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和在編人員有什麼區別
嗯 我是事業單位編外人員 已經做了一年了 我們單位是繳納五險一金的 稅前2500元 有500塊錢的補貼 其實到手就2500多一點~~
正式編制的工資是我們的好幾倍,一般的科員也有5000左右一個月,更別說年終獎什麼了。
不過我們單位平時發的東西編內編外是一樣的,還有平時發的超市卡呀,或者假期什麼的,都一樣。
就是工資少!
⑵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有前途嗎只是聘用人員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這個問題。編外人員相對來說不是特別穩。
⑶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問題
你是合同工,是根據單位的運行情況而定的!
⑷ 關於事業單位編外人員
公務員是行政編制,是政府機關的正式人員。
事業編制是輔助編制,就是依靠政府單位的財力和權利成立的單位叫事業單位,用於增加政府單位的的財政收入,和輔助職能的行使。
現在的政府機關有部分人是公務員編制,部分人是事業編制。事業編制是因為公務員人數不夠(公務員編制是要中央編制委審批才有的,一般單位都是固定的,除了每年報計劃,公開招考公務員以外,是不能隨意增加的。但是由於政府機關的業務量增加,又沒有公務員編制,於是就招聘事業編制人員,在國家人事部不備案,不掛名。工資由單位自己或者地方財政供養。)
政府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只有領導(副處以上或者少量正科)是公務員編制,其他人都是事業編制或者是合同工。
待遇:事業編制工資和同單位的公務員拿的一樣多,獎金和福利有的單位是全部,有的單位是公務員的三分之二,有的單位是一半,有的單位沒有。因為領導都是公務員編制,所以事業編制只可能比同單位的公務員拿的少。
晉級:公務員是行政編制,在國家人事部或省人事廳備案。而事業編制是自己本單位招考,在國家人事部和省人事廳不備案,不掛名。國家公務員的最低領導職務是副處,所以事業編制的人最高只能升到正科,還得在本單位公務員編制的人沒有的情況下。因為你在人事單位都沒有備案,誰認識你啊?怎麼可能升職的?一般事業編制的領導都是由上級政府機關任命,就算缺人,也會從同系統的其他單位的公務員調配過來。你要是從事業編制升到副處,轉公務員編制,很難。不過也有可能:有很硬關系的子女,公考考不上公務員,於是找關系安排去一個事業單位,然後通過升職,任命,最後升到副處,轉公務員。從而通過不用考公務員而當上公務員。
當然以上指的是普通事業編
事業編制是指各類事業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開支。事業單位的改革時常有之。早在2011年國家就著手進行事業單位分類了,如今,事業單位將劃分公益一類、公益二類和公益三類。
四、北京:高校、公立醫院不納入編制管理
高校、公立醫院不納入編制管理的說法並非第一次出現,2015年5月,北京市發布的《關於創新事業單位管理加快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中就明確提出,對現有高等學校、公立醫院等,逐步創造條件,保留其事業單位性質,探索不再納入編制管理。
⑸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是什麼意思
此很多不能入編的人員被聘用,這些人員享受不到入編人員所應有的待遇和福利,如同「打零工」,這樣的人員就叫「編外人員」。
(5)平谷區事業有多少編外人員擴展閱讀。
"編外人員",僅相對於"編內人員"而言。
在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具體工作運行中,往往是由上級編委對該政府機關或企事業單位下達"三定方案",即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
網路,事業編制人員。
⑹ 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待遇怎麼樣值得去考嘛
很多人認為編外人員和編內人員,差距肯定很大,雖然干著同樣的工作內容,但是福利待遇是有很大差別的,而且編外人員肯定也不太穩定。這種時候難免會有人抱怨,讓人對編外人員產生很多負面的印象,那麼編外人員的待遇到底怎麼樣?值得去考嗎?
畢竟現在就業壓力這么大,找一份體面的工作並不容易,所以先在事業單位干臨時工,然後慢慢尋找機會發展自己,說不定也能變成體制內的呢?在現在這個時代,有人脈,有資源,成功的機會就會大大增加。所以不要瞧不起合同工,有的人連成為合同工的機會都沒有。所以,還是多給自己一個選擇,成不成的先考一下,多一個選擇多條路。
⑺ 事業單位的編外合同工好不好工資多少,待遇怎麼樣有發展前途嗎
很多人會問事業單位怎麼樣?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事業單位工資怎麼樣?接下來就對事業單位的工資構成進行全面的介紹,希望能夠對大家解決大家的疑問。
一、基本工資:
1、崗位工資: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分為:專業技術崗位(設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10個等級)和工勤技能崗位(設5個等級),每個崗位等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2、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准。
二、績效工資:
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實績和貢獻。國家對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進行總量調控和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貼補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主要根據自然地理環境、社會發展等方面的差異,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補助。對艱苦邊遠地區根據發展變化情況,每5年評估調整一次。
2、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對在苦、臟、累、險及其它特殊崗位工作的人員實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國家統一制訂特殊崗位津貼的項目、標准和實施范圍。
以上就是事業單位待遇怎麼樣?事業單位工資怎麼樣?的相關介紹,希望能夠對大家有所幫助。
⑻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值得做嗎
長期以來,在龐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有一個處於模糊地帶的群體:編外人員。他們遍布政府機關、法院、檢察院、媒體、學校等單位,以科教文衛領域的事業單位中人數為最多。 在就業日益困難的現實中,編外人員擠進了那些福利優厚、社會地位高的單位,收入穩定,令人羨慕;但在單位內部,與那些生存在體制內、享受體制帶來的完整福利待遇的人而言,他們又相對較難獲得權力資源,政治、經濟上的待遇都不及正式員工,一些人甚至有被視為「二等公民」的感覺。 在一些單位內部,這種類似「雙軌」的用工導致了同工卻不同酬的狀況——有的單位甚至用一份編制內員工的錢去養活三到四個編外人員。 在一些擁有正式編制的單位管理者眼中,編外人員是「外人」,沒有「編內人」忠誠、可靠。
一些政府機關,在加強保密教育時,公開規定「保密要害部門的涉密崗位和保密要害部位不得使用聘用的編外人員」。 「編外人員」這一群體,因人事制度的變通性改革而誕生,而他們的命運,也將與改革的深化緊密聯系在一起。 生存狀態 長期以來,在龐大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有一個處於模糊地帶的群體:編外人員。他們一方面有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體面的社會地位,另一方面這種「體制外」的身份,又給他們帶來了難言的尷尬。 北京某部委下屬事業單位人事主管告訴記者:「從待遇上看,理論上說,編內編外是完全不同的。工資標准、福利標准都執行不同的規定。這點在退休後的待遇就會更明顯。而在實際上,很多單位因為工作需要,特別是混合使用不同編制人員的單位,往往把待遇搞成一樣,以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但這只是單位自己的搞法,單位的政策稍微一變,可以輕易地就改變這種狀況。而且,如果你想調動到另一個事業單位,你的企業編制肯定就不行了。當然,現在事業單位也搞聘用制,是簽合同的。但不管怎麼說,人事局管的就是事業編制的人員及他們的待遇(包括退休員工)。」 這樣的情況在事業單位中比比皆是。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表示:現在事業單位跟企業養老金之間比較有兩個不協調。第一,事業單位人員不交養老金,工作40年,將來退休怎麼也有20年,工作期間不繳費,退休去領養老金,這總是不公平的。第二就是身份壁壘,大家都是工作人員,「編內」和「編外」養老金差距這么大,這也是不公平的。
由此可見,編制實質上就是鐵飯碗,是退休之後的一種保障。針對這種情況,目前國家也出台了相關措施,正在進一步改革事業單位養老金,逐步使之與企業並軌。若能夠斬斷編制背後的利益關系,真正做到「同工同酬」,人們的編制情結也自然會淡化。 解決方案 加快推進現有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改革可以選擇以下兩個方案: 一是逐步取消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管理制度。這是一個制度性的改革方案。這需要解放思想,改變傳統思維模式,對事業單位的財政供養體制從以「養人為主」逐步變為以「養事為主」,人員規模不與「編制」掛鉤,而與「事業」掛鉤。
⑼ 機關,事業單位的那麼多編外聘用人員怎樣解決
實行聘用制的事業單位可以和編外聘用人員建立兩種關系,一種是簽訂聘用合同,建立聘用關系。另一種是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建立聘用關系的,不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不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簡單的說就是領導想讓你走就讓你走,不受任何法律制約。當然,你也可以自己辭職,不受任何法律制約。
建立勞動關系的,則屬於勞動爭議的范疇,受勞動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單位簽訂合同,就是合同里的待遇。合同到期重新考慮簽還是不簽。
所以,外聘人員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爭議,因簽訂合同的不同,而導致性質的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9)平谷區事業有多少編外人員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14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14種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合同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