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怎麼辭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程序應遵循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發布的人事管理相關規定,下面介紹的是通常程序,具體到各地可能略有不同,但需要本人提交辦理的步驟基本相同。
1、申請辭職人員向所在單位提交書面申請,本人填寫《辭職審批表》。
2、申請辭職人員所在單位在一定時限內經會議研究同意,並在《辭職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後,按管理許可權報當地人社局審批。
3、人社局辦理審批手續,反饋《辭職審批表》,向申請辭職人員主管部門下達《批准辭職通知書》。
但自己主動辭職不能拿到你說的半年獎,被單位辭退的話會拿到半年獎,但單位通常情況下不會主動辭退人員支付賠償金。
(1)事業編不幹如何辭職擴展閱讀;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系。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解除。
Ⅱ 事業編制公職人員想辭職,該怎麼辦容易嗎
首先,你得寫一份辭職申請書,如果領導同意,簽字即可生效 。
Ⅲ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怎樣辭職
事業單位編外人員如果需要辭職,只需提前3個月向單位書面提出辭職申請,經單位領導批准即可。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程序是:
1、本人上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
2、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後,三個月內應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按規定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話);
3、單位將該人的辭職情況向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關於你的檔案問題:
1、當單位同意你辭職時,就直接將你的檔案放在當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了;
2、你將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簽訂有關檔案管理的協議,並發給你辭職證明書;
3、如果你不願意把檔案放在該機構,可以再辦理完相關手續後,調動檔案到其他檔案管理機構。
(3)事業編不幹如何辭職擴展閱讀:
單位人員辭職應注意的問題
1、目前,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
2、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
3、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
4、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
Ⅳ 事業單位工作 沒有簽合同 怎麼辭職呢急!!!
1、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合法),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茲有某某部門某某,與用人單位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因為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請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結清工作期間的工資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3、「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簽就以掛號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檔案在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前,可以轉移到當地人才服務中心,將來找到新的工作單位後,如果單位有檔案管理許可權可以按單位的要求轉過去,否則可以繼續留在人才服務中心長期管理。
Ⅳ 事業編想辭職,什麼理由比較能讓人接受
勞動者正常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只需要按照《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履行提前告知義務即可。非正常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是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違法情況發生時,勞動者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立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31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Ⅵ 事業編怎麼辭職
這種事情,只要跟用人單位商量好,用人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走的
Ⅶ 在事業單位上班 想辭職不幹了 怎麼寫辭職信
如果真如樓主所言的情況,我贊同辭職!
與其苟安,不如自謀活路!這社會做什麼都餓不死人!
人不一定要工作!至少不一定需要替別人勞累或賣命!但一定是要為自己和社會創造價值!
辭職信,可以參考李密的《陳情表》諸葛亮的《出師表》之類,保證上面沒有駁回的可能。
遞交辭職書是為了拿回自己最後一個月的工資,還有部分獎金和其它福利,另外算是遵守一個勞動工作者的信諾。如果這些都不需要了,可以不辭而別!但如果要這些,就必須寫辭職書。
首先要想好一個辭職理由:比如身體原因,家庭原因,自己更好的前途原因等!當然,真正的原因不能是厭倦現在的工作。
然後這才開始動手寫,格式如下:
首先表示對這個工作的熱愛,和同事的相處友善。並表示自己工作期間的進步與自己的收獲。
同時表示自己並不想辭職,而今天之所以遞交這個辭職書實屬無奈之舉。無奈原因如下(說出自己的原因,越懇切越好!)然後你給單位下最後通諜,你最多還能在這個崗位工作最後一個月,一個月之後,無論如何都會離開!
再說說如果可能,等自己的情況允許,可以再回來繼續原來的工作或新的工作。(當然,你可能不考慮再回來,或者單位也不可能讓你再回來,但一定要這樣說)。
然後說出單位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提出改進工作效率的辦法,分幾條給出自己的改進意見。
這樣的話,沒有沒有任何人有任何理由來勸你留下!你只需要做好一個月的交接工作,如果一個月內,沒有人接你的班!你也可以直接走了!如果單位不批復,可以直接把這件事情投訴上級部門或勞動局。告訴你什麼時候寫的辭職書,甚至可以直接說明你辭職的真正原因(當然不是自己主觀厭倦工作,而是客觀上如何讓你厭倦)!任何勞動者都有辭職的自由和權利!
說到上面這些就可以了,盡量遞交列印稿,以方便備份。
當然,我還是要說一下,想清楚再行事!行事就要堅決!
祝你成功!
以上所說為我的實際經驗,我已幫很多人寫過辭職書!
但並不能鼓勵所有人都這樣做!
但從另外一個角度,辭職自謀生路,也給別人空出一個就業的機會!同時如果自己創業成功的話,還能為社會創造更多的工作崗位!未償不是一件好事!
Ⅷ 事業單位正式編制怎麼辭職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8)事業編不幹如何辭職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在編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凡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筆試和面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即可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定義
事業單位一般指以增進社會福利,滿足社會文化、教育、科學、衛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種社會服務為直接目的的社會組織。
事業單位編制
凡是通過事業編制考試(筆試和面試)(這項工作由各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委託省、級和地級市的人事廳局所屬人事考試中心(事業單位,考試中心命題和組織報名、考試並交用人單位成績名單,部分單位自行命題組織實施)即可成為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事業單位在編,既可以確定你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
辭退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單位用人自主權,優化人員結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單位的一項權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經法定程序單位主動解除與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
第三條 單位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教育無效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辭退:
(一)連續兩年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又不服從組織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後在一年之內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務的;
(二)單位進行撤並或縮減編制需要減員,本人拒絕組織安排的;
(三)單位轉移工作地點,本人無正當理由不願隨遷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
(五)損害單位經濟權益,造成嚴重後果以及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給單位造成極壞影響的;
(六)無理取鬧、打架斗毆、恐嚇威脅單位領導,嚴重影響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七)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情節嚴重但不夠刑事處分的;
(八)違犯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九)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符合開除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單位不得辭退。
(一)因公負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婦女在孕期、產假及哺乳期內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員在休假期間的;
(四)患絕症、精神病及本專業職業病的;
(五)符合國家規定其他條件的。
第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由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按人事管理許可權辦理辭退手續、發給本人《辭退證明書》,並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備案。
第六條 當事人接到《辭退證明書》十五日之內,可向當地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地尚未成立仲裁機構的,由被辭退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辭退按《辭退證明書》確定的時間執行。
第七條 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發給被辭退人員辭退費。辭退費由單位在其辦完有關手續後一次性發給,並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辭退費發放標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滿五年(含見習期)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護士加護齡津貼,中小學教師加教齡津貼,下同)總額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發給本人當年基本工資總額的65%,
已實行待業保險的地方和部門,不發給辭退費,被辭退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待遇。
第八條 辭退費從單位事業費中列支。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被辭退後一年內,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三資」企業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被辭退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到私營企業工作或被辭退後一年之內找不到接收單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幹部身份。
管理被辭退人員人事檔案的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其幹部身份的審定工作。對保留幹部身份的,應將《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被辭退人員由全民所有制單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業時間,其工齡合並計算。對再次被辭退的,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發放辭退費時,其工作時間從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條 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關於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調發[1988]5號)和《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補充通知》(人調發[1989]11號)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第十二條 被辭退人員到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時,由接收單位向管理其人事檔案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出具《被辭退人員接收函》,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被辭退人員接收函》,向接收單位出具《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和《工資轉移證》,並將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案轉交接收單位。
第十三條 被辭退人員在沒有另外獲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內允許繼續居住原單位住房,具體居住時間和收費標准,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辦理;當地政府沒有規定的,可按單位與個人簽定的協議辦理;未簽協議的,單位與個人協商解決。
第十四條 被辭退人員被辭退後不得泄露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原單位的經濟權益和技術權益,違者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嚴格依據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辭退工作,嚴禁單位負責人濫用辭退權。對借辭退進行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被辭退人員不得無理取鬧,糾纏領導,擾亂工作秩序,伺機報復,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工人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辭退證明書》、《辭退費發放證明》、《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被辭退人員接收函》、《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工資轉移證》的式樣附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並報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辭退證明書
2.辭退費發放證明
3.被辭退人員幹部身份證明書
4.被辭退人員接收函
5.被辭退人員工作介紹信
6.工資轉移證
附件一
第___號
辭退證明書
根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第三條第__款,經研究,決定辭退__同志。辭退從__年__月__日算起。
__年__月__日
註:此證明一式三份:1.單位留存一份;2.被辭退人員留存一份;3.存入本人檔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