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如果和事業單位有勞資糾紛了,處理方法其實和普通的企業的處理方法是差不多的,主要就是先禮後兵的策略。首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在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1、與單位溝通協商
與單位溝通協商解決問題:不管與事業單位發生何種矛盾,有的是因為離職問題,有的是因為工資問題,可能還有一些別的方面的原因,首先應該做的就是先私下通過正常渠道,找到事業單位負責人或者是人事部門,先針對問題進行溝通,雙方看是否有合理的說法,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如果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的問題就通過協商解決,這樣可以將事情大事化小,不會佔用雙方過多的時間,減輕解決問題的成本。
2、利用法律武器維權
如果協商失敗,可以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第一部和相關負責人協商未果,雙方僵持不下,那麼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畢竟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始終是處於弱勢的地位,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也是一種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是通過維權是需要一定的證據的,如果有這方面的打算,就需要有意識的搜集以及保留一些證據,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等。關於哪方面的糾紛就需要搜集哪方面的額證據,只有證據充足,才能剛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事業單位勞資糾紛如何處理
❷ 跟事業單位發生糾紛如何起訴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是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雙方當事人因實現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它有三個基本特徵:一是人事爭議主體必須是已經建立人事關系的雙方,即一方是事業單位,另一方是該事業單位的職工;二是人事爭議的客體必須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約定提出的異議;三是人事爭議的內容必須是人事關系雙方由於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❸ 事業單位勞動糾紛怎麼解決
勞動者和單位發生勞動糾紛,一般可以先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反映,如果仍無法解決,一般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由勞動仲裁部門在查清事實後出具調解書或裁決書。
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❹ 事業單位人員被民事起訴會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 民事起訴應該不會有什麼影響,只要是別被列為強制執行人,並且,民事訴訟也不會留下案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一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❺ 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怎麼解決
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怎麼解決
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怎麼解決,要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下面來看看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怎麼解決吧。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二、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注意: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一、人事爭議處理渠道
(1)人事爭議協商
人事爭議協商,是指事業單位和職工因客觀人事權利和履行人事義務發生爭議後,當事人雙方就解決爭議,化解矛盾,協調人事關系共同進行商談,達成和解協議的行為。經過協商所達成的`協議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志,應當自覺履行。
所謂自覺履行,是指協商完全基於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的商談,其結果並不具有強制的執行效力,同時也意味著協商並沒有所謂第三方機構的參與。
(2)人事爭議調解
人事爭議調解,是指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時人互識互諒,達成協議,從而有效解決爭議的活動。
通過概念也得出,人事爭議調解同樣基於雙方自願的前提,但與協商不同,出現了獨立於雙方之外的第三者也就是人事爭議調解機構對雙方之間的糾紛進行教育與疏導,其結果同樣不具備強制的執行效力。
(3)人事爭議仲裁
人事爭議仲裁,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案件依法進行調解和裁決的活動。
仲裁必須有第三方主體即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且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其仲裁結果具有一定強制性,當事人一旦選擇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其結果對雙方當事人都有約束力,應當履行。因此雖說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司法機關之外,但其行為具備行政、司法雙重性質。
(4)人事爭議訴訟
人事爭議訴訟,是指人事爭議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尋求司法救助,從而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基於仲裁也有可能出現當事人對裁決結果不服,卻因仲裁結果具備行政、司法雙重性質導致不願履行的情況,最後的一種處理渠道則是直接訴諸法律,也就是訴訟一定基於的前提是對仲裁的結果不服,於是仲裁成為了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渠道之間的關系
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相關規定,人事爭議協商不是人事爭議調解的前置程序,也不是人事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但進入人事仲裁程序後,人事爭議調解就是人事爭議仲裁的必經程序,而人事爭議仲裁是人事爭議訴訟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進行協商,也可以不經過協商去申請調解,還可以既不經過協商也不申請調解就直接申請仲裁。但在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必須經過仲裁後才能提起訴訟。
❻ 事業單位勞動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當事人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所作的人事爭議仲裁裁決不服,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處理。
❼ 事業單位的員工被起訴會影響工作嗎
法律分析:被告被起訴後,原告會申請法院查封被告的財產,影響被告的生活,對被告尋找工作一般沒有影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應當遵紀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三)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四)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五)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六)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七)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八)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九)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十)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二)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十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十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五)違反有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路傳播行為或者網路活動(十六)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十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十八)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