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三期士官轉業安置到事業單位是不是應該給編制
事業單位目前正在改革中。原來也分為不同的財政收支的體制,自收自支、差額撥款和全額撥款。如果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未來都可能轉為企業化管理,那麼一旦被安置到這類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人事制度就由企業自己決定了,編制也不一定歸國家強制執行。所以請你說清楚你去了什麼樣的事業單位。如果依舊是國家財政撥款的單位,自然就應該給編制,沒有編制上面怎麼可能撥款他的工資呢?
『貳』 轉業士官進入事業單位是什麼編制
您好,當然是事業編了,謝謝。
『叄』 三級士官轉業,被分配到鎮政府,屬不屬於在編人員
屬於在編人員,但只是事業編制,不屬於行政編制。
士官轉業安置單位一般都是國有、集體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人。士官是安排到國企、集企當工人,其本身也是指令性的,享受的待遇與在編職工一樣。其編制不是問題,其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安置工作條例(試行)》。
企業、事業單位依法接收,士官轉業依法享受編制待遇。只是這個編制不像機關事業單位強調那麼突出罷了,且全國只有退役軍人享受政府安置的待遇。
(3)轉業士官鄉鎮事業編多久才能落編擴展閱讀:
士官轉業後,按照《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退休士官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項條件的,參照軍隊退休幹部的安置辦法執行;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條件的,在原徵集地或者直系親屬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轉業安置條件的,按退伍義務兵的接收安置規定執行。
士官退出現役離隊時,應辦妥黨(團)組織關系、供給關系的轉移手續,按照規定發給工資、伙食費以及各種補助費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費。到達安置地的縣(市)時,持批准機關的行政介紹信,到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確定服預備役的,並到人民武裝部進行預備役登記。
士官退出現役後,到安置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到前發生的問題,由原部隊負責處理;報到後發生的問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肆』 國家對轉業士官在事業單位沒編制的有何說法
滿十二年的士官是符合安置政策的,但安置到事業單位,是什麼編制,是由事業單位本身的編制決定的,而不是轉業士官或者轉業軍官的身份來決定。
比如A單位是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那麼不管是什麼途徑進入的,只要是正式進入該單位,那麼就都是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根據《兵役法》的規定:退役士兵包括退役志願兵和退役義務兵,退役志願兵包括服役滿十年的(作為轉業安置,稱為轉業士官)和服役不滿十年的(按城鎮退役義務兵安置,稱為復員士官)以及服現役滿三十年或者年滿五十五歲的作退休安置的退休士官;退役義務兵又分為農村退役義務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農村招收員工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伍軍人)。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退役時可以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2)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3)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4)是烈士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