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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辭職要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1-02 08:25:21

①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辭職規定

法律分析
事業單位的員工在提出辭職時,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因為事業單位的員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而是聘用關系,因為在編所以離職的時候一定要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提出辭職申請,當獲得批准以後才能辦理離職,否則是不能直接離職的。我國相關法律中規定了無論是勞動派遣關系還是正式的在編員工,在工作時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障和規范,其中也規定了工作人員在提起辭職後,也是需要提前通知到用人單位,如果因為勞動者沒有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就擅自離職造成的經濟損失後,勞動者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況且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具有編制,辭職更需要提前通知,並且需要經過一段期限的服務期之後才可以提出辭職,否則按違約處理,可能需要賠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② 事業單位要想辭職的話,一般要走哪些程序

事業單位職員正常離職,一般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可以按照程序在3個月內完成手續。如果是相關機關或簽署《競業協議》的單位,就有相關脫推規定或不能從事相關行業的競爭協定規定。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在有限的時限內繼續遵守保密或競業協定,不得損害任何國家利益行為。如果部門不遵守規定,無故妨礙勞動者正常辭職,可以直接向人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對辭職有限制要求的條款內容或服務期間有限制要求的,按合同處理。強行辭職的話,根據合同要求經濟賠償,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參加同一類型的招募考試。也就是說,在3~5年內不能參加公務員和事業單位的招聘。公費師范生、免費醫科生等也要按照合同規定賠償已經享受的經濟金額和利息。個人辭職後,如果在職業計劃中不包括公務員或事業人員,不準備自主選擇職業或自主創業,則不理會這些規定,只是按照正常程序向單位人事管理部門或分管領導層提交辭職報告,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人事部門提交辭職要求,填寫相關資料和表格,走自己該走的程序,如果遭到人為阻撓。

③ 事業編辭職手續


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辭職怎麼辦理手續
1、申請離職(向主管部門申請)的申請書;申請內容需符合離職條件;
2、申批通過(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
3、移交工作(向單位、公司安排的接班人移交自己手頭的工作、資料);並通過審查認可;簽定移交清單(工作單位辦理)
4、辦理社保、醫保轉移手續及失業手續(社保局辦理);
5、如在公司或單位住宿;需辦理離廠手續。獲得放行認可;
6、如公司或單位機要部門、崗位還需簽訂離職後的保密協議;
7、結算工資和離職待遇(財務部門和人事部門辦理);
8、根據自行情況選擇合適的離職、離別形式;
9、國家機關和單位還需辦理人事檔案調離手續;一般帶戶口、高學歷、高職稱的職工則一般將人事檔案調往人才市場。
事業單位不準辭職合法嗎
事業單位不準辭職不合法。勞動者有自主選擇的權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批準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復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事業編辭職禁考幾年
事業辭職要禁考五年。服務的年限是不滿兩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被辭退沒有滿五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報考,若是單位是同意辭職的,就能報考,若是單位並不同意辭職,自動離職就會按照法律規定按照單位辭退進行處理,並且五年以內不可報考。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可以報考公務員: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現役軍人;
3、報考聘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人員;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招聘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人員。
二、事業單位的試用期時間具體如下:
1、事業單位試用期一般為一年;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3年。 總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規定,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保護。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

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④ 事業單位正式員工的辭職程序

1、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3、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

4、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辭職注意事項

1、辭職時間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當然,如果雙方協商,公司同意您不提前30天通知的除外。

2、試用期的離職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需提前3日通知。辭職者需注意: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法律未要求一定使用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考慮,建議您不要偷懶,同樣使用書面形式通知。

⑤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是什麼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後,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憑相關手續去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調檔函」,憑「調檔函」去原單位轉調檔案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一)辭職或被辭退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第四條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跨地區流動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5)事業單位辭職要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辭職爭議很多,一般是事業單位員工提出辭職而單位不同意,員工單方離職,單位留置人事檔案。我國現實條件下員工沒有人事檔案,其可選擇的工作范圍受到很大限制,無法進入國際大企業工作,找不到理想的工作,無法辦理社會保險事宜,也無法辦理出國的相關手續,員工非常苦惱。此類人事檔案與員工分離的現象非常之多以致也成為社會問題。

我國事業單位人員分為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兩部分,其中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系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系的行政法規。目前,大部分事業單位人員,比如學校的教師、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系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⑥ 事業單位辭職流程

1、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員工,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3、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並發給辭職證明書。

4、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其辭職必須經過批准。

(一)國家和省、市(地區)重點科研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和業務骨幹,辭職後對工作可能造成損失的;

(二)在邊遠地區工作的;

(三)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

(四)在規定的保密期內的;

(五)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5、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與辭職申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可向當地政府人事部門人才流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

6、辭職人員的人事檔案,有關單位應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移交、接轉和管理。

⑦ 事業單位(在編)辭職了,檔案怎麼怎麼辦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辭職後,單位應辦理檔案轉移手續,辭職人員憑相關手續去當地人才市場或其他檔案管理機構開具「調檔函」,憑「調檔函」去原單位轉調檔案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辭職按照《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人調發〔1990〕19號)等相關規定辦理。首先是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

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⑧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

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如下:
1、在編職工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辭職書面申請;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書面申請後,一般應在三個月內,給予書面批復,對批復同意的發給辭職者本人辭職證明書;
2、事業單位在編職工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照聘用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辭職經批復同意後,辭職其本人協助用人單位辦理檔案託管、社保等相應的人事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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