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具體內容如下:
1、 計時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運動員體育津貼;
2、計件工資,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3、獎金,生產獎,節約獎, 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4、津貼和補貼,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工資薪金總額包括企業按照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㈡ 事業單位項目外工資總額是指的什麼
實行工資總額包干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在執行國家制定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的基礎上,將工資總額包干與事業單位經費包干(或預算執行情況)相結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年度工資總額,增人不增工資總額,減人不減工資總額,節余留用,超支抵扣,單位包干使用,享有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自主權。
工資總額包乾的形式
根據不同職能、經費來源及行業特點等情況,事業單位可以選擇靜態和動態兩種工資總額包干形式。
(三)靜態包干。
可採取全口徑工資總額包干、含部分津(補)貼的工資總額包干或標准工資(職務工資及工資構成中30%?/FONT>40%的津貼,下同)包乾等。
(二)動態包干。
(1)抵撥事業經費包干辦法: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按照單位經費自給率的增長(減少)比例,適當增加(減少)一定比例的工資總額。
(2)「標准工資包干」和「增收限額比例提取工資」相結合的辦法:在標准工資包乾的同時,根據單位預算情況,採取按單項或幾項經濟效益指標增量(如預算結余、經費包干結余、項目經費結余、社會服務純收入、技術性純收入等)的一定比例限額提取工資。
四、工資總額包干基數的核定
(一)工資總額包幹人員基數的核定。
原則上以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人數為依據。
對於缺編超過15%的單位,即實有人數(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不足編制人數85%的單位,要適當核減包幹人咒基數;對於超編單位,首次包干按編制核定人中基數確有困難的,可在上年末實有職工人數的基礎上作適當扣減後,核定包幹人員基數。
同時,包干單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把職工人數壓縮到編制以內,包幹人員基數應逐年核減,直至達到編制人數。
(二)包干工資總額基數的核定。
以上年末實有人數包干內容的平均工資和核定的包幹人員基數為基礎,調增按國家政策規定的正常增資及翹尾工資,調減不合理支出等,每年核定一次。
實行「標准工資包干」與「增收限額比例提取工資」辦法的單位,除按上述原則核定標准工資總額包干基數外,還應根據事業單位特點、財務預算管理形式等具體情況,核定增加收益限額提取工資比例系數。
五、工資總額包干基數的調整
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單位,其工資總額全年包干使用,工資總額包干基數一經核定,包干年度內一般不予改變。
工資總額包干期間,原則上不得提出增編要求,也不得從下屬或其他單位長期借調人員,未經批准而使用長期借調人員的單位,要相應核減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包干年度如遇下列情況,可按工資總額包干審批許可權和程序調整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1)國家統一安排調整工資,提高工資,津貼發放標准等。
(2)由於行政隸屬關系變化,單位合並、職工成建制劃轉而增加或減少編制。
(3)新建、擴建項目投入使用,經編制主管部門批准而增加編制,當年增人增資在工資總額包干基數外單列,第二年按核定編制數重新核定工資總額包干基數。
六、包干工資總額的結算和包干節余工資總額的使用
(一)包干節余工資總額,指工資總額基數扣除單位職工包干年度內所發包干內容工資額的余額。
工資總額包干單位使用的臨時工和其他人員所支付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單位職工實發工資總額。
(二)實行工資總額包乾的單位,應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年末進行考核和清算,提交工作考核情況和工資總額包干實施情況報告,填寫單位工資總額包干年度結算表。
主管部門要對包干單位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進行全面考核,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和各
項考核指標的基礎上,經審批後方可兌現和使用包干節余工資。
(三)當年發放工資總額(不含使用工資儲備基金)大於包干工資總額基數的,要在下年度工資總額包干基數中如數抵扣。
包干節余工資可由單位自行安排、自主分配,也可作為工資儲備基金,在年度之間調劑使用,以豐補欠。
(四)包干工資和包干范圍以外的工資收入要全部納入國家工資總額計劃管理和工資基金管理,並作為包干單位的年度工資總額計劃和工資基金使用計劃。
㈢ 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第四章 附則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㈣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哪些內容
工資總額不論是否計入成本,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均要計算在工資總額中。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代扣或代繳的房費、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但不包括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以及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公積金、養老金、醫療費等。
具體構成為:
1.基本工資 也可稱為標准工資、合同工資、談判工資。
企業計時、計件工資、給個人確定的底薪可視為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崗位工資、薪級工資,機關單位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均為基本工資。
2.績效工資也可稱為獎金、效益工資、業績工資。
指根據單位利潤增長和工作業績定期支付給職工的獎金或一次性發放的獎金;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具體包括:值加班工資、績效獎金(如年度、季度、月度等)、全勤獎、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和其他名目的獎金;以及某工作事項完成後的提成工資、年底雙薪等。
3.工資性津貼和補貼
指為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的津貼,以及為保證其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的物價補貼。
具體包括:補償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及崗位性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地區津貼和其他津貼;如過節費、通訊補貼、交通補貼、不休假補貼、無食堂補貼、單位發的可自行支配的住房補貼以及上的各種商業性保險,機關單位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津貼等。
一、 紅色性格
紅色性格最看重的是這個人的團隊合作能力以及與人溝通的能力。
倘若這個人在與人溝通和打交道上都做得不錯,那麼紅色性格會傾向於挽留。
這是因為,紅色性格擔心如果這個人走了,會破壞目前團隊的穩定結構,新入職的員工融入團隊會造成更高的成本。
當然紅色性格更擔心的是,如果這個人的人際關系很好,如果他走了,會不會帶走企業的其他員工呢?
相反,如果這個人的人際關系很差,紅色性格更傾向於不留。
紅色性格老闆有兩種結果。
第一種,紅色性格老闆感到被威脅,自己情緒化了。那麼紅色性格會趨向於妥協。
如果紅色性格老闆沒感到被威脅,只是在提出自己的請求,態度很好。那麼紅色性格為了穩定目前的團隊,會答應他的要求,將他留下。
二、藍色性格
藍色性格老闆看重的是這個員工是否是一個合格、不違反違章制度的員工。
藍色性格做老闆,對於企業的規章和制度是非常看重的,他們認為完善規章制度既可以穩固企業的正常發展,又有利於人才的發展。
如果一個人,經常遲到早退,不按照要求來,故意違反規定,那麼這個人是沒有前途的。
當然藍色性格對於制度的理解,不僅僅停留在本企業的內部,還包括社會規則上。
在藍色性格老闆心中,一個合格的員工就是一個完全約束自己的行為的人。這種約束不僅僅體現在工作中,在生活中也是如此。
藍色性格做老闆,對自己的薪酬制度一般都是很滿意的。
所以藍色性格會拒絕要求,讓她另謀高就。但是回頭,藍色性格還是會反思自己的薪酬制度是否有調整的必要,從而避免此類問題的發生。
三、黃色性格
黃色性格最看重的是員工的個人能力,一個個人能力突出的人才算是一個優秀的員工。
黃色性格之所以會有這種觀點是因為黃色性格自己本身就很擅長單打獨斗。他們善於在沒有機會的地方尋找機會,在沒有條件的地方創造條件。
一個能夠僅僅靠自己就打出一片天地的人,黃色性格的老闆是欣賞的。那種像算盤撥一下動一下的人,是合格的員工但遠遠談不上優秀。
黃色性格會感覺到有人逼迫自己做出一個決定。黃色性格不會妥協與這個決定,但也不會拒絕。
因為在黃色性格眼中,業績能力突出也是一個很不錯的優點。
那麼黃色性格會提出一個高於競爭公司待遇的獎金,只要有人能夠完成目標,那麼這個獎金就歸他了。
這樣即跳出了設定的二選一的.困境,又能重新奪回主動權。
四、綠色性格
綠色性格眼中最優秀的人才,就是能夠在他身邊幫他出主意和解決問題的人。
這個人或許不是公司業績做得最好的,不是人緣最好的,不是效率最高的,不是最遵守規章制度的……
只要他能夠及時地出現在綠色性格身邊,幫他解決困難,綠色性格就會給他一個大大的紅花,然後稱他一聲“及時雨”。
這是由於綠色性格天性中不喜歡做決定,不喜歡處理人際矛盾,也對收入沒有過高的要求所決定的。
員工在公司業績做得不錯,而且別的公司要挖他,倘若公司不給他加薪,他就要跳槽。不同性格的老闆,處理的手法不太一樣。
如果目前單位的效益還不錯,那麼綠色性格會答應,並希望他對此事保持低調。
如果效益不好,綠色性格會很為難地告訴對方自己無能為力,反過來會求你來幫助自己。
如果你對員工拿跳槽要加薪,你該怎麼辦呢,這兩點:
第一,自己要避免情緒化做出任何決定。留出足夠的時間讓自己冷靜下來,再來考慮。
第二,馬雲曾經總結員工離職的原因有兩條:
1.錢,給少了。
2.心,冷了。
所以挽留員工的方法,不一定全部要靠錢來解決。從員工的心理上著手,可能更加重要。
㈤ 事業單位工資怎麼算的
事業單位工資的計算方法:職工的日工資乘以月計薪天數等於其當月的工資;或者職工當月的基本工資、加班工資、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工資收入的總和是其當月的總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㈥ 全部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 1、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工資總額包括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其他補貼等; 2、 機關工人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其他補貼和獎金等; 3、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包括技術(職務)工資、津貼、其他補貼和獎金等; 4、 企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效益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和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審核中
㈦ 工資總額最新解釋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名稱
工資總額
定義
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總額定義
ɡōnɡzīzǒnɡé
工資總額指的是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其中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與生產有關的各種經常性獎金以及根據法令規定的各種工資性質的津貼等。工資總額除按全部職工計算外,還要按各類人員分別計算。它是工資計劃管理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計算平均工資的依據。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統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與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與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者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與工傷及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准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與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和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與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及其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醫療補助費及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之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及其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㈧ 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8)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是指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㈨ 工資總額包括哪些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下列組成部分:計時或者計件的工資;單位發的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的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職工的工資總額就是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准(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准支付的工資;(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四)運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一)生產獎;(二)節約獎;(三)勞動競賽獎;(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