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你好中公小林解析:1.政府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改制為企業1985年3月,國家首先對科技體制進行改革,改變過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在這一改革中,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並入企業,有的轉制為科研生產型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國家圍繞發揮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業單位轉企、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文件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隨後,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2.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山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轉企改制的職工賦予了更大的靈活度: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第二,社會保障政策。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上海對於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並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第三,資產管理政策。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第四,財政稅收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分類改革試點省市的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參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並根據當地財政稅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
⑵ 事業單位轉企業編制怎麼辦
事業單位轉企業編制的做法:
一、依法開展改制公司的驗資工作;
二、指定合法、合理的改制方案;
三、根據單位不同情況決定企業形式;
四、建立完善的企業治理結構;
五、建立新型內部用人制度。
事業單位編制實施范圍如下:
1、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後的公司承繼。
⑶ 事業單位改企補償標准細則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改企與轉制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准為:被解聘人員在該轉制單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在該轉制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本條所稱月平均工資是指被解聘人員上年應得的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本市同期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計算。月平均工資低於本人同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員同期崗位工資、薪級工資以及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福利、補貼之和的標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⑷ 事業單位改為國企有什麼補貼和賠償嗎具體國家有什麼規定
山東妥善安置事業單位改企轉制職工
一、改企轉制職工將獲妥善安置
省屬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首先整建制改為國有企業。
改企後,根據單位發展情況需要改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及其他形式的,再按照省屬國有企業改制的有關規定辦理。
工作10年可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改為國有企業後,職工由改企後的國有企業接收。
自改企之日起,實行勞動合同制度。
簽訂勞動合同時,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
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職工進入國有企業後,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該企業的工作年限,今後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按規定一並計發經濟補償金。
職工本人不願意進入國有企業的,按事業單位辭職有關規定辭去公職,領取一次性辭職補助金。
(4)部級事業單位改制企業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1、 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 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 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 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⑸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的稅收政策
法律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2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的過程中,投資主體沒有發生變化的,對改制後的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投資主體發生變化的,改制後的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妥善安置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事業單位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事業單位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原事業單位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
第六條 凡從事生產、經營,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其他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稅務機關規定不需辦理稅務登記者外,應當在按照稅收法規的規定成為法定納稅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八條 納稅人申報辦理稅務登記,應提出申請登記報告和有關批准文件,同時提供有關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前款報告、文件、證件審核後,予以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稅務登記證只限納稅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稅務登記的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制形式、隸屬關系、經營方式、經營范圍以及其它有關事項。
⑹ 事業單位轉成企業退休政策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回收,另行安排統籌使用。改制單位在編在崗人員,在單位改制後,因為人事管理方式由事業單位模式變更為企業管理模式,因此會失去事業編制。但是由於各地機構體制改革不一,沒有統一標准,有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有全部一刀切,有重新競聘。具體情況要看當地政策。
從各省目前發布的相關檔看,事業單位轉企後,原退休人員的離退休待遇不會變化,享受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今後其基本養老金的調整,也是根據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有關政策進行。其實退休後已經不佔用編制名額了,大家主要關心的是轉企後,退休待遇是否會變化。
機關事業單位中有行政編制、參公編制、事業編制、機關工勤和事業工勤,沒有企業編制。而且編制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工作人員使用的,退休人員不擁有編制。不過,改革以後還得看本人身份的信息,如果本人身份跟著單位一起改革,以後如果交到企業養老就在企業退,如果繼續交機關事業就在機關事業退,這個就看各地的政策了。
(6)部級事業單位改制企業有什麼規定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退休的有關政策是怎樣規定的
一、退休許可條件:
(一)、幹部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2)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3)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人
1)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3)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4)因公致殘,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申請材料
(一)《機關事業單位幹部退休審批表》《機關事業單位工人退休審批表》;
(二)工作人員檔案於養老保險手冊。
三、許可程序
(一)工作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當月,用人單位提交《退休審批表》於養老保險手冊;
(二)核實其檔案年齡、工資標准及繳費記錄;
(三)符合條件的,核發《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