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行政迴避制度
行政迴避是指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在依法行使其職權的過程中,因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需要主動迴避,或者被申請迴避,以維護公正正義的一種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有權申請迴避。
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2. 迴避制度:我是事業單位出納,我有個侄子是本單位職工,請問下我這個算不算有違迴避制度,急急急~~~~~
這個不算違反迴避制度!
根據相關規定,迴避制度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3. 事業單位迴避制度近親屬范圍包括那些
01近親屬要求范圍
在事業單位中親屬迴避制度一般適用於任職招聘或者是事業單位考試等。在規定中親屬有屬於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和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相關人,這些人不能擔任雙方有關的直接隸屬同一個領導的職務或者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也不可以,凡是父母子女關系的,也不可以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的職務或有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也不可以,也不能夠擔任對方領導職務單位的人事工作或者相關的監察工作。主要是為了在執行上面更加嚴謹,不允許有包庇的行為,為了顯示公正程度。
02不可從事的崗位
在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如果是具有近親關系的,是不可以在聘用同一事業單位具有直接上下級的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也不可以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中,去聘用從事人事、審計、紀檢監察、財務、組織工作等崗位,也不可以聘用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以上的工作的相關機構正職崗位。如果有近親的親屬在參與崗位設置、公開招聘、聘用解聘、考核考察、獎勵、處分、交流、、人事考試、職稱評審、人才評價,招生考試、項目評審、成果評選等監管工作時,該人員需要進行迴避,不可以參加相關調查、考察、評議、討論、評分、審核等活動,也不可以採用任何的方式進行施加影響。
03隱瞞關系的後果
事業單位的迴避規定在原則上需要按照幹部的人事管理許可權進行設定,對於已經成立的專項工作組織邀請外單位人員的,由成立工作組織的單位根據實際的工作情況來進行許可權的設置。並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服從迴避決定,並且應該主動向單位報告應迴避的情形,如果有職工有需要迴避的情形,但不及時報告或者是有意隱瞞的,造成了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依法依規給予組織處理或處分。
事業單位迴避制度近親屬范圍包括那些
4. 會計制度中 迴避原則 具體是什麼
國家規定的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是指: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拓展資料:
會計制度(accounting system)是對商業交易和財務往來在賬簿中進行分類、登錄、歸總,並進行分析、核實和上報結果的制度,是進行會計工作所應遵循的規則、方法、程序的總稱。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即財政部)根據會計法制定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所屬財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在與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不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會計制度或者補充規定。
會計制度的內容,有詳有簡。詳細的會計制度應包括:會計憑證的種類和格式以及編制、傳遞、審核、整理、匯總的方法和程序;會計科目的編號、名稱及其核算內容;賬簿的組織和記賬方法;記賬程序和記賬規則;成本計算方法;財產清查辦法;會計報表的種類、格式和編制方法、報送程序;會計資料的分析利用;會計檢查的程序和方法;電子計算在會計中的應用,會計檔案的保管和銷毀辦法;會計機構的組織;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等。
5. 本地區事業單位招考條件中是否有關於迴避關系的限制,哪些關系構成迴避關系
看了各地市事業單位招考公告內容,不得報考條件之一里就包括了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崗位。而且在今年10月23日,人社部官網也發布了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要求事業單位人員必須服從迴避決定,該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考生報名前要看看,事關你的飯碗。
其實,任職迴避並不是什麼新鮮事兒,在公務員任職里早已存在,只是事業單位方面的迴避一直沒有明確。事業單位迴避,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崗位迴避、一是履職迴避。
崗位迴避,是指有關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任職相關崗位時,必須迴避;履職迴避,是指在特地的工作崗位或工作中,涉及的人員需要迴避。比如:有近親屬關系的招考單位人員或工作單位的人員,凡存在可能影響招考公平公正情形的,報考人員須迴避,不得報考該單位崗位。
迴避親屬關系,一般包括四類人員,分別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如堂兄弟姐妹)、近姻親關系(如配偶的父母以及兄弟姐妹)。
另外,正式編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如果有相關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單位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6. 會計中的「迴避制度」是什麼意思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於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迴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事實表明,在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系而通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已不在少數,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其必要性已經十分明顯。我國已有相關法規對會計人員迴避制度作出了規定,如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發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的……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審計、人事、財務工作」。
親屬關系是因婚姻、血緣或收養而產生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關系,他們之間通過父、母、夫、妻、兒、女、兄、弟、姐、妹、姑、舅、侄等稱謂來表示,他們之間在法律上和道義上都相互具有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義務關系,在家庭生活中表現為相互撫養的權利和義務;在一般事情上表現為比他人更為緊密的合作與支持;在工作和個人事業上,這種密切關系往往表現為相互提攜、相互支持;這就容易滋生用人唯親、相互利用甚至徇私枉法的弊端。所以,要實行迴避。
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屬親屬迴避的主要內容之一。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
因為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迴避。
7. 事業單位迴避制度規定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一)夫妻關系;(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法律依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迴避規定》 第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凡有下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事業單位聘用至具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管理崗位,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人員的事業單位聘用至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崗位,也不得聘用至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的內設機構正職崗位:
(一)夫妻關系;
(二)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親關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五)其他親屬關系,包括養父母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姻親關系。
8. 報考事業單位迴避制度
事業單位沒有法定的規定的迴避制度,但有的事業單位有自已制訂的迴避制度。
所以,你要了解一下單位的具體情況,如你所述,一般你是不能任職你丈夫副院長直接職責或下屬或者是財務類的主要工作。
目前公務員是有迴避制度的,具體規定如下條,你也可以適當參考一下:
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任職有迴避制度。
第六十八條 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9. 事業單位夫妻迴避制度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所以事業單位的副職領導,可以和妻子在同一家單位,妻子可以在丈夫不分管的部門任職,主要是避免直接聯系,防止發生內部作案,也是為了保護幹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