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編制管理許可權是什麼意思
是指操作許可權、瀏覽許可權、自助查詢許可權等。事業編制管理許可權是指操作許可權、瀏覽許可權、自助查詢許可權等都是需要公司進行管理。
Ⅱ 事業單位管理權利來自於哪
來源於正式組織中職位所形成的制度性和指令性的規范和價值觀念。
從上到下,從里到外都有管理業務和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上司和下屬的關系就是管理和被管理的關系,在事業單位下屬必須聽從上司的,否則你就在單位待不下去的可能,事業單位上司就有管理權,在單位一切正常工作必須服從安排。
Ⅲ 鄉鎮事業編工作者的出路在哪裡
鄉鎮事業編主要存在與鄉鎮七站八所四中心,和混編混崗人員,這些人員前途怎麼樣?
事業單位改革,鄉鎮七站八所四中心除過極少數站所,大部分被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這些站所上級部門在市縣一級都是行政單位或者參公管理,本應該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但受制於行政編數量影響,只能將這些人員以事業編身份打發。
最悲劇屬於鄉鎮混編混崗事業人員,這些人員編制可能在鄉鎮臨設機構,這些機構有些甚至已經裁撤,不復存在,這些人員就成了沒有娘家的混編混崗人員了,這些人幾乎都是專技崗,但是不能評職稱,更不能提拔重用,可以說一眼看到頭,沒有任何未來。
機構改革將原屬於上級業務部門管理的七站八所四中心劃轉到鄉鎮,這些人員正式成為了真正意義上的鄉鎮人,以後再想去部門或者局機關只有考試這一條路了。
所以鄉鎮事業幹部以後工作量與日俱增,但待遇和公務員差距會逐步拉大,晉升之路堵塞,前途就是兩個字渺茫。
大道理就不講了,扯些現實的,好不?
一、事業編,比臨時工要強,可能是公務員的七至八折,反正不是骨折,收入還穩定。
二、個別效益好的鄉鎮會有年終獎勵等福利,看你的部門領導如何向上級提出。
三、鄉鎮是人情 社會 ,早上不見低頭見,晚上不見抬頭見,好好利用這層關系。
四、不是公務員的話,晉升就別想了,反而可以讓你遠離辦公室政治勾心鬥角。
五、在不違反工作紀律的情況下,遇到發展的機會請及時通知有需求的人。例如鄉鎮資源的承包期滿、某某幼兒園缺個看大門的、某某鄉鎮企業大招工。
六、違反政策的事、違反規定的事、違反制度的事、違反法律的事、違反。。的事絕對不能做,寧願丟飯碗。
七、堅持原則,不牽扯進領導的事。
八、鄉鎮天地,大有所為。你認真地對待工作,工作就會認真地回報你。
暫時想到這么多。
鄉鎮事業編人員是我國基層政府最苦逼的一群人。受層級限制,多數收入不高,前途渺茫,很難有大的作為。如果不是家裡有礦,心臟特別強大,小公一般都不建議去考鄉鎮公務人員,尤其是事業編制。可無論小公說的再慘,這畢竟是一份體制內的工作,因為具有較強的穩定性,以及在普通老百姓面前顯現的地位,算是個「官」,依舊有人趨之若鶩。那麼,鄉鎮事業編到底有什麼出路?
無非兩點:
第一,奔前途,想辦法上調或提拔。鄉鎮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現在叫服務中心,有部分是上級派駐機構,人事管理許可權在上級機關。因此,鄉鎮事業人員如果想改變現狀,最好的辦法是上調。先從鄉鎮回到縣里,有辦法的話,再從縣里到市裡,逐級上調,或者到市裡後橫向發展,都是好的選擇,否則很容易一輩子「釘」在鄉鎮。
除了上調,還可以通過提拔改變出路,比如通過選舉提拔為鄉鎮班子成員轉換為公務員,然後再逐級提拔, 即便不能提拔, 現在公務員已經實行職級並行,在有職數的情況下可以提高職級待遇,比在事業崗位要強不知道多少倍。除了提拔到鄉鎮班子,還可以提拔到縣級機關或事業單位副科級領導職務,一旦提拔到科級,在縣一級多少也有點盼頭,以後提拔正科領導職務,有機會當個局辦一把手,進而沖擊更高目標,未嘗不是不可能。
第二,奔錢途,提高職稱等級或做自己感興趣的事情。鄉鎮事業人員提拔非常困難,要提高工資待遇,大多數只能通過評聘職稱實現。如果想干出點名堂,也可以憑本事上職稱,一旦拿到中高級職稱,工資和正科副處差不多,至少在待遇上不吃虧。如果不想折騰職稱,那麼只能利用業余時間打擦邊球干點自己感興趣的事情,賺點外快彌補家用。當然,這有一定的風險,必須控制在紀律范圍之內,但現實中很多鄉鎮人員都這么干,上面考慮到生活問題,在合理合法合規的范圍之內,多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因此在鄉鎮工作人員干「副業」的不少見。
當前鄉鎮工作任務重、壓力大、休息少,鄉鎮幹部都非常辛苦不易,而其中作為大多數的事業編制更是因為提拔晉升困難、工資待遇增長緩慢,而嚴重影響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雖然目前總體上鄉鎮事業編制事多錢少晉升難的現狀依然存在,但從中央到省市地方都在逐步改善鄉鎮幹部的待遇條件,相信出路還是會越來越好的。
中央的政策就不說了,有些省市也出台了強化鄉鎮幹部待遇保障的政策, 比如湖南省提出完善鄉鎮公務員和事業編制人員年終獎金和年度績效工資政策,穩步提高收入水平, 確保高於縣直機關同職級幹部10%-20% 。 嚴格落實鄉鎮工作補貼和公務交通補貼等有關政策,按規定 逐步提高鄉鎮工作補貼標准 ,重點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 明確鄉鎮幹部應享有的福利待遇名稱、發放標准及發放范圍, 落實鄉鎮幹部正當福利待遇 。
比如有的地區出台政策, 在鄉鎮工作年滿20年的事業編制,可以申請調動到縣直單位合適的崗位。
比如小眾所在地區, 事業編制工資待遇整體要高於公務員 ,事業專技中級10級的工資比公務員副科級工資還高一些。
等等這些都在表明各級政府都在逐步改善鄉鎮幹部,尤其是鄉鎮事業編制幹部的待遇和出路。
一、最好的出路,提拔副科級或參加公考轉為公務員。 鄉鎮事業編制幹部符合一定條件,在鄉鎮換屆時可以提拔為副鎮長轉為公務員。這樣不但編制轉變了,而且將來提拔晉升空間和機會也更多。雖然這個出路能實現的人是少數,但各地區事業編制提拔副鎮長的比例都在逐年加大。一般各地區對事業編制提拔副鎮長的條件要求會有所不同,以小眾所在地區為例,要求為:年齡45周歲以下,5年以上鄉鎮工作經歷,任正股級3年以上。 近六年小眾走過三個鄉鎮,目前每個鄉鎮都有2名副鎮長是事業編制提拔起來的,比例還是不小的。
參加中央和省級公考,一般要求35周歲以下,本科學歷,有些放寬到專科學歷,只要不在試用期的事業編制人員,都可以報名參加公考,能否考上就看個人努力了。
二、較好的出路,調動到縣直單位 。這是大多數鄉鎮事業編制想走,且難度比較小的出路。一旦調回縣直單位,工作會比鄉鎮清閑很多,離家也近了,職稱晉升一般也更容易。雖然各地區鄉鎮幹部調回縣直都普遍挺難,但是每年還是會有為數不少的鄉鎮幹部調到縣直單位,尤其今年機構改革,很多鄉鎮借機會調回縣直單位。這需要自己努力尋找機會爭取。
三、正常的出路,盡快評聘職稱漲工資。 不管能否爭取提拔和調動,都要盡快評聘職稱,因為即使不能有其他出路,保證工資待遇提升才是最重要最實惠的。
各地區近年也都在逐步擴大鄉鎮事業編制職稱評聘的比例,小眾所在地區17年就進行了一次聘用比例調整,目前大部分拿到高級別職稱證的幹部都能得到聘用,剩下的少部分應該近幾年也能夠消化掉。而且鄉鎮評職稱的條件也較縣直單位更加寬松,更容易評上高級別職稱。
四、既無奈又可能帶來轉折的出路,發展副業提高收入。 如果前幾條出路都走不通,而又沒有條件和勇氣辭職,那就要只能想辦法發展副業。不管怎樣提高收入都是最需要,也是最實惠的事情。 發展副業可以經商創業、開店投資、兼職創收等,有很多選擇,只要有能力有眼光,沒准能闖出一片不一樣的天地。 小眾認識的朋友裡面,就有不止一個這樣的例子,有的是正常上班有其他產業,有的是副業發展的特別好乾脆辭職了。
鄉鎮事業編制工作在體制內來說,確實是付出和收獲最不平衡的人群,但也有很多體制外的人想要而不得呢。所以身在其中,也要放平心態,認真對待工作,努力求得改變,對得起國家的工資,也才能有更多機會。
其實鄉鎮事業單位好的出路還是比較多的。
第一,可以考公務員。因為相對事業單位來說,公務員在待遇福利和提拔速度方面都要比事業單位要快一些,而且比事業單位更有前途一些。在鄉鎮裡面基本領導中只有一個是事業單位,其他不管是正科級還是副科級領導都是公務員,所以鄉鎮事業單位考公務員的多。
鄉鎮事業單位如果想被提拔或者提高工資待遇可以努力考公務員。因為對於其他人來說,鄉鎮事業單位已經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同時工作考試壓力也比較小,考上的幾率還是比較大的,每年都有事業單位的考生考為公務員。
第二,可以考職稱。我們都知道事業單位走的是評職稱。那麼如果你想提高自己的工資,那麼可以考職稱,鄉鎮一般只能到中級。如果走職稱工資要比同類型的公務員工資要高,比如說事業單位中級10級的工資要比公務員的副科工資要高。
但是相對而言,鄉鎮事業單位的人員走職稱的比較少,大多數都是一些公益性崗位,專業技術方面的人員比較少。只有級個別的人員是有相對專業技術的能夠走職稱。而且走職稱工資待遇提升比較快,只要你還能夠考到相應的職稱,那麼就可以給你增加工資,這也是一種不錯的辦法。
第三,調往上級單位。我們都知道鄉鎮事業單位都比較辛苦,工作壓力大,工作任務重,工資待遇比較低。但是如果自己有能力被借調到縣直部門或者是直接調到縣直部門,也是不錯的選擇。縣直部門工作業務比較單純,工作量也沒有那麼大,能夠按時上下班,同時也比較清閑一點。
在我們這里,基本如果努力工作很快就會被縣直部門抽調到。在縣直工作或者是通過人員關系可以直接調到縣直部門。相對而言還是比較容易的,因為鄉鎮是留不住人的,只要有一點能力或者是工作能力比較強的都會直接被借調上來。但是只要有空缺崗位一定要先轉關系。
鄉鎮事業編的工作人員出路在
哪?問題提的本身就是有問題的,難道在鄉鎮工作不是工作,不是為人民服務,不是國家相關工作的組成部分?
問題應該是問,鄉鎮事業編制的工作人員應該如何發展?
先說鄉鎮事業編制。鄉鎮的事業編都是縣里管的,鄉鎮沒有權管理 那些編制,使用那些編制的人員也都是縣里相關部門的派出或者分支機構。如學校,醫院,農林,畜牧,土地,水利等所站。這些人員都是體制內的,只是他們都是最基層的人員,發展空間很小。
他們發展的情況有這兩種:一努力提高自己的能力,表現突出,讓縣里調到縣里工作,然後在縣部門工作,再進一步發展。二,努力工作,讓鄉鎮領導感覺自己是個人才,到鄉鎮黨委,政府工作,換屆時爭取通過選舉進入鄉鎮領導班子,然後再發展。
還有一個辦法,是學習,考試。遇到機會參加一些崗位的公選考試。也是可以逐步發展的。我有一個關系很好的熟人,他不斷參加公考,現在已經走上了地廳級的領導崗位。
鄉鎮事業編工作者的出路在哪裡?我認為有兩點:一是「走出去」。就是往縣直單位調,雖然待遇一樣,但工作環境肯定好於鄉鎮。如果實在調動不了,可以考慮做點生意,增加收入,經查閱《公務員法》鄉鎮事業編是可以經商做生意的;二是「引進來」。通過加強學習,努力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再加上自已努力工作,希望得到領導賞識,從而通過提拔進入公務員隊伍。
根本的出路是:縣(市、區)下設區(分區)將幾個鄉鎮的政權合並改造成區(分區)政權並設議會,傳統鄉鎮設公所或辦事處。事業單位趁機合並由區或分區直接管理。一個區(分區)大致包括二十年前的八到十二個小鄉鎮街道。區(分區)大致定為副縣級,負責人由地以上管理。鄉鎮負責人大致是正次副准科級,由縣以上管理。縣內事業集團事業單位大致分正次副准科級科正次副股級。事業單位實行事業單位管理監督局、業務主管局、區(分區)政府三重領導,統一規劃統一調度配置,資源共享,跨區域合作。
辭職是最大的去出,辭職要稱早,不要猶豫,如果連辭職都猶豫不決,那有什麼能力呢,出了 社會 就是廢物一個,那就老實呆在體制內混日子,別整天想著出路,政策改變自己能好一些。與其等政策改變還不如改變自己,都沒有勇氣沒有能力改變自己,那就呆在體制內混日子。從此證明能力也很底下,自己的付出對不上所得的收入,那又有什麼好抱怨的呢。自己不努力不付出,怪別人,能為人民好好服務嗎,能一心為民嗎,怕是一心為錢吧。俗稱的單位的死狗。
鄉鎮事業編人員是最苦逼的人,特別是鄉鎮事業編管理崗人員。管理崗人員面臨的三大困境:一是晉升無路。二是晉級無門。三是提升待遇無機會!
Ⅳ 公安廳里的科級幹部管理許可權在哪裡
公安廳里的科級幹部管理許可權在更高級的幹部手中。因為雖然公安廳里的科級幹部管理許可權是很高的,但是還不夠高,所以是在更高級幹部的管理許可權里。
Ⅳ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法規解讀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主要內容和特點:《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共28條,包括適用范圍與原則、機構設置、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違反辦法行為的處理等內容。具有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明確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原則,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指導性;二是強調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增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權威性;三是規范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審批許可權,增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規范性;四是強化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配合約束機制,既明確了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責任主體地位,又強調了相關部門的配合責任;五是加強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監督檢查,有利於不斷提高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規定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責任,有利於促進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事業單位機構設置具體內容:《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機構設置管理包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事業單位的名稱、規格、內設機構和主管部門的確定或者變更;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或者調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項等。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符合的條件:事業單位應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對於事業單位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明確的主管部門和職責任務;有規范的機構名稱、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有明確的經費來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還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新設立的下列單位,不得批准為事業單位:應用開發型科研機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新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經營性單位;各類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機構;國家和河南省規定的其他單位。
事業單位的名稱規范:為了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體現事業單位的特點,《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名稱應當與其承擔的職責任務相一致,並與黨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所、台、站、社、團、館、中心等。《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還規定,事業單位名稱冠「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和「國際」等字樣的,應當報國務院審批;省轄市以下事業單位名稱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樣且不冠所在省轄市、縣(市、區)名稱的,應當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主要包括:編制數額;人員編制結構比例;經費供給形式;領導職位設置及職數的確定或者變更。人員編制依據編制標准核定;無編制標準的,根據職責任務、發展規模等,參照同類事業單位的同等情況核定。事業單位經費供給形式在事業單位設立時根據其性質、類型和職責任務確定。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要求:為進一步嚴肅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紀律,《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提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對擅自設立事業單位、增加事業編制和編制外增加人員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二是針對實際工作中「條條干預」問題仍然比較突出的狀況,《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三是明確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專項的機構編制規章、規范性文件規定。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製作出具體規定。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四是規定事業單位人員編制不得與國家機關人員編制或者其他組織人員編制混合使用,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不得佔用事業單位人員編制。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規定:為切實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調整上收了部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強化了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的許可權和責任。一是加強了事業編制總量控制。《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全省事業編制總額,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省轄市、縣(市、區)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在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達的編制總額內,按照審批和管理許可權對本行政區域的事業編制進行審批管理。鄉鎮事業編制總額的調整,經縣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省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二是加強了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設立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和核定事業編制,由其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批;在編制總額內的合並、分設、變更名稱及調整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三是加強了機構規格管理。《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省和省轄市按照正廳級、副廳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省轄市、縣(市、區)按照正處級、副處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省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縣(市、區)按照正科級、副科級管理的事業單位的設立、變更、撤銷,由縣(市、區)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報省轄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批。
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配合約束機制規定:真正管住、管好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切實維護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嚴肅性,需要建立健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與相關部門間的協調配合和約束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為此,《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依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是崗位設置、聘用(錄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工作規定:加強監督檢查,是及時發現並糾正事業單位機構編制違規行為的重要舉措。《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法律責任規定:《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列舉了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的十一種具體行為,如擅自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事業單位;擅自變更事業單位名稱、規格及其內設機構;擅自增加事業編制和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等。二是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違反《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的十一種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規定:對於本《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的事業單位存在的一些問題,比如,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定位不清、機構名稱不規范、超職數配備領導成員的,《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規定,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逐步規范。 《河南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應當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就是事業單位在職責定位、機構設置、編制管理、運行方式等方面要與政府機關、企業組織區分開來,體現公益屬性。精簡效能,就是事業單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適度規模,實現高效運轉。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和動態調整,就是要根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不同特點實施不同的管理,對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實行總量控制,同時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做到有增有減。
Ⅵ 什麼是鄉鎮事業編制
鄉鎮的事業單位包括常見的學校、衛生院等。同時,還有不為人所熟知的各站所,包括林業站、農機站、文化站等等。以上單位均為鄉鎮所屬的事業單位,人員身份情況可能比較復雜。包括全額編制、差額編、自收自支編,工資來源為財政撥款或者單位自籌,具體結合各單位情況而定。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但須參加公務員考試;如設區市的城管。
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如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學校等。
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
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設計院等。
(6)鄉鎮事業編的管理許可權在哪裡擴展閱讀: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是國家專設的特級崗位。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任職應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1)中科院士、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社會科學領域做出系統的、創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
(3)其他為國家做出重大貢獻,享有盛譽,業內公認的一流人才。
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由國家實行總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確定:
(1)按照行政隸屬關系,事業單位將符合專業技術一級崗位條件的人選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對專業技術一級崗位人選進行審核後報人事部;
(3)人事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區、各部門上報的人選進行審核確定。
確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實施范圍
1. 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包括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部分由財政支持以及經費自理的事業單位,都要按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實施崗位設置管理。
2. 事業單位管理人員(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都要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崗位設置管理中涉及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3. 使用事業編制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等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參照《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納入崗位設置管理。
4. 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各類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以及由事業單位已經轉制為企業的單位,不適用《試行辦法》和本實施意見。
根據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職責任務、工作性質和人員結構特點等因素,綜合確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以下簡稱三類崗位)總量的結構比例。
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的結構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和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確定,控制標准如下:
(1)主要以專業技術提供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專業技術崗位佔主體,一般不低於單位崗位總量的70%。
(2)主要承擔社會事務管理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管理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擔技能操作維護、服務保障等職責的事業單位,應保證工勤技能崗位佔主體,一般應占單位崗位總量的一半以上。
(4)事業單位主體崗位之外的其他兩類崗位,應該保持相對合理的結構比例。
(5)鼓勵事業單位後勤服務社會化,逐步擴大社會化服務的覆蓋面。已經實現社會化服務的一般性勞務工作,不再設置相應的工勤技能崗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實施意見和行業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三類崗位結構比例的具體控制標准。
Ⅶ 請問,我作為資陽市縣級環保部門下屬的是事業單位,誰應該是或者哪些是我的人事管理許可權部門
你的人事管理權,應該歸你們縣環保局的人事部門管理。
市,縣人社局,一般是管培訓和招聘工作人員的職能單位。
人社局一般沒有人事管理的權利。
希望,我的上述回答,能夠幫到你。
Ⅷ 街道辦事處事業編制(管理崗位)會怎麼改革,會參公嗎
街道和鄉鎮屬於同級政府,改革方式大致相當。首先需要說明的一點是,本輪機構改革,省市縣鄉四級的機構和編制都實行「限額管理」,嚴格執行機構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嚴格機構編制管理許可權和程序,嚴禁超限額設置機構、超編進人、超職數配備領導幹部。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需轉機構的,按照規定嚴格設置。 不存在因改革大面積置換參公或行政編制「逆向流動」的現象 。
因此,像題主所說的事業管理崗轉參公,基本不可能。一方面是因為上述的編制總控影響,另外一方面參公事業編本身就要取消。本輪機構改革,行政類事業單位全部被納入清理范疇,剝離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職能相近的行政機關。今後,除執法類機構外,不再單設或增設行政類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職能,就失去了參公的依據,參公編製取消勢在必然。既然參公都要取消了,更加不可能再允許其他身份的事業編轉參公。
街道辦在行政規劃上,和鄉鎮一樣,機構改革也是參照鄉鎮進行改革。
鄉鎮和街道的事業單位,都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對應縣(區)局設置的。承擔的職能,有行政職能,有執法職能,有管理職能,也有公益服務職能。由於行政級別關系,鄉鎮的事業單位即使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可能設置為行政機關。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改革,參照市縣改革同步推進,實行事業綜合改革。由於縣區級以上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如此一來,街道和鄉鎮的事業單位也將取消參公的可能,事業單位不再參公。不管管理崗位,還是其他崗位,事業人員將來都不再參公。
街道和鄉鎮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將統一成立行政執法中心、政務服務中心、 社會 事務綜合中心。行政執法職能確定為事業單位,但在新的《公務員法》修正草案中,提出了「行政執法公務員」的概念,行政執法事業單位能否單獨成為參公單位,有待修正案正式頒布實施之後,按照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規范。
鄉鎮財政所工作人員怎麼改??了
街道屬於區委區政府派出機構, 事業編制(管理崗位)不會參公。
參公在本質上屬於行政編制,街道的行政編制較少,總量控制很嚴格,不會將管理崗過渡為參公,目前街道事業管理崗人員較多,但是上升渠道有限,提拔為事業副科,然後在調任至行政崗位,成為班子成員,這基本是上升的基本路徑。 事業編制人員多,提拔崗位少,這就造成了最近10年鄉鎮街道管理崗人員積壓偏多,以80後、90後為主,這些人一方面不能提拔,也不能進職稱,只能在9級崗位上,待遇較低。
目前有效的解決途徑:一是放寬調任條件, 探索 提拔調任,讓符合條件的優秀事業人員可以直接提拔調任至行政副科崗位;二是遴選中加大事業崗位的遴選力度,讓年輕幹部有上升渠道、有盼頭;三是實行管理崗職員晉級,類似於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政策,把事業人員的級別提上去、待遇提上去。
街道辦對應的同級政府就是鄉政府。
鄉鎮政府事業編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四中心等單位,這些單位有的是縣局派出單位,比如財政所、國土所、獸醫站等,有的是鄉鎮內設機構,比如經濟發展中心、農業服務中心、民政站等,有的鄉鎮事業編幹部編制可能在一個沒有實際存在的事業單位,也就是我們說的混編混崗事業人員,也有可能在鄉鎮的各個內設部門內工作。
鄉鎮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基本上都被劃為了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像財政所、自然資源所、司法所、統計站等並沒有被劃為行政類事業單位,雖然他們工作性質幾乎和局機關工作相同。
將七站八所合並成為執法中心,但是編制還是事業編。
街道是公務員單位,不存在下轄其他各類所站的情況,因為各類專業局就在縣上…等這次改革後,若要嚴格履行改革標准,那崗位上的事業編人員只能被分流到其他崗位,繼續從事事業編的本職工作。
街辦下屬某服務中心劃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參公。
分流了!街道就是公務員了!沒其他編制!以後也沒有參公編制!
一般來說,現在的機關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均屬於減員增效的改革,都要減少公務員或參公編制數量。街道辦事業編也一樣,會分流,大部分事業編會保留,但也會有一部分管理崗會參公!
1、就目前改革方向看,不要心存幻想,不會參公。
2、一般都會保留原有編制進行改革,但可能會混編混崗,也就是你可能以事業身份在行政單位借調。
3、目前最有希望參公的主要以綜合執法類為主。
祝好運。
這個要看你從事的崗位了,比如社保所,農服中心,文體中心等單位,基本不會參公,但是各類執法部門還是有很大概率參公,比如文化執法支隊,市政執法支隊,國土執法支隊等,因為現在這些執法支隊都還在等國務院的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很大概率參公,還有一類就是省市等部門已經參公,但基層相對應的部門還沒參公,這個也有可能辦公,比如國庫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其它的概率幾乎為零。
Ⅸ 江蘇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職責任務確定、編制核定,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
(一)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二)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
(三)各級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
第三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社會公益事業發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制。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分類管理、總量控制、動態調整。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職責,並對下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 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設置的事業單位以及核定的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設置崗位、配備人員、核撥經費、辦理法人登記及社會保障手續的依據。
第二章 機構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機構管理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
(二)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設(分支)機構、經費渠道、舉辦單位的確定和調整。
第七條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二)有明確的職責任務和舉辦單位;
(三)有合法穩定的經費來源、規范的機構名稱和固定的場所;
(四)有資格、資質許可要求的,還應當具備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許可條件;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新增社會公益事業事項可以由現有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力量承擔的,不再新設事業單位。
第八條 設立事業單位,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關於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設(分支)機構、經費渠道、舉辦單位、編制員額、編制結構、領導職數的建議;
(二)設立事業單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報告;
(三)具備資格、資質許可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事業單位職責任務的確定,應當區別於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體現公益屬性。
除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外,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管理職能。
第十條 事業單位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准確反映其承擔的職責任務,並與行政機關、企業和社會團體的名稱相區別。
事業單位一般稱院、校、所、台、站、館、中心等,可以冠地域名稱或者舉辦單位名稱。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的規格確定,應當符合其自身特點;在符合事業單位自身特點的規格制度建立前,可以參照行政機關的級別確定事業單位的規格。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根據機構規格、編制數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設置內設(分支)機構,並確定內設(分支)機構的規格。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經費渠道,應當在事業單位設立時根據其職責任務等情況,確定為全額撥款、差額補貼或者自收自支,並隨其職責任務等情況的變化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由舉辦單位管理;屬於兩個以上舉辦單位共同設立的,應當明確一個主要舉辦單位和各舉辦單位的管理許可權;屬於委託管理的,應當明確委託管理關系。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請調整:
(一)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設(分支)機構、經費渠道、舉辦單位等需要變化的;
(二)合並或者分設的。
第十六條 調整事業單位,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建議;
(三)原機構編制批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申請撤銷:
(一)上級決定撤銷的;
(二)舉辦單位申請撤銷的;
(三)職責任務消失的;
(四)機構性質改變不再作為事業單位的;
(五)合並或者分設後原機構不再保留的;
(六)經批准成立的事業單位滿十二個月未組建或者未履行職責任務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銷的。
第十八條 撤銷事業單位,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撤銷的理由和依據;
(二)撤銷的方案;
(三)現有人員名冊及分流方案、審計報告、資產清算情況表等材料。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設立、調整、撤銷後,應當及時到機構編制管理機關辦理事業單位登記、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手續。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編制管理事項,包括編制員額、編制結構和領導職數的核定、調整。
第二十一條 事業編制的全國性標准,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事業編制的地方性標准,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依據標准,結合實際情況,核定事業單位編制;無標準的,根據事業單位的職責任務、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情況核定。
第二十二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合理確定事業單位的編制結構。
事業單位編制用於配備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二十三條 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對下級事業編制總量和結構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領導職數應當根據其職責任務、工作需要和編制員額情況核定。
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因職責任務變化需要調整編制的,應當由舉辦單位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事業單位編制及其使用現狀;
(二)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三)調整的方案;
(四)原機構編制批文、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批准合並、分設的事業單位,應當重新核定事業編制;經批准撤銷的事業單位,原核定的事業編制應當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收回。
第二十七條 事業編制只能用於事業單位,不得與行政編制混合使用。舉辦單位不得自行調劑所屬事業單位編制。事業單位實有人員不得超出核定的事業編制。
第四章 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除機構編制專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外,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具體事項。
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具體事項,應當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序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專項辦理。禁止擅自設置事業單位和增加事業編制。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事業單位,不得對下級的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不得將下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作為評比、達標、表彰的條件。
行業標准不作為審批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撤銷或者調整規格、變更名稱、增掛牌子,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事業編制的核定或者調整以及內設(分支)機構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規格調整為相當於副廳級及其以上的,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按照規定程序報批;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撤銷或者變更名稱、增掛牌子以及事業編制的核定或者調整、相當於副廳級事業單位的內設(分支)機構等機構編制事項,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條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撤銷或者調整規格、變更名稱、增掛牌子以及編制的核定或者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由省主管部門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一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撤銷或者調整規格、變更名稱、增掛牌子,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事業編制的核定或者調整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事業單位所屬事業單位規格調整為相當於本級人民政府副局級及其以上級別的,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事業單位的設立、合並、分設、撤銷或者變更名稱、增掛牌子以及事業編制的核定或者調整等機構編制事項,由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的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審批許可權由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三條 鄉鎮事業單位限額及事業編制總量的核定和調整,由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在限額及總量內的鄉鎮事業單位機構編制調整事項,由所在縣(市)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四條 事業單位冠行政區域名稱的,由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使用「江蘇」字樣的,由省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需在「江蘇」後冠「中國」、「國家」、「全國」等字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由上一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重點社會公益事業項目需要辦理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參與項目立項的研究、論證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向本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的舉辦單位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下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向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如實提交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年度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與人員工資、社會保障、財政預算的協調約束機制。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准崗位、配備人員、核定工資和辦理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手續,財政部門列入政府預算並核撥經費,均必須在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設置的事業單位和核定的事業編制范圍內進行。
第四十一條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名制管理。事業單位應當實行定編定員,確保具體機構設置與批準的機構相一致、實有人員與批準的編制和領導職數相對應。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機構編制執行情況,辦理《機構編制管理證》年檢手續。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評估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執行情況和公益性職責的履行情況,並將評估結果作為優化事業單位結構布局、調整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對舉報人的情況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外,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其使用情況應當依法向本單位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直接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合並、分設和撤銷事業單位的;
(二)擅自改變事業單位職責任務、名稱、規格、內設(分支)機構、經費渠道、舉辦單位的;
(三)擅自增加、擠占、挪用事業單位編制員額和領導職數的;
(四)擅自突破編制結構設置崗位和補充人員的;
(五)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
(六)超出編制限額配備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
(七)違反規定干預下級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事項的;
(八)在申報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九)其他違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5日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發布的《江蘇省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Ⅹ 如何加強事業單位公職人員管理工作
熟讀事業單位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
第四條 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規章制度。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應當經工作人員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工作人員討論。
第五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按照現行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轄區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六條 事業單位根據功能、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合理設置崗位。
崗位應當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准和任職條件。
第七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
第八條 根據事業單位的功能和規模,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結構比例和等級標准。
第九條 事業單位崗位按照下列程序設置:
(一)事業單位制定崗位設置方案;
(二)主管部門審核;
(三)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
(四)事業單位在聽取工作人員意見後,由負責人員集體討論制定崗位設置的實施方案;
(五)組織實施。
第三章 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十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應當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確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公開招聘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擇優聘用。
第十三條 公開招聘考試內容包括招聘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考察內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專業素養、業務能力。
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信息;
(三)審查應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試、考察;
(五)體檢;
(六)確定擬聘名單並予以公示;
(七)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報批;
(八)訂立聘用合同,辦理聘用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內部應當通過競聘上崗的方式產生崗位人選。
競聘上崗採取個人自薦、民主推薦、組織推薦等方式,根據崗位的不同特點,運用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等方法。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建立人事關系,應當訂立書面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的單位代表;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聘用合同期限;
(四)崗位名稱、類別、等級、職責任務;
(五)工作地點;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七)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外,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培訓、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可以與新進人員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新進人員屬初次就業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一般訂立3年至5年的合同;對人員流動性強的崗位,可以訂立3年以下的合同;對相對穩定的崗位,可以訂立5年以上的合同。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目的訂立的合同,根據工作任務確定合同期限。
聘用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前款任何一種期限的合同。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工作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該工作人員訂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經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工作人員權利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聘用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聘用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聘用合同期滿,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變更聘用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聘用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各執1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聘用合同期限內,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能完成崗位職責任務,或者不能達到工作標準的;
(二)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
(三)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人事關系或者勞動關系,拒不改正的;
(四)嚴重失職,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違法違紀,損害本單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工作人員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工作人員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
(二)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單位合理調整其工作崗位的;
(三)工作人員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本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性工作人員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未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
(二)未依法為工作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後,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考入普通高等學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學習的;
(二)被錄用、調任或者聘任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後工作人員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與事業單位協商一致的,工作人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條 國家級重點項目技術負責人和主要技術人員,不得依照本條例第三十條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二條 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工作人員,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一)聘用合同期滿的;
(二)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
(三)工作人員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單位被撤銷、解散的;
(五)受到開除處分的。
聘用合同期滿,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業單位應當向工作人員支付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
(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除單位提出維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規定的對工作人員有利的條件續訂聘用合同,工作人員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五)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終止聘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經濟補償,根據工作人員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按1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工作人員支付。工作年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工作人員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工作人員月工資,是指工作人員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實際領取的月平均工資。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證明,寫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事業單位應當在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協助工作人員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該工作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訓
第三十七條 事業單位根據聘用合同和崗位職責,以服務對象滿意度為基礎,全面考核工作人員的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績效。
第三十八條 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實行單位內部評議與服務對象評價相結合,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採取個人總結、績效分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等符合單位和崗位特點的方法。
第三十九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聘期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2個等次。
第四十條 年度考核結果記入工作人員本人檔案,作為調整崗位、工資的依據。
聘期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訂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編制工作人員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四十二條 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納入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第四十三條 培訓經費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四十四條 事業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和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責任。
第六章 獎勵和處分
第四十五條 工作人員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在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將科研成果轉化為生產力,取得顯著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
(二)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促進社會文明進步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三)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護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長期紮根基層,愛崗敬業,履行職責模範作用突出的;
(六)在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六條 獎勵種類為: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榮譽稱號。
對受到獎勵的工作人員或者集體,頒發證書或者獎章(獎牌),並給予一次性獎金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條 對工作人員或者集體的獎勵,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獎勵:
(一)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
(二)申報獎勵時隱瞞嚴重錯誤的;
(三)違反規定的許可權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銷獎勵的,收回證書或者獎章(獎牌),追回獎金,停止享受有關待遇。
第四十九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違反政治紀律,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二)違反工作紀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三)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單位資財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降聘(撤職)、開除。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聘(撤職),24個月。
第五十一條 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決定或者審批。
給予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五十二條 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當年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受到記過處分的,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崗位等級聘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第五十三條 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被判處其他刑罰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給予降聘(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五十四條 工作人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形的,處分期滿後解除處分。
處分解除後,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因受到降聘處分降低崗位等級聘用的,不視為恢復原聘用崗位。
第七章 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五十五條 事業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
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組成。
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執行國家統一的政策和標准。
事業單位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分配。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特殊崗位津貼補貼。
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待遇。
第五十六條 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
第五十七條 事業單位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工作人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
第五十八條 工作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退休、退職。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五十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八章 人事爭議處理
第六十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 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原作出決定單位的上一級單位或者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提出申訴: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到處分的;
(三)被撤銷獎勵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條 原作出決定單位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後的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受理申訴的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三條 遇到聘用、考核、獎勵、處分、爭議處理等需要迴避事由的,有關人員應當迴避。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或者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進行崗位設置、公開招聘、競聘上崗的;
(三)違反規定不與工作人員訂立聘用合同的;
(四)違反規定與工作人員約定試用期和服務期的;
(五)違反規定確定或者給付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的;
(六)違反規定解除、終止聘用合同的;
(七)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規定向工作人員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考核、獎勵、處分等事宜的。
第六十五條 事業單位因錯誤的人事處理給工作人員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與其他單位尚未解除、終止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的工作人員,給其他單位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