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業編調動公務員程序和手續
法律分析:1、申請。符合調動條件人員向所在單位提出調動申請,經所在單位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向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調動申請,並就調動原因、調入單位意見,以及擬任職位(崗位)等情況作出說明。2、審核。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擬調動人員的申請和要求,對其在現工作單位的表現及現實情況進行初審,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復。3、研究。對初審符合調動條件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職能科(股)室向單位主要領導匯報同意後,分別提交部務會議或局務會議研究決定。原則上調動每季度集中研究一次。4、調動。經縣委組織部或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後,由調入單位所在市(州)、縣(區)組織部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商調函,經研究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5、下編。人員調動後,調出單位主管部門憑相關手續及時到縣編委辦辦理下編手續。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聘期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
第二十二條 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對工作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所在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2. 事業編調動必須滿3年嗎
不是必須滿三年,要看你和單位簽訂的協議是幾年,有的是3年,有的是5年,除非協議有簽,否則沒有年限限制!
按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可以調動。但是,真正能夠實現異地調動的很難。
【拓展資料】
各級人事部門可據下列原因之一,在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之間調配幹部:
(一)改善幹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二)滿足國家重點建設、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的需要;
(三)充實基層單位,支援邊遠貧困地區和艱苦行業;
(四)補充國家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人員空缺;
(五)安置因單位撤銷、合並或縮減編制員額而富餘的人員;
(六)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
(七)解決幹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
(八)符合政策規定的易地安置;
(九)滿足國家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其他工作需要。
調任就是公務員與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的交流,實際上是讓原來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人變成公務員的一種方式,是公務員隊伍的另一個「入口」。
3.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規定
法律分析:公務員調動的程序:
第一步用人單位(或個人)提出調動申請(個人申請的需徵得調入單位同意接收);
第二步提交人事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步如同意調動報州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第四步如州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調動的辦理調檔手續;第五步如檔案符合規定要求的辦理調動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調出: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並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市人事局州市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後寄出調動人員檔案州市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後,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堅持德才素質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從嚴掌握,擇優選用。
第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必須在規定的編制限額和崗位設置總量內進行,並有相應的崗位空缺。
第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實行分級管理。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及事業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相關具體工作:
(一)從省直屬、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省屬事業單位」)之外調入省屬事業單位的,由省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二)省直屬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調動,由調入單位商調出單位辦理。
(三)從省直屬事業單位調入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由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商省直屬事業單位辦理;從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調入省直屬事業單位的,由省直屬事業單位商調出單位主管部門辦理。
(四)省直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間的人員調動,屬同一主管部門的,由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屬不同主管部門的,由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商調出單位主管部門辦理。
(五)省屬事業單位調往各市縣或省外的,分別由各市縣、調出單位或調出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六)市縣事業單位的人員調動由市縣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4. 事業編跨市調動需要哪些條件
事業編跨市調動需要條件如下:
1、要有單位接收,接收單位主管部門同意,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並開具商調函;
2、原單位同意調出,申報主管部門,經同意後申報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並開具調函;
3、接收單位同級或上級人事部門同意開具接收函,然後到原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人事部門等辦理調動手續。
調入、調出單位應在人員調入、調出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機構編制部門報送崗位、編制使用等情況。
跨地區調動一般是商調,在同性質及以下單位調動,原行政單位的可以調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調事業或企業單位。只要調進單位、調進單位的主管部門和調進縣、市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就行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 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需要競聘上崗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上崗方案;
(二)在本單位公布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在本單位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二條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准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公開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崗位、資格條件等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七)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5.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主要有以下流程:
1、擬調單位根據缺編情況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同意後,先報區編委辦做出核編意見,再根據幹部調動的管理許可權,向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提出書面申請,區委組織部和區人社局根據崗位設置的需要報區委或區政府。
2、根據區委、區政府的批示,按管理許可權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聯合用人單位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察。
3、經考察合格後,按照調動審批許可權報批,區委、區政府同意擬調人員調入後,先由區編委辦出具《空崗卡》,再由區委組織部或區人社局介紹到接收單位報到,由接收單位安排工作。
審批許可權
(一)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委審批。
1、科級幹部(包括科級待遇幹部)。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委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民主黨派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鎮黨委、人大、人武部、人民團體和街道工委、人武部、人民團體的幹部。
(二)下列人員的工作調動事項,報區政府審批。
1、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2、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鎮政府、街道辦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員以下工作人員。
3、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正當理由調入區內黨群系統的工勤人員。
以上內容參考:全國黨建網政聯盟-印發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程序規定的通知(黨發)
6. 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的條件和程序有哪些
事業單位人員調出:
1、調出單位填寫《調動人員登記表》,並由調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單位行政公章
2、調入單位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州人事局
3、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單位調檔函後寄出調動人員檔案
4、州人事局接到調入地區調令後,辦理行政、工資及相關內容轉移手續。
事業單位人員調入:
1、調出單位所在地人事部門發商調函到我州人事局
2、根據《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填寫的基本情況,審定調動理由,由調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填寫意見和蓋行政公章和調動請示
3、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經審批同意發調檔函
4、審查檔案後經審批同意發調動函
5、調動人持調出單位行政介紹信、工資介紹信及其他手續到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報到
6、州人事局計劃信息科與調入單位銜接後,把調動人員介紹到接收單位,辦理行政、工資及保險、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對審批不同意的,人事檔案退回原單位。
調動條件,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為例
1、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本單位具有相應的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沒有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的單位不得調入工作人員。擬調單位必須使用空編調入,並先經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或調整空編。
2、調入人員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入行政機關的人員必須為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必須為已進行參照公務員管理登記人員。
3、調入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應符合《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級人員調配不受年齡、學歷、職稱的條件限制。
4、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應符合呼和浩特市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人才相關規定,具體由組織、人社部門進行認定。
7. 事業編可以對調嗎
事業單位可以調動,事業單位也可以跨省調動,但是比較難。 如果想從事業單位調動,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可以接收你的單位。 若想要跨省調動,則你的調動申請需要由省市分管人事的副市長或者市長簽字後才可以調動。
事業編制也是需要考試的,考試通過才能進入事業單位擁有事業編,但是已經是事業編的身份了,如果想要進入另外一個單位是不是非要離職後在考呢,其實還有一個方法就是調任。但是這個方法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並不是自己想要調到哪裡就可以到哪裡,想要去什麼單位就可以去什麼單位,如果是這樣,那麼整個事業單位體系就會出問題,所以想要調任的話是有一定的難度的。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事業編制能跨省調動嗎
可以。
1、跨地區調動一般是商調,在同性質及以下單位調動,原行政單位的可以調行政單位或事業單位,原事業單位調事業或企業單位。
2、只要調進單位、調進單位的主管部門和調進縣、市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就行了(雖說是組織人事部門批准,但實際上是要通過市、縣主要領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十九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試用期內,由招錄機關對新錄用的公務員進行考核,並按照規定進行初任培訓。
第四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任職定級。
第四十一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試用期間發現新錄用公務員有不具備公務員條件、不符合報考職位要求、不能勝任職位工作等情形的,取消錄用。新錄用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不得取消錄用。
第四十二條 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取消錄用的人員名單,應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取消錄用的審批許可權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取消錄用的時間,從作出取消錄用決定之日起計算。取消錄用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停發工資、轉遞檔案以及轉接社會保險關系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8. 事業單位之間可以相互調動嗎
可以。按政策規定,事業編制可以調動,但是,真正能夠實現異地調動的很難。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調入單位必須有空編,須先經機構編制部門許可。人員調動應當具備擬調職位(崗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凡有行業資格准入要求的,必須具備資格准入條件。區外調入區直機關、事業單位的,一般要求全日制大學本科學歷,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可放寬到全日制大學專科學歷。其中調入機關的,要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且已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
區直機關單位之間調動的,在空編和已辦理公務員登記手續的前提下,雙方單位同意,並經區委、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同意,報區編委會審議通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區直事業單位之間調動的,在空編的前提下,雙方單位同意,並經區主要領導同意,報區編委會審議通過,由組織人事部門辦理調動手續。
按照公務員凡進必考有關規定,未進行公務員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參公單位人員不得調入機關,機關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單位)人員可調入事業單位。特殊引進人才調出和調入,須報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方可辦理。
同一個市,不同縣之間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的方式:
1、由申請調動人員或單位填寫《調配登記表》(一式二份),由調入調出單位及主管部門蓋章後,報流動調配與就業指導科。
2、調入事業單位的需先到編辦辦理編制和到人事局辦理增人計劃。
3、流動調配與就業科受理《調配登記表》等調動材料後,屬順向、同一性質之間及系統內流動,由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辦理調動手續;屬逆向流動和非正常流動由分管局長和局長研究同意後辦理相關手續。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9.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人事調動需要什麼程序
各地規定有所不同,詳情請咨詢單位人事處,以西華大學人事調動為例。
1.申請人書面申請,並提供對方單位商調函
2.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後報人事處,送學校審批
3.學校審批同意後,所在單位寫現實表現,蓋章後交人事科。人事科開據《同意調出函》和《發檔通知單》
4.申請人持《商調函》、《同意調出函》和《發檔通知單》到學校檔案館辦理調檔手續
5.申請人憑正式調令到人事科領取《離校手續辦理傳遞單》,到所在單位及相應部門辦理手續,並按照學校有關政策和合同有關內容,結清有關費用
6.申請人將《離校手續辦理傳遞單》交回人事科
7.勞資科辦理工資關系介紹信、人事科辦理行政關系介紹信。
調動條件,以呼和浩特市行政事業單位人員調動為例
1.人員調動應當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限額內進行,本單位具有相應的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沒有人員編制空額或職數(崗位)空缺的單位不得調入工作人員。擬調單位必須使用空編調入,並先經市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同意使用或調整空編。
2.調入人員應為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調入行政機關的人員必須為已進行公務員登記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必須為已進行參照公務員管理登記人員。
3.調入人員應具備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或中級及以上職稱;年齡在45周歲以下;應符合《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指令性、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其中,涉及市本級人員調配不受年齡、學歷、職稱的條件限制。
4.我市引進各類高層次或急需緊缺人才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技能人才應符合呼和浩特市培養引進使用高層次人才相關規定,具體由組織、人社部門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