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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標準是多少

發布時間:2022-12-23 01:32:14

㈠ 吉林省事業單位職工喪葬費撫恤金、遺屬補助標准

吉林省 事業單位人員 因公 死亡撫恤金 、喪葬費、遺屬補助標准?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根據移風易俗、節約辦喪事的精神,治喪費開支按以下標准執行 1、有關裝殮方面的費用: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費用開支,不分職務級別,每人按800元報銷,由家屬掌握包干使用,節余歸家屬。 2、直系親屬來事發地辦理喪事的路費,原則上自理,自理確有困難的,經單位領導,由單位酌情補助。 機關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規定一、補助對象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5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無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有助學金、獎學金等經濟來源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核減補助標准或不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系非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 戶籍所在地 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系農業人口的,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農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150%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鄉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一)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三)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本通知下發前已核定供養關系的,不再改變。三、補助費的核定 (一)夫婦雙方參加工作,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月基本工資在550元以下的,不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超過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負擔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對仍達不到本通知規定標準的,其差額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予以補助。 (二)「基本工資」,機關執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本人職務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之和;企業單位職工為本人技能工資、崗位工資和工齡工資之和(未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參考工資標準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的60%作為工資基數)。對 離退休人員 ,可按離退休時比照在職人員相應項目計發的離退休費,加上其後增加的離退休費核定工資基數。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核定後,死者配偶因調整工資而增加的工資部分,不再抵銷原核定的生活補助費。四、其他有關問題 (一)工作人員死亡後,對隨住城市的家屬,農村有家本人又自願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車船費、旅館費、 伙食補助費 ,按現行的差旅費規定執行,行李托運費據實報銷。安家有困難的,可酌情發給300—500元的安家補助費。 (二)已 參加社會保險 的 退休人員死亡後 ,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社會保險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過去已核定實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補助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重新核定的補助費低於原核定的補助費的,可繼續按原核定的補助費發給。 (四)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以工作人員死亡當時是否符合補助條件為准。工作人員死亡時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後來符合補助條件且生活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予以臨時補助。 (五)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六)工作人員因違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遺屬不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七)死者遺屬中,因觸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費、個體經營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九)參加工作未滿5年的工作人員病故後,其供養親屬不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對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遺屬,可視人數的多少,在不超過死者生前3—5個月的基本工資內,酌情發給一次性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也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十一)工作人員死亡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工作單位研究確定,並填寫《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登記表》,市地級以上報主管部門、縣級以下報縣(市、區)人事局備案。 (十二)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定期(一般為1年)採取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變化情況,對失去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方面的規定同時廢止

㈡ 山東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一、補助對象
工作人員因公犧牲或者參加工作滿五年病故以後,從去世的下月起,對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生活確有困難的下列親屬,由死者原工作單位定期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者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五)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在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二、補助標准
(一)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均按戶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隨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二)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遺屬補助的標准: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准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第一條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遺屬,不分農村居民、城鎮居民,每人每月補助標准提高到810元;離休人員遺屬補助標准由721.50元提高到1053元;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由666元提高到972元。

㈢ 機關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政策最新

2022年最新遺屬補助政策如下:

1、遺屬補助的補助對象,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雖未滿6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雖未滿50歲,但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力的;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8歲,或者雖滿18歲尚在學校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遺屬補助政策調整,機關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基礎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部分組成;機關技術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部分組成;普通工人的基本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組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和津貼(活工資)兩部分組成。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㈣ 國家幹部遺屬補助最新標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准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對離休幹部遺屬的生活困難補助的規定是什麼?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的決議》第七條離休幹部去世後,其喪葬補助費、遺屬撫恤費和生活困難補助等,與同級在職幹部一樣待遇。

㈤ 事業單位遺屬補助標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五條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第六條 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第七條 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八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㈥ 2017遺屬補助標准

2017遺屬補助標准

遺屬補助,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身前單位可對遺屬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那麼2017遺屬補助標準是多少?下面是我整理的2017遺屬補助標准,歡迎大家查閱!

2017遺屬補助標准

總的來說,遺屬補助條件分為喪葬費和生活困難補助兩方面。

1. 喪葬費:2008年8月31前,企業員工死亡後喪葬費標准為1500元;2008年9月1日開始,廳級以上人員喪葬費標准為4000元,其他為3500元;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2008年8月31日錢,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後,調整為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30元,非農業人口遺屬每人每月280元。

除了喪葬費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外,遺屬補助還可能包括以下幾點。

3.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照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執行;

4.符合下列條件的遺屬,適當提高補助標准:

①死者系因公犧牲並被授予烈士稱號的,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50%。

②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30%。

③因公死亡人員的遺屬以及孤獨單身的遺屬,其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在3款規定數額基礎上提高20%。

④兼有①、②、③項幾種情況的,只能按其中一項提高補助標准,不能累加。

5.遺屬按規定享受的補助費總額,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資總額或離退休費總額的限制。

6.死者生前父母分別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養者,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由死者原所在單位按規定補助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攤負擔。

遺屬補助對象要求

遺屬補助對象不管在年齡、收入上都要達到一定標准,才可獲得遺屬補助。以下是遺屬補助對象的'要求

(1)父(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周歲,或者不滿6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2)母(包括自幼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周歲,或者不滿50周歲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固定收入者。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弟妹)不滿16周歲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者。

(5)遺屬系普通高校、中專、技校學生,(不包括碩士、博士研究生)可列入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范圍

拓展閱讀——企業遺屬補助標准上調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對國有企業職工死亡後其供養遺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和計劃外長期臨時工三類人員的待遇標准進行調整,以保障他們基本生活水平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

據了解,國有企業離休人員死亡後,凡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610元調整為1860元;抗戰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360元調整為1570元;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養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每人每月1230元調整為1420元。

國有企業職工(含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後,其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為:系非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調整為870元;系農業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調整為720元。

對於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的調整,文件規定,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享受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調整後,每名因工死亡職工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14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於計劃外長期臨時工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調整,根據規定,領取晚年生活補助費的計劃外長期臨時工,其生活補助費標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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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2021年全國最新遺屬補助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
遺屬補助的標准如下:一般情況下,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財政部、民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法律依據】
《烈士褒揚條例》 第八條 公民犧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評定為烈士:
(一)在依法查處違法犯罪行為、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執行反恐怖任務和處置突發事件中犧牲的;
(二)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三)在執行外交任務或者國家派遣的對外援助、維持國際和平任務中犧牲的;
(四)在執行武器裝備科研試驗任務中犧牲的;
(五)其他犧牲情節特別突出,堪為楷模的。
現役軍人犧牲,預備役人員、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員因參戰、參加軍事演習和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犧牲應當評定烈士的,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評定。

㈧ 事業單位員工病逝單位會對其家屬有什麼補助

單位首先會有撫恤金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准,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你父親的養老保險可以繼承的。

2011年5月12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徵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公眾意見。草案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人員的待遇,並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為了規范管理,草案明確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和個人賬戶余額繼承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離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同時,明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中的余額可以全部繼承。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遺屬補助標準是多少擴展閱讀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喪葬補助費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根據該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所能獲得的喪葬補助費,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計算。

其計算公式為:喪葬補助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員(含個體參保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其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單位支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補助費,由企業支付,如企業確無經濟能力承擔的,可酌情減發,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80%。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㈨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法律分析:工作人員死亡後,其配偶有固定收入的,每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內的,死者單位可按上述標准發給其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死者配偶每月收入超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一倍以上的,其超過部分的50%作為其他遺屬生活費,達不到上述規定標準的,由死者單位發給差額部分。

法律依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

第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第二條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

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㈩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遺屬補助標准

事業單位人員死亡遺屬補助標准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執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規定〉的通知》(民發[1980]5號、財事[1980]34號)等規定執行: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以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2)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眾生活水平為原則,具體標准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區的標准)。對於在保護、搶救國家資財或在對敵斗爭中犧牲的人員,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可以適當提高一些。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標准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 工資 。 (3)補助對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養的下列直系親屬和其他親屬: ①父(包括 撫養 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夫年滿60歲,或者基本 喪失勞動能力 的; ②母(包括撫養死者長大的撫養人)、妻年滿50歲,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③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④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歲,或者滿16歲尚在普通中學學習,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上述補助對象參加勞動或農業生產所得的報酬,應作為本人的生活費用,在計算生活困難補助費標准時,要把這部分收入考慮在內。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數額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後,所余部分應作為遺屬生活費,不足時,再給予補助。扣除標准,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一般工作人員的生活水平確定。 (6)遺屬在享受定期補助以後,如遇有特殊困難,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7)享受補助的遺屬,因經濟收入增加、就業和人員減少,可根據新的情況減發或者停發其生活困難補助費。 (8)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的經費內支付。 國營企業離 退休 幹部死亡後,對於生活上確有困難的供養直系親屬,可暫由發給撫恤費的單位,按其困難大小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費用按現行撫恤費開支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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