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修改)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包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第三條查處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可以採取建議、勸告等行政指導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文書規范。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實行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制度。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第六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所屬分局和區、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統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行政處罰案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督辦。第二章管 轄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就案件查處的具體管轄分工作出規定。第八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處,但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案件依法沒有管轄權的除外。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屬於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九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應當自發生爭議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
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案件由於特殊原因難以辦理的,可以報請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第十條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報請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確定案件管轄部門。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管轄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辦理移交手續。第十一條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與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部門管轄。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辦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指定管轄,不得以退回等方式再自行移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接到的舉報事項不屬於自己管轄的,可以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並告知附有聯系方式的具名舉報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舉報,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移送的除外。第十二條吊銷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批准證明文件的,應當由原發照、發證或者批準的行政管理部門實施。
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舉報的,可以自行管轄;管轄困難的,可以將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移送其實際經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電子商務平台內經營者的實際經營地包括營業執照記載的地址、未辦理營業執照的自然人住所、電子商務平台登記的經營地址以及其操作互聯網終端運營網店的上網IP歸屬地址、發貨地址、倉儲地址等。
廣告等違法行為案件的管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三條市場監督管理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Ⅱ 工商行政管理局改為市場監督局了嗎
這個其實是由幾個單位的執法部門合並而成的,負責處理違反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知識產權保護、食品安全監管、價格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仍處於試點階段,並不是所有地方都有的。一般都是縣局以下的單位合並了,縣級以上的還是分開的
Ⅲ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一、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2015年1月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
(二)將第九條修改為:「經營者採用網路、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一)對於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准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
「(二)未經消費者確認,以自行規定該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
「(三)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二、對《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2015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4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二)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六項、第十八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將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反壟斷執法機構」。
(三)將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修改為「《禁止壟斷協議暫行規定》、《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
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反壟斷執法機構包括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三、對《拍賣監督管理辦法》(2001年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刪去第三條第二款。四、對《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2017年1月6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90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將第三十八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並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下載。」
(三)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四)刪去第三十五條。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修改為「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聯營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
(二)刪去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六條。六、對《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1992年8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二)將第十八條中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Ⅳ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暫行規定(2022修改)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許可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和便民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公示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實施主體、程序、期限(包括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專家評審期限)、收費依據(包括收費項目及標准)以及申請書示範文本、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第五條符合法定要求的電子申請材料、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電子檔案與紙質申請材料、紙質證照、實物印章、手寫簽名或者蓋章、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實施機關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許可。第七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其法定職權范圍內的行政許可,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委託機關對受委託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許可權范圍內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託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第八條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委託機關可以將行政許可的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延續、撤回、撤銷、注銷等許可權全部或者部分委託給受委託機關。
委託實施行政許可,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應當簽訂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委託機關名稱;
(二)受委託機關名稱;
(三)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及委託許可權;
(四)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五)委託期限。
需要延續委託期限的,委託機關應當在委託期限屆滿十五日前與受委託機關重新簽訂委託書。不再延續委託期限的,期限屆滿前已經受理或者啟動撤回、撤銷程序的行政許可,按照原委託許可權實施。第九條委託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受委託機關和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委託依據、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等內容。受委託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規定公示委託實施的行政許可有關內容。
委託機關變更、中止或者終止行政許可委託的,應當在變更、中止或者終止行政許可委託十日前向社會公告。第十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許可,依法需要對設備、設施、產品、物品等進行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專家評審的,可以委託專業技術組織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對專業技術組織的條件有要求的,應當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
專業技術組織接受委託實施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專家評審的費用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承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專業技術組織及其有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檢疫或者鑒定、評審結論承擔法律責任。第三章准入程序第一節申請與受理第十一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採用申請書格式文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第十二條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
委託他人代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由委託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以及委託人、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第十三條申請人可以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電子政務平台提出申請,並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申請人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許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以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的時間為收到申請材料的時間。
申請人通過信函提出申請的,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訖信函的時間為收到申請材料的時間。
申請人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或者電子政務平台提出申請的,以申請材料到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子政務平台的時間為收到申請材料的時間。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由申請人在更正處簽字或者蓋章,並註明更正日期。更正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即時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和合理的補正期限。按照規定需要在告知時一並退回申請材料的,應當予以退回。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許可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無需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告知申請人補正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Ⅳ 市場監管總局修改了幾次執法文書
摘要 市場監管總局成立以來,先後以4個「總局令」修改了一大批規章: 一是以4號令發布了關於修改 《葯品廣告審查辦法》等三部規章的決定; 二是以14號令發布了關於修改《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四部規章的決定; 三是以31號令發布了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四是以34號令發布了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
Ⅵ 為什麼一些地方的工商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國家機構改革有關要求,縣級工商,質檢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整合為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三個局的職能。地市級以上暫時保留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從現實工作開展情況來看,統一的市場監管管理局更有利於工作開展,權責也更加清晰,符合十九大對機構整合的要求,是未來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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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工商局哪年改為市場管理局的
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召開第四次全體會議上,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顯示,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市委有關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貫徹落實國家關於市場監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有關規劃、戰略、標准並組織實施,規范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本市市場主體統一登記注冊。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委託登記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相關重大違法案件。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本市反壟斷統一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承擔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本市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組織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承擔北京市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六)負責本市宏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應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監督管理產品防偽工作。
(七)負責本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本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准和鍋爐環境保護相關標準的執行情況。
(九)負責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北京市食品葯品安全委員會、北京市食品葯品安全專項應急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注冊、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范、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Ⅷ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二部規章的決定
一、將名稱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修改為「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迴避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調查。」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參與案件辦理的有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四、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其中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五、第七條改為第八條,將其中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除外」修改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從其規定」。六、第八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在本部門確定的許可權范圍內以本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授權以派出機構名義實施行政處罰的除外。」
將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修改為「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法定許可權內書面委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的具體事項、許可權、期限等內容。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組織應當將委託書向社會公布。」七、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將其中的3處「電子商務」修改為「網路交易」。八、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將其中的「由先立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修改為「由最先立案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九、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三條,將其中的「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修改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管轄」。十、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將其中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所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十一、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將原第一款修改為兩款,第一款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本部門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將案件交由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第二款為:「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十二、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立案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及時依法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將第二款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並對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十三、第三章的名稱修改為:「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十四、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將第二款修改為:「檢測、檢驗、檢疫、鑒定以及權利人辨認或者鑒別等所需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期限。」
刪去第三款。十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九條,分為兩款,第一款為:「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三)屬於本部門管轄;
「(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
第二款為:「決定立案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由辦案機構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分為兩款,第一款為:「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
「(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為:「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填寫不予立案審批表。」
Ⅸ 市場監督管理局事業編執法人員怎麼辦
事業編製法人員如下處理:
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隸屬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兼管,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人員多數為事業編制,對於該隊伍能不能參公國家沒有硬性規定,只是強調有條件的地方應納入參公管理。但實際當中,因地方上公務員編制極為有限,不可能把所有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全部轉為參公管理,能不能參公,這要看地方重視不重視和有沒有閑余編制了。
Ⅹ 市場監管局事業編制人員如何改革
機構改革中,市場監督管理局的事業單位整合,大致分為以下四種方式:參公事業單位和參公人員的整合;行政執法綜合改革;公益服務職能改革;生產經營類、中分服務類職能改企。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的職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商務部的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辦公室等職責整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隸屬市場行政管理部門兼管,具有行政執法職能,人員多數為事業編制,對於該隊伍能不能參公國家沒有硬性規定,只是強調有條件的地方應納入參公管理。但實際當中,因地方上公務員編制極為有限,不可能把所有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全部轉為參公管理,能不能參公,這要看地方重視不重視和有沒有閑余編制了。
市場監督管理局改革後的事業編制能變成參公編嗎?
1、組建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管理。市場監管實行分級管理,葯品監管機構只設到省一級,葯品經營銷售等行為的監管,由市縣市場監管部門統一承擔。
2、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保留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具體工作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職責劃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外保留牌子。
《國有事業單位改制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事業單位改制原則:
(一)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的原則;
(二)分類改革的原則;
(三)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
(四)協調發展的原則;
(五)積極穩妥的原則。
第六條
事業單位分流人員安置採取單位內部消化、系統內調劑和個人自謀職業相結合等辦法,開辟多種就業渠道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