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降級降職處分期滿後怎麼恢復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法律依據:《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受處分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8號) 第一條 第三項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處分期滿解除處分的當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級工資條件的,從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級工資。
㈡ 降職後如何恢復原職務
法律分析:降職降薪等於更改合同,你可以和公司協商解除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 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3、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4、因為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5、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准後解除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處分期滿後,自然解除處分。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求原處分決定單位提供解除處分相關證明的,原處分決定單位應當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准後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進行全面了解,並形成書面報告;
(二)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三)印發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
(四)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並在原宣布處分的范圍內宣布;
(五)將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存入該工作人員的檔案。
第三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執行迴避。
第三十六條 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包括原處分的種類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處分的依據,以及該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表現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處分解除後,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崗位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三十八條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當在處分期滿後一個月內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