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縣交通局下屬事業單位地方公路管理段,今後事業單位改革會是什麼結果
縣級公路管理機構屬於交通事業單位,改革之後,事業單位不再分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而分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公益二類事業單位,目前還新興了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事業單位和社會資本舉辦事業單位,是國家不撥款的事業單位。
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縣地方公路管理段應該屬於第三類。
(1)行政局下屬事業單位如何改革擴展閱讀: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此次事業單位改革,把事業單位分為三類,行政類、公益類、自收自支類,行政類轉為機關,公益類保持事業單位編制不變,自收自支類轉為企業。
㈡ 事業單位改革中在行政機關的事業編制人員怎麼改革啊
摘要 1、如果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將被取消行政職能收歸機關或整合到其它行政機構,不再參公。其人員除極少部分隨職能劃轉過渡為公務員外,其餘人員將保留參公待遇,分流到事業單位安置,直至退休。本輪機構改革,地方行政機構和編制實行限額管理,沒有多餘的編制用於置換事業人員,因此大部分事業編制人員(包括參公身份)都將保持編制現狀不變,無法置換行政編制轉公務員。這是大環境,必須要清醒地認識到。
㈢ 單位變為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如何安排
事業單位改革為行政機關,只有部分參公人員可以轉換身份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人員都要轉換為普通事業人員。
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為了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現管辦分離、政事分開,深入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同時又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進行了統籌推進, 對黨政部門設置進行了統一規范。
政事混雜的現象,主要體現在市縣兩級,因此,市縣兩級也是黨政機構規范設置的重點,機構改革方案明確要求,市縣兩級不得設置部門管理機關,不得設置「事業局」,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今後,事業單位不得承擔行政職能,也不得再行設置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受此方案規定影響,市縣兩級許多原來設置的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和「事業局」,統一規范設置為行政機構。又因為受黨政機構限額制約,設置方式多以掛牌、內設或者整合到相應的行政機構為主。這類機構主要有市縣國資局,單設或者在財政局掛牌;規劃局,整合到自然資源局;農綜辦,整合到農業農村局;質檢安檢機構,整合到住建局;外事僑務機構,整合到統戰部,等等。還有一些原來就是行政部門,因為受機構限額制約,設置為事業局的,在這些黨政機構改革中,都統一設置為行政機構,或者整合到行政機關。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全部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原機構保留,只承擔公益職能,或者撤銷,整合到其他職能相近的事業單位。
機構、職能整合到位後,對於原在事業單位承擔行政職能的工作人員,如果是參公人員的,部分隨職能劃轉到新整合組建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原來的工作任務,由機構編制部門調整行政編制進行置換,個人由參公人員轉變為公務員。其他大部分參公人員暫時保留身份,和 原來的普通事業人員、工勤人員一起, 整合到新組建機關下屬的事業單位,參與下一步事業單位綜合改革。參公人員身份暫時保留,等待新的人事對接政策出台後按條件轉換身份。機關混編混崗、人員身份轉換工作,要在2020年10月底前整改完成。
真寧腔調,貼心提示:
文章看點:1、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市縣部分事業單位將改革為行政機構;
2、政府直屬事業機構、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整體改革為行政機構;
3、主要和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
4、部分參公人員隨職能連人帶編劃轉到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轉換為公務員;
5、機構改革造成的混編混崗問題,限期於2020年10月底整改到位。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以後,原來的事業人員大部分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只有少部分人可以轉為公務員。 1.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大趨勢,將來主要向公益性質轉變。
現在事業單位正在實行分類改革,到2020年底將全部完成。事業單位分為行政類、公益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把行政職能和生產經營職能剝離出來,逐步向公益性質過渡。事業單位剝離行政職能包括兩種方式,一種是把行政職能劃歸到相應行政單位,另一種是直接將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對於劃歸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基本不涉及人員的變化,只是少了部分職能。對於轉為行政單位的事業單位,就涉及到了人員身份的變化和分流。
2.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以後,只有單位領導等可以轉為公務員,大部分人員會被分流。事業單位轉為公務員單位,一般情況下肯定會涉及到人員的分流,不可能全部事業人員都轉為公務員。因為,事業單位成為行政單位後,大部分是作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存在,而轉換後的公務員單位是有嚴格的編制限制的,與原來的事業單位相比,編制會少很多。對於那些管理八級以上的事業單位,在領導崗位任職的事業人員肯定優先轉為公務員。剩下的人員或者股級事業單位的人員,就需要通過公務員過渡考試,也就是會出現很多人競爭一兩個名額的情況,通過考試的可以轉公務員,通不過考試的自然會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
3.事業單位轉公務員確實比較困難,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把握住。事業人員轉為公務員主要通過公務員考錄、調任、選任以及機構改革劃轉。前幾種方式都是比較困難的,考錄考察的能力要求最高,需要和 社會 上其他人員共同競爭;選任、調任就是職務提拔,對於很多人來說也不是容易實現的事情。而機構改革劃轉的機會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如果有考試過渡的機會的話一定要抓住。我有幾個朋友在縣以下事業單位工作,之前費了很大的勁都轉不了公務員,結果去年機構劃轉時,通過考試順利登記公務員。
總之,事業變行政單位後,不是所有人員都可以轉公務員,所以有過渡考試的機會一定要抓住。
全國黨政機構改革在3月底前基本已經完成。涉及事業單位,行政類全部取消,絕大部分改為公益類,少部分整體轉為行政機構或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原來在職在編人員就面臨著分流安置,大致有幾個方向:
1、置換為行政編制 。少部分事業編制人員根據職能需要,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原則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構,在機構和編制總額范圍內置換為行政編制。
2、保持編制現狀劃轉 。部分參公人員隨單位改革劃到行政機關,受行政編制總額限制,無法拿出多餘的行政編制用來置換,只能保持參公身份在機關任職,混編混崗使用。這一點在縣區尤其明顯,由於編制有限,很多事業單位歸並或劃轉到行政機關後,雖然機構性質變了,但實際上只是掛個牌,做事的還是原班事業編人員。
3、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部分人員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後,如無崗位需要,其餘人員按慣例全部安置到改革後的事業單位,或根據職能需要,在總盤內分流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安置。
4、臨時聘用人員按照崗位需求清理 。單位改行政後,原來的合同工和臨時聘用人員由於不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已經失去存在的必要,將根據崗位需要進行清理整頓,避免超范圍行使職權。
首先,你說的單位變為行政單位有點歧義,一般情況下, 財政全供事業單位是不可能變為行政單位,最多變為參公單位,但是還是事業編,只不過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參公事業單位一般也不能變為行政單位,只有在極個別情況下(行政編空餘較多)才能轉為行政單位。財政全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本上也不可能轉為公務員,最多轉為參公人員;參公事業編人員一般也不可能轉為行政編,只有極少數人才會轉為行政編。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中對事業單位的分類和改革做了詳細的說明,今天我們只說事業單位在什麼情況下才能轉為行政單位。《意見》第11項「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明確提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
這句話的大概意思也就是說: 一是一般情況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把行政職能劃出去,只保留事業單位職能,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二是某些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把行政職能劃出去以後,剩下的事業單位職能很少很少,那麼就把這個事業單位撤銷了,人員並入其他事業單位,人員編制還是事業編不變;三是某些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全部是行政職能,根本沒有事業單位職能,那麼這種事業單位可以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也可以單獨成立一個部門,是行政編。
一、參公事業單位轉為行政單位。去年11月份,我在網上看到一則新聞:「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掛牌,由事業單位整體轉為行政機關」, 我登陸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的官方網站上查了一下,確有其事,以前海南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是參公事業編,2018年明確海南省糧食局為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行政類事業單位,據了解,海南省的省機關事務管理局也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改為了行政機構。請大家注意:我在網上查了查,截止目前, 全國只有海南省是這樣改的,其他省市沒有類似的例子,當然了,也可能有隻是我沒發現,希望知道其他省市有類似改革例子的朋友我們可以私信聊一聊, 探討一下。之所以海南省的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能這樣改革,我個人推測: 因為這次國家機構改革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精簡機構、編制和人員,可能因為海南省省直行政編空編較多,所以才能直接劃轉為行政編,當然了人員也變為了公務員。
二、事業單位沒轉為行政單位,事業編人員可以通過考試轉為公務員。 2018年底, 遼寧省印發了《關於擇優選拔鄉鎮公益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充實鄉鎮機關公務員隊伍的通知》(遼組通字〔2018〕43號), 《通知》大概規定了事業單位在編在職人員可以通過考試選拔到公務員崗位,這個考試可能比國考、省考要簡單一些,並且對參考人員有嚴格的要求:2011年4月9日後未經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進入的(主要指部隊轉業人員)不得參加考試。這類改革的例子也很少,據我個人了解,好像全國只有遼寧省有這種政策,其他省、市在編事業單位人員要想考公務員必須通過國考或者省考。
三、承擔執法類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為參公事業單位。 2018年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項「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明確了要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和農業等5個領域的執法隊伍,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也明確了要組建城管執法隊伍。也就是說國家已經明確了 城管、市場、環保、文化、交通和農業等6個執法隊伍,
根據2016年中共中央下發的 《關於進一步深化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的意見》 第四大項「組織領導」第三小項「明確機構設置、編制、人員和經費」中已經明確:「 綜合執法人員依法依規納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其他5類執法隊伍建設都有類似文件類似規定,所以這類事業單位會轉為參公單位,人員雖然還是事業編,但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待遇、晉升、工資跟公務員一模一樣。 注意:有些地市規定的很嚴格,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執法證才能成為執法人員,才能轉為參公。
行政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兩個性質不一樣,行政單位是黨政機關及政府行政職能管理機構。他們的編制是公務員編制,所需經費是由所在地財政全額撥款供養。事業單位是黨政行政機關下屬的公益性和非公益性機構,隨著行政機關單位與事業單位的行政職能的分離。行政機關單位不承擔事業單位的事業職能,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單位的脫離去行政化。只有行政機關單位的人可以向事業單位流動外,事業單位去行政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的人不可能輕而易舉地進入行政機關單位謀得一官半職,行政機關進入事業單位倒是大才小用輕而易舉的事,事業單位想進入行政單位是難上加難搞得不好又得吃頭再來。行政單位進人是逢進必考,你得報考相應的職位通過國考,政審,面試才能夠獲取相應的行政單位的編制!
機構改革,事業單位整建制改為行政單位的,原來工作人員有三種安排方式:一是參公人員轉為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全部轉為公務員。二是事業編制人員分流安置。原為事業編制的,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現單位下屬事業單位。三是工勤人員分類安置。司機可能轉為行政工勤人員,其他安排到下屬機構。在人員分類日臻完善的今天,人員身份是非常難改變。公務員和參公人員經過實名制登記,轉變事業編制時,要承諾放棄公務員身份。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原來的工作人員滿心歡喜,以為自己的編制性質也可以隨著單位的性質變更,置換成行政編制,自己成為公務員。但事實上,這種可能性非常小。那會怎麼安置這些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呢?
第一,最大可能是編制劃轉到新的行政單位,但編制性質維持不變。 我們國家實行機構改革、編制體制改革,都會有一個原則,那就是把很多相同或相近的職能劃歸到同一單位進行管理,而總的編制將維持不變或減小。所以想要搭上改革的紅利,而輕易的把事業編制轉變成行政編制是不太現實的。我們這個地區進行過一個很大的機構調整,那就是整合了所有除公安之外的執法類職能,全部掛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來統一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肯定是行政單位,而且是執法類的行政單位,一般情況下只有行政編制的公務員才有執法權利。但即使如此,這次改革當中劃歸到綜合行政執法局去的原事業單位人員,劃轉的原則仍然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保持待遇不降,未能轉成行政編制,成為公務員。這些人員在新的行政單位工作到退休,自然減員,但新進人員必須是公務員。
第二,次要的可能就是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安置。 只要是編制內的人員,一般政府都會妥善安排。如果新的行政單位容納不下,就可能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一般也是接收其原來職能的單位。這樣分流的原則也是保持編制性質不變,待遇不降。但到新單位之後能否發展還要看個人的努力。如果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一般也可以選擇申請提前退休,這樣的情況組織人事部門一般都會給予批准。
第三,原來是參公事業編制人員,可能會慢慢過渡為公務員。 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比較充足,因為參公事業編制,實際上在工資、晉職晉級等方面是與公務員沒有什麼太大差別的,參公事業編制可能就會直接置換成行政編制。如果行政單位的行政編制不足,等退休人員或調離人員空出行政編制之後,參公人員可能會落編成為公務員。
第四,至於原來的臨聘人員,可能接收也可能辭退。 目前臨聘人員多數為勞務派遣人員,如果行政單位還需要這些人員作為補充,那麼可能會維持待遇不變的接收。但如果行政單位不需要這么多人,那可能就會把這些人退回到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來安置。
事業單位變成行政單位,對於普通事業編制人員來說並不一定是好事。因為如果不能轉變成行政編製成為公務員,那麼在行政單位,他們將從事一些輔助性的工作,或將失去晉升發展的機會。而極個別人員能夠轉變成行政編制,將獲得更好的發展。
從問題來說,應該是由於該機構改革,單位性質轉變了。 最大可能性就是事業單位或者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了行政機構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原單位的工作人員一般有以下幾種安排方式:
第一種,就是原單位的原有行政身份或者參公身份的人員 , 自然轉為公務員身份 。這樣人員身份與機構行政相一致,可以留在該單位繼續工作,從事相應的行政業務或管理等。
第二種,就是原單位的事業身份人員 , 是不能根據機構性質的轉變而直接轉變身份的。這樣的話,有兩種處理方式, 一種就是繼續在該單位工作 。那麼,就要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模式, 工作繼續干,身份不轉變。這是特殊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原則上是不允許的,是一種混崗的做法 。 另一種就是分流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工作 。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從我所在省份來看,市一級只有參公單位變為事業單位的,沒有發現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省一級也只是把參公事業單位轉變為行政單位的內設處室,並沒有把參公事業單位直接轉變為行政單位,而且從現在的改革結果看,很多東西模稜兩可,並沒有呈現出最終的結果。縣區一級很多本身就是事業單位,連參公都不是,就更沒有什麼變化了,主要是合並為主。
從省一級來看,原有的參公單位,比如某某局,裁撤後並入主管機關,叫某某處室。要是原單位人很少,基本上都能進處室,身份由參公事業單位身份轉化為行政身份。如果人多,那麼只有幾個人能夠轉換身份,其他人老人老辦法,身份不變化,但到處室參加工作,也有一些人分流到其他單位。省一級畢竟層級高,所以整體改革呈現出的態勢還是比較好的,人員安排也還算比較合理。
但到了市一級就不一樣了,市一級的改革結果基本上就是換塊牌子。只有極少極少一部分幸運兒能夠轉換身份,到局機關參加工作。絕大多數人還是待在換了牌子之後的單位,干著原來一樣的活。從身份上來講沒有變化,只是單位性質變了。在本輪改革當中,很多部門之間存在相互交換,但多是劃編不帶人。比如財政部門劃了部分職能到農業部門,很明顯,沒有哪一個財政部門的人員願意從一個強勢部門到一個沒人寵的部門工作,甚至財政部門在給編制的時候還會打折扣,所以農業部門最後只能拿兩個空編,一個人也撈不著。不過話說回來,從弱勢部門劃到強勢部門的職能,相關工作人員都擠破腦袋想要走,一個個爭先恐後,使出渾身解數,生怕自己去不了。一般局機關會根據相關職能設立新的科室,但由於編制不夠,所以不能夠接納參公單位原來的一些人,所以新成立的科室也是由原局機關的人員負責工作。而且市一級最喜歡乾的就是本來在省裡面是兩三個處室的職能給合並到一個科室,說白了就是壓縮人員。不管怎麼講,原單位的人員基本上是沒什麼變化的,只是說現在有點不清不楚,不知道以後會是什麼樣子。比如晉升途徑,單位編制的核定增減。
到了縣一級那就簡單了,很多單位原來就是事業單位,根本與參公不沾邊。連參公都不是,還談什麼轉化為行政呢?所以很多都是把幾個事業單位合並到一個單位,人員也隨之流動。從工作內容來看,基本上沒有什麼變化。但從職稱評定來講,應該還是有一些影響的。合並後人員增加,相關職稱數也要重新核定,職稱總數一般不會變化,但不同的職稱數會有所調整。有人歡喜有人憂吧,一些人在原單位眼看就要晉升一個等級的職稱了,而且沒有別人跟他爭。但是新單位成立後,很有可能會被別人搶了位置。而有些人在原單位由於單位職稱數量的限制,已經到了天花板,新單位成立後,路子又活了。
兜兜轉轉終究還是那麼些人,如果把所有人看成一個整體,其實是沒有變化的,但把整體拆分成一個個的人,有人無動於衷,有人冷眼旁觀,有人歡呼雀躍,有人垂頭喪氣。
在哪兒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一顆為人民服務的心,要認認真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得起自己拿的那份工資,對得起黨和人民的信任。
我是三百字,一個喜歡嘮嗑的朋友。
單位變成行政單位,一般是在國家規定的文件內執行,國家規定了某項職能具體 社會 管理職能,就會改變單位的職能性質,原單位的人員,也會在規定的條件內進行身份轉換,大多數單位會設置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人員可以直接劃入公務員劃參照公務法管理的隊伍,還要參加過渡考試。不符合條件的會安排分流到 其他單位去,一般政府部門會妥善地安排好被分流的人員,這一點我們國家政府部門做到了人性化,不會像西方國家甩鍋。
㈣ 參公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該如何改
參公的事業單位有三種情形:一種是黨委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事業單位,一種是行政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第三種是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1、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和群團參公。 黨委的下屬事業單位參公,是指黨校和檔案局之類的參公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參公管理。黨校的改革方向,目前是維持現狀,沒有什麼新的政策動向。檔案局將其承擔的行政權力職能劃歸黨委辦公室,檔案局在黨委辦公室掛牌,其公益服務職能由檔案館承擔,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
群團組織是指工會、婦聯、團委、殘聯、文聯、科協等,在基層尤其是縣區,由於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總量控制,工青婦使用的行政編制比較少,殘聯、文聯、科協基本不使用行政編制。根據事業單位改革動向,群團組織將和黨委機關一樣,使用行政編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
2、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參公。 按照《公務員法》規定,行政執法職能只能由公務員身份的幹部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心在縣區一級,設區的市,只保留一個行政執法單位,一般是將市區執法中心整合,以區行政執法中心為主。由於縣區行政編制實行問題控制,行政執法機構主要是大隊或者中心來承擔,使用事業編制,是參公事業單位。
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中,明確縣區一級成立行政執法綜合中心,或者成立農業、市場、環保、文化、資源等五個行業執法中心。改革後的行政執法單位依然使用事業編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由於執政執法機構龐大,涉及執法人員眾多,行政編制實行控編減編、問題控制,不可能全部使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根據遼寧省縣區行政執法改革試點,行政執法綜合中心依然是事業單位,取消了參公屬性,已經參公的人員參公身份和待遇保留。但由於單位已經不參公,個人身份參否長久保留,情況並不樂觀。
3、行政類事業單位參公。 完全或主要承擔行政權力的事業單位,部分參公。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被明確要求全部撤銷,行政權力劃歸機關承擔。在新一輪黨政機構改革之前,已經開始將省市縣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先行改革,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撤銷,主要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保留或者整合,將三類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根據管理許可權,全部劃歸到主管機關。同樣,由於行政編制稀少,而且實行總量控制,完全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 ,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全部劃歸行政機關,置換為行政編制的可能性極小,絕大多數人員依然會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過渡期後取消參公身份,成為事業人員。
2018事業單位改革席捲全國,根據不同情況,採取「轉企、撤銷、扎口管理」等不同方式分步推進,不少單位涉及其中重要規劃,現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
編制改革從高校和公立醫院入手,工勤崗也被減編
人社部召開的新聞會議上,相關發言人表示,在事業單位的3000多萬人中,教育和醫療系統的人數佔了大頭,教育系統的人數約佔了一半左右。由於參編人數眾多,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很多崗位不能人盡其才,所以國家財政要開源節流,精編減編。
還有一種崗位也要進行編制的改革,這個崗位就是「工勤崗」。「工勤崗」裡面,也是分為編內和編外的崗位,但是目前很多崗位已經外包出去了,其目的也一樣,精簡資源。
事業單位改轉企業
部分事業單位因其職能消失或嚴重弱化,或資產規模較小,或無固定資產,以及不具備市場競爭能力,或者轉制後難以正常運轉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採取國有獨資、混合所有制、私營等多種形式轉企改制。
公車改革在2018提前完成
2017年12月12日,湖北省在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部署工作會上指出:湖北省將開始實行公車改革,改革先從省直事業單位開始,其他單位仿照省直單位辦法進行改革,全省改革預計在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事業單位公車改革邁出關鍵性一布,為其他各省進行公車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目前改革正在有序推進,這對於改善政事不分、政事人事管理部分、政事產權不分具有積極的作用,那麼在全國范圍的鋪設也是可以預見的。只是,任何改革並非一蹴而就,需要在實踐中步步為營。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參公事業單位,適用公務員法,不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國家目前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三類,即具有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職能類的事業單位、具有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三類事業單位適用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是公務員法。到2020年,這三類事業改革完成,即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直接轉為企業,具有行政職權的事業單位要麼成立行政機構,要麼並入行政機關或者職權收歸行政機關,職權收歸行政機關後的人員一般交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最後就是具有 社會 公益性的事業單位,這是需要保留的事業單位,例如科教文衛等事業單位,不利於由 社會 資本配置的事業單位,是必須保留的,體現純公益性目的,也就是說到2021年後,事業單位就剩下這一類了。
至於,參公事業單位是不在此次改革單位內,因為參公事業單位參公必須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授權、國務院及黨中央的決定等才能參公,必須是依法成立,之所以有參公單位不是公務員行政編制,是因為公務員行政編制總量控制,職數有限,將來合入行政機關也是趨勢,當然需要事先修改國家法律法規授權等措施,這是後話,總之目前執行公務員法管理。
事業單位改革似乎是一個永恆的話題,每天都有新鮮事。事業單位職工必須要知道的5件事情。
1.今後哪些事業單位人員可能會被單位「炒魷魚」?長期「請假」的員工將有可能被解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2. 施行聘任制,事業單位人員年齡大了以後會被單位掃地出門嗎?不會的,十年以上員工可申請簽訂「終身合同」對於已經有十年以上工齡的事業單位員工,《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本人可以申請簽訂一直到退休的合同,這一張合同就從十一年以後一直到退休,這樣有利於一些科研人員潛心研究、安心工作,不需要考慮這個聘期到了以後下一步怎麼辦。
3. 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待遇會被削減嗎?福利待遇將向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傾斜對於事業單位人員的福利待遇問題,目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差距比較大。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福利方面將會逐步縮小差距,改革會兼顧邊遠地區、基層崗位、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這些政策今後傾斜的力度應該更多地向基層事業單位的人員傾斜。
4.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人員會漲工資嗎?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水平受市場因素影響,可升可降今後可能會升,也可能往下調,因為要看 社會 的平均工資,看物價,看企業。
5.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後,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需要補繳養老保險嗎?條例施行後在職員工要繳納養老保險,已經退休的不用繳納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從7月1日起,逾三千萬的事業編制人員將開始參加 社會 保險。
已經退休的人員還需不需要補繳社保?據說事業單位人員繳納社保可能會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進行實施。
《條例》出台以前的,按照老辦法不用再繳納社保,這樣做有利於穩定退休人員的待遇,退休金的補貼還是要同時考慮共享成果。《條例》實施以後的人員,按照新的辦法來參加 社會 養老保險。
2018年事業單位在全國陸續開展,基本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標準的逐步推進。筆者從梳理各地文件,認為參公事業單位改革的不是原樣不懂,就是劃轉為公務員。理由如下:
第一,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是執法類事業單位。 在全部參公事業單位中,行政執法類事業單位占絕大多數,而這部分事業單位承擔著具體的行政職能,如果將他們改為一般事業單位或者推向 社會 ,行政職能就會落到公務員身上,這部分工作可能會無力承擔。這種形勢下,參公要麼不變,要麼轉為公務員。
第二,黨校等參公單位已明確要向行政轉變。 在中央的事業單位改革部署中,可以看出黨校將由原來的參公事業單位向行政過渡,也就是說要轉為公務員。
綜合來看,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不用太擔心會離公務員越來越遠,筆者認為只能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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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主話題,參公事業單位,就是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大部門的地方,這種編制是在調入行政部門直接轉為行政編的,在車改中也是享受車補。按事業單位改革的進程,這部分單位極大概率是會轉為行政單位,人員為行政編也就是公務員。
參公事業單位一般都承擔或者部分承擔行政職能,改革的方向是,行政職能轉移至行政機關,今後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職能,也就是說將來只有公益類事業單位,不再有參公事業單位,當然,會有一個較長的過渡期,過渡期人員身份和待遇不變。需要說明的是,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按照巜公務員法》管理,職務晉升、工資待遇等完全和公務員一樣。《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並不適用於參公事業單位人員管理。
參公事業單位具有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直接轉軌行政執法部門,以後沒有參公單位了。
有的參公單位省上批的,要上面發文件那些參公的轉行政,有些轉公益一類。
總之參公事業單位以後改革中不存在約灰色地帶。因為實際現實中有很多地方弄的參公上級部門沒有批的灰色地帶。甚至同一事業部門有的參公,有的沒參公,都是領導拍腦門決定的,隨意性很大。
參公單位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要等上面通知發文那些參公並入行政部門,那些參公轉公益性事業單位。所以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上級部門沒發文取消轉公益維持現狀。
參公單位改革人事調整,各地有所差異,有的地方通過公招的參公人員直接登記公務員,事業編區別對待,有編制的考錄一部分,分流一部分轉公益事業編。也有的政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接近5年退休的不改身份,維持原身份退休,年輕的優秀的機關有編直接考錄。也有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保留事業編並軌。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你好!我一直關注這方面問題,有些認識給大家分享分享:
第一,先說下改革中的分類,分類搞清楚才知道改革方向。2011年中央國務院啟動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事業單位職能作為唯一分類依據,將事業單位分三大類分別推進改革,行政類,公益類(包括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經營類。
第二,再說下,編制部門日常機構編制管理中分類,事業單位按經費供給形式,也是分為三大類:全供、差供和自收自支。而參公事業單位是人事制度管理方式,即全供事業單位中承擔公共 社會 管理職能,並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承擔相應職能,人事部門確定的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事業單位人員進行公務員登記,待遇與行政機關公務員完全一樣。即全供包括參公。
第三,改革分類與日常管理分類因為依據不同,存在問題,存在問題啊。其他不多說了,只說參公單位改革方向,參公事業單位在改革中有兩種分類,一是列為行政類,一是列為公益一類。
第四,參公單位如列為行政類,則或劃為行政機構,或是將行政職能剝離,保留公益職能。當然劃為行政機構,職工就相應調整為公務員。不過受行政機構和編制數限制,難度較大。
第五,參公單位如列為公益類,一定是列為公益一類,純公益,就繼續保持不變,除非遇到大動靜,人事制度改革才可能變動。公益二類一般是醫院、職業院校等有收入的單位。
總的來說,參公單位都會相對穩定,不用擔心改革走向,運氣好的話會列入行政類,有機會列入行政機關,從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發展空間會更好,只是待遇不變。
1.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實是改革中的權宜之計,對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兩個不突破」,即機構個數限制在現有個數之內,行政編制數限制在現有總量之內。由於行政編制實行的是總量控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又不能立即轉成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構,但是國家改革的最終目標是要將法律法規授權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 2.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文件中指出:「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 社會 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其實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大家最關注的就是機構劃轉與人員過渡政策。2016年兩辦出台了文化市場執法機構改革意見,可以參考。關於人員過渡安徽省近期出台了《安徽省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試點人員過渡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安徽是事業單位改革試點省份,這個辦法應該具有一定的示範和指導意義,需要完整文件可以私信我。
㈤ 事業單位如何改革
事業單位的改革分三個方向。
第一個方向就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轉立為行政單位。這部分唯數不算是很多。但是在一些行政機關中確實有一些行政跟事業的混編混崗的現象。改革會解決這方面的問題。
在實際的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採取了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在單位性質改變的同時個人的身份狀態會繼續延續,保證有效地平穩地推進改革!
㈥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
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包括:
1、只轉職能不轉機構。這種是將原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至主管部門相關內設機構,原事業單位的人員和編制都不改變;
2、轉為主管部門內設機構。這種主要是因為主管部門原先沒有內設機構可以承擔相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以單獨設置為內設機構,編制有可能會變為行政編制;
3、單獨設置為行政機構。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確有必要可以獨立設置為行政機構,這種單位的人員以後編制肯定是行政編制;
4、一些涉及國家安全,對政策和經濟管理工作有明確輔助作用,以及明顯以社會公益性為屬性的事業單位,將繼續得到財政保障;
5、對於一些以業務突出、主要以行業或專業業務為主的事業單位,將繼續獲得財政扶持。此類事業單位工資收入主要以財政補貼形式獲得;
6、主要面對市場,並已經開展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將在相關部委的扶持下,盡快推向市場。此外,一些職能重合、長期虧損、課題任務量不多的事業單位將會被打包重組或徹底剝離;
7、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津補貼發放依舊是改革重點。津補貼是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的組成部分之一;
8、要完善聘用合同制度。規范合同管理,探索完善聘後管理機制,研究制定聘用合同規定;
9、要完善崗位設置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崗位設置動態管理機制,開展管理崗位職員制試點。研究制定專業技術一級崗位實施方案,做好首批實施准備工作;
10、要落實和規范公開招聘制度。加強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動分業分類實施,提高公開招聘組織實施規范化水平。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三條 中央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全國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工作。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
㈦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怎麼改革
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有如下:
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指承擔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的事業單位。
認定行政職能的主要依據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這類事業單位逐步將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一般有就業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公證處。
㈧ 縣級交通局下屬公路管理站在這輪事業單位改革中會怎麼分類
公路局負責公路的建設管理養護,同時承擔公路涉路許可等行政職能、公路路政執法職能和公路養護公益職能,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提出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和整合組建交通運輸綜合執法隊伍均涉及公路局,改革後公路局人員和職能會一分為三。
縣級公路局負責農村道路施工管理、路政管理、維護保養,市直轄公路局,負責同樣的工作,不過是縣級以上道路,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換一種說法,縣級公路局負責的是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維護管理,市直轄公路局負責的是市級以上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維護工作。
(8)行政局下屬事業單位如何改革擴展閱讀:
職責:
1、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體制改革和企業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交通運輸系統財政收支預算的編制。指導並監督全市交通運輸系統的預算和財務管理,負責交通國有資產的管理、交通專項資金、建設資金和事業發展資金的管理與使用,負責行業內部審計。
2、負責全市交通科技教育的發展和管理,制定中長期科技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組織科研技術開發,歸口管理交通工業產品的論證和質量監督。
3、指導全市交通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和職工隊伍思想建設,組織指導人才教育、培訓、交流和使用工作。
㈨ 市場監管局事業編制人員如何改革
機構改革中,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整合,大致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公益服務職能改革;生產經營類、中分服務類職能改企。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隸屬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兼管,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人員多數為事業編制,對於該隊伍能不能參公國家沒有硬性規定,只是強調有條件的地方應納入參公管理。但實際當中,因地方上公務員編制極為有限,不可能把所有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全部轉為參公管理,能不能參公,這要看地方重視不重視和有沒有閑余編制了。
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革後的事業編制能變成參公編嗎?
1、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2、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國有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改制原則:
(一)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
(二)分類改革的原則;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協調發展的原則;
(五)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六條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採取單位內部消化、系統內調劑和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等辦法,開辟多種就業渠道妥善安置。
㈩ 鄉鎮政府下屬的全額事業單位會怎麼改革人員會被撤編嗎
事業單位改革一直是事業單位職工關心的話題,關繫到自身的待遇、編制、前途,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轉企合並,不再佔用編制,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或將劃分到公務員序列中,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劃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網友B:原來一個地方市公路管理局挺厲害的,建設、路政管理、養護、費收。嗯,改革後,建設權利、行政審批收回交通局,路政管理收回綜合執法支隊、費收取消,只剩一個養護。
網友C:懂的人自然懂。像上次一份方案裡面發的一個什麼城市發展服務中心,裡面的單位合並起來,我都不敢想像權利有多大?還歸市政府直屬。。。總體來看還是往好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