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如果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五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❷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是以下幾點:1、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六個月;2、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3、失業前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4、失業前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幾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時間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❹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失業前繳費不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繳費不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已繳納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失業前已經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社保局規定,只有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才能申請失業補償金。
❺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三)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❻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幾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是十二個月,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金按照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年限計算,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失業保險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單證,失業人員憑單證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❼ 失業險可以領多久
失業險領取時長具體如下:
1、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4、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❽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失業前繳費不滿一年不滿三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失業前繳費不滿三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失業前已繳納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失業前已經繳納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24個月。社保局規定,只有繳納失業保險一年以上的,才能申請失業補償金。
法律依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