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美國和歐洲國家有沒有「編制」(公務員編制、事業編制)這樣的一套...
外國沒有事業編,只有公務員。
所謂編制,就是組織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所以這個並不是中國所獨有的東西。
只不過在中國,「編制」兩個字被賦予了太多額外的含義,很多人都喜歡聊編制的問題,但到底什麼是編制,又不一定說得多清。美國據我所知是沒有事業單位編制這種說法的,但公務員編制還是有的。
簡介: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8年5月21日發布的《2016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公務員719萬人。
Ⅱ 外國有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區別嗎
呵呵,嚴格上來說,外國(大部分,越南、朝鮮等除外)是沒有事業單位的,也沒有工商局,事業單位是姓社的,所以,在外國,事業單位都不存在,和企業有什麼區別呢?
在外國,類似於國內的事業單位(不完全相同,因為中國特色下,事業單位都有執法權,如稽徵)的一些單位,如醫院、公立學校,一般稱為非盈利性組織,和企業的區別很簡單,就是非盈利性,屬於公益性。
Ⅲ 事業單位是什麼,好嗎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企業是以盈利為目的,要發營業執照,事業單位不需要),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學校)、科技(科研)、文化(媒體)、衛生(醫院)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不屬於政府機構,但有時會代政府履行一定的職責。
事業單位主要職能和主要領域
事業單位的主要職能是為生產服務,為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服務,為增進社會福利服務。作為社會服務組織,它不同於國家機關,也不同於政黨和企業,它是通過提供精神產品和服務,滿足人們發展和享受的需要。因此,事業單位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的各個領域與方面,這一點決定了事業單位的分布領域也十分的廣泛。通常所說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只是事業單位的幾個主要領域。
事業單位包括什麼
第一,事業單位運行的目的是為了社會公益事業發展;
第二,事業單位的構成方式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
第三,事業單位的行業范圍涉及教、科、文、衛等諸多領域;
第四,事業單位活動不再局限在不以國家積累資金為主要目的,而允許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基礎上追求經濟效益。
事業單位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服務性。事業單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衛等領域,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正常進行的社會服務支持系統。如教育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為社會培養合格的勞動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文化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提高全民族的文化修養和道德水平;衛生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公民的身體健康,使其享受良好的醫療服務;科技事業單位,主要功能是揭示自然和社會規律,促進生產力的發展,等等。缺乏這些服務支持,或服務支持系統不健全,生產力發展就會受到制約,並影響社會穩定。經濟愈發展,社會愈進步,對服務功能的要求標准也愈高,范圍也愈大。服務性,是事業單位最基本、最鮮明的特徵。
(二)公益性。事業單位所追求的首先是社會效益,同時,有些事業單位在保證社會效益的前提下,為實現事業單位的健康發展、社會服務系統的良性循環,根據國家規定向接受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公益性,是由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但在一些領域,某些產品或服務,不能或無法由市場來提供,如教育、衛生、基礎研究、市政管理等。為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進行,就要由政府組織、管理或委託社會公共服務機構從事社會公共產品的生產,以滿足社會發展和公眾的需求。我國的事業單位大都分布在公益性領域中,主要從事精神產品的生產和服務,有的雖然也從事某些物質產品的生產,但多數不屬於競爭性生產經營活動,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知識密集性。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性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的主要手段。雖然事業單位主要不從事物質產品的生產,但由於其在科技文化領域的地位,對社會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是社會生產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科技創新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
事業單位好嗎?
行政單位(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是是大學生選擇就業的三個主要選擇。公務員和企業大家都熟悉一些,事業單位大家可能就比較陌生了。事業單位更類似公務員,無論從性質上還是待遇上。或者說,事業單位也是屬於國家機構。大家可以上網查,在人力資源和社會部的網站上就有一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司。
舉個列子:2012年10月份哈爾濱市首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事業單位編制環衛系統員工,457個招聘崗位引來11539個報名者。最終報名繳費成功的 7186人中,近半為本科生、29位為碩士研究生。這個事例雖然比較極端,但是側面反映除了公務員,事業編也是編制中的人,待遇和發展還是得到大家的公認的。
什麼是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什麼意思?如果以後有人問你,簡單來說就是四個字:科教文衛。
Ⅳ 事業單位是什麼意思
事業單位(Public
Institutions),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單位一般要接受國家行政機關的領導,要有其組織或機構的表現形式,要成為法人實體。從目前情況來看,事業單位絕大部分由國家出資建立,大多為行政單位的下屬機構,也有一部分由民間建立,或由企業集團建立。與企業相比,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一是不以盈利為目的;二是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中國的事業單位在功能上對應國外的是非營利組織(NPO)、非政府組織(NGO),國外的這些組織是社會自治組織,在中國的事業單位和政府的關系比較密切。這種不同點,有些是社會制度不同造成的,社會主義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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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什麼叫事業單位還有什麼"XX單位"
事業單位的概念與法律特徵
(一)事業單位的概念
事業單位是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概念,其英文較為准確的意譯為「pubilic service unit」�公共服務機構�。而究竟如何定義「事業單位」,眾說紛紜。在國外,類似於事業單位的機構,或相對於政府機構而言,稱之為「非政府組織」(NGO);或相對於企業而言,稱之為「非營利機構」�NPO�。我國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對「事業單位」的定義也幾經變遷。
筆者認為,對於事業單位的定義一應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社會公共服務的發展要求;二應立足於社會主義條件下,國家對人民的責任,充分反映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因此,事業單位是指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由國家機構或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而依法設立的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的組織。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特徵
1、必須以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
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為了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利益,這種利益主要體現是社會效益,而非經濟利益。如教育、科學、衛生、文化等單位,主要是滿足社會的精神文化需要,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滿足社會健康的需要,提高民族素質的需要。但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不意味著不進行任何營利性的經濟活動,只是這種營利的目的不在於將利潤分配給其成員,而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公共利益。
2、初始資金來源於國有資產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從事社會公共服務的組織從資金來源而言,包括了國有資產,社會募捐,私人投資,而事業單位資產的初始來源是國有資產。
3、必須從事社會公共服務活動
事業單位主要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涉及的領域:一是政府和企業不能也不宜涉足;二是根據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經濟運行良性循環的要求,可以較政府與企業更能降低交易協調成本;三是並非政府專屬,以及雖然不屬於政府范圍,但企業做不好做不了又不願做。
4、必須依法設立
我國事業單位是代表國家從事社會公共服務事業的組織,其成立的程序規則基本上等同於國家機關,其法人資格的取得按照民法的規定,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登記後取得;不需辦理登記的,成立之日即取得法人資格。
5、必須是由國家機構和其他組織舉辦
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一)事業單位的職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對資源的配置起基礎性作用,而市場機制本身的自利和自發特性將產生溢出效應和公共物品選擇的無效率,因此,政府管理國家和社會的一個重要職能是提供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務,解決溢出效應,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效率、平等和穩定。政府在履行這種職能時一是通過宏觀調控,有目的地引導企業在實現其自身利益的同時,關注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二是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成立實體,具體實施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三是通過政策和法律,引導和鼓勵民間及社會的力量投身於公共服務事業。在我國,事業單位就是政府利用行政權力而成立的為國家和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法律實體。其職能一是從事教育、衛生、科技、文化等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二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行政機關的委託,從事一定的社會事務的管理活動。
1、事業單位與政府的職能區域劃分
形成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事業單位,與政府之間的職能劃分不甚清晰,政事不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職能交錯,越位、錯位、缺位現象嚴重,社會公共需求得不到有效滿足。筆者認為,事業單位與政府職能的區別在於政府是社會公共服務事務政策的制定者和監督者,而事業單位是社會公共服務政策的具體執行者,通過事業單位的活動,實現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目標。
2、事業單位與企業職能區域劃分
企業是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目的是獲得更高的經濟利益,並將所獲利潤作為投資人的回報和分配給組織成員。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共需求,實現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
3、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職能區域劃分
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都具有非營利性,都從事一定領域的公共服務活動,但社會團體是公民自願組成,其為了團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金來源是非國有資產,它是政府在發展公共服務事業方面的補充。
(二)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
1、授權行政主體
授權行政主體是指行政職權並不因組織的成立而從憲法和組織法中獲得,而是來自於有權機關通過法律法規授予的行政主體。事業單位經法律、法規的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如,教育的學位授予和職稱的評定授予;食品衛生的監督等。
2、民事主體
根據《民法通則》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事業單位依法登記獲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即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以法人的名義開展活動,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民事主體。
(三)事業單位法律分類
在事業單位的分類上有兩個標准:一是以建立現代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進行分類;二是根據現有事業單位的職能特點進行分類改革。前者的目的在於保證公共服務的充分提供,建立有效率的公共服務業,後者的目的在於針對現有的事業單位進行不同類別的改革,以實現前者的遠景目標。不同類型的事業單位,其所享有的權利義務不同,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1、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
傳統的事業單位分類或是按照其所屬部門的不同分為文教、科學、衛生事業單位,農林水利氣象事業單位,城市維護和其他事業單位等;或是按照所有制性質分為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民辦事業單位;或是按照預算形式分為全額預算,差額預算,自收自支。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社會公共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傳統的分類並不能滿足和適應公共需求和事業單位改革和發展的需要。關於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觀點紛紜。如:世界銀行認為,在法律上區分直屬事業單位和獨立事業單位。直屬事業單位可定義為直接附屬於核心政府部門、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獨立事業單位可定義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成思危認為,應區分基本事業或非基本事業和純公益、准公益、半公益;等等。
筆者認為,事業單位的基本分類一要在符合中國具體情況下借鑒國際經驗;二要以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為邊界;三要符合事業單位法律特徵和職能特點。事業單位以其職能為標准可以劃分為從事基礎服務的事業單位、公用服務性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性事業單位、授權協調性事業單位。
2、現有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與法律屬性改變
現有事業單位按照職能可以劃分為生產經營性事業單位,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行政管理性事業單位,三類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能的過程中,形成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壟斷,政事不分,企事不分,嚴重阻礙了資源的有效配置,制約著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因此,應當對現有事業單位以建立有效的公共服務體系,充分保證公共服務的有效提供為主旨進行改革。在清晰界定政府的社會事務服務和管理職能的基礎上,調整公共服務資源的結構和布局。
第一,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其產品和服務市場化的事業單位,應當改變其事業單位法律屬性,改制為企業。在此過程中應當避免過度「市場化」,如葛延風所說的,「一些承擔社會公益職能,事實上不應市場化、企業化的機構卻被推向市場。這些機構在實施了企業化改制或企業化運行後,自然將營利視為主要目標,本身應具有的公益目標則大都被放棄,一些機構甚至不惜採取損害社會公益目標的手段獲取自身經濟利益,最終使政府職能和國家目標受到影響。」
第二,對於以行政管理為主的事業單位,進行職能還原和授權;應當由政府行使的行政管理權,還原給政府,必須由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權,應當由法律法規明令授權。
第三,對於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應該區分重點,合理界定,一是加大政府投入的基礎性公共服務的力度,二是可以由社會力量組織服務的,應轉為非營利機構。社會公益性事業單位改革應認識到民間和社會力量只能是政府作用的補充,從非營利組織發達的國家看,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領域也大都集中在文化、非義務教育、醫療、慈善、宗教以及部分邊緣性科學研究領域。而那些公益性很強、產品或服務涉及國家長期利益或大多數公眾基本利益的社會事業,如基礎教育、基礎科學研究以及具有較強社會公益性的技術研究和推廣、衛生防疫以及公眾基本醫療服務等,仍採取政府直接組織方式。」(葛延風)
(四)事業單位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
現行的事業單位誕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之下,深受行政管理模式的影響。事業單位在法律上雖然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其職能也有別於國家機關,但長期以來在組織的運行方式上基本等同於國家機關,如單位的行政級別、人事制度安排、內部機構設置、福利待遇等。而由於事業單位所從事的活動領域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不同,其人員的組成具有明顯的專業和職業特徵,因此,統一的行政管理模式並不能有效促進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難以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同程度挫傷了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事業單位改革應當在宏觀調整的前提下,解決微觀的運行機制問題:不同類別的事業單位採取不同的內部管理制度與組織運行方式,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良好的治理模式。如,內部機構的設置及其權利義務,財務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公共服務與事業單位法律體系的框架
(一)事業單位改革中的法律制度缺失
隨著政府職能的重新界定和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我國現有的關於公共服務事業的法律問題日益顯現:一是法律規定滯後,現實的運作缺乏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已有法律規定與現實情境有差異,形成法律規定鉗制;三是現有法律相互間的沖突,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四是立法中上位法與下位法的定位模糊,難以形成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有機整體,直接影響了事業單位改革的效率。如:
第一,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牽涉到主體法律屬性的變遷,按照分類改革,一是重新確立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二是轉制為企業;三是轉制為非營利機構。目前關於事業單位的法律規定,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該條例無論從內容上,還是法律效力上都無法適應事業單位改革的需要。在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過程中,多是根據政府的政策並比照國有企業的改製法律,而事業單位改制過程的法律適用包括了兩個階段:事業單位如何轉為企業的法律適用和轉為企業後法律的適用。第一階段的缺失,為事業單位改制後留下法律隱患;事業單位轉制為非營利機構,法律適用更是空白。
第二,在科教文衛等公共服務領域,我國相繼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教育法、教師法等,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的增強,政府職能的轉變,現有的法律法規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實踐要求,或需要修改,或需要廢止。
第三,事業單位改革需要相關制度的配合,如公共財政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公務員制度等,相關制度的改革和法律法規的健全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影響事業單位改革成敗。
(二)公共服務法律體系的結構
1、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
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是調整公共服務主體在設立、變更、終止過程中和公共服務主體內部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組織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事業單位組織管理法、非營利機構組織管理法。通過公共服務組織管理法,明確事業單位、非營利機構組織的內涵、宗旨、權利義務、內部機構的設置、設立、變更、終止的情境及程序等。
2、公共服務運行法
公共服務運行法是調整在實施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事業單位與非營利組織稅收法等,通過公共服務運行法,賦予不同類別的公共服務組織不同的權利義務,明確法律責任等。
3、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
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是調整在監督公共服務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是「政府不在於提供公共服務,而在於保證公共服務被提供」,通過公共服務監督管理法,明確監督機構的性質和法律地位,主要職責等,保證公共服務提供充分有效,以滿足社會公共需求。
(作者單位:武漢大學商學院經濟學博士後工作站)
參考資料:http://theory.people.com.cn/GB/49150/49153/3918256.html
Ⅵ 外國的公共事業單位
美國和英國都屬於企業職工 但和公務員待遇差不多 這些發達國家大企業待遇都非常好 社會保險沒有什麼分別 日本屬於公務員
Ⅶ 外國有事業單位嗎,如前蘇聯
我想大名鼎鼎的克格勃就是啦.
還有很多很多都會有,不過可能不是叫事業單位這個名字,這個國產,特有的.
Ⅷ 國外有事業單位編制么
國外資本主義社會,當然沒有事業編制。編制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一直延續下來罷了。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國外就是普通的一個工作機會罷了,不想做隨時可以走,不受限制。
(8)國外的事業單位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般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體分為編制人員和非編制人員(非編制人員就是本單位自行外聘的人員,就象企業聘用一樣,由單位自行規定其待遇,付給其工資,與地方財政沒有關系)。
所以,非編制人員的待遇不一定比編制人員差。目前多數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對新進的人員,包括事業編制的人員在審查檔案後,交給人才中心保管。另外國家也在積極推行事業單位人員僱傭制這將逐漸改變事業單位編與企業編的差距。
2016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方案,2016事業單位工資標准表一覽。
國務院批轉了國家發改委《關於2016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提出了39項年度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其中明確提出了"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等內容;同時,國務院對此改革給出了時間表:今年6月底前,各地工資調整一定要落實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6月底不是機關事業單位調薪的啟動時間,而是全面落實到位的時間,部分地區已經先行。"
一接近人社部的業內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此次調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並非是孤立進行,而是為了配合已落地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