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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運事業指的是哪些

發布時間:2022-11-07 08:30:59

Ⅰ 中國工人運動的搖籃是哪裡

安源,地處江西省萍鄉市中心城區,是中國工人革命運動的搖籃。

安源因處安源山麓得名。安源路礦中的「路礦」,分別指株萍鐵路和萍鄉煤礦。歷史上,由於株萍鐵路和萍鄉煤礦均屬重要產業,鐵路工人和煤礦工人眾多,安源成為中國共產黨最早開展工人運動的重點區域之一。

經驗:

1、必須堅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是我們黨的一個突出政治優勢,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一個鮮明特點。

2、必須增強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這是做好工會工作、推進工運事業的前提和基礎。



Ⅱ 工運是什麼工運事業是什麼在線等急!

  1. 工運一般指1927年--1945年間工人組織反抗半封建半帝國通知的運動,比較有名的是:省港工人運動,萍鄉礦業工人運動

  2. 工運事業指在這一時間段以發動工人運動為工作的事業,不少早期領導人都從事過這一事業

Ⅲ 工會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權益的代表。全國總工會是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全國總工會由中共中央書記處領導。其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工運方針,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貫徹執行中國工會全國代表大會和執委會議確定的方針、任務和作出的決議。

(二)依照法律和《中國工會章程》 ,組織和指導各級工會堅定不移地貫徹落實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進一步突出和履行維護職能。

(三)對有關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黨中央和國務院反映職工群眾的思想、願望和要求,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規草案的擬定;參與職工重大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

(四)負責工會理論政策研究,研究制定工會的組織制度和民主制度,監督檢查《中國工會章程》的貫徹執行;研究指導工會自身改革和建設;

指導各級工會組織開展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制度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建立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和監督保證機制的工作。

(五)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管理省級總工會領導幹部,協助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委(局)管理全國產業工會的領導幹部;

監督、檢查全國總工會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研究制定工會幹部的管理制度和培訓規劃,負責市以上工會和大型企事業單位工會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

(六)協助國務院做好全國勞模的推薦、評選工作,負責全國勞模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獎狀獲得者的評選表彰和管理工作。

(七)負責工會經費和工會資產的管理、審查、審計工作;研究制定工會組織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有關制度和規定;負責對工會興辦職工勞動福利事業的指導、協調工作。

(八)負責工會國際聯絡工作,發展同各國工會的友好關系;負責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會的交流工作。

(九)承擔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3)工運事業指的是哪些擴展閱讀:

工會的性質

工會的一般法律性質是社團法人。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基層工會法人資格登記辦法》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具備法人資格的工會組織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建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與所建工會以及工會投資興辦的企事業單位,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各自獨立的法人主體,應當分別承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僱主相對人的團體,因此,僱主相對人才是成為工會會員的實質性的資格要件,不屬於僱主相對人的僱主及其代表人或代理人就不應具有會員的資格。

Ⅳ 工運事業的主要著力點有哪些

工會工作高質量發展。
工運指工人運動,工人運動泛指勞工為了得到僱主與政府較好的待遇(例如制定勞動法令)而組織起來的活動。這些組織通常稱為工聯。許多知識份子與政治群體也介入勞工運動。在歷史上,勞工運動始於工業革命後的歐洲,起初受到政府的強力壓制。現今習以為常的周休二日、最低工資、有給薪休假及工時縮短等權利,都是當時勞工運動者的訴求。隨著國際貿易與跨國公司的興起,近年來勞工運動也有走向國際串聯的趨勢。19世紀三四十年代,英、法、德等國無產階級開展了獨立的政治運動,主要表現是發生了著名的三大工人運動,即法國里昂絲織工人的兩次起義;英國憲章運動;德國西里西亞紡織工人起義。三大工人運動的新特點,表明無產階級作為獨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歷史舞台。工人斗爭的豐富經驗,為馬克思、恩格斯進行理論研究提供了寶貴的材料,也使馬克思主義的產生成為可能;三大工人運動的失敗,則從反面提出了創立科學的革命理論的迫切要求。

Ⅳ 工會法知識講座

工會法知識講座

什麼是《工會法》?如何認識中國工會立法的發展過程?

工會法是調整工會與國家、工會與行政機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括工會活動的宗旨及范圍,成立工會的程序,工會的法律地位、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工會的權利和職責,工會經費的徵集與使用等。
資本主義國家的工會立法,經歷了三個時期:(1)禁止時期,在資本主義初期,國家把勞動者組織工會視犯罪,利用國家機器制定法律,禁止成立工會。(2)限制時期,迫於工人運動的發展,資產階級雖然在法律上承認工會合法,但又對工會的活動加以限制,工會如有違反限制行為,即予處罰或解散;(3)承認時期,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資產階級不得不承認工會的法律地位,採取一些讓步措施。一般認為1871年英國的《工會法》為最早的工會法。

我國工會的立法始於1924年孫中山領導的廣東國民政府頒的《工會條例》,該條例宣布工人有組織工會的權利,確認工會有集會、結社、言論、出版和罷工的自由。此後,國民黨政府1928年頒布的《工會組織條例》,1952年頒布,1932年和1947年分別修正的《工會法》,對工會活動作了種種限制,實際上剝奪了職工組織工會的自由。

真正代表工人階級利益和意志的工會立法,始於1922年中國勞動組合書記部制訂的《勞動法案大綱》。1930年,中央革命根據地制定的《赤色工會組織法》,用單行法規的形式規定了工會的性質和任務,明確了工會的宗旨。此外,我國各革命時期根據地的勞動立法中,也不同程度地包括了工會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0年6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明確規定了工會是工人階級自願結合的群眾組織,還規定了工會的任務、組織原則、工會的權利義務、工會與國家的關系、工會與企業的關系、工會的組織機構和領導機關、工會經費的來源等。工會法的頒布,對我國工會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發揮人民民主專政的支柱作用、聯系黨與職工群眾的紐帶作用,以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據,促進了工會自向建設和工會運動的發展。1992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頒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這進一步肯定了新時期國工會階級和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產中的地位,並就工會的性質、任務、權利、義務、活動准則和組織原則等重大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以法律的形式體現了黨的基本路線的精神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方針。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新《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跨入新世紀,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進一步突出了工會的維護職能,進一步保障了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進一步加強了職工民主權利的法律保護,進一步健全了勞動關系協調機制,進一步保障了工會工作的物質基礎,加強了工會幹部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保護,確定了違反《工會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工會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工會自身改革和工運事業的發展,促進改革開發,推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為什麼要修改1992年《工會法》?

我國第一部《工會法》是1950由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1992年作過一次修改。由於1992年《工會法》頒布時我國還沒有明確提出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1992年《工會法》客觀上不能不受歷史條件的局限。特別是隨著近幾年我國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深刻變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職工隊伍的變化,工會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面對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從法律上予以規范和保障,迫切要求對1992年《工會法》進行修改,其必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隨意撤並、組建困難、會員銳減問題。職工有權參加和組織工會,是我國《工會法》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而明確規定的。但實際生活中,職工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經常受到侵犯,工會組建遇到很大阻力和困難。據全國總工會調查表明:1997年基層工會已從1995年的593113個減少到510276個,1998年又減少為503532個,會員人數從1995年的103996314人減到1997年的91309843人,1998年又減到89134262人。可見,工會組織呈下降趨勢,會員人數銳減。還有一些用人單位,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限制、阻撓甚至禁止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因此,新建企業工會組建率較低,職工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違法侵權現象嚴重。據全國總工會1998年底統計,外商投資企業的工會組建率為僅35.5%,私營企業的組建率僅為4%,鄉鎮企業的工會組建率僅為7.1%。

在國有企業改革和轉制中也存在隨意撤並工會組織的問題。在一些地方,國有中小企業通過試行改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種形式,大多成為了集體性質、合夥或私營性質的企業,在這些改制企業中,工會組織和工會會員減少的趨勢更為明顯。除股份合作制形式外,大多存在著撤並工會,或形式上還保留工會,但工會工作以難以開展的情況。

2、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受侵犯問題。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勞動關系發生著深刻地變革,工會應當旗幟鮮明地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會幹部在代表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時,與用人單位和營者的利益並不完全一致,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權益打擊報復的情況時有發生。

3、拒繳、拖欠工會經費問題。目前,各級工會的經費存在難以得到保障的問題。資料表明,全國工會經費收繳率不足50%。而在基層工會,企業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現象更是十分嚴重,工會經費更為困難。經費是工會開展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由於經費得不到保障,致使一些地方工會、企業工會根本無法開展活動,有的甚至連工會幹部的工資都開不出來。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第一,雖然《工會法》對工會經費的撥繳作了明確的規定,但由於對拖欠、拒繳工會經費的行為沒有規定相應的制裁措施,致使一些企業行政方面無視《工會法》的規定,拒繳、拖欠工會經費。第二,部分國有企業經營困難,虧損嚴重,職工工資水平連年下降,有的甚至連工資都發不出來,工會經費的撥繳更無從談起。第三,現行工會法對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未作具體規定,致使這些企業工會經費的撥繳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況。

4、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問題。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因此,《工會法》在實施中出現非法撤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佔、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者非法查封、劃撥工會經費等侵犯工會權益的問題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無不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有關。甚至一些侵權案件起訴到法院後,經辦法官難以根據國家法律規定的處罰法定的原則,給對方施以法律制裁。二是不少地方也出現人民法院對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不予受理的問題等,使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

在此,我們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認識修改《工會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是改革開放新形勢對修改《工會法》的要求。1992年《工會法》頒布以來,隨著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發展,在這些企業中就業的職工人數迅速增加,已成為我國工人階級隊伍中的一支新生力量。黨的十五大提出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公有制實現形式要多樣化,很多中小國有企業通過拍賣、出售為私有企業,一些國有大中型企業改為股份制企業。但1992年《工會法》已不能適應這種新形勢,致使工會在這些企業處於無法可依、無法保障的狀況。客觀形勢的發展迫切要求對《工會法》進行修改,從法律上規范和保障非公有制企業中職工組織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等權利。

二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的變化對修改《工會法》的要求。當前,一些外商企業和私營企業,甚至改制企業都存在著侵犯職工的政治權利、勞動權利、人身權利以及經濟利益的問題。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勞動關系也發生很大變化,企業經營面對市場競爭,為了追求更高利潤,也容易忽視以至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引起的。因此,需要加大依法維護職工利益的力度,進一步突出工會的維護職能,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並從法律上予保障。不然,工會就會脫離職工群眾,失去存在的基礎。

三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工會工作與工會幹部保護問題突出的要求。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的變化,政府職能逐步轉變,通過行政手段保護工會幹部權益的作用越來越弱,工會幹部在加大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力度的同時,其自身責任和風險也隨之增大。近些年,工會幹部因維護職工權益遭受打擊報復的現象日趨增多。有的企業工會主席任期未滿即被調離;有的不經任何法律程序就被罷免;有的被扣發工資;有的被無故或借故解除勞動合同等等,嚴重影響了工會幹部維權的積極性,亟待通過法律手段加以保障。

四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工會組織建設的發展變化與工會維權工作的要求。隨著鄉村城鎮化,鄉鎮企業規范化,鄉鎮、街道職工數量越來越多,如何維護鄉鎮企業職工、街道職工的合法權益,幫助、指導職工建會的問題越來越突出。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小企業越來越多,25人以上才能組建工會委員會的規定,已不能滿足這類企業職工建會維權的需要,應當作出相應調整,降低建會人數標准,允許聯合組建工會;隨著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在企業兼並、改組過程中,撤並工會組織、工會機構的現象十分突出,應當從法律上予以規范,保險工會組織正常開展工作。

五是《工會法》的法律責任和工會訴權問題提出的要求。我們知道,對權利保障的最後手段就是以違法侵權者追究法律責任和實施法律制裁來實現的。《工會法》在貫徹實施中出現的侵犯工會權益的問題,如非法撤並工會,打擊報復工會幹部,非法侵佔,挪用工會財產,拖欠、拒繳或者非法查封、劃撥工會經費等之所以得不到有效遏制無不與缺乏明確有效的法律責任規定有關。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對違反《工會法》的侵權案件不予受理,使工會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切實保護,嚴重影響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尊嚴,這與《工會法》沒有明確規定工會的訴權是直接相關的。

六是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形勢發展的要求。1992年《工會法》頒布實施以來,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區及部分城市分別制定頒布了《工會法》實施辦法、條例,這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工會法》的某些不足,並將實踐中總結出的經驗、辦法予以規范,對《工會法》的規定有所創新、有所突破,推進了工會工作。但由於各地的規范不盡統一,致使《工會法》的實施程度不平衡;有些具體規定還需要進一步論證,亟待《工會法》盡快作出統一規范。

近年來,黨中央對於進一步貫徹落實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指導方針,做好工會工作,充分發揮工人階級的主人翁作用作了一毓重要指示,特別是黨的十五大和十屆四中全會在這方面提出許多明確和具體的要求,如職工代表大會制度,職工代表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等。就此各地在實際工作中積累和創造了許多新鮮經驗。這些方針、政策和經驗,有必要通過修改《工會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確認、規范和保證實施。目前,我國已經批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規定:人人有權組織工會和參加他所選擇的工會,對這一權力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規定以外的任何限制。作為締約國,為使條約順利實施,為維護中國工會的團結統一,防止境內外敵對勢力的破壞和非法組織的出現,需要從法律就相關問題作出規范。此外,面臨我國即將加入WTO,以及經濟結構和勞動關系的調整,要求工會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改變傳統的工作手段和方式,與國際接軌,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如建立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等,同時保證中國工會的獨立性和社會主義特色,這一切都要求盡快修改《工會法》。

新《工會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有哪能些?

1998年12月,九屆人大常委會將《工會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立法規劃。1999年初,組成了由全國人大法工委牽頭,全國人大內司委和全國總工會參加的修改小組,歷時二年零10個多月。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工會法》的修改共有44條,據此修正後重新公布的《工會法》,旨在適應新的形勢,總結實踐經驗,對新建企業工會的組建、企業職工和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的保護、工會經費的收繳以及對侵犯工會合法權益行為的制裁作出一些補充性的規定,中心是突然和強化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其修改《工會法》的主要內容如下:
1、關於工會的活動准則。現行工會法第四條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這里規定的工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指的是工會活動要遵循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這是工會必須堅持的最重要的根本的活動准則,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具體規定:「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准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堅持改革開放,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2、關於發揮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一)剋扣職工工資的;(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件的;(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3、關於新建企業組建工會。最大限度地把職工組織到工會中來,保障工會更好地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做好新建企業組建工會工作,是工會的一項基礎性任務。為了保證組建工會的順利進行,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常委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針對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工會組建工作存在阻力、進展緩慢、覆蓋偏低的狀況,新《工會法》增加規定:「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通過上級工會的指導和幫助,加強基層工會建設。對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和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行為,新《工會法》規定應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4、關於工會專職幹部的設置和對工會幹部的保護。1992年工會法沒有規定工會專職幹部的編制問題。國有企業中的工會幹部屬於國家幹部,基本是專職的。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精簡脫產人員,特別是各種非公有制經濟迅速發展,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要求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一律設置專職的工會幹部比較困難,另一方面,企業、事業單位中又需要保持一定數量的工會骨幹分子,使他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工會工作。為此,新《工會法》對此作了較為靈活的規定:「職工二百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可以設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協商確定。」這樣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中的工會幹部,根據需要,可以是專職,也可以是兼職,比較適應各種不同情況。

基層幹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往往與企業行政方面發生矛盾,有些人還受到打擊報復。如以各種理由解除為職工維權的基層工會幹部的勞動合同,或者調離原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待遇,還有的在工會幹部勞動合同到期後以種種借口不續簽合同。在保障工會維護職工利益的同時,也迫切需要保護工會幹部的合法權益。因此,新《工會法》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罷免工會主席、副主席必須召開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非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不得罷免。」「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限;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滿。任職期間除個人嚴重過失外,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5、關於工會與企業平等協商。1994年,我國頒布實施了勞動法。勞動法實施後,工會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大力推動集體合同的工作,通過工會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從近年來的實踐看,在企業中,尤其是在非公有制企業中,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有利於工會發揮維權職能,建立和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進行平等協商應主要圍繞維護職工勞動權益,如工資待遇、福利、工作與休息時間、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進行,並簽訂集體合同。因此,新《工會法》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6、關於工會經費。1992年工會法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本單位工會撥交經費;建立工會組織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以及外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本企業工會撥交經費。這筆經費是在企業所有稅稅前列支的。工會收繳的經費用於開展各項工會活動,其中百分之六十留在企業工會,百分之四十上繳上級工會調劑使用。現在遇到的問題是,工會經費收繳相當困難,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拖欠、拒繳工會會費的現象嚴重。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新《工會法》規定各種所有制企業以及事業單位、機關按照統一規定的標准撥繳會費,並規定了執行程序:「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拖延或者拒不撥交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關於法律責任。1992年工會法對某些企業拒不組建工會、不按規定撥繳會費、侵犯工會或者工會幹部合法權益等行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由哪些部門按照何種程序加以追究,沒有具體的規定。過去在單一的公有制經濟制度下,一般不發生這些問題,企業所有制結構多樣化以後,這些問題逐漸增多,沒有相應的法律責任制度,對貫徹實施工會法,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是必要的。因此,新《工會法》增加了法律責任一間。主要內容是:
第一,對工會合法權益受侵犯的法律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佔工會經費和財產拒不返還的,工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並賠償損失。」
第二,對依法行使職權的工會幹部打擊報復的行為,增另處罰規定:「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和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工作;造成損失的,給予賠償。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或者進行人身傷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並補發被解除勞動合同期間應提的報酬,或者責令給予本人處收入二倍的賠償。」
第三,對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被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妨礙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增加處罰規定:「職工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恢復其工作,或者責令給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賠償」,「違反本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一)妨礙工會組織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行使民主權利的;(二)非法撤銷、合並工會組織的;(三)妨礙工會參加傷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的調查處理的。」
第四,對阻撓工會或者職工依法組建或者參加工會,增加處罰規定:「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撓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認識新《工會法》的重要意義?

2001年10月27日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臨界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並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是在我國順利跨入新世紀,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巨大的、深刻的變化,建立和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下頒布的。新《工會法》適應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要求,有利於充分發揮工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紐帶作用,對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穩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新《工會法》遵照憲法的基本原則,堅持了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了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指導思想,體現了工人階級的主人翁地位,具有鮮明的社會主義特色和時代特點。新《工會法》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群眾的積極性,發揮工人階級主力軍作用,推動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這些都進一步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進一步保障了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新《工會法》明確規定,工會負有組織和教育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發揮主人翁作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組織職工參加企業事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高職工思想政治素質和文化技術素質等等職責。這些規定有助於調動和保護職工群眾的積極性,通過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推動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

新《工會法》貫穿工會組織參與改革開放的基本精神,規定了工會組織在改革開放聽地位、作用和職責,為工會進一步支持改革,組織和動員職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特別是對工會組織在改革和搞好大中型企業,轉換企業經營機制這一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改革過程中,主動調查研究,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協助黨和政府開展各項工作,處理、協調好各方面利益關系,確保改革的成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新《工會法》以基本法的形式,系統規定了工會的各項權利,包括結社的權利,參政議玫的權利,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等等,規定了這些權利實現的途徑及形式,使工人階級各項權利的實現有了堅實的基礎和法律保證,使社會主義民主有了更豐富、更充實的內容,使得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律建設進一步完善和健全。

新《工會法》使工會工作在風雲變幻的國際工運形勢下,堅持社會主義條件下的工人運動有了正確的方向和保障。新《工會法》的規定,在工會性質上堅持了階級性與群眾性的統一;在工會任務上,突出了維護職能,強調了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的統一;在工會活動准則上,堅持了黨的統一領導與工會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統一;在組織原則上,堅持了民主集中制保證了工人階級和工會組織的團結與統一;在處理工會與政府關系及工會與企事業行政方面關繫上,強調根本利益一致,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維護企事業單位合法利益與維護職工具體利益的統一。新《工會法》體現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運動與工會工作的基本特徵。
新《工會法》有利於進一步加強工會自笛建設,推進工會自身改革,發揮工會組織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作用。新《工會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職責,為工會組織在法制軌道上推

Ⅵ 堅持什麼是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發展的正確方向

1、工運一般指1927年-1945年間工人組織反抗半封建半帝國通知的運動,比較有名的是:省港工人運動,萍鄉礦業工人運動等。

2、工運事業指在這一時間段以發動工人運動為工作的事業。



基本原則

1、服務大局、以人為本。堅持教育培訓內容貼近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貼近勞動關系變化的現狀,貼近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的要求,突出幹部在學習培訓中的主體地 位,強化培訓需求導向,堅持干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使培訓更好地為科學發展服務、 為工運事業服務、為幹部成長服務。

2、改革創新、科學發展。在繼承工會幹部教育培訓傳統方法基礎上,創新培訓理念,改進培訓方式,整合培訓資源,優化師資隊伍,完善管理模式,不斷提高工會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水平。

3、全員培訓、分級負責。培訓對象覆蓋全省專兼職工會幹部。按照分級、分類的原則,大規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工會幹部教育培訓,建立重點突出、關注基層、重心下移、統籌兼顧、全員覆蓋的工會幹部教育培訓格局。

Ⅶ 工會的基本職責是什麼

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

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

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復。

(7)工運事業指的是哪些擴展閱讀

2018年10月29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同全國總工會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集體談話時指出,工會要認真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把群眾觀念牢牢根植於心中。

工會基本職責是工會的根本職責和首要職責,是工會履行各項社會職能的基礎工作和首要任務,是由中國工會的性質、地位決定的,與中國工會的產生、目標和任務緊密相連。

中國工會十七大將工會基本職責拓展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折射出黨對工會工作要求的變化、工會目標任務的變化,與工會所處歷史方位緊密相連,在黨的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理論意義、現實意義。

一是貫徹了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工會履行基本職責提供了理論指導和行動指南。

中國工會十七大系統闡釋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用「八個堅持」概括了重要論述的基本內涵,其中之一就是堅持高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旗幟,強調這些重要論述的重點是維護職工權益、服務職工群眾。

確定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竭誠服務職工群眾的基本職責,符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工人階級和工會工作的重要論述的基本精神,貫徹了我們黨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方針,體現了工會組織的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符合中國工會的性質、價值取向和目標任務。

二是豐富了馬克思主義工運學說和黨的群眾工作理論,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多年來,廣大研究工作者對工會職能和基本職責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大量成果。

有的對工會基本職責概念予以界定、對意義加以分析,認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存在的基礎,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是工會服從服務於黨的中心任務的主要手段,是工會職能的核心。

有的對工會基本職責內涵的變化進行梳理,將變化歸因於經濟體制和國家職能的變化、侵害職工合法權益案件的急劇上升,等等。這些關於工會基本職責的研究,主要集中於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方面,對工會基本職責的特點和規律做了必要的探索。

工會十七大對基本職責的拓展,是對過去工會理論研究的總結、深化和集大成,是工會內外集體研究的結晶,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工運學說和黨的群眾工作理論,體現了馬克思主義與時俱進的理論品質,是工會理論創新的重要成果。

三是適應了社會主要矛盾的新變化和職工群眾的新期待,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是工會基本職責確立和發展的重要依據。

經過40年的改革開放,職工隊伍的內部結構、就業形態、技能素質、權益實現等方面發生新變化,需求層次不斷提升,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發展的必然走勢,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標志。

同時,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不斷深入,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大量涌現,勞動關系的確立與運行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僅靠傳統單一的維權方式難以實現和滿足。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需要工會通過多種維權方式去維護職工權益,另一方面,需要工會從更多領域更多層次採取更多手段提供更高質量的服務,來滿足職工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求。

工會基本職責的拓展,順應了形勢的發展,契合了職工的需要,符合工會的實際,具有歷史必然性和現實緊迫性。

Ⅷ 工會財務資產對推進工運事業中發揮哪些作用

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作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工資分配決定機制,無論對於還是職工來說,都是公平的、合理的。那麼,工會如何在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中發揮作用呢?應當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工作內容要明確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主要工作做好宣傳。工會要注意採用各種形式和手段向行政方和職工廣泛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營造輿論氛圍。 建立協商小組。要組織好協商小組,避免工會主席一人單獨代表職工進行協商。有代表性的高素質協商小組是成功的關鍵。代表性是指要能代表的不同層面,有影響、有地位、有責任心;高素質體現在知識和才能方面,在工資集體協商中,要做到有理有據,使對方信服和重視,高素質協商小組至關重要。
外部資料方面,主要了解掌握下列情況:本市(或國內)國有、集體、外商以及私營中相同行業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和增(減)比例。2.當地發布的工資指導線。3.當地發布的城鎮居民消費品價格指數。4.國內同一主體的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5.本地區或其他地區同行業工會,在工資集體協商中的有關情況。
內部資料方面,工會應通過財務、勞資、生產、銷售等部門收集上年度和本年度的經營實績或預計的數據資料。
擬定工資集體協商計劃或方案。在擬訂工資集體協商計劃或方案時,制定目標非常重要,一般制定目標,區分為三個層次:希望達到的目標,是談判者想獲得的最高利益;必須達成的目標,也就是協商的底線;靈活機動的目標,在必要時可以放棄。把目標分清主次,使目標具有彈性,增加協商的迴旋餘地。
協商策略要得當雙贏策略。在集體協商過程中,要取得雙方滿意的結果,既要考慮職工的利益目標,也應兼顧行政方面的利益目標,使集體協商從實際出發,通過有效的協商談判,使雙方共同受益。
重點切入策略。工會在工資協商中應抓住重點,慎重地選擇協商的切入點。工會在工資協商中,可以從不同角度對工資和增長幅度進行測算,在此基礎上准備幾種方案。並從中選擇理由最充分、最有說服力,對談判最有利的方案作為工資協商的切入點,爭取理想的結果。
讓步策略。在工資協商的過程中,讓步是使協商繼續進行並取得協商成功的常用策略。但是,由於讓步涉及到眾多因素,包括採用什麼方式讓步,什麼時候讓步,以什麼來讓等,都需要進行縝密考慮。
迂迴策略。有時協商經反復商談,達不到基本目的,可要求暫時休會,便於內部進一步統一思想,同時加強對對方的個別工作,還可對容易的問題先談,達成某些協議,難的問題最後談,通過小問題的逐步化解達到整個問題逐步解決的目的。
留有餘地策略。如在工資協商中,行政方提出的方案與乙方方案比較接近,也不要馬上答應,結束協商,還可以提出一些問題與其商量,並且留有一定的餘地,這樣使自己處於主動的地位,也使對方感到並不吃虧。
推進措施要得力以各級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為依託,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各州地市勞動保障部門、工會和聯合會要把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擺上重要日程,加強組織領導,從各地實際出發對本地區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作出部署和安排,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目標措施,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推進。
用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可以選擇一些生產經營比較正常,管理基礎比較扎實,工會工作開展比較好的先行試點,在總結經驗擴大范圍的基礎上,不斷健全機制,充實內容逐步規范運作,提高工資集體協商的水平,以點帶面逐步推進。
要正確處理各方利益分配關系。推行工資協商,要妥善處理好各方利益分配關系。要正確處理出資人、經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系,科技管理人員與一般職工之間的關系,不同層次、不同崗位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持股職工與未持股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配與按其他生產要素分配之間的關系,工資分配與經濟裁員、再就業安置、保險福利之間的關系等。努力做到統籌兼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

Ⅸ 中國工運事業和工會工作十四五發展規劃的內容

法律分析:圍繞把握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提出將牢牢把握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而奮斗的工運時代主題,以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和工會工作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為主線,以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和工會改革為動力,以推動工會工作高質量發展為著力點,始終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正確方向、堅持服務大局、堅持職工為本、堅持改革創新、堅持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則,到2025年,努力實現工會理論武裝得到新加強、職工思想引領取得新進展、職工建功立業展現新作為、維護職工權益取得新實效、服務職工水平實現新提升、工會組織建設呈現新活力的目標要求,團結引領廣大職工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貢獻力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第三條 戰略導向 「十四五」時期推動高質量發展,必須立足新發展階段、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把握新發展階段是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現實依據,貫徹新發展理念為把握新發展階段、構建新發展格局提供了行動指南,構建新發展格局則是應對新發展階段機遇和挑戰、貫徹新發展理念的戰略選擇。必須堅持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以創新驅動、高質量供給引領和創造新需求,提升供給體系的韌性和對國內需求的適配性。必須建立擴大內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內需體系,加強需求側管理,建設強大國內市場。必須堅定不移推進改革,破除制約經濟循環的制度障礙,推動生產要素循環流轉和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各環節有機銜接。必須堅定不移擴大開放,持續深化要素流動型開放,穩步拓展制度型開放,依託國內經濟循環體系形成對全球要素資源的強大引力場。必須強化國內大循環的主導作用,以國際循環提升國內大循環效率和水平,實現國內國際雙循環互促共進。

Ⅹ 工會經費的這10個問題

關於工會經費的這10個問題

工會經費是服務職工、服務工運事業的資金。工會經費應當全部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關於工會經費的這10個問題,你了解多少?以下是我搜羅的關於工會經費的這10個問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工會經費的來源是什麼?

(1)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中國工會章程》第四條就會員履行的義務,規定要“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2)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

這項經費是我國各級工會組織最主要的經費來源。《工會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經費在稅前列支。”

“全部職工”,是指由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各種人員。

“工資總額”,是指在一定時間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計件標准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其他工資。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工會在保證正常的工作活動,並且經費有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經費結余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

這些工會投資所取得的各種收益,用以彌補工會開展活動的經費不足,是工會經費來源的必要補充。

(4)人民政府的補助。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各級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機關的補助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

(5)其他收入。

主要包括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和個人、社團及海外捐助等。其他收入屬本級工會所有。

工會經費管理的原則是什麼?

《中國工會章程》第三十八條規定,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資產監管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因此,各級工會經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獨立管理,它有三層含義:

(1)主體獨立

各級工會依法成立並取得法人資格後,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獨立管理所在工會的經費。

(2)使用獨立

按照《工會法》規定,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表明,各級工會有關經費的使用規則,得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要求執行。

(3)監督獨立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經費審查監督體制,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自覺接受本級和上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與此同時,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與工會經費撥繳相關的勞動統計指標有哪些?

與工會經費撥繳相關的勞動統計指標包括單位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勞動報酬以及工資總額的具體構成等指標,相關指標的具體限定如下:

(1)單位從業人員

是指在各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包括在崗職工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包括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的職工。

(2)從業人員勞動報酬

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和其他從業人員勞動報酬兩部分。

(3)工資總額

①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②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

③計件標准工資,是指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按照批準的計件單價和規定的勞動定額或工作量,應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計件工人的勞動報酬。即在一定時間內職工應當完成的定額乘以單價後的工資。

④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⑤津貼,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

⑥補貼;

⑦加班加點工資;

⑧其他工資,指其他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附加工資、保留工資以及調整工資補發的上年工資等。

基層工會經費審批權該如何落實?

工會經費是工會財務工作的核心,也是工會職能履行的財力保障。加強工會經費的管理,首先要明確經費的審批權。

總體上看,工會經費審批責任應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來界定。但在具體的工作中,要注意“一支筆”審批的問題。基層工會可以按照內部的管理規定,將審批權委託給相應的人員行使,但審批權的委託應由工會主席以書面的形式進行。而且不管工會經費審批權形式如何,有關審批的責任最終都應由工會主席承擔。

單位行政負責人可否對工會經費的使用進行審批?

不可以。

工會經費實行獨立管理,工會主席是工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工會財務工作的責任人。將工會經費的審批權由單位行政負責人,如總經理等行使既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也不符合工會的實際。

企業效益較好是否可以多撥繳工會經費?

不可以。

按照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不管企業效益好壞,也不管企業是否將工資發放到職工手中,撥繳經費的工資基數都是應發工資而非實發工資。

實務工作中,會費收入可以用於哪些方面?

根據規定,會費收入不需要上解,用於會員的活動支出。實際工作中,工會的會費收入主要可以用於兩個方面:

(1)會員集體活動開支,比如組織會員開展文體活動等。

(2)生活較為困難的會員的零星補助,包括現金補助。

工會是否可以將工會經費用於給職工辦理電影卡等支出?

可以。

這屬於職工活動支出方面的內容,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但要注意,得先有預算並且在額度上應有所限制。

工會能用經費購買包括電子產品等在內的實物資產用於職工活動獎勵嗎?

可以。

在具體進行中,需要注意三個問題。

(1)相應的經費應納入預算管理。

(2)實物資產不作為工會的固定資產管理。

(3)不宜出現“人手一份”的獎勵方式。

工會經費可否用於對外捐贈?

一般情況下,工會經費不宜用於對外捐贈,特別是基層工會,相關捐贈行為一定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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