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務員收200元紅包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務員收200元紅包在其機關內部會受到處分。收受禮金數額在30000元以上時,涉嫌受賄罪。收受禮金涉嫌受賄的認定 :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受賄罪。如某領導給子女辦婚事,收受下級人員或服務對象禮金累計達到30000元以上的,涉嫌受賄罪。按《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國家工作人員利用節慶收受禮金,數額較少的,是違紀行為,應退還給送禮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還的,向組織說明,理出清單,並上交收受的禮金,否則,按違紀行為立案查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B.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受業務單位過節的紅包以後退給業戶可以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受業務單位過節的紅包以後退給業戶可以。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受請託人財物後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
C. 公司員工收紅包多少違法
三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分別如下:「數額較大」: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數額巨大」: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如果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修正案中將原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合並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私營企業是指根據國家統計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劃分企業登記注冊類型的規定》第九條規定,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營利性經濟組織。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有限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獨資企業。
(3)事業單位人員收受紅包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受賄罪量刑標准
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對受賄罪量刑標準的內容作出了修改。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
個人受賄在10萬以上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個人受賄在5萬以上不滿10萬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個人受賄在5千以上不滿5萬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在5千以上不滿1萬犯罪後表現好可減輕處罰。
個人受賄不滿5千情節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D. 收1000元紅包受什麼處分
收1000元紅包受什麼處分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送一千元的,那麼是賄賂。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 收400元紅包算賄賂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紅包屬於受賄行為。但達不到受賄罪的立案標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F. 收受紅包的處理規定數額
5000元。收受禮金是黨政紀律明文規定的違紀行為,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是在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利用春節、中秋、國慶等年節假日或者本人、親屬生病住院、搬遷新居、婚喪嫁娶期間大肆收受下級、企業老闆等服務對象單方面的贈送,紅包、禮金數額較大,接受禮金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不登記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禮金,按照規定應當登記交公而不登記交公的行為。對收受禮金的違紀行為主要是給予黨政紀律處分。
收受禮金多少可以立案,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收受禮金達到5000元的,可以以受賄立案。由兩高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貪污受賄犯罪定罪量刑的數額幅度;同時授權省級司法機關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幅度內,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並考慮當地犯罪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並報兩高備案。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借機收受禮金的,是違紀行為,應退還給送禮的人,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退還的,向組織說明,做好清單,並上交收受的禮金,否則,按違紀行為立案查處。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利用婚喪喜慶、喬遷、生日、子女升學等宴請趁機斂財,達到相關法律規定數額的,涉嫌受賄罪。
收受禮金是個比較含混的概念,實際中超出禮尚往來范圍的收受禮金,主要有兩種情形:
(1)一種是直接超出禮尚往來的限度。打個比方,逢年過節時,煤老闆跑到一個局長家裡,送一個紅包就是好幾萬。煤老闆並沒有明確的請託事項,最多就是「領導這么關心我,節日里來看看領導,」而領導也沒有為煤老闆謀取任何利益。這種情形也被稱為「感情投資」。
(2)一種是領導辦紅白喜事時,一來就好幾百號人,每個人送的禮金數在禮尚往來范圍內,比如三五千元,但總共加起來就有幾十萬。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四條 收受禮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界定收受禮金時要與收受賄賂行為和正常人情往來區別開來。
G. 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處理規定
有些人去醫院就診治療的時候可能會遇到一些意外情況,個別醫務人員借著醫患關系來向病人索要紅包,面對這樣的情況會有一些人害怕不給紅包就不能得到良好的治療,所以不得不塞紅包給這些醫務人員,事實上有明文規定醫務人員不得收受紅包,那麼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處理規定是什麼呢?
一般醫院都為加強醫院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堅決防止和杜絕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等違法違紀行為發生,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相關規定。醫務人員收受紅包回扣的處理規定如下:
1、根據情節輕重,對違規人員進行誡勉談話,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取消當年評優和職稱評定資格、免職、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對索取“紅包”“回扣”人員從嚴從重處理。
2、物資設備招標、采購、基建工程、財務等重要部門和崗位收受“紅包”“回扣”的人員,調離工作崗位。
3、收受“紅包”“回扣”的中層以上幹部,給予免職。
4、因故未能拒絕收受的“紅包”“回扣”,當事人應在24小時內報告黨委辦公室或紀檢監察室,並上交至指定部門或指定賬戶。逾期不交按收受認定。
大家去醫院就醫不應該給醫務人員塞紅包,這其實是賄賂,是不正確的行為,醫生不需要收紅包也會根據職業道德盡全力醫治病患。
H.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紅包算受賄罪嗎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紅包屬於受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8)事業單位人員收受紅包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I. 廣東省關於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規定
第一條為保持領導幹部廉潔從政,倡導清廉的社會風氣,遏制並懲治違規接受和贈送「紅包」的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關於各級領導幹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紅包」是指以贈予方式給予或獲得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信用卡、購物卡等。第三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和對外交往中,不準接受下單位或個人的「紅包」:
(一)管理和服務的對象;
(二)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
(三)外商、私營企業主;
(四)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對於不能判斷是否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包括親友贈送的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紅包」,應一律予以拒絕。對不能拒收的「紅包」要按規定及時登記上交。第四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接受「紅包」,超過一個月不登記交的,由其所在的黨組織、行政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責令上交,並視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責任辭職、免職、解聘、辭退等組織處理。接受「紅包」不滿000元的,給予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接受「紅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數,下同)不滿5000元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行政記大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給予撤銷黨職務或留黨察看,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接受「紅包」10000元以上的,給予留黨查看或開除黨藉,行政撤職或開除處分。多次接受、贈送「紅包」未經處理的,按累計金額計算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第五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該工作人員的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接受與該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紅包」,應當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該工作人員的責任。查實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第六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違反規定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紅包」的,究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數額不滿10000元的,給予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數字在10000元以上的,給予撤銷黨內務,行政降級或撤職處分。將贈送給單位或部門的「紅包」隱瞞私分的,以貪污論處,根據個人所得數額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五十七條處理。第七條 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送「紅包」的,按接受「紅包」論,依照本規定第四條處理。介紹或代為贈送「紅包」的,按送「紅包」行為處理。第八條 黨和國家機關及其部門不得利用任何時機和名義向上級機關、主管門及其工作人員送「紅包」。違反規定的,按接受「紅包」論處,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並責令有關責任人追回公款。集體作出決定的,按共同違紀處理。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十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在實核期間、立案之前,主動如數上交所收「紅包」,如實報告組織或單位的;
(二)在立案檢查期間,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問題的;
(三)主動追回當作「紅包」送出的公款的。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用公款送「紅包」的;
(二)索要「紅包」的;
(三)贈送和收受「紅包」數額巨大,影響惡劣的;
(四)屢犯不改的。第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關、檢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企業及其中按法律規定從事公務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察廳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嚴禁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受和贈送「紅包」的暫行規定〉的通知》(粵辦發[2000]21號)同時廢止。
二00一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