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行政事業單位用電電價
您好,我也是事業單位的職工,事業單位是按照非居民用電收取電費,因為分高峰用電和非高峰用電,我單位的平均電價為9毛多一度
Ⅱ 西安市電費收費標准
西安電費收費標准
第一檔:夏季(5-10月)0-260度,非夏季(11-4月)0-200度,電費為0.6102元/度;
第二檔:夏季(5-10月)261-600度,非夏季(11-4月)201-400度,電費為0.6602元/度;
第三檔:夏季(5-10月)601度及以上,非夏季(11-4月)401度及以上,電費為0.9102元/度;
峰谷電費:基礎(平段)電費為0.6102元/度,低谷電費為0.3051元/度,高峰電費為1.0068元/度,合表用戶電費為0.6472元/度。
西安峰谷分時電價機制
一、執行范圍
(一)除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及其他電價的電力用戶,應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機關、部隊、醫院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二)居民峰谷分時電價和季節性電採暖電價政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執行峰谷分時電價,其中排灌用電暫不執行峰谷分時電價。
(三)將根據電力供需狀況逐步擴大峰谷分時電價政策執行范圍。
二、完善機制
(一)除居民生活用電外的峰谷分時電價每日分為高峰、平段、低谷三個時段,每個時段8個小時。高峰時段為8:00-11:30、18:30-23:00,低谷時段為23:00-7:00,其餘時間為平段。
(二)峰谷分時電價浮動比例保持不變,大工業生產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63:1:0.37,農業生產用電、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峰平谷比價為1.5:1:0.5。市場交易電力用戶以當月購電價格(含電能量交易價格和輸配電價)為基數浮動。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參與浮動。
(三)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對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實施尖峰電價,夏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9:30-21:30,冬季尖峰時段為每日18:30-20:30,尖峰時段用電價格在峰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上浮20%。
Ⅲ 國家行政機關電費收費標准
國家行政機關電費收費標准如下:
1、居民生活用電:其中不滿1千伏電價是0.5469元/千瓦時;10千伏及以上:0.4929元/千瓦時;10千伏農村轉供電:0.45221元/千瓦時;10千伏農村(二次結算)0.42221元/千瓦時;
2、非居民照明用電:其中不滿1千伏電價是0.7196元/千瓦時;1-10千伏:0.7116元/千瓦時;35-110千伏0.7106元/千瓦時;
3、非工業普通工業用電:其中不滿1千伏電價是0.6675元/千瓦時;1-10千伏:0.6635元/千瓦時;35-110千伏0.6565元/千瓦時;1-10千伏海水淡化0.35元/千瓦時;
4、農業生產用電:其中不滿1千伏電價是0.502元/千瓦時;1-10千伏:0.496元/千瓦時;35-110千伏0.487元/千瓦時;
5、大工業用電:1-10千伏0.5614元/千瓦時;35-110千伏0.5554元/千瓦時;110千伏及以上0.5454元/千瓦時,10千伏化肥0.3332元/千瓦時,35千伏化肥0.3282元/千瓦時。
35千伏燒鹼0.5454元/千瓦時,110千伏燒鹼0.5354元/千瓦時,35千伏燒鹼(優惠)0.5312元/千瓦時,110千伏燒鹼(優惠)0.5212元/千瓦時。
各地方不一樣的,分居民住宅用電、商業用電和工業用電。居民住宅用電是0.568元/度,還分峰谷,峰全價(早8:00-晚12:00)谷電是全價的50%(晚12:00-8:00)還有階梯收費,100度、200度單價不一樣的。
最准確的可以到當地部門查取,以上資料為大部分城市的電費標准。
(3)西安行政事業電價多少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是根據國務院授權,行使行政執法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的組織機構。
機構職責:
1、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3、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4、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5、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准進行監督檢查。
6、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了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准。
7、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8、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9、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1) 負責全國電力監管工作,建立統一的電力監管體系,對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的派出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2) 研究提出電力監管法律法規的制定或修改建議,制定電力監管規章,制定電力市場運行規則。
(3) 參與國家電力發展規劃的制定,擬定電力市場發展規劃和區域電力市場設置方案,審定電力市場運營模式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設立方案。
(4) 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維護公平競爭;監管輸電、供電和非競爭性發電業務。
(5) 參與電力技術、安全、定額和質量標準的制定並監督檢查,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協同環保部門對電力行業執行環保政策、法規和標准進行監督檢查。
(6) 根據市場情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調整電價建議;監督檢查有關電價;監管各項輔助服務收費標准。
(7) 具體負責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訂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建立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制度。
(8) 依法對電力市場、電力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電力市場糾紛。
(9) 負責監督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實施,研究提出調整電力社會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負責電力市場統計和信息發布。
(10) 按照國務院的部署,組織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方案,提出深化改革的建議。(十一)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它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