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業編制服務期滿了以後會怎樣
【法律分析】:一般來講絕大部分工作人員試用期過後都會轉正的,其具體流程如下,工作滿一年後,由單位領導(一般是各位局長或者主任級別的,不會涉及其他科室科長)內部開會討論,討論結果提交區委組織部,最後由區委組織部開會決定去留,單位領導的意見很重要,但也不是決定因素,像這種情況我建議少說多做多學,1年的時間很多工作就是從頭學都來得及,關鍵看1年後給領導留下什麼印象,只要到試用期滿的時候能做好本職工作就沒有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㈡ 事業編簽合同到期了咋辦
法律分析:一般事業單位合同期滿後如果在工作上沒有太大問題,單位是會續約的。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國家《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後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系」,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我考上事業編五年服務期到了,想去考其他單位,我必須先辭職嗎
這個問題不用擔心。服務期內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考上公務員後隨時可走,所有單位必須為公考放行,這是原則問題。除非你所在的事業單位離了你就不轉了,也就是說你在單位是獨一無二的頂樑柱,離了你,單位就要倒閉。在這種情況下,單位領導會親自找你談話,許以豐厚的報酬或給予提拔,如果你不願意,單位無權不放行,也不敢不放行。樓主,如果你真是頂樑柱,建議你不要離開,因為事業編制工作人員提拔到一定級別,是可以調任公務員崗位的。給你舉個例子,你就會明白所有單位都要為公考和選調(公務員選調)放行了。我有一個同批考入公務員隊伍的「同年」(他是一個考試機器),2005年,他被分配在鄉鎮黨政辦工作。2006年,他參加市直機關公務員選調,考入市國資委,所在鄉鎮不僅放行,還搞了一個較大的歡送儀式。2007年,他再次參加公務員選調,考入市委組織部。市國資委主任親自找他談話,希望他能留下,並許諾,如留下,立即提拔副科級實職即副科長。他考慮再三,還是選擇離開。市國資委再次歡送放行,半年後,他被任命為組織部農村幹部科副主任科員,專管農業縣、區四大班子領導考核調整,可以說級別不大,權力不小。2008年,他又參加省直機關公務員選調,考入省商務廳。市委組織部領導又找他談話,許諾如留下,立即提拔副科長,並掛主任科員(正科級),並開導他,雖然是省廳,未必比市委組織部強。他斟酌再三,選擇留下(我事後考慮,他沒有背景,父母都是農村小學的教師,想被提拔,只有不斷地往更高層次的機關考,才有機會,否則哪會輪到提拔他)。當年,他副科級幹了不到一年半就破格提拔為主任科員、副科長。2010年過年前,他請我們幾個同年吃飯,這時已經是科長了。2011年市委選拔副縣級幹部,他報考的是我現在工作的區的副區長,結果筆試第一名,面試還是第一名。2011年夏天的時候,他來我區上任,擔任副區長(排名第六,也就是最後),分管衛生、文化、教育、質監、電視台、計生委、食品安全等。隨後的兩年,排在他前面的五個副區長,有三個調到市裡任職,一個是民主黨派人士,所以,今年他在副區長中排名第二,區委常委、副區長。他今年才31周歲,而且據傳,現任常務副區長要調任其他縣區,很快他就可以接任了。這樣來看,要不了40歲,就能擔任區委書記。正常發展來看,退休前當個副省長都有可能。請樓主綜合考慮,我的意思是事業單位如果重視你,你的機會或許更大。在地級市,干到事業編制副縣級就可以直接擔任副縣級的公務員崗位了。例如:市文化館館長(事業編制副縣級)可直接重用為文廣新局副局長或副縣長副區長等。
㈣ 濟南事業編服務期最後一年可以走嗎
一般不可以,服務年限內,除遭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否則不能申請辭職。
事業編的人員在服務期限內有以下幾種情形是不能辭職的:
(1)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
(2)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
(3)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4)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㈤ 事業編合同期滿後怎麼辦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後,因未續約而需要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適用以下兩種情形:
1、事業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事業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事業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在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㈥ 事業單位服務期限滿了必須得走嗎不走可以嗎
事業單位在簽合同時也可以約定服務期限,如果約定了服務期限,提前辭職是要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但不存在單位不放人的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服務期,則可以隨時辭職。
㈦ 事業單位編制最低服務年限到了怎麼辦
事業編最低服務年限到了該怎麼辦,我覺得應該是兩手准備。
可以繼續聘任。
㈧ 考上事業單位五年服務期,五年過後還屬於體制內嗎
當然屬於,參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條例
第四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第十三條
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第十四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事業單位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