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單位在我國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是什麼
事業單位的基本社會作用事業單位是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物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因此,事業單位具備基本的社會作用,即:社會服務作用、社會溝通作用、社會評價作用、社會調節作用和社會保障作用。
事業單位在中國轉型時期所擁有的獨特作用中國經濟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形成政府在宏觀層次上管理社會、規范市場,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社會高度自律並制約政府的新型格局。我國各類事業單位已經參與到各種體制變革中,擁有以下獨特作用:
B. 事業單位建立的初衷是什麼
事業單位建立的初衷是為了補充公務員或行政力量不足而設立的,這是事業編建立的主要目的之一。
C.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意義和難點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即「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
意義:無論是出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還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無論是旨在提高公共服務質量,還是加強社會建設水平,事業單位改革都已是刻不容緩了。改革要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深化機制體制改革為核心,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難點:改革面臨利益的權衡。我國的事業單位有數十年歷史,中間又歷經從計劃向市場的轉軌。復雜的歷史沿革形成了盤根錯節的利益格局、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如何協調好利益既是改革的重點,也是改革的難點。
四大難點:一、改革動力仍然不足
事業單位改革實質上是政府自身改革,但目前改革動力仍然不足。一方面,從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的目的出發,社會公眾均對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持積極態度。另一方面,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對改革仍存在遲疑或觀望態度:首先,部分主管部門不願意改革,一旦改革將導致其利益受損,因此改革積極性不高。其次,有的部門領導習慣現有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對事業單位改革後的發展有擔憂和顧慮,缺乏改革信心;有的則擔心改革帶來不穩定而不敢改革。
二、相關配套政策有待完善
完善的配套政策是順利推進改革的保證。而改革的相關優惠政策主要由中央確定,地方政府難以提出相應的激勵機制和政策。目前,組織人事、收入分配、社會保障、財政管理等配套政策還不十分完善,成為制約改革順利推進的瓶頸。
三、現有法律法規和制度滯後
現有體制和法律法規框架下建立新的制度缺少法律支撐,而且相關部門目前對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缺乏深入研究,難以及時為實踐提供指導,導致改革推進難、到位難,影響了改革正面效應的發揮。事業單位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撐,理事會的決策機構定位與黨管幹部原則需要探索和研究銜接政策等等。
四、社會力量參與不足 目前國家公益服務提供或財政投入雖然有了大幅的增加,但還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社會事業的舉辦主體還是以國家為絕對主力,社會力量還沒有充分進入社會事業發展領域,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積極性還沒有充分發揮。促進社會力量舉辦公益事業,不僅可以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使人民群眾有更多的選擇,而且有利於打破壟斷,對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產生壓力,形成相互競爭、共同發展的局面。
D. 行政事業單位對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有什麼作用
事業單位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其范圍覆蓋各個行業,從業人員數量僅次於企業,是我國第二大社會組織。事業單位集中了我國大部分專業技術人才,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佔有重要地位。事業單位因應於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面臨著一系列的問題,亟需以深化改革來解決,當務之急是明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與思路。
關鍵詞:事業單位 改革 目標 路徑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的推進,加快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也日益顯得迫切。事業單位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與發展的重要力量,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深化事業單位改革是繼國有企業改革、政府機構改革之後,中國面臨的又一項重要任務。」近些年來,各地方和部門紛紛進行了一些事業單位改革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整體上說,我國事業單位改革並未取得實質性的突破。顯然,如果不對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問題弄清,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改革也就很難順利推進並取得實質性進展。
一、我國事業單位現狀
我國的事業單位大多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產物,主要提供教育、科研、文娛、醫療、體育等公共服務職能。產生於特定時期的我國事業單位,在鞏固國家政權,發展國民經濟,繁榮社會主義文化,滿足人民群眾基本生活需求等方面作出過巨大成就,並將繼續發揮它獨特的作用。但傳統的事業單位隸屬於政府,是政府權力的衍生物,具有經費依靠國家財政、高度的社會福利取向、人員編制、機構設置行政化、典型的官辦官管官養等特徵。長此以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與之相適應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具有明顯滯後性和復雜性特點,並且日益暴露出許多突出的問題。
有關專家認為,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弊病表現為事業單位行政化。一是事業經費供給化,這種撥款方式使事業單位沒有預算方面的壓力,事業撥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需要,而不是事業產出的效果。事業單位一經設立,其幹部和人員由國家統配,經費由財政統包,任務由上級統分,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對效率低下的一種獎勵。二是事業運行機制的行政化。長期以來,事業單位在組織形式、管理方式、人事制度、社會福利制度等方面基本沿用行政單位的做法,政府部門往往採用行政命令、指示等手段來直接領導和管理所屬的事業單位,這種管理體制缺乏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使事業單位在服務的發展中完全處於被動的地位,完成指令而不是創造性地提供服務,便成為事業單位的主要使命,而自身由於自主權不到位,缺乏應有的生機和活力。三是領導體制模式化。目前,事業單位領導體制的模式較為單一,多數事業單位領導的任用都實行單一的委任制,這種領導體制當然便於政府主管部門對事業單位的管理,但缺陷也顯而易見:一方面,它難免造成權力向政府主管部門集中,抑制事業單位的工作積極性與創造性;另一方面,由於事業單位行政首長的權力只來源於上級主管部門,在事業單位內部難以形成橫向和自下而上的監督機制與民主決策機制,特別是隨著事業單位自主權的逐步下放,這種現象更易出現。
二、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選擇與改革取向
從目前來看,我國的事業單位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仍然並將繼續佔有重要的地位。那麼,解決現有事業單位存在的諸多問題和弊端必須依靠改革,但改革的方向不是也不可能取消全部事業單位,而重點在於如何來劃分事業單位的類型以及如何對其進行調整和規范。這是在對事業單位改革進行目標設計時必須考量的問題。
中山大學王樂夫教授認為,按照事業單位承擔的功能,可以將事業單位的改革定位於三個方向:一是朝向政府的一極發展,二是朝向企業的一極發展,三是定位於在政府與企業的兩極之間。具體說來,就是將事業單位分為三類:一是行政執行類,二是企業化經營類,三是社會公益類。在這三類事業單位中,行政執行類事業單位可以有條件地逐步轉向政府機構;企業化經營類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的發展狀況逐步確立企業法人身份;社會公益類事業單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既不能由市場包辦,又不能由政府包攬,因此可以保持事業法人的身份。
1、改革的目標選擇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因此,對事業單位進行改革的目標選擇在於建立一個能夠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精簡高效、結構合理的現代事業組織體制,改革後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應當更有利於改善公共服務的質量、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盡可能滿足社會各方面的需求。社會事業組織體制是指社會事業由誰來辦、怎麼辦的基本制度模式。因此,事業單位改革的實質是對現行社會事業體制的重組;對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設計,必須放在社會事業組織體制改革的宏觀背景下來考察。
因此,對事業單位的劃分首先要理清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重新界定政府職能,劃分事業單位的職權范圍,從而為事業單位的改革作好鋪墊。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應該把現在的事業單位分成三個類型:執行政府職能的法定單位,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可以企業化運作的營利單位。這三個類型中,只有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基礎保持事業法人的身份,法定單位轉變成政府機構,營利性單位則變成企業法人。除了法定機構之外,所有單位都取消行政級別。法定機構執行政府管理和執法職能,完全由國家提供財政支持,它們可以根據所提供的服務收取適當的用戶費用,如護照的成本費或者罰款收入,但所收取的費用全部收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企業化的營利單位,政府不再提供財政支持,但是如果國家有科研、培訓等方面的項目,這些營利性的科研單位和教學培訓機構,可以參與競爭招標。提供公益性服務的公益單位,政府提供適當的財政支持,與此同時改革政府的撥款方式,提高公益服務機構的競爭性。
2、改革的目標取向
作為我國傳統的事業即非經濟非政治的社會事務服務和管理職能承擔者的事業單位,由於其在社會公共服務等方面所擁有的組織、人員和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從我國的目前非政府組織總體上水平不高等情況出發,通過深入的改革和發展,理應成為公共事業管理領域中的重要力量。這一改革發展的基本目標,就是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以及運行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1)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事業單位的社會化有兩層基本含義,即社會事業社會辦和事業單位的資源配置與服務社會化。
其一、社會事業社會辦。社會事業即社會全體公眾的事業,也就是公共事業,因而社會事業社會辦,也就是公共事業社會辦。社會事業社會辦,就是指社會事業興辦的主體多元化,建立國辦、民辦和社會辦等多方興辦事業,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新格局。這是面對社會公眾需求日益豐富,新型公共事業形成,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國家作為事業的唯一主體、以國家財政支持的事業體制難以為繼的必然選擇,也是新型公共事業的本質上是社會大眾的事務,最終必然落實到社會、由社會自我管理的要求。社會事業社會辦對事業單位的改革而言,最根本的就是事業單位與國家關系的調整和規范,對自身的性質重新定位,即要通過以政事分開為基本原則的改革,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服務的基本內容,分清政府行政管理部門與自身的責、權、利,正確確定和理順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關系,成為在法律規范下從事社會公共服務和管理的自主活動的主體,而不再是政府的附屬機構。
其二、資源配置和服務的社會化。在傳統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中,由於國家是興辦主體並由財政支撐,不可避免地出現中央部門辦事業、地方政府辦事業、事業單位辦事業和國家企業辦事業的條塊分割、部門界限局面,各所有者通過行政手段配置資源,也只為本部門、本地區、本行業服務,不對其他部門、地區、行業服務,更不對社會服務。這是在資金緊張下的巨大的資源浪費。因此,與事業單位向真正的社會公共服務主體的轉化相一致,就必須打破事業資源的行政化分割與部門單位所有制,面向社會進行公共服務。
(2)事業單位運行的法制化和民主化。在傳統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下,事業單位通過接受行政指令等完成國家計劃,事業的發展主要取決於國家和政府領導人的重視程度,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民主監督,從而在實際中,各項事業的意義必須反復經常地強調,事業經費必須時時去爭取,事業機構的設立和撤消也變化無常,不能不對事業的穩定的發展產生消極影響。因此,隨著事業單位改變與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隸屬關系,成為獨立的進行公共事業服務與管理的主體,不再靠執行行政指令來運行,為規范其行為的合理,保證公共事業的發展,就必須加強公共事業立法,建立和完善包括科學技術立法、教育法、文化法、衛生法、體育法等方面的公共事業法律法規體系。同時,作為進行公共服務與管理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不僅需要在其內部進行法律的基礎上民主化運行,更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社會的監督。
三、事業單位改革的路徑與措施
中央編辦主任李鐵林在致辭中指出,事業單位改革的任務緊迫,關鍵的原因有三點:一是事業單位改革作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部分,必須通過自身改革,為整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必要的支持。二是事業單位作為政府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載體,必須通過改革,進一步增強自身活力,提高公共服務的有效性。三是必須通過事業單位改革,推動社會事業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1、調整事業單位改革的思路
國家發改委司長范恆山在公共服務部門改革國際經驗與中國事業單位改革國際研討會上說,從總體上收縮中國事業單位規模、調整結構,是推進改革的第一步,也是關鍵性的一步。為此,他提出改革四條調整思路:其一,能夠撤銷的,在做好相關善後工作的基礎上堅決撤銷;其二,目前已承擔政府職能且不宜撤銷的,應轉變為政府部門。公益性事務較少、可以改制為企業的,或者目前已從事大量市場經營活動,企業色彩比較濃重的事業單位,應明確轉變為企業;其三,把國家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減少到最必要的限度,依此原則。對現有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通過合並、重組形式進行整合;其四,不宜再由政府出資興辦、且有市場前途的事業單位,可通過招標拍賣的方式,讓渡給其他投資者。
2、根據政事分開原則,明確政府職責和事業單位職能
傳統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下,事業活動的非經濟性和非政治性以及政府職能擴大化導致政事不分的積弊已久,隨著人們對公共事業認識的深化,已經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因此,立足政事分開原則,合理劃分事業單位職能和明確政府職責是事業單位改革的一個基本點。政事分開,根本上來講,就是要改變過去國家包辦統攬事業,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政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宏觀管理,事業單位自主解決具體事務。
明確合理的政府職責范圍,形成不同層級政府間的合理分工。根據毛壽龍先生說講:「政府應該扮演好四個不同的角色:作為政策的決策者應該確保決策的民主化,廣泛聽取民眾的意見,確實採取措施,避免決策失誤所帶來的資源浪費;作為公益物品的提供者在正確引入外資或者民營資本的同時應該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條文,以保證程序的公開、合法,防止不法之徒政治尋租;作為管理者應該改革後的事業單位是公共型服務體系,而不是以前的政府權力的延伸,更不能憑借自己的權力對其進行壟斷;作為監督者應該廣泛動員公民及企業的參與,擴大事業單位的監督主體,在有效監督的同時降低監督成本。」
明確事業單位職能,合理劃分政府直接舉辦和間接究辦的事業邊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經濟條件下,我們既不能沿用傳統舊體制下的事業界定標准——「沒有生產收入」、「所需經費由國庫支出」的社會組織,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公共產品理論的界定標准——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兩個基本特徵的公共產品是界定國家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標准。國家財政本質上是社會再生產過程中為了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形成的社會集中化的分配關系。凡是社會公共事務,均是政府職能范圍內的事務,都應由國家財政供給來辦。因此,社會共同需要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界定事業單位職能范圍的根本標准。公共性是絕大多數事業單位的本質特徵,尤其是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四大行業,直接體現著全體公民的公共利益、公共物品、公共需求、公共服務和公共監督。公共性的基本特徵表現為:資源和產品分配的公正性,收益或損失的社會性,提供服務的非營利性和非競爭性,所有權和財產權的不可轉讓性,組織行為的公開性和限制性,資助和消費的強制性。政府財政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是衡量事業單位公共性程度的基本標志。因此,界定事業單位職能范圍時,就應以社會共同需要作為界定的標准和依據。凡是具有公共性特徵的事務,就屬於社會公共事務,就應由國家來辦;凡是不具有這種特徵的事務,就不是社會公共事務,就不屬於國家事業單位職能的范圍。同時,即便是那些政府直接組織的行政支持類事業也需要進行體制創新,增強競爭活力和加強約束機制建設。堅持政事職責分開,政事編制分開,政事財務管理分開,政事機構分開,從而更好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界定我國事業單位職能,明確政府的職責。
3、規范事業單位改革的過程
改革對策和程序要民主化和科學化。所謂民主化就是在改革的策略選擇上要廣開言路,要有一個充分的互動和協商過程,打開社會上方方面面參與的渠道,不能搞少數人決策,要充分發揚民主。所謂科學化就是指改革的程序和步驟要考慮成本收益原則,要符合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價值取向。
要依法進行改革,把事業單位改革與公務員法的制定聯系起來考慮,要把公務員的范圍界定和職級劃分及中央與地方公務員的區別考慮進去。一般來說,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發達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按照服務本位,而不是按照權力本位來界定公務員范圍,把行政官僚和技術官僚都包括在公務員范圍之內,而技術官僚大多是在我國所謂的事業單位工作,並由財政支薪的人員。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大部分最終是由這些部門和人員來提供。我國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的事業單位就屬於這種性質。因此,在我國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要考慮把這部分人納入公務員隊伍,按照公務員法依法進行統一規范管理,以減少這些單位管理混亂和職位腐敗。
改革結果要符合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取向和我國政府的「以人為本」的社會發展戰略。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社會對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也會增加,我國事業單位改革要充分注意到這一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規律,著眼於提供高效優質的公共產品和服務。
此外,整個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觀念轉變、文化認同、產權界定等問題都需要妥善解決。總之,事業單位改革是一項巨大的社會改革工程,需要不斷地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思考和妥善解決,加強法律法規建設和制度改革創新,解決體制性障礙,才能不斷推進整個事業單位改革的順利實施。
E. 事業單位的好處
F. 事業單位有什麼含義
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一)提供公共服務
事業單位的功能實際上就是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提供公共事業產品是事業單位產生和存在的基本條件。
(二)屬於非公共權力機構
事業單位所從事的事業多是政府職能所派生出來的具體事務,但它卻不屬於公共行政權力機關,不具有公共行政權力,它只能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術向社會提供諸如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方面的服務,專業性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三)屬於知識密集型組織
絕大多數事業單位是以腦力勞動為主體的知識密集型組織,專業人才是事業單位的主要人員構成,利用科技文化知識為社會各方面提供服務是事業單位基本的社會職能。
(四)經費來源的國產化
我國的事業單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統一撥給各項事業經費,這是中國傳統事業管理體制的一個基本特徵。
(五)事業單位范圍的廣泛性
事業單位的范圍涉及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等行業部位和領域。其主體具有多元性,其規模具有宏大性。
G. 什麼是事業單位
〈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主要特徵http://www.sy1898.com/news/view.asp?NewsID=123&classID=7
H. 事業單位的含義是什麼
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其中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這是法律上第一次對事業單位的含義做出明確的界定
I. 事業單位編制的重要性是什麼將來會怎麼樣
編制工作的目的就是維護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為社會經濟發展提供政治保障。
一般情況下編制工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利用科學的方法確定政府所需的工作人員數量和財政支出的總額。機構的設置與人員數量的確定,都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就會嚴重干擾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舉一個例子,東漢末年,時局動盪,朝廷為解決財政困難,公開出售官職,巫醫、走卒、販夫之流幾乎都成了朝廷的官員。造成政府機構迅速膨脹,以至於後來連印章都來不及刻,以錐畫之。政府完全失去了尊嚴和誠信。泛濫的官員就像路邊的野草一樣多,這種做法只會使朝廷陷入財政越發困難,政局越發混亂的泥沼之中,無異於飲鴆止渴,對社會經濟秩序造成極大的破壞。
解決政府運轉和財政支出之間的矛盾,都必須通過嚴格的編制管理才能得以解決。
以事業單位的為例來說,目前,我國的事業單位大多數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和全能政府時代的產物。事業單位作為政府職能延伸的部門,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機關,而是黨政機關的附屬物。一些事業單位代行使部分政府職能,利用國家賦予的一些特殊職能,從事壟斷性中介和經營活動,甚至包括執法活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行政性壟斷和多頭執法等現象。這種現狀不但會造成事業單位機構臃腫,職責不清,亦官亦商,而且還會導致市場分割和資源浪費、行政效率降低、財政負擔加重等弊端,嚴重影響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因此,必須通過嚴格的機構編制管理對這些事業單位進行機構改革,讓事業單位脫離主管部門成為面向市場、面向社會的獨立法人。這樣做一方面可減輕財政負擔,另一方面還可確保國家能夠將足夠的資金投入到社會公共服務中來。
當然,要做好編制工作,一方面,要盡快制定出完善的編制管理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加快社會經濟發展,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完善各項社會保障制度,促使社會就業比機關就業更具有吸引力,為機構改革提供物質保障。
對於樓主關於編制的因惑,我想,如果在一個學校中,有編制的人員和沒有編制的人員主要在福利方面有差距,當然,前者會比後者(後者往往是以應聘的身份的人員)的待遇會強許多。因為我也是一名教師,所以我的親身體會就是盡量多考慮編制問題。
J. 為什麼建立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一般是國家設置的帶有一定的公益性質的機構,但不屬於政府機構,與公務員是不同的。根據國家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精神,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1],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的明顯特徵為中心、會、所、站、隊、院、社、台、宮、館等字詞結尾,例如會計核算中心、衛生監督所、司法所、銀保監會[2]、質監站、安全生產監察大隊等。事業單位分為參公事業單位以及一般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是指人員使用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參公改革之後的事業單位在省公務員招考中招考,普通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招聘中招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