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公務員評審費勞務費八項規定
法律分析:1.評審勞務費,是指依據規定納入規定部門預算的評審項目,使用財政資金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的評審費、論證費、鑒定費等勞務性報酬2.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外單位評審活動應經所在單位批准3.評審勞務費支付標准應以合理設定評審環節和規程為前提4.評審勞務費採用銀行卡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原則上不得以現金交付5.各行業、領域評審勞務費規范意見由其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6.違反本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7.各單位要以依法合規、精簡高效、從嚴控制為原則制定評審方案
法律依據:《關於規范評審勞務費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本通知所稱評審活動,指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實施的項目評審、論證、鑒定、評估、考核、檢查、驗收、資格(質)認定等評定審鑒類活動。
本通知所稱評審勞務費,指依據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的評審項目,使用財政資金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放的評審費、論證費、鑒定費、驗收費、咨詢費、勞務費等勞務性報酬。未按規定納入部門預算的評審活動不得安排財政經費,不得使用財政資金發放勞務性報酬。
機關事業單位按規定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向社會力量購買評審類服務的,有關評審勞務費按照購買合同約定支付,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為履行本單位職責參加本單位或外單位組織、管理的評審活動,不得對其發放任何形式的勞務報酬費用。中央和自治區文件規定必須在工作日之外開展的評審活動除外。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外單位的評審活動應經所在單位批准。
四、評審勞務費支付標准應以合理設定評審環節和規程為前提,綜合考慮項目類型、工作時間、任務量以及市場上同類評審工作的平均報酬水平,按照具體行業、領域評審勞務費規范意見制定。原則上每日評審勞務費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全區城鎮非營利單位上年度在崗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的8倍
❷ 合同評審的內容
法律分析:合同評審流程1、合同評審的目的為了維護公司利益,規避法律及資金風險,保證合同的質量和簽訂效率,根據《民法典》及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流程。 2、合同評審的范圍公司與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訂立的合作協議、合同金額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各種經濟合同均需通過評審方能對外簽訂。 包括:特約商戶合作協議、銷售合同、采購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事業單位勞務派遣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於正式員工在勞務派遣時間需要辭職的,應當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如果是試用期也應當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❸ 如何進行合同評審
A 如何進行合同評審
合同是明確供需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文件,受到法律保護,是質量環的起點,是質量體系要素的開端。只有認真地進行合同評審,才能明確顧客要求,全面估計供方能力,協調供需雙方的關系,發動供方內部的力量,樹立實現合同的信心。很明顯,合同的「質量」水平是保證最終產品滿足顧客全面要求(即質量要求)的第一步。
一、合同評審的作用有下列幾點:
(1) 合同評審使供方充分理解顧客的要求,有助於減少或者避免與顧客之間的誤解和爭端;
(2) 合同評審使供方有關部門都明確各自的職責,有助於供方履行合同;
(3) 合同評審使供方全面評估自身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有助於增強顧客對供方的信任度,並減少或避免顧客對產品質量的投訴;
(4) 合同評審使供方在合同簽約前及早發現問題,與顧客協商解決,使供方與顧客的認識趨向一致。
合同評審是簽訂合同過程中必要的過程。合同評審的目的是為了滿足顧客的需要,滿足社會的、法規、規程的需要,它的目的是在顧客和公司之間,就產品的銷售或提供的服務達成一致意見。保證合同能夠按照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評審的內容包括設計、技術、生產、供應等部門的意見。設計、技術部門應保證合同要求產品的設計方案的正確性、先進性、可行性和經濟性;並使設計的開發周期、設計的產品質量得到保證;生產部門對合同要求的項目的製造周期、裝配調試周期進行評審,以保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產品的製造、安裝、調試工作;供應部門對外購件、外協件的采購進行評審,以保證原材料及時到位。
二、評審應在提出投標前或接受合同或訂單前,供方應對標書、合同或訂單進行評審。
a) 要評審每項要求是否合理、明確、供方有能力滿足,供方應對每份合同、訂單、標書評審,不僅對質量方面要求評審,也要對包括生產能力、交貨期以及特殊要求進行評審。
b) 要對不同類型的合同,包括對標准產品或特殊定貨,重要的或一般的,書面的或口頭的,都分別規定評審程序,包括由誰評審、如何評審。對口頭方式接到訂單,對要求沒有書面說明的場合,供方應確保訂單要求在被接受前得到相關人員的同意,包括電話訂單,都應記錄在案,有關責任人員認可。重大合同評審或參與投標,要從投標開始,做好准備,供方內部應協調一致,使合同要求具體、明確、完整並切實可行,經過努力可以實現。總之,評審程序要從實際出發。
c) 合同評審要作到任何與投標時不一致合同或接受訂單的要求已得到解決;供方有能力滿足合同或接受訂單的要求。
三、合同評審著重於下列幾方面:
(1) 合同各項條款是否規定完整明確、合適、合法、合理?
(2) 合同要求是否已經被充分理解?有否存在歧義的隱患?
(3) 供方是否有能力從經濟、技術、裝備、人力和時間等方面滿足合同要求?包括質量、數量、交貨期和交付方式等。
顧客對供方「合同評審」提出如下要求:
(1) 供方應制訂合同評審的程序,並予以實施;
(2) 供方對合同要求已充分理解,供需雙方認識一致,這種一致要表現在合同文字上,而不能僅停留在各自認識上;
(3) 供方確有能力履行合同,應有具體的依據,而不是概念上的認同;
(4) 供方應妥善保存合同評審的記錄和文件;
(5) 供方在合同評審階段,發現問題及時與顧客協商解決;
(6) 根據各種不同合同的情況,供方應責成有關部門組織達到上述要求的合同評審。
❹ 合同評審的內容有哪些
一、合同評審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 合同當事人 。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法就是審查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也就是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1、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 民事責任 。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 2、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單位,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3 、對外方當事人的資格審查。 對方當事人如果是外國的企業、組織的,對其主體資格的審查更應該慎重,應搞清其法律地位和性質。審查的內容主要有三項:(1)該企業或組織是否合法存在,(2)法定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國籍以及企業或組織注冊地;(3)企業是有限公司還是無限公司,是否具備法人條件。 4、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 代理 人的追認。 5、對保 證人 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 債務 的能力;最後,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6、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 授權委託書 ,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最後審查其代理權是否超出了代理許可權。 7、對於特殊行業的當事人,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 法規 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 或相應的資質。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法律顧問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證明。 二、審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 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 民法典 》、《民法典》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 、 建設工程合同 、 技術開發合同 和技術 轉讓合同 及 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 、 抵押合同 、 質押 合同等, 定金 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 合同成立 。同樣,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有些情況,同一個合同採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如,對於一般的 贈與合同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對於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對於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採用書面形式。 合理評審可以減少公司的風險,並且使自己的公司利益最大化,那麼合理評審也應該依照正確的步驟來進行,制定的審查合同都應該要合理合法,合同之中所包括的內容都是涉及到比較重大有用的內容,所以合同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一定要超好。
❺ 請問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 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5、合同制人員隨時會被辭退;正式編制人員如無錯誤必須要工作滿合同年限才能辭退。正式編制人員一般一簽就是3到5年的工作時間。
6、正式編制人員需要每年去人事局繳納人事代理費用;合同制人員不用。
事業單位聘用制是指事業單位直接和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來確定雙方聘用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責任、義務的一種人事管理制度。
❻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對於單位管理來說是很重要的,下面我為大家帶來行政事業單位合同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的管理,有效維護機關事業單位和合同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適用本辦法。
政府采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達成的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行政管理和民事活動中,作為一方當事人和合同相對人簽訂的契約性法律文件。
第四條 簽訂合同的主體包括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
禁止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部門內設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
第五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合法性審查制度、重大合同風險評估制度和報告審批制度。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合同包括:
(一)標的額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合同;
(二)市政府重點建設項目或重大投資項目合同;
(三)關系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影響較大的合同。
第七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明確具體負責合同談判、起草、履行等事宜的承辦機構和承辦人。
以市政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具體負責合同承辦工作的主辦部門;以市政府部門、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門所屬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以及其他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承辦機構為其負責合同簽訂具體工作的內設或下屬機構。
第八條 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合同項目的調研、評估,提出初步意見;
(二)審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履約能力等;
(三)負責訂立合同的協商與談判,合同文本的擬定與修改;
(四)負責將合同文本等資料報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根據審查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六)負責合同的履行;
(七)負責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八)負責保管合同文本及與履行、變更、解除合同有關的文件資料,並按規定整理、移交。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是合同的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報送的合同依法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二)指導或參與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
(三)審查備案合同;
(四)監督合同履行,對合同履行中產生的風險,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提交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合同,市政府法制機構一般應當在收到合同文本草擬稿以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並出具審查意見書。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審查意見書的要求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調整。
第十一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文本一般應包括合同標的、權利義務、履約期限、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主要條款。解決爭議的方法選擇仲裁的,應當明確具體的仲裁機構。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立項。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應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方可立項;屬於本辦法規定的重大合同的,還應當報市政府審批同意。
(二)談判、協商。承辦機構組織有關人員與合同相對人進行談判、協商。
(三)合同文本擬定。承辦機構根據談判、協商結果擬定合同文本。
(四)審查。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將合同文本及有關合同相對人的資產、資質、信用、履約能力、知識產權狀況調查材料,合同談判、協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機構意見,合同訂立依據,批准文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等材料報送審查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五)報批。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合同,由承辦機構按照有關程序報請批准。
(六)簽字和蓋章。合同應當由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其他人員簽字的,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簽字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十三條 合同簽訂後或履行過程中需要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解除合同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程序辦理。
第十四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管理、使用的房產、地產以及重要辦公設施等需要出租、出借的,由管理、使用該項資產的機關事業單位作為合同的承辦機構報請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審批,並履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程序後,由市政府投融資管理中心和承辦機構共同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五條 重大合同簽訂前,承辦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簽訂的風險評估,重點從政治、經濟、環境、法律、社會穩定等方面對合同簽訂和履行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和評估。
第十六條 承辦機構應當在合同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和相關資料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合同簽訂後,承辦機構應當全面負責合同的履行,並及時對履行過程中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合同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機構應當提出相應對策或者建議,及時行使不安抗辯權、合同解除權、違約責任追究權等法定權利:
(一)出現不可抗力;
(二)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修改或者廢止;
(三)簽訂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合同相對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合同相對人預期違約;
(六)其他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情形。
第十九條 重大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的,承辦機構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交預警報告,並抄送合同審查機構。
第二十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承辦機構應及時與合同相對人進行溝通,查明情況,客觀評估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可能對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權益造成重大損害或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承辦機構應及時向簽訂合同的機關事業單位書面報告,並抄送合同審查機構,同時做好風險防範應對工作。
第二十一條 合同糾紛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經協商、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書面協議;經協商或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按合同約定的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第二十二條 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承辦機構應當全面收集證據,按照訴訟時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訴訟規則做好應對工作,防止因應訴不當導致敗訴。
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承辦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放棄屬於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一方享有的合法權益;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合同履行完畢後,承辦機構應及時將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整理歸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
承辦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的重要程度,設定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資料應當永久保存。法律、法規、規章對合同文件資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應當歸檔保存的合同文件資料主要包括:
(一)正式簽訂的合同文本原件;
(二)合同履行過程中簽訂的有關補充協議、變更協議;
(三)各種批准文件;
(四)合同前期談判過程中的背景資料、往來函電、會談紀要及與合同簽訂有關的傳真、錄音、錄像等;
(五)其他與合同簽訂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六條 市級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簽訂合同的第一責任人,對簽訂合同承擔領導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辦法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市級機關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督促其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提請市政府研究並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一)按規定應當報送審查的合同,承辦機構未報送的;
(二)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未通過即簽訂合同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合同備案的。
第二十八條 承辦機構、審查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合同的;
(二)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收受賄賂,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利益的;
(三)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超越職權,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遭受較大經濟損失的;
(四)未妥善保管合同資料、檔案材料,導致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在訴訟或仲裁中敗訴的。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要同時加強對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合同的監管。市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簽訂的合同,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送監管部門備案;主業內的重大投資和非主業投資合同應當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方可簽訂,其合同文本由簽訂合同的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報送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各市區和高區、經區、工業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合同管理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強化各級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加強財政性資金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維護和促進商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和合法競爭,促進廉政建設。根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省直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設備政府采購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辦發[xxx8]5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一、政府采購的范圍
市財政局核定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在市場購置的各類設備及服務項目,列入政府統一采購范圍。
(一)設備采購
1、小汽車、大客車、貨車、摩托車、其他用車;
2、電梯、鍋爐、食堂炊具、空調;
3、微機、復印機、電傳機、列印機、音響和攝像編輯設備、照相機及鏡頭;
4、農機、林業、水利機械設備;
5、建築施工工程機械設備;
6、其他設備及備品材料等。
(二)工程采購 由財政撥款的基建項目、市政建設項目一律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招標。
(三)服務采購
市直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的各類服務項目支出。
1、機動車輛定點維修;
2、機動車輛定點供油。
二、政府采購管理
在市財政局設立阜新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管理辦公室),並根據政事分開的原則,組建市政府采購中心。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制定有關政府采購政策、管理制度和辦法;指導全市政府采購工作;審核批准招標代理機構,負責供應商的資格審查和批准,處理采購投訴;負責對政府采購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其他有關政府采購的行政事務。市政府采購中心職責:編制本級政府實行集中采購的計劃和目錄;設立本級政府采購資金專戶,負責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的會計核算與管理;確定采購方式,組織集中政府采購業務,組織培訓采購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承辦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委託的其他有關政府采購事務;日常管理工作。
三、政府采購程序
(一)政府采購程序
1、貨物采購:
(1)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小數目采購,只要“貨比三家”,采購人認為價格合理,並能滿足需要,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任何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采購金額在 1000元以上,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的中等金額采購,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備案,可以自行直接向選定的廠商采購。
(3)市直單位采購貨物單位價值5000元以上(含5000 元),一次性批量采購總值在50000 元以上(含50000 元)的較大金額采購, 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貨物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辦公自動化設備;醫療、教學和通訊設備;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貨物。
2、工程采購: 一般由管理辦公室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3、服務采購:
(1)市直單位合同價值10萬元以下(不含10萬元)的服務項目,各有關采購人必須進行采購報價,至少必須邀請3家廠商投標,對他們的報價進行比較後,擇定供應廠商,填報有關《政府采購審批表》,報送財務主管部門審查。財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送市政府采購中心,市政府采購中心協助向共同選定的廠商采購。
(2)市直單位合同價值 10萬元以上(含 10萬元)的服務項目,必須由市政府采購中心組織統一實行招標采購。
下列服務采購應當由市政府采購中心集中采購,不受前款限制:公務用機動車輛維修和供油;政府公用物業的管理;政府采購中心認為應當集中采購的其他服務。
(二)政府采購方式
凡經管理辦公室審查批準的采購項目,均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采購方式。
1、對沒有競爭性、供貨途徑單一的貨物采購、工程采購或者服務采購,由采購中心或委託有資格的采購實體組織集中或詢價采購。在采購過程中,要吸納有關專家或部門的專業人員參加采購工作,以確保采購的質量和良好的售後服務。
2、對具有市場競爭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大額采購,由政府采購中心委託招標機構實行招標。其方式可以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管理辦公室要加強對招標機構的監督和檢查工作,以確保招標采購工作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
(三)采購原則
在實施政府采購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原則:
1、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應在質量、價格和產品功能大體等同的情況下優先選購本市企業生產的產品;
2、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范圍,但本市不能製造或本市產品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可在其他省、市選購;
3、凡購置符合政府采購或者委託招標采購范圍,但在國內不能製造或國內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貨物,須將外購商品購貨單經同級政府經貿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在國際選購。
(四)招標管理
經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批準的招標采購項目,政府采購中心直接或委託依法獲得資格的專職招標機構向社會招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招標機構的執業資格,資信及技術力量等方面的綜合考評與監督。
1、市政府采購中心根據核準的書面文件與招標機構簽訂招標采購委託合同書。委託合同書主要內容應包括:招標項目名稱、項目所要達到的技術要求、項目預算、交貨期、付款方式等。
2、受委託的招標機構要會同有關專家在對委託合同書中采購項目進行市場調查,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招標文件,並在所制定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前,將招標文件送達市政府采購中心進行審核。如市政府采購中心對招標文件提出合理要求,招標機構應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經市政府采購中心同意後,招標機構方可將修改後的招標文件向有關供貨商發標,並進行其他環節的招標工作。
3、招標機構與有關專家、主管部門、公證部門和項目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經濟性、有效性、公開性、公正性的原則,參加開標、評標及定標過程,並對投標價格、設備質量和售後服務及投標商(供貨商)的資格進行評審,形成評標報告報市政府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
管理辦公室與市監察局對招標全過程依法進行監督。對招標機構違反《委託合同書》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而確定的招標結果,有權予以否決。 4、由招標機構負責組織中標的供貨商與采購實體簽訂合同書。合同書要報送采購中心、財務主管部門備案。
5、凡中標的供貨商所出售的商品,如采購實體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存在質量問題或其他欺詐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要求其賠償由此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外,應將有關情況上報給采購中心和管理辦公室;管理辦公室在2年內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招標活動,並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6、管理辦公室在管理工作中要提高辦事效率,簡化工作程序,高效、優質、快捷、主動地為采購實體服務,清正廉潔、自覺維護國家的利益,樹立政府職能部門良好的形象,保證政府采購工作的順利實施。
7、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工作中,應嚴格遵循招標立項、標書製作、招標發標、廠商投標、揭標中標、商務談判、合同簽約等規范程序,公正地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對受委託的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出現不公正對待委託方和投標方的問題,采購中心除終止其委託招標外,可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曝光,情節嚴重的要訴諸法律。
四、政府采購資金管理
(一)財政預算內外支出中能夠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按核定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外專戶撥款比照辦理)預先撥入政府采購專戶。
(二)實行政府采購的專項資金,如資金來源屬財政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配套的采購項目,采購實體必須將自籌資金部分在采購啟動前存入財政專戶。
(三)上述資金來源全部落實後,由政府采購中心根據《評審委員會對專項招標采購核准表》和最終審定的中標價格,按項目標書確定的定金額度撥付給供貨商,待對所購置的專項設備按合同要求驗收合格後,采購中心直接將其餘款撥付給供貨商。
(四)政府采購節省的資金,按來源不同分別處理。屬全額財政補助資金部分,由市財政局統一調劑使用,同時調整單位預算;屬財政部分補助和采購實體自籌資金的項目,節省資金由采購中心按財政、采購實體自籌資金所佔比例的份額進行劃分;屬財務主管部門和采購實體節省的資金予以返還,並按市財政局指定用途使用。
(五)采購實體要建立設備到貨驗收、安裝、使用及效益的各項記錄台帳,並按規定上報項目使用情況反饋表。
五、其他事項
(一)采購實體每年隨年度決算上報《市直行政事業單位招標設備使用情況反饋表》,管理辦公室與主管部門每年要對政府采購執行和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應實行而未按本辦法執行政府采購的采購實體,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三)政府采購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其他問題,由管理辦公室、采購中心會同主管部門、采購實體、招標機構等協商解決。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❼ 合同評審怎麼弄
首先你要有評審記錄,有評審的內容、參加評審的人員簽字、評審的時間、評審的結論、主管領導批準的簽字。只要有就不會構成重大的不符合。
評審的內容和目的是有緊密聯系的,我不知道你是什麼行業的合同,一般的合同評審的主要內容都不外乎列舉一些合同的重要信息,評審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滿足合同約定,合同條款是否有自己不能或難以完成的約定,在履行該合同的過程中是否存在著某些風險,能否承受,如何規避該風險。參加評審的人員應包含所有與該合同有關的職能部門,如生產部門、質量部門、安全部門、財務和其他資源保障部門。
❽ 事業單位支出管理應當遵循的哪些規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2月7日 財政部令第68號)有規定:第四章 支出管理……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數;不能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經濟核算,可以根據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的實際需要,實行內部成本核算辦法。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第二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條 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❾ 事業單位支出核算的原則和要求有哪些
原則:「勤儉節約、 從緊必需」的原則,定向定額使用經費。
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公用經費支出管理的應遵循的原則,即量入為出原則,統籌兼顧、全面安排原則,厲行節約、講求效益原則,改革創新、興利除弊原則。
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准;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事業單位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事業單位的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事業支出
事業單位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除事業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經營支出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現金盤虧損失、資產處置損失、接受捐贈(調入)非流動資產發生的稅費支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