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
法律分析:年檢通過後會在證書上貼年檢標,標上會標注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前需要再去年檢。年檢通過後,每年仍需上報年度報告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⑵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年度檢驗
事業單位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第六十六條 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二)資產損益情況;(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四) 績效和受獎懲情況;(五) 涉及訴訟情況;(六) 社會投訴情況;(七) 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第六十七條 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第六十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是否按照核准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五)是否自核准登記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後按時申請變更登記;(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准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九)有無塗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第六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後,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⑶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年檢不通過怎麼辦
事業單位將實行法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事業單位須於每年3月31日前依照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需公示內容包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載事項、開展業務活動情況、資產損益情況、社會投訴情況等。事業單位對年度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舉辦單位負責真實性、完整性、保密性審查;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指導監督年度報告公示工作。今後,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不再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上也不再粘貼年檢合格標記。證書有效期調整為5年。
⑷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應由哪個科室負責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應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工作流程
年度報告及審查工作,由事業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共同完成,大體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自查:事業單位應在規定的報送年度報告的時間之前,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空白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並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年度報告書》規定的事項,進行全面的自我檢查。
(二)填報:事業單位在自查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填寫《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在3月31日之前,將填寫好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連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收到事業單位報送的《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後,首先要審查其《事業單位法人年度報告書》填寫的是否規范(如是否按規定加蓋了有關部門印章等),提交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有效;不規范、不齊全的,要告知事業單位重新填報或補充提交有關材料。對填報規范,材料齊全、有效的,則進入實質性審查。
(四)做出結論: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審查情況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結論。對合格的事業單位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加蓋標記;對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做出相應處置。
事業單位年檢時應該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文件
(一)事業單位年度報告書;
(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三)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四)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五)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七)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無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⑸ 事業單位年檢需要哪些材料
事業單位年檢需要的材料如下:
1、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IC卡;
2、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表;
3、經辦人身份證;
4、企業委託書;
5、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6、事業單位證明需要材料。
⑹ 事業單位年檢應在什麼時間內進行年檢的具體內容主要有哪些
法人就是法律上授予一些組織的人格化稱呼,法人是一個組織,不是自然人。事業單位法人一般由國家舉辦,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或公共服務單位,如中小學校。公司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追究利益最大化的經濟組織,如電信公司、移動公司、石油公司、私人辦的其他公司等。事業單位到當地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一般設在人事局或編制辦公室)年檢;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檢。
⑺ 2022年事業單位年檢截止時間
截止時間是5月30日。
社保中心決定於2022年3月23日起至5月30日對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開展資格認證(年檢)工作,現就年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范圍:各機關事業單位已移交至社保中心的退休人員
二、年檢時間:2022年3月23日-5月30日。
年檢,即「年度檢驗」。本詞條介紹的是由《企業年度檢驗辦法》規定的企業年度檢驗,又稱「工商年檢」或「工商企業年度檢驗」。 [1] 國家工商總局2014年2月19日發出通知,自3月1日起正式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根據《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正式取代企業年檢制度。
⑻ 事業單位單位年檢怎麼辦
第一步: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向事業登記管理局申請,經受理審查員初審通過,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接收;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在當場或者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應當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對申請人的材料齊全、有效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作出是否接受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申請;需要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在15個工作日依法作出核准或者駁回申請的決定。
第三步:在10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需核實的除外),申請人到事業登記管理局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⑼ 事業單位法人年檢
以前都是1年一檢,一般在每年3月31日前,年檢通過後會在證書上貼年檢標,標上會標注有效期,有效期到期前需要再去年檢。今年開始改5年一檢了,今年年檢通過後,2019年再檢,但每年仍需上報年度報告書。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製作。
⑽ 已解決咨詢:用人單位不參加勞動保障年檢應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會被罰款,而且無法通過年度的質量認證審核和安全標准化審核。勞動年檢是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對所轄區域里的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情況每年進行一次全面監督檢查。
法律分析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系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勞動保障執法年審審驗證需要提交以下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證書原件;審驗報表、用人單位報審人員的身份證;上年度勞動保障執法年審手冊和審驗證;招用工錄用登記名冊,招用外籍或台港澳人員的出示外國人就業證、台港澳人員就業證,聘用離退休人員的出示離退休證、聘書,聘用兼職或外單位在冊人員的出示原用人單位相關證明及聘書;勞動用工登記證、職工名冊、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登記表、集體合同;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社會保險費繳費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