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政務處分的影響期和後果
政務處分影響期:(一)警告,六個月;(二)記過,十二個月;(三)記大過,十八個月;(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五)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後果:不能晉升職級職務,不能晉升工資檔次,降低職務職級工資,影響年度考核認定。政務處分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政務處分的,首先在此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政務記過處分滿十二個月,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並沒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受原處分影響。政務警告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從主體來看,作出行政處分的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監察機關,作出政務警告處分的主體為各級監察機關。政務警告處分的對象也比原來的行政處分范圍擴大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政務處分。應當給予兩種以上政務處分的,執行其中最重的政務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的,可以在一個政務處分期以上、多個政務處分期之和以下確定政務處分期,但是最長不得超過四十八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