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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機關對事業單位有什麼權利

發布時間:2022-12-23 07:41:05

① 我國行政監察機關的輔助職權包括

法律分析:對監督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的查詢權;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時的請求協助權;對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的處置權。

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在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的通知》 二、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范圍、主要任務和許可權

監察部的監察對象是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省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省級和省轄市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縣級行政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所在人民政府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領導幹部。在必要時,上級行政監察機關可以受理下級行政監察機關管轄范圍的案件。

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檢查監察對象貫徹實施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情況;監督處理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的行為;受理個人或單位對監察對象違反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以及違反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監察對象不服紀律處分的申訴;按照行政序列分別審議經國務院任命的人員和經地方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員的紀律處分事項。

國家行政監察機關具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和一定的行政處分權。縣以上地方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在所在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監察機關的領導下。獨立行使職權,服從於國家政策和法律、法規、政紀。

② 監察機關有哪些職權

法律分析:監察機關的職權主要體現在以下內容:1、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公務員;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3、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③ 監察機關享有獨立什麼權

法律分析:監察機關享有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權獨立行使既要滿足合法性要求,同時不排斤基於政治體制設計的政治監督與法律監督。除了要接受黨的領導,對人大負責並接受其監督以外,監察機關在行使監察權時需要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執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之間構成了自主獨立與相互監督的制衡關系。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監察機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個人的干涉。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相關法律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④ 監察機關行使什麼職權

監察部門的職權包括:監督、調查、處置等。我國的監察機關有國家監察委員會、地方各級監察委員,各級監察委員會可以向本級中國共產黨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以及所管轄的行政區域、國有企業等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專員。
監察委員會依照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
1、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3、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有哪些?
1、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3、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4、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二條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屬於行政機關,其工作人員是國家公務員,因此,他們應當屬於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

⑤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有哪些

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第十九條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可以直接或者委託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或者要求說明情況。

第二十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

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凍結的財產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凍結,予以退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採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並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對調取、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監察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妥善保管,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不得毀損或者用於其他目的。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經查明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查明後三日內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還。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請具有專門知識、資格的人員在調查人員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勘驗檢查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後,應當出具鑒定意見,並且簽名。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調查涉嫌重大貪污賄賂等職務犯罪,根據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調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批准決定應當明確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於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技術調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二十九條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通緝范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監察機關決定。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

第三十一條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

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5)監察機關對事業單位有什麼權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⑥ 監察機關享有什麼權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規定了監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可以依法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並對使用主體、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審批許可權和程序等作了規定。此外,監察機關需要採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通緝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在相關法律中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許可權和調查措施,目的是為了保證各級監察機關履行好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有利於監察工作規范化、法治化,保證監察工作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八條 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督、調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證據。

⑦ 監察機關的性質和職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監察機關的性質是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從而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是實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政治機關。監察委員會具有三項職能:(1)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2)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3)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⑧ 監察機關享有獨立的什麼權利

監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⑨ 監察機關的職權是什麼

法律分析:一般行政監督。是基於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和工作人員的監督。其特徵:主體與對象之間具有領導服從關系,具有普遍性和較強的約束力;屬於政府系統和組織內部的監督,具有內部監督的各種優點和不足;層級監督的內容最為廣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個方面。主要形式有:工作報告、檢查、專案調查、審查、備案、批准、提出議案、改變和撤消、懲戒等。行政監察。是指國家行政組織內專司監察職能的監察部門對其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行的監督、糾舉和懲戒活動,它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一種專門監督。行政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內行使監督權的職能部門;行政監察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八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全國監察工作。國家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第九條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幹人、委員若幹人組成,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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