工勤技能崗位指承擔技能操作和維護、後勤保障、服務等職責的工作崗位。工勤技能崗位包括技術工崗位和普通工崗位,其中技術工崗位分為5個等級,即一至五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二、事業單位的薪級事業單位的基本工資分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其中崗位工資是由職稱或職級決定的,而薪級工資是由可計算工齡的在校時間和工作時間決定的。可計算工齡的在校時間是指全日制專科以上學歷的,從入學的那一年起計算工齡。比如學歷是本科,工齡就從本科入學的那一年起算再加上工作時間計算。
再者,晉升崗位的時間也決定了薪級工資的檔次,假如晉升職稱的時間比別人要晚的話,工資也會有很大差別的。工資不一樣,一是要看學歷和入學時間,二是看晉升職稱的時間。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薪級工資標准由相應的「薪級」確定,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而「薪級」需要由「不同級別的崗位上的具體任職年限」和「套改年限」兩個信息確定。
㈢ 事業單位級別劃分標准【2022】
事業單位分為三種崗位,不同崗位的級別是不一樣的。
其中,管理崗位有10個等級,也就是一至十級職員,從高到低分別為:部級正職、部級副職、廳級正職、廳級副職、處級正職、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科員、辦事員。所有的職員學歷都需要是中專以上,六級以上職員的學歷要求需要是大學專科以上,四級以上職員的學歷要求一般是大學本科以上。
專業技能崗位有13個等級,包括了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其中,高級崗位有7個等級,也就是1-7級;中級崗位有3個等級,是8-10級;初級崗位有3個等級,是11-13級。
高級專業技術崗位中,正高級的崗位為1-4級,副高級的崗位為5-7級。
工勤技能崗位分兩種情況,一個是技術工崗位,技術工崗位有5個等級,也就是一到五級。一個是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事業單位中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依次分別對應一至五級工勤技能崗位。
事業單位級別劃分標准【2022】
㈣ 考進事業編是幹部級么
考進單位不是幹部級別,只是一個在編的事業人員
㈤ 通過公務員遴選考試進入參公單位,是行政編制的公務員嗎
不是公務員。
國家明確規定,從公務員單位調到參公單位,編制就由行政編變成了事業編,反之亦然,參公單位調到公務員單位,身份就由事業編變成了行政編,這也就解釋了上面說的為什麼事業編與公務員和參公在身份與性質有著本質的區別,因為事業編不經過考試是不可能調入這兩種單位的,而公務員和參公是可以互通的。參公人員要轉任到行政機關有些省份是允許的(如山東省),但有些省份是不允許的,全國沒有統一的標准。在山東省,參公人員想轉任到機關當公務員要看這個單位有無多餘的行政編,而公務員轉任則無此限制,意思即參公人員想轉任到行政機關當公務員不但要象公務員一樣辦理各種轉任手續而且還要看對方有無多餘的行政編制(一般行政機關編制有空都向社會公開招考了),因此參公人員轉任比公務員轉任有難度,另外如有多餘的行政編制參公人員轉行政也要進行考試。(對於這一條,我有不同的理解。根據《公務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人員的人員交流」。第一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從法理上來說,公務員就是一個權利義務的集合體,既然履行了公務員義務,就應享受公務員的權利,參公單位公務員就能流動,不應該設立參公單位公務員不能流動到行政單位的界線。但這僅是從法理角度來理解,不能作為現實實踐的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