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司法系統包括什麼單位
法律分析:司法系統是由公、檢、法、司四大機關,共同構成。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指法院系統和檢察院系統。這兩個系統在憲法的約束下本著正確、合法、及時、獨立、公正、平等的原則完成國家的司法活動,使國家的正常法律生活得以正常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② 司法廳直屬事業單位哪個最好
公證處最好。
(一)辦公室。(二)政治部(警務部)。(三)法制宣傳處(自治區依法治區領導小組普法辦公室)。(四)律師公證工作指導處。(五)法律援助工作管理處(法律援助中心)。(六)基層工作指導處。(七)司法鑒定管理處(法制工作處、行政審批辦公室)。(八)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管理局。(九)計劃財務裝備處。
司法廳是中國設立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及司法部領導下主管本省、直轄市范圍內司法行政事務工作。
③ 司法機關包括哪些部門
司法機關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兩大類。另外,公安機關可以被認為是司法機關的一部分,在行使行政職能時則不屬於司法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偵查部門、軍隊保衛部門等其他負有刑事偵查權的機關在進行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角色同公安機關。
法院行使司法權,主要審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和選舉案件等。法院包括普通法院、行政法院、特別法院、軍事法院等。中國的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各國的審級制度有所不同,有三級二審制(如前蘇聯)、三級三審制(如法國)、四級三審制(如日本)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四級二審制和法院獨立審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開審理、被告有權獲得辯護等原則。各國法官的產生,或是由國家元首或大法官任命;或是由立法機關、法官委員會、選民選舉。中國的法官一般由各級權力機關選舉產生。西方國家大多實行法官終身制、專職制、高薪制和退休制。
檢察機關的職責是代表國家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監督審判活動等。但是有的國家不獨立設置檢察機關,將檢察官附屬在法院系統內,或歸屬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有些國家對檢察官實行一體化原則,所有檢察官受總檢察長領導。擔任檢察官一般有嚴格的資格限制,有的國家規定在其任命之前須任辯護律師或法官等職若干年。西方國家的總檢察長一般由內閣任命。檢察官的任命按國家公務員的規章辦理,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法律保障。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從屬於國家權力機關,獨立於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院平行。檢察人員由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任免,檢察長的任免報上級國家權力機關批准。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2條,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④ 司法系統包括什麼單位
法律分析:
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的國家機關,是國家機構的基本組成部分,是依法成立的行使相關國家職權的司法組織。從主體上來看,我國有人主張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這四家機關都是司法機關,也有人主張司法機關只有法院一家。我國司法機關在司法實踐中主要由兩個方面構成,一個是審判系統,即法院,一個是檢察系統,即檢察院。公安機關,本身同時存在著行政執法機關和刑事偵查機關的身份,在部分的司法活動中並非必要的存在。司法行政機關,其主要作用於法制普及與推廣,同時具有部分刑罰和行政處罰的執行職能,不直接參與一般的司法活動。一般稱這兩個是政法機關,同時稱這兩個機關也是司法機關比較少見。不過同時又有說法,將公安、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稱為政法系統內的四大機構;也有說法稱檢察、法院、司法行政為司法系統內三大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追訴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衍生問題:
司法考試報考條件是什麼?
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五)具備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且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⑤ 司法部內有哪些部門和崗位
職能機構
司法部下轄機關廳局一共有23個,分別是:中央依法治國辦秘書局、辦公廳、政治部、法治調研局、法治督察局、立法一局、立法二局、立法三局、立法四局、監獄管理局、社區矯正管理局、戒毒管理局、行政復議與應訴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普法與依法治理局、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局、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律師工作局、法律職業資格管理局、國際合作局、裝備財務保障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
直屬單位
司法部下轄24個直屬單位,分別是:司法研究所(研究室)、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燕城監獄、法律援助中心、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法制日報社、法律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中國公證協會、中國監獄工作協會、中國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協會、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司法行政學院、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司法協助交流中心、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訓交流中心、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
派駐機構
根據2017年6月司法部官網顯示,司法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地方廳局
地方廳局31個: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陝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西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四川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
⑥ 司法行政系統包括哪些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行政系統包括中央的司法部、省級的司法廳局、基層的司法局
司法行政的作用:1.管理律師行業 2.管理勞教、監獄
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之一,屬於行政機關的一種,如司法部、司法廳、司法局等,主管監獄和律師事務所等領域的司法行政事務。
司法部門一般稱司法機關,是與行政機關相並列的國家機關,指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審判權和法律監督權。
(6)司法系統有哪些事業單位擴展閱讀
司法部的主要職責
1、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3、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4、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5、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7、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8、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9、主管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10、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11、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12、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葯、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劃財務工作。
13、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14、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⑦ 司法機關有哪些
中國的司法機關在狹義上專指人民法院,廣義上還包括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二)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三)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確定檢察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四)依法對貪污案、賄賂案、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案、瀆職案以及認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審查批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起訴工作。
(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民事、經濟審判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七)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監所派出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和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八)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訴和檢舉。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預防工作進行研究並提出職務犯罪的預防對策和檢察建議;負責職務犯罪的法制宣傳工作;負責全國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受理對貪污、賄賂等犯罪的舉報,並領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舉報工作。
(十三)提出全國檢察機關體制改革規劃的意見,經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鑒定、審核工作。
(十四)對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司法解釋。
(十五)制定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細則和規定。
(十六)負責檢察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的工作。制定書記員管理辦法。
(十七)協同地方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免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撤換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十八)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十九)組織指導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和指導檢察系統的培訓基地及師資隊伍建設等工作。
(二十)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計劃財務裝備工作。
(二十一)組織檢察機關對外交流,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審批與港、澳、台地區間的個案協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審批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劃和發展規劃。
(二十三)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⑧ 司法部門有哪些單位
法律分析:辦公廳,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法學教育司,法制宣傳司,基層工作司等。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司法部設12個職能司局和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部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檢查落實,協助部領導組織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各司局間的工作關系,負責綜合性文件、報告的起草,研究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負責政務信息、新聞發布、文秘、信訪、統計、檔案管理、機關保衛等工作。
(二)監獄管理局
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和獄政管理工作,監督檢查國家監管改造罪犯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規劃全國監獄的布局,掌握重要罪犯和省際之間的調犯工作,指導對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的研究,指導全國監獄的生產、基建、裝備、財務和工人管理工作並監督其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部直屬監獄。
(三)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指導全國的勞動教養工作,監督檢查國家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等工作,規劃全國勞教場所的布局,指導勞教生產、基建、財務、裝備工作。
(四)法學教育司
組織制訂全國法學教育的具體政策和規章制度,制定法學教育和在職政法幹部、企業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和指導部直屬高等政法院校,對全國高、中等法律院校及成人法律院校的法學教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五)法制宣傳司
負責全國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在全體公民中開展普及法律常識教育的工作,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六)律師司
監督、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綜合管理社會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七)公證司
指導、監督全國公證機構的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公證律師辦理公證事務,開展與外國和港澳台地區公證組織、人員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指導和監督中國收養組織的工作。
(八)基層工作司
指導全國司法助理員工作及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研究制訂有關政策、法規並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九)外事司
組織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有關司法、法學領域的多邊或雙邊活動,研究各國的司法制度和司法實踐。
(十)司法協助局
參加與外國簽訂各種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談判,歸口管理司法協助協定的執行事宜,組織對外國法律的研究。
(十一)法制司
組織協調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有關法律、法規草案提出意見,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機關法制建設和行政復議、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政策調研工作,進行港澳台地區法律問題研究,負責涉台法律事務。
(十二)計財司
管理部和直屬單位的行政和事業經費,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及基本建設投資,宏觀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裝備和勞改勞教基本建設投資。
(十三)政治部(含兩個司局級機構和機關黨委工作機構)
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的建設,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編制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