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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4年沒交保險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2-11-01 03:02:33

⑴ 你好我在單位干啦4年,一直沒簽正式合同。也沒交保險。現在我因此不想幹了。我該怎麼辦能得補償嗎

1、補繳社保;
2、要求兩倍的經濟補償金,即4個月的工資
3、沒簽合同,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是否能得到支持,最好咨詢當地的勞動部門。有的地方超過一年沒簽合同還可以要求。
經濟補償金=補償時間×你離職前的12個月的平均工資(平均工資的演算法:是當月所有的應發工資數,就是扣個人保險及公積金以前的那個數。)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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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您好,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2)事業單位4年沒交保險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⑶ 事業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同時要求公司補交工作期間的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⑷ 事業單位社保以前沒交怎麼處理

要看你們單位的具體情況。如果以前屬於不強制參加企業社保、退休後公費養老,領取退休工資的事業單位,2014年10月起開始繳納養老保險及職業年金,之前按你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在編人員)視同繳納,即你雖然沒交,但視同你已經交了。如果以前屬於強制參加企業社保的事業單位,若單位沒交,應當補繳2014年10月前的企業社保,並自2014年10月起繳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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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單位給我漏交了4年零4個月養老保險,怎麼辦

單位給自己漏交了4年零4個月養老保險可以要求單位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養老保險如何補交具體如下:
1、如果中間因失業或是其他原因導致養老保險停繳的,就要及時補交。
2、如果養老保險停繳了,是可以補繳的,但是會承擔相應的滯納金。如果是單位未交,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單位一般不會單獨為一個人去辦,基本上會等其他人一起辦理。建議如果單位如果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理的話,最好還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者是咨詢律師看是否需要打官司。
3、如果養老保險累計到了15年,也可以不交了,具體如何還需要您自己進行衡量。
4、如果是個人補繳養老保險的話,建議具體咨詢當地社保局,對於超過年齡的參保人員,各地都有相關的政策,具體政策各地不盡相同,所以只能咨詢當地社保機構才能給出具體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⑹ 事業單位沒買養老保險怎麼辦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你交養老保險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⑺ 事業單位未給員工繳納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社會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離職,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可以得到經濟補償。補償標准按你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同時要求公司補交工作期間的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多年未交

1,由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尚在試點,大部分地區的事業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者針對部分特殊單位如教育類、醫療類、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繳納機關失業養老保險。目前事業單位退休還是單位負擔,財政撥款進行支付,而是靠養老保險發放養老金待遇。不過你不用擔心,事業單位保險推行之後,未參保之前的工作年限是視同繳費年限或者出台政策之後,可以補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2,隨著公費醫療的取消,現在推行醫療保險制度。無論公務員,事業單位都參加醫療保險。
3,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立法較晚,且統籌層次較低,很多地方未在事業單位推行失業、工傷、生育保險,你無須擔心,萬一發生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用人單位須參照保險待遇來支付待遇。不過,隨著社保制度的完善。我相信事業單位的保險制度將完善和健全。
4,至於事業單位保險的轉移,由於國家尚未出台政策明確,因此暫時無法轉移。轉移到企業的,未參保前的年限大部分地區是視同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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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應該怎麼辦

您好,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沒有給交養老保險可以向當地社保機構進行投訴,要求用人單位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9)事業單位4年沒交保險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⑽ 事業單位欠繳社保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補繳社保,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協商不成的,可委託律師向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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