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編制:合同工屬於臨時招聘性質的,不佔用編制,單位對是否繼續簽約有絕對決定權;在編即上報人事局備案,佔用編制名額,單位不能獨自決定人員去留,需報人事局審批,即相當於說是過去的鐵飯碗。
福利:合同工所享受的一切福利據合同中商定的條款確定,只要合同沒變則待遇不變,受法律所約束;在編人員福利待遇由單位擬定後報人事局審批,遇政策調整可相應作出調整,一般包括「一金三險」,即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具體交多少由國家規定。另根據各單位自己的情況有一些節假日補助之類的,這就的看單位效益了。編制就是在編員工,指單位的正式員工,享受正式員工待遇,崗級也相應外包較高。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的主要區別是: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Ⅱ 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法律分析:1,工資開支來源:正式編制人員工資由財政撥款解決,合同制人員工資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解決。
2,福利待遇:正式編制人員的福利待遇按政策規定及上級部門規定執行,合同制人員參照正式編人員標准執行,但實際上低很多或缺項。
3,正式編人員可以在事業單位之間調動,合同制人員不能。
4,正式編制人員可以提任副科級職務,合同制人員不可以。事業單位聘任制幹部是沒有編制的,類似於合同制職工,但福利待遇肯定是按照事業單位的,如果是公務員單位里的聘任制,如法院的聘任制書記員職位,那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者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相同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Ⅲ 事業編和合同工有什麼區別
合同工是指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內容包括時限、任務及共同遵守的各項義務等。。
編制內、在編是指:通過正式考試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在組織部、人事局內有注冊的工作人員。
兩者起碼在四個方面的福利存在差異:
第一,整體的收入會有所差別
事業單位編制的員工和合同制的員工在基本工資方面沒有區別,但是在隱形福利方面,差別就很大。擁有編制的員工,其工資以及各項福利都是由國家財政撥款,而合同制的員工都是由本單位的運作資金支付工資。
國家給予事業單位員工的各種車補、降溫費、崗位津貼、職稱津貼等,合同制員工有時候都無法享受,特別是部分單位的年終獎,可能會佔到總工資的五分之一左右,這就會直接拉開差距。
第二,工作的穩定性不同
事業單位招聘的編外合同人員,主要是由於本單位的工作較忙,需要相關的額外人員進行輔助。如果各類單位進行合並或者是簡化機構,裁減相關的人員,和同志的臨時工就會被先行辭退。
如果擁有編制的事業單位員工,即使工作的單位合並或者消失,也會由國家統一進行調配,換到其他的單位工作。有我們看到很多中小學的合並,擁有編制的教師就會安排到其它學校,合同制的教師就直接解除合同。
第三,晉升的空間有很大差別
每個單位都會有相應的晉升機制以及評優評先制度,如果是事業單位的正式員工,考核方面也會更加全面,在職位晉升方面會給予優先考慮,甚至還有可能調整到行政部門工作,發展的前景也會更好,上升的渠道也會更多。
我國制約單位的臨時合同工,只能夠在工資方面有所加強,職務晉升方面基本為零,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只能夠以普通員工的身份干到退休。
第四,退休的待遇有所不同
事業單位的編制人員在工作期間,單位都會足額繳納公積金,而且還會有額外的補充性公積金,各項保險都非常的齊全。等到自己退休以後,同樣能夠擁有比較高的退休金,也會擁有比較完善的醫療保障體系。
合同制的員工都是依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繳納,基本都是按基本工資的比例繳納,也就是沒有單位方面提供的補充公積金,這些差距就會直接導致兩者之間的退休金存在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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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事業編和合同編有何區別事業編轉合同編有何影響
這32種事業編崗位包括演出中介、農場、投融資、車輛服務、物業等。相信大家應該跟我一樣,如果不仔細研究的話,還真不知道原來這么多崗位都屬於事業編。但也會有多數考生還分不清事業編和合同編的區別,事業編制改革,究竟編制外員工能否有機會轉正入編,讓我們一起來探討一下。
眾所周知,編制外員工屬於臨時工,想要轉正獲得編制非常困難。雖說工作內容與編制內人員大致相同,但所獲得的結果卻差強人意。很多人覺得,事業單位改革後,編制內外員工的差距會縮小,能大概率轉正入編。但理想太豐滿、現實太骨感。事業單位逢進必考,編制外員工很難通過非招考途徑轉正入編。
Ⅳ 全額和差額事業編有什麼區別
差額事業編和全額事業編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兩點:1、財政撥款不同: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全額事業編制的全額由財政撥款。2、單位性質不同:差額事業編制多數是醫院和部分景點;全額事業編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適用勞動合同法。
事業編制是事業單位編制的總稱,事業編制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全額編制又叫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參照公務員管理,基本待遇與公務員一致,多為一些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部分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事業單位,如城管、學校等。差額事業編制,由財政進行差額撥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掛鉤,如醫院和部分景點等。自籌自支事業編制,實際上與企業差不多,待遇和經營狀況息息相關,多為一些服務型事業單位,如賓館、培訓中心、設計室等。
一是公益屬性不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公益性質更為明顯,本身不參與經營活動,不產生經濟收益;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具有一定公益服務項目,但自身通過服務和經營要產生一定的經濟收益。
二是單位發揮的職能不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屬於公益一類的事業單位,比如中小學校、基礎科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文化體育、公共衛生等;差額補款的事業單位屬於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比如高等學校、實用性的科研院所、文化演出單位等。
三是經費來源不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其經費來源全部由財政全額撥款,包括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辦公經費等全部來源財政開支;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財政是按照差額部分進行撥款,自身會產生一定的收入來源,比如醫院,文化體育部門的部分事業單位等。
四是職業年金記賬方式不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職業年金,除了個人繳費部分實行實賬管理以外,單位繳費部分實行虛賬管理,待工作人員退休時再由財政撥付記實;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單位繳費部分還是個人繳費部分,都是按照實賬進行管理。
五是工作人員的收入不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要按照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工資管理辦法執行,工資要全部納入財政預算,只能在財政預算的范圍內支付;差額事業單位由於有一定的經營收入,除了基本工資以外,大部分收入來源於績效工資,平均收入水平會高於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Ⅵ 合同工和事業編的區別
一、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事業編制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特點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單一性、諾成雙務;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二、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管理關系,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三、勞動合同的格式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單位負責人)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常住戶口地址: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准,同意招用乙方到本企業工作,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經雙方自願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條 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 生產(工作)條件
根據工作崗位需要,並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甲方應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_________,並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保健食品費:_________.
第四條 勞動紀律
甲方應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製定各項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和省規定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第五條 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_______日工作制,每日_________小時制,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_________小時。確需超過,須經乙方及企業工會同意方能安排加班。
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根據乙方崗位和承擔的任務定為每月(日)_________元。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為_________元,休息日為_________元,平日為_________元;夜間工作的,每晚(班)發給乙方夜餐費用_________元;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乙方勞動貢獻定為每月_________元至_________元。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甲方每天發給_________元。作為基本生活費用。甲方每月_________號定期足額發放工資。如超過規定日期,從第6日起計算拖欠的天數,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的1%支付給乙方賠償金。
第六條 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對方經濟補償。
第九條 因履行本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應在爭議發生15日內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無效,可在60日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 本合同條款現國家和省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有抵觸的,按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一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鑒證機關保留一份。塗改或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事實上,關於編制,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中的編制分成行政編制跟事業編制兩種,就算是事業編制,可能員工也需要依法參加相關考試,面試,考試通過的還要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沒有任何問題的才屬於編制內員工,事業單位跟編制外的員工簽訂的也是勞動合同。
Ⅶ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的區別是:1、招聘方式不同:合同工是通過人事部門發布招聘信息,通過面試流程後,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編制工則是通過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考試和部隊軍官轉業安置等方式獲得工作。2、工作許可權不同:合同工只能是協助執法;而編制工則具有執法權,可以指揮合同工協助執法。3、待遇不同:合同工的工資是用人部門內部經費發放,工資普遍較低,合同工需要自己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後才能根據自己交的養老保險的數額獲得退休工資;而編制工的工資是由國家財政保障,相對穩定工資較高,編制工也不需要交養老保險,退休後根據級別獲得退休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Ⅷ 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
勞動合同制和事業編制的區別如下:
1、適用主體不同:勞動合同適用的主體為企業,事業編制適用的范圍主要為事業單位;
2、特點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單一性、諾成雙務;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特定的。必須一方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方是具有勞動權力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存在著管理關系,即勞動者一方必須加入到用人單位一方中去,成為該單位的一名職工,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並依法取得勞動報酬;
3、勞動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法定為多、為主,以商定為少、為輔,即勞動合同的許多內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如工資、保險、保護、安全生產等,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內容的協商餘地較小。
Ⅸ 事業單位合同制和編制有什麼區別
合同制與編制的區別具體如下:
1、合同制一般的做法是由用人單位採取招聘或競聘的方法,經過資格審查和全面考核後,由用人單位與確定的聘任人選簽訂合同;而進入編制都要經過公開招考才可以。
2、合同制的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性質,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而編制產生糾紛適用的是公務員法的相關規定。
3、在待遇方面,合同制的福利待遇按照事業單位的規定;而編制的是按照公務員的待遇來確定的。
4、在工資支付方面,合同制的工資由事業單位的預算支付;而編制的工資是由財政撥款解決。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