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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見習期沒績效工資怎麼辦

發布時間:2022-11-19 11:27:06

❶ 事業單位見習期有陽光工資嗎

1、見習期期間執行以下工資標准: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1460元,大學專科畢業生1660元,大學本科畢業生178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1940元。


2、見習期期滿後,按所聘專業技術崗位或管理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高中和中專畢業生執行2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專科畢業生執行5級薪級工資標准,大學本科畢業生執行7級薪級工資標准,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

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9級薪級工資標准。 

3、但是,新參加工作的獲得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執行初期工資。其中,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217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資標准為2400元。明確崗位後,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准,薪級工資分別執行11級和14級薪級工資標准。  

4、除了見習期(初期)工資,見習期人員還有見習期期間的績效工資、住房補貼、物業補貼等工資項目呢。當然啦,轉正後,就要按照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工資項目啦。  

❷ 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沒有績效工資的,過了試用期後沒有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❸ 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

法律分析: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沒有績效工資的,過了試用期後沒有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❹ 事業單位試用期有績效獎金嗎

事業單位試用期沒有績效獎金。
績效獎金,也稱一次性獎金,績效工資的實質是「崗位價值押金」。是根據員工的績效考核結果給與的一次性獎勵,即企業在人崗不完全匹配的情況下,將員工對應的崗位薪資水平分拆成兩部分,一部分固定發放,一部分則根據績效調整發放。績效獎金對於績效不良者不會進行罰款。
現代企業的薪酬結構主要有三大部分構成:工資、績效、獎金(年終獎金與特殊專項獎金)與福利(法定福利與企業補充福利)。
薪酬結構具體如下:
1、企業平均績效獎是指企業前一個月或一個季度的利潤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等級平均再分配;
2、崗位績效獎一般是指部門利潤收入的一定比例進行的分配,沒有收入的配合服務部門則採用一定的標准進行平衡。
企業決策層在決定是否採納績效工資時,應該注意的是。績效工資制度沒有違背組織的宗旨,有利於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能提高企業的績效。
績效獎金的優點包括:
1、將個人的收入同其本人的工作績效直接掛鉤,會鼓勵員工創造更多的效益,同時又不增加企業的固定成本;
2、嚴格的、長期的績效工資體系是一種有效的方法,讓公司不斷改進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提高員工績效;
3、這種方法使績效好的員工得到了獎勵,同時也能獲取、保留績效好的員工。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負有事業單位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❺ 實習期有沒有績效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後的80%。

另外,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是還需要注意試用期的約定是不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在一年以內的,試用期小於一個月;在一年到三年的,試用期小於二個月;簽訂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六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❻ 試用期有績效工資的嗎

試用期有績效是否有工資分具體情況: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
2、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後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❼ 公務員試用期有績效獎嗎

公務員試用期是沒有績效獎的,新錄用的公務員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應屆畢業生,另外一種是有工作經歷的。一般沒有工作經歷的沒有具體的定級工資,一年見習期滿之後,才可以享有定級工作。但是如果有工作經歷,便可以享受幹部身份轉正定級工資。
公務員試用期是沒有績效的,但是卻可以享受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同的員工享有的福利待遇也會有所不同,具體要以實際情況為准。公務員試用期是有年終獎的。一般的規定是根據當年上班天數折算年終獎。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履行公務員法規定的義務,享有公務員法規定的相應權利,其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間,勞動關系處於不確定性,享有與其他職工一樣的勞保福利待遇。在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人員屬於在編的人員。試用期一般為一年,試用期滿前會要填表審批轉正,本人還要寫自我鑒定等,單位要寫組織鑒定。試用期已經存在了人事關系,至少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計入了勞動合同期。試用期也可以稱為准在編人員或准合同關系。
一、公務員試用享有的工資級別
1、沒有經歷的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在試用期間執行的是試用期的工資標准,工資的確定主要根據職務、工作時間等因素按照同等條件人員低一檔確定。
2、有工作經歷的新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參考錄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錄用後擬任職務確定工資。原則上應該略低於本單位正式任職的同等條件的人員。
二、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准
1、公務員在試用期的工資是有一定的標準的,一般應該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來確定,工資不低於同等級別正式員工的百分之八十。
2、公務員試用期定級與不定級的工資待遇也會有所差距,所以,工資方面也會有所不同。定級的工資會相對較高一些,而未定級的則工資相對較低。
3、公務員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也不得低於轉正員工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❽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

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發放標准如下:
1、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
2、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3、新錄用人員見習期的工資待遇,按照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三部分進行發放。
符合什麼條件可以辭退員工
可以辭退員工的條件如下:
1、在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將員工辭退;
2、用人單位符合規定的經濟性裁員條件要求的,可以將滿足條件的員工辭退,但此時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3、可以證明員工有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將員工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❾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試用期有績效工資嗎

事業單位見習期人員沒有績效工資,見習期通常屬於學習和適應的時間段,用人單位在該期間通常是發放定額工資,

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規定,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事業單位見習期沒績效工資怎麼辦擴展閱讀:

績效工資分配方式:

根據公司現實情況和公司發展需要,公司的績效工資分配可採用以下多種方式分配:

一、僅對員工個人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進行考核和分配

如果公司無法按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但員工已有既定績效工資額度(默認該額度有效合理)的情況下,本方案僅能對該額度進行考核,即: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系數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既不與公司效益掛鉤,也不與部門業績有關,僅取決於自己的考核系數,除非他的考核成績在100分以上,否則,很難拿到既定績效工資的全額。

二、在方案一的基礎上考慮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

假設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經營效益或其它科學方法核定公司每月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的情況下,則可在上述方案一的基礎上,讓員工的績效工資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掛鉤,分配方式如下: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員工考核系數×公司效益系數

其中,公司效益系數=月公司可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

公司既定績效工資總額=∑(員工既定績效工資額度)

該方案中,員工的績效工資雖與公司效益和個人業績掛鉤,但仍與部門業績有關。在暫時無法按這種方式的預算和核算的情況下,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可先由公司領導根據公司月度目標和效益的實現情況直接核定。

三、在方案二的基礎上再考慮與部門業績掛鉤

如果員工績效工資要與部門業績掛鉤,則績效工資首先需要根據部門考核成績在部門間進行一次分配,然後再根據員工考核情況在部門內進行二次分配。

(一)部門績效工資分配(一次分配)

部門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部門加權價值×部門月度考核系數)]×某部門加權價值×該部門月度考核系數+某部門月度獎罰金額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二次分配)

員工月度實得績效工資=部門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系數)]×某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系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考慮不同部門和不同崗位的工作價值不同,需要用到部門加權價值系數和員工崗位價值系數。其中,

部門加權價值系數=∑(該部門員工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人數)

崗位價值系數需要通過崗位評價產生,而崗位評價是薪酬體系設計的核心基礎工作之一(薪酬體系需要根據崗位價值系數進行崗位工資定級),不屬考核體系的范疇。未做專門評價之前,可採用「崗位價值系數=員工工資÷人均工資」來計算。

如果公司認為現有員工工資額度以及據此計算的價值系數均不合理的話,則需要通過重新進行薪資設計加以解決。

在該方案中,公司將績效工資首先分配到部門,再由部門分配到員工。同前面的方案相比,員工的績效工資不但與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系數有關,同時也與部門業績有關,幅度也要大得多。

且績效工資總額完全可控,並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

四、在方案三的基礎上考慮將部門經理與員工的考核和績效工資分開進行

通常,部門經理均是與員工一起分配獎金,這樣容易導致部門經理在考核員工和處理個人利益時左右為難。那麼,將部門經理的考核和分配放到公司層,使之與員工考核和分配分開,可以讓部門經理的利益與員工利益分開,有利於部門經理客觀公正、放開手腳來管理、評價和考核員工。

該方案中,公司需要從每月可分配的績效工資總額中拿出一定比例(a%)的額度作為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來分配。另外(100-a)%再在員工中進行分配。

(一)部門經理績效工資分配(a%)

某經理月度績效工資=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各經理崗位價值系數×各經理月度考核系數)]×該經理崗位價值系數×該經理月度考核系數+某經理月度獎罰金額

其中, 部門經理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公司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a%

a% =∑(部門經理崗位價值系數)÷∑(全部經理和員工崗位價值系數)

(二)員工績效工資分配(100-a)%

根據公司個別部門員工較少,部門業績可能主要由部門經理完成的實際情況,本方案員工績效工資分配考慮了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兩種方案。

(1)之一,一次分配,適用。

一次分配要求由公司對所有員工進行統一評價和考核,否則考核系數不可比。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人數×員工月度考核系數)]×某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系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如果員工考核交由部門經理做的話,必須按方式三的方式進行二次分配,如果仍然只做一次分配的話,則只能像方案二一樣,僅能對績效工資理論值進行考核。

員工月度績效工資=員工可分配月度績效工資總額/[∑(員工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人數)]×某崗位價值系數×該崗位員工月度考核系數+某員工月度獎罰金額

該方案中,員工績效工資主要取決於公司總的經營效益和員工自己的考核系數,而部門業績(完全由部門經理負責)無關。前者能自動將績效差的員工的績效工資直接轉移到績效好的員工,員工的績效工資不可明確預知,幅度較大。後者績效工資在可預知的理論值上下浮動,幅度也較小。

另外,該方案中的工資總額也不完全可控,可能有小副波動。如果評價系數大於1的員工多於小於1的員工時,會出現超支,反之則會出現節余。需要有工資調劑方案,超支從哪裡開支,節余的未分配績效工資總額又放到哪裡。

(1) 之二,二次分配,將來部門大了可用

參見方案三。同方案三相比,唯一的區別就是將部門經理的績效工資劃出去了。

績效工資影響因素:

1、績效工資要有具體的兌現日期並且要及時兌現,不能拖時間,例如,應該在每月的5日發的,就不要拖到6日,如果有特殊原因延遲的應該向員工解釋清楚。

使得員工有清晰、具體的期望。公司向員工傳遞的信息是:績效工資制度是嚴格的做高績效的員工,你會及時得到回報。這樣的績效工資制度創造了高效員工得到回報的環境,成為塑造企業文化的動力。

2、在績效指標合理的前提之下,我們主張「績效工資/固定工資」的比例應該加大。例如,可以是100%,甚至150%,那時候,員工就會干勁沖天,更加努力的為公司創造財富了。

3、整個公司的員工都要有績效工資,不能有些人(例如業務人員)有,有些人員沒有。應該讓員工明白公司中的任何一個人,只要努力了,績效提升了,公司都會知道並且會獎勵該員工。員工的績效是公司所有員工如果只有1%的利潤,也要分到每一個人。

4、在公司制定績效工資體系時要讓所有的員工都參與,參與的過程是一個很好的溝通和培訓的過程,也是讓公司和員工發現問題和樹立成功實施信心的過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績效工資

❿ 試用期有績效工資的嗎

法律分析:
一、勞動者在應聘用人單位後,用人單位可以給該勞動者設置試用期,試用期員工有績效工資,試用期的工資一般比正式工的工資要低。試用期期間的考核,是用人單位對試用員工能否轉正的考察,和試用期工資沒有直接關系。試用期員工有沒有績效工資要看當時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果合同中約定由績效工資,則用人單位就應當在試用期期間支付勞動者績效工資。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績效工資需要根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了績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給勞動者發放,如果沒有約定,勞動者則不享受績效工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績效工資的,在試用期的勞動者的工資是勞動者轉正後的8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衍生問題:
試用期兩個月被辭退有補償嗎?
公司是需要進行賠償的,具體情況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2個月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用人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但要支付相應的工資。
2、試用期辭退也需要履行相應的考核程序並且提供考核標准和結果。無理由辭退或者辭退時的理由並不能符合法律規定的辭退條件的,就有可能涉嫌違法辭退。違法辭退的後果可是要支付勞動者2N的賠償金。
3、但是因為只有2個月,所以補償金為半個月工資。如果公司違法解除,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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