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事業編能享受農村征地補償嗎
【法律分析】
不能,在事業單位工作,身份轉變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村裡土地徵收,不能得到補償,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村二輪認定承包後,事業單位員工征地除宅基地外無補償。事業單位員工屬於事業編制人員,不再具備農村村民資格,不能享受村民征地補償待遇。徵收宅基地實施拆遷的,可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不應進行產權置換。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B. 事業單位人員能在農村建宅基地嗎
事業單位人員如果戶口在村裡,是村集體的一員,可以享受與村民同等的待遇,就能在農村建宅基地。這裡面涉及到一個宅基地的申請問題,首先是要按照政策規定的程序申請宅基地,如果能夠順利辦理好相關手續,那麼就可以在宅基地上建設房屋。
我國宅基地的政策是一戶一宅,如果父母和子女是一個戶口簿的,用誰的名字確權登記都可以。可以用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宅基地重新建房,但申請建房時必須還擁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且要依法辦理建房審批手續。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需參照所在地具體規定申請辦理村民住宅建設規劃審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該條文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准。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戶口還在老家,是村集體成員,有資格擁有宅基地,也可以申請宅基地,只要符合農村宅基地審批條件就可以,與其工作單位性質無關。土地確權必須是本村體制內的戶口,當事人如果不是當地的戶口,是不能進行當地村的土地確權的。
C. 事業編戶口在農村農田是否可以分配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分配與農村戶口有關,與事業編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D. 事業單位人員承包土地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享受農村征地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是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進行的補償,與工作單位是什麼性質無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F. 事業單位人員最早承包的土地現在啥辦
農村公職人員有地的,應當按照政策由集體收回公職人員土地使用權。
按照現在農村土地使用權管理政策,農村的土地使用權只能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成員才可以擁有,其他不是村民自治組織成員不得擁有土地使用權,因此公職人員擁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由村級組織收回。
G. 事業單位職工可以承包土地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1-16
H. 事業編制人員在農村可以有土地嗎
法律分析:國家公職人員,是不能享受農村土地承包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權。
原來是農村農業戶口的,在取得國家公職人員(包括公務員和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國有經濟組織的人員等)身份後,應將原來承包的土地,交給農村經濟組織。
對於原來承包土地時所帶來的收益,集體經濟組織應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條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釋義:本條規定的是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和承包的方式。家庭承包經營是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保持不變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使用權發包給農戶,是原所有制不變基礎上的變革,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不允許承包農村土地,同時第六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