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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制轉業軍官怎麼安置

發布時間:2022-11-22 05:01:49

Ⅰ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總的原則1.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國家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在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立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機構。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是一項重要的政治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時完成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工作分配與就業1.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拓展資料: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黨委、政府下達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任務。需要增加編制、職數和工資總額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四條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Ⅱ 軍改後的轉業政策

法律分析: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Ⅲ 軍官轉業後分配去向和待遇

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擔任師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含科級以下文職幹部和享受相當待遇的專業技術幹部,下同)且軍齡不滿20年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採取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擔任團級職務的軍隊轉業幹部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轉業幹部,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享受安置地相應職務等級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待遇。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發給退役金。團級職務和軍齡滿20年的營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轉業時安置地同職務等級軍隊幹部月職務、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隊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為計發基數80%的數額與基礎、軍齡工資的全額之和計發。軍齡滿20年以上的,從第21年起,軍齡每增加一年,增發月退役金計發基數的1%。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的醫療保障、住房補貼等,按照安置地黨和國家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有哪些政策

一、國家的態度

要尊重要重視,軍隊轉業幹部是重要的人才資源,是建設的重要力量。為國家作出了犧牲和貢獻,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優待。

二、安置方式

1、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2、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三、擔任團級以下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軍隊幹部轉業安置計劃:

(一)年齡超過50周歲的;

(二)二等甲級以上傷殘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經駐軍醫院以上醫院診斷確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審查尚未作出結論或者留黨察看期未滿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的;

(六)被開除黨籍或者受勞動教養喪失幹部資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轉業安置的。

四、安置地點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已隨軍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2、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3、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4、夫婦同時轉業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轉業,留隊一方符合配偶隨軍條件的,轉業一方可以到留隊一方所在地安置。

五、安置政策

1、擔任師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以下職務且軍齡不滿20年的,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2、擔任團級職務的或者擔任營級職務且軍齡滿20年的,可以選擇計劃分配或者自主擇業的方式安置。

3、擔任師級領導職務或者擔任團級領導職務且任職滿最低年限的軍隊轉業幹部,一般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轉業幹部人數較多、安排領導職務確有困難的地區,可以安排相應的非領導職務。

4、自願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德才優秀的可以提職安排。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連續工作滿5年的,應當安排相應的領導職務或者非領導職務,對正職領導幹部安排正職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同級副職。

5、國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數的15%增加行政編制,所增加的編制主要用於安排師、團級職務軍隊轉業幹部。

六、轉業考試

1、對擔任師、團級職務的,採取考核選調等辦法安置;

2、對擔任營級以下職務的,採取考試考核和雙向選擇等辦法安置。對有的崗位,也可以採取競爭上崗的辦法安置。

3、到事業單位的,給予3年適應期。

Ⅳ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什麼方式安置

法律分析:退役安置

1.退役軍官安置

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轉業、退休、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進行妥善安置。

2.退役軍士安置

對退役的軍士,採取逐月領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創業、供養等方式安置。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服現役不滿規定年限,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

3.退役義務兵安置

對退役的義務兵,國家採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供養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領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服現役期間所作貢獻、專長等安排工作崗位。以供養方式安置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就業安置

1.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被評定殘疾等級和退役後補評或者重新評定殘疾等級的殘疾退役軍人,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意願的,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2.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招錄或者招聘人員時,對退役軍人的年齡和學歷條件可以適當放寬,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招聘退役軍人。退役的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烈士子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單位接收安置

按規定,國有企業應與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簽訂不低於3年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服現役10年以上的,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使用勞務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轉業軍官、安排工作的軍士和義務兵。

優先安置人員

參戰退役軍人;擔任作戰部隊師、旅、團、營級單位主官的轉業軍官;屬於烈士子女、功臣模範的退役軍人;長期在艱苦邊遠地區或者特殊崗位服現役的退役軍人,優先安置。主要是考慮到這幾類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貢獻,應當在安置環節體現出特殊的優待和尊重,彰顯國防貢獻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務保障越好的鮮明導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 第七條 國務院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軍人保障工作。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有關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軍隊各級負責退役軍人有關工作的部門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退役軍人保障工作。

Ⅵ 改制企業退伍軍人怎麼安置

法律分析:要分兩種情況對待:一是對於退役軍人具有安置資格安置到單位不滿三年的,可以退回民政部門安置辦重新安置。而是對於安置超過三年的退役軍人,那麼就是和同事一樣同等待遇。因為民政部門的安置,僅僅具有保證退役軍人、轉業軍人三年的穩定工作期限。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業安置工作的意見》退伍軍人安置新政策包括:1、各地各類單位接收安置責任。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比例不低於80%。2、崗位安置保質保量。3、放寬接收安置限制。明確士兵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隨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經本人申請,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安置。4、允許靈活就業。對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後又放棄的,允許選擇靈活就業。地方發給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提供扶持退役軍人就業創業的各項優惠政策。5、待安排工作期間享受保險政策保障。按照原有政策,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沒有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方面的政策保障。6、突出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一是提高待安排工作期間生活補助標准。二是規定接收單位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三是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業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接收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聘用合同。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不得出台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措施,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7、考核和問責工作落實情況。

Ⅶ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1、軍齡不滿10年的不再安置,採取買斷的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服役津貼6個月工資。
2、軍齡滿10年干齡滿6年但軍齡不滿16年的,採取應金制,前10年每年3.2萬,10年後按每年5.4萬計,並給予解決住房問題,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轉業後每月發工資的百分比(根據服役年限和立功情況)、醫遼保險金自己交;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3、軍齡滿16年的採取自主擇業(退役金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發全工資的百分比,並解決住房和醫療問題),也可選擇計劃安置(參加公務員考試,立功的加分,考試分低者自主擇業)。
4、軍齡滿25年的也可選擇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軍齡。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全國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會同解放軍總政治部編制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國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中央和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劃,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編制下達。

Ⅷ 軍官轉業政策

1.對退役的軍官,國家採取退休、轉業、逐月領取退役金、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轉業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據其德才條件以及服現役期間的職務、等級、所做貢獻、專長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職級。服現役滿規定年限,以逐月領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月領取退役金。以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准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轉業安家補助費。按幹部轉業時的職務、等級發放。對正師職(正局級、專業技術6級)以下軍官和文職幹部,服現役11周年以下的,發給4個月的本人原工資;超過14周年的,從第15年起,服現役每滿1年再增發0.5個月的本人原工資;服現役時間按周年計算後,剩餘月份可按滿周年的標准計發。轉業生活補助費。正師職、專業技術6級、正局級以下軍官、文職幹部連續軍齡在8-9周年的,發給3個月的本人原工資;9周年以上的,每滿1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原工資,但最高不得超過16個月的本人原工資。連續軍齡不滿8年的幹部和執行地方工資標準的幹部,轉業時只發給安家補助費,不發給生活補助費。計發轉業費的軍齡時間,從批准參軍之日起,至下達轉業命令時止。二次入伍的幹部,第一次入伍的軍齡不計發轉業費。原在地方工作的時間,不得按軍齡計發轉業費。士官的轉業費,報領證,由財務部門將轉業費直接發給個人。
軍官轉業政策的要求?
1.軍齡不滿8或干齡不滿3的軍隊幹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推薦關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齡滿3或軍齡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軍隊幹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並由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審批後方可辦理。2.軍齡在16以上(含16)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3.師以上(含副師職)幹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以上或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總結:根據上述的材料可知,我國對退役軍官有著及其優厚的轉業政策,不僅包含就業,而且還有優厚的補貼政策,充分體現到了國家對於退休軍官的尊敬與關注。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軍事行政法規。2001年1月19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分為總則,轉業安置計劃,安置地點,工作分配與就業,待遇,培訓,社會保障,家屬安置,安置經費,管理與監督,附則。共11章70條。

Ⅸ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1.軍隊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入伍時所在地區就近安置。入伍地是遠郊區,但其配偶在市區工作的,可適當照顧,在其配偶工作地區就近安置。
2.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軍隊轉業幹部本人的具體條件,參照其原在部隊的職務,分配適當工作。師、團職軍隊轉業幹部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應分別享受局、處級幹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3.接收單位應當妥善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軍隊轉業幹部的建房補助費,必須用於解決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不得挪作他用。各單位以工齡為條件分配住房時,應將軍隊轉業幹部的軍齡合並計算為本單位的工齡,並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優先照顧。
4.公安、人事、勞動、編制、財政、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採用有效措施,支持和保證軍隊轉業幹部接收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行政、事業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的,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其行政事業編制;企業事業單位接收轉業幹部的,由勞動、人事部門相應增加其工資總額。
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需要增加的行政事業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際接收人數相應核撥。
5.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排,原則上由接收單位負責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
6.除對口安置的專業技術方面的軍隊轉業幹部外,人事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收單位,應在軍隊轉業幹部報到後,組織3至6個月的崗前培訓。在培訓期間,軍隊轉業幹部享受所在單位規定的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 軍隊幹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幹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Ⅹ 轉業安置政策

.根據軍轉干安置政策規定來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是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兩大渠道。很多轉業幹部都希望安置到黨政機關,黨政機關也非常需要軍轉幹部。
再來就是,軍隊的許多單位和崗位與地方事業單位是大體相通的,如院校、醫院、科研院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以及某些後勤保障等單位,許多專業技術幹部的專業技術職稱也都是按照國家統一標准評定的,所以說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對軍轉幹部來說並不陌生。從軍轉安置實踐看,事業單位非常適合軍轉幹部,軍轉幹部到事業單位也能發揮重要作用。
家屬安置:
1.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的工作,安置地黨委、政府應當參照本人職務等級和從事的職業合理安排,與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安置,發出報到通知。調入調出單位相應增減工資總額。
對安排到實行合同制、聘任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應當給予2年適應期。適應期內,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違約解聘、辭退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2.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配偶、子女符合就業條件的,安置地政府應當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幫助其實現就業;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經濟實體的,應當在政策上給予扶持,並按照國家和安置地促進就業的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3.軍隊轉業幹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隨調隨遷,各地公安部門憑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遷移、落戶手續。
隨遷子女需要轉學、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排;報考各類院校時,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軍隊轉業幹部身邊無子女的,可以隨調一名已經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辦理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和轉學、入學習事宜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4.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已經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其社會保險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並轉移或者繼續支付。
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按照國家和安置地有關規定,參加醫療、養老、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三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查明事實,經同級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發展改革、公安、退役軍人工作、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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