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員工患癌症,公司怎樣處理才合法
可以享受應有相應的醫療期待遇,醫療期後仍無法復業的,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六條規定,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鑒定參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七條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⑵ 公司員工得了癌症該怎麼安排
法律分析:若有病假,可以享受一定的醫療期,若是重大疾病,應有相應的醫療期待遇。深圳的相關規定: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本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⑶ 沒到退休年齡得了癌症怎麼辦
法律分析:1、已經辦理病退或者退職,都是不可以再辦理一次退休,病退,也是退休的一種。
2、離崗待退一般是工齡較長,而且不能勝任現在的工作,先離崗。
3、待到達正式退休年齡以後,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其待遇和正退一樣;
4、病退是指因病且喪失勞動力,辦理的退休,其待遇比正退差很多。
5、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幾個檔次,每檔次的標准不一。
6、正退標准如下,每個地方可能有一點點不同,但大體是這樣的。
7、第一部分是基礎工資,第二部分是生活活的津貼。基本工資按照職稱職務的級別確定。生活的津貼,國家全額拔款的單位按基礎工資的30發給,自籌資金單位按基礎工資的40發給。
8、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法律依據:《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幹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⑷ 事業單位的職工患癌症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和 優厚待遇優厚
事業幹部(非工勤)因病提前退休、退職是不同的概念。
因病提前退休:男年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工齡十年以上,經醫院確診是惡性癌症且經過治療不見好轉,可以申請提前退休,基本工資比例較高80%左右,另外享受正常的生活性補貼2000元左右根據級別。
因病退職:50周歲以下,基本上是40%左右的基本工資。
四川環峰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回復
⑸ 事業單位在編職工,有心臟病,單位可以辭退嗎
事業單位在職工管理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2號)調整與規范,患病者一般不會被辭退(不構成辭退理由)。如果不是患絕症,長期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能會面臨聘用合同到期終止而不再續聘的可能。
⑹ 公務員得了癌症單位會怎麼管
與此相關的法律規定是,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公務員退休後,可繼續享受同職級在職國家公務員的醫療待遇,保證退休公務員有病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對因公(工)致殘的退休公務員,除發給基本退休金外,另發給因公傷殘保險金。其中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每月再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雖然退休,一切待遇按當時的在職同級國家公務員醫療待遇對待.公務員剛上班就查出得大病怎麼辦?別擔心,先治病。如果辦理完了入職手續就算在試用期了。公務員試用期內生病的,不會被辭退。
法律依據:《公務員辭退規定》(試行)中第五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務員,不得辭退: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無論是公務員,還是企業員工、事業人員,如果患有重大疾病,還在規定的治療期內,都是不可以被辭退的。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二條、四十六條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即使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勞動合同已經到期,也必須順延到醫療期結束。同時,用人單位還必須為職工提供醫療保障,正常發放工資,不能因為患病治療等原因,扣發勞動者工資。同樣的,這一點在新《公務員法》中也有規定,第八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務員在工傷期間、患病醫療期間、女性公務員在產孕哺乳期間,都是不能被辭退的。如果公務員患有重大疾病,同樣有醫療保險保障,醫保部門會根據疫情,按標准進行保障。在此期間,公務員的工資待遇、職級晉升等不受影響,單位也不能因此為由,撤銷其編制使用。醫療期結束,如果因病無法正常上班的,可以繼續請病假,但必須提供規定級別醫療機構的證明。長期病假人員也有相應的規定,工資待遇會受到一定影響,但工齡較長的機關事業人員,影響微乎其微。如果無法提供合理的診斷證明,依然長期脫崗的,按「吃空餉」對待,如果拒不糾改,可以辭退或者開除。上班後,因為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單位在協商之後,可以調整到合適的崗位,如果已經不能適應該單位工作,也可以調整到其他單位適合的崗位。一般情況下,不會因此改變其公務員身份,直接調整到事業單位或者工勤崗位工作。如果身體健康情況比較嚴重,已經部分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可以申請提前病退。但實際上,因為提前退休後,工資待遇等會有損失,長期患病人員,都會時斷時續上班、請假,甚至會長期脫崗,一直熬到退休為止。
⑺ 請問在單位上班期間查出癌症,單位應該怎麼賠償
員工在職期間查出重疾,除非證明疾病由工作環境(職業危害因素)導致,即:職業病,否則單位是無須給你賠償的。
員工如何判斷自身疾病是否與工作有關呢?
可通過職業 健康 體檢,在專門的職業 健康 檢查機構進行體檢,會得出結論:員工所處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與疾病之間是否存在聯系,職業危害因素包含:輻射、有害化學物質、雜訊、高溫、粉塵等,不同的危害因素會導致不同類型的職業病。
如果疾病不是由工作環境引起的,那員工生病期間可訴求哪些待遇?
1、職工休病假期間,公司應發放病假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2、患特殊疾病的職工(如癌症、癱瘓、精神病等),醫療期限一般為2年(24個月)。
3、若醫療期滿後,職工仍然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並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n+1個月工資)。
所以員工患病能否得到公司賠償,得先去職業 健康 檢查機構體檢,判斷是否為職業病。若不是職業病,在醫療期內的病假,按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80%支付;醫療期結束後,公司若要解除合同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便是我對此問題的解答了,希望對你有幫助。
上班期間查出來癌症,單位是不賠償的,這又不是工傷事故,是疾病導致的,不過要是去醫院治病,醫院可能根據你入醫保的情況能有減免葯費的報銷,機關單位的可能給報銷百分之八十左右吧!
如果你得的癌症,醫院確定和你從事的職業有關,可能有相應的補償,那也得醫院出具證明,證明你的病情是由於這個職業病導致的,才能得到單位的部分賠償金。只有職業病導致的癌症,可能單位會有賠償,關鍵是 醫院的證明才會又效果,但是醫院可能不會給你開這個證明……除非你醫院有過硬的關系。
多數癌症病人,即便是在工作期間查出來的,單位也沒有什麼責任,不會得到任何賠償的,還是自己掏腰包治療吧!
一般來說,員工不幸患癌,也就離被單位解除合同不遠了。
想要獲得單位賠償? 除非你能夠證明所患癌症是由於工作原因導致的,那就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賠償。
單位無過錯則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期間查出患有癌症,單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參考單位是否有過錯,單位的過錯與勞動者的患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勞動者是否死亡。具體內如如下
一、患有哪一類癌症、患癌原因是什麼?
應當結合勞動者的確診病例確定勞動者患有哪一類癌症,是什麼原因導致勞動者患有該病。如勞動者是一名辦公室行政,但因長期吸煙被確診為肺癌。勞動者被確診為肺癌系自己長期吸煙所致,與其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均無關。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被確診為肺癌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對勞動者被確診為肺癌的結果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如勞動者患癌是因為工作環境所致,比如勞動者因長期在存在大量粉塵的環境工作,吸入大量的粉塵,導致患有肺癌,符合職業病認定條件的,可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標准支付相應的賠償。具體賠償標准參考工傷等級賠償。
二、勞動者是否已經死亡
很多人認為勞動者受傷、死亡,只要不是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公司就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如勞動者患癌後在工作時突然發病,送醫院後搶救無效死亡。如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突然發病,且在48小時內死亡,則構成工亡,公司則需按照工亡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工亡賠償款。既是勞動者是因為自身疾病發病身亡的,只要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病,四十八小內容死亡這兩個條件,公司就得按照工亡賠償標准支付賠償。
在單位上班期間查出癌症,單位應該怎麼賠償?有一小部分人是在工作期間患癌症的,但是,不可能每個患癌症者都可以向單位提出賠償!
一般工作單位、公司,職工患癌症是自己的事,沒有法律法規支持每個癌症病人向供職的單位提出賠償。你若向單位索賠,必須打官司,看看你勝出率有多少?聘請律師的費用、敗訴後的訴訟費你自己負責!
除非你是從事有毒有害的工作,如生產或長期接觸甲醛、苯及笨的化合物、石棉粉塵或放射性物質等高危行業,並且要經過法定的職業病防治所認定,勞動者患癌是否與勞動環境存在因果關系?
比如勞動者因長期在生產大量石棉粉塵的環境工作中,吸入大量的石棉粉塵,導致患有肺癌。符合職業病認定條件的,可以到法定職業病機構做體檢,拿到診斷證明書,可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標准支付相應的賠償。具體具體賠償標准參考工傷等級賠償。
但是如果你是長期吸煙,導致肺癌,你只能去起訴煙草公司,在我們國家,肯定敗訴,因為香煙盒外有標識「吸煙有害 健康 」。在美國,好像有人得到高額的賠償。
癌症是一種疾病,在職職工查出癌症,如果只是自身因素導致疾病的話,一般單位是無需賠償的,就像在職期間感冒了也要找單位賠償?在職期間得高血壓了也要找單位賠償?在職期間得糖尿病了也要找單位賠償?都是疾病,只不過大家從認知上理解癌症比較嚴重,找單位賠償可能嗎?沒道理呀!但是,也有例外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職業性腫瘤雖然大多數疾病都是自身因素造成的,但也有一部分是由於外部環境因素造成的。如果該職工長期從事某一項工作,因接觸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質等有害因素造成了疾病,經過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為職業病的,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就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目前,在我國的職業病目錄里,有一項是職業性腫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聯苯胺所致膀胱癌;苯所致白血病;氯甲醚、雙氯甲醚所致肺癌;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膚癌;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焦爐逸散物所致肺癌;六價鉻化合物所致肺癌;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間皮瘤;煤焦油、煤焦油瀝青、石油瀝青所致皮膚癌;β-萘胺所致膀胱癌這十一項職業性腫瘤,如果被確診為屬於上述其中一種職業性腫瘤的話,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政策進行賠償。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患重病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但是真的趕上這個事了,也要直面的去面對它,既不上班,又要公司養活一輩子,是不可能的。公司是需要盈利的,不是福利機構,對於得重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患病職工來講,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醫療期內是不允許解除的。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根據職工本人的工作年限來計算,一般為3到24個月。醫療期滿後,確實不能從事工作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除了需要支付工作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這個醫療補助費,也可以理解為因患病,公司給的一種補償。
五穀雜糧里沒有長生不老之仙丹,生病是免不了的。進了單位定期檢查身體,那是企業給職工的福利,企業的目的就是希望職工人人 健康 。但凡檢查出有病就盡早治療,盡早恢復 健康 ?反之,一個無工作的人,哪有這么好的福利?小病不知,大病扛著, 健康 毫無保障。尤其是癌症這樣的難治之症,它的發病起因仍然還是個迷,怎麼能責怪企業並要求賠償呢?這是毫無道理的。企業不是提款機,也不是無端讓人賠錢的冤大頭。
除非能證明癌症與職業病相關,否則,單位是不用賠償的,但是如果單位繳納了醫保,可以享受醫療保險的。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如果你能確定是因職業病導致的癌症,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人社局,進行工傷認定。因為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果認定為為工傷,可以要求享受工傷待遇。
所以,要求單位賠償的關鍵是:看能否認定為職業病。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企業不是福利機構,不會動不動就賠你錢。
工作期間查出癌症,哪種情況,單位需要賠償。
第一,屬於因為工作引起的癌症,屬於職業病,單位就得賠償 ,舉個例子:如勞動者患癌是因為工作環境所致,比如勞動者因長期在存在大量粉塵的環境工作,吸入大量的粉塵,導致患有肺癌,符合職業病認定條件的,可要求單位按照法定標准支付相應的賠償。具體賠償標准參考工傷等級賠償。
職業病工作單位是要按照工傷來進行賠償的,如果不是因為工作造成的,單位不做賠償。比如你是一名辦公室行政,但因長期吸煙被確診為肺癌。你被確診為肺癌系自己長期吸煙所致,與其工作內容,工作環境等均無關。那麼,用人單位對你被確診為肺癌不存在任何過錯,所以對你被確診為肺癌的結果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單位需要不要賠償,不是勞動者說了算的 ,是需要相關機構來進行診斷、鑒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准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如果你覺得診斷有誤,或者有相關證據來證明患癌這件事跟單位有關,那麼你可以在仲裁過程中提出主張,提供證據。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第三,你在病重期間,法律賦予重病員工多久的病假期? 醫療期是根據工齡計算,但是最長不能超過24 個月。在大量的司法實務當中,用人單位如果讓員工休了24個月的病假,而員工還要繼續休病假的話,用人單位是可以以醫療期滿為理由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不過,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你在病重期間,工資怎麼發? 對於病假員工的第二個保護就是醫療期間的工資。就拿上海地區的法律來看,員工在醫療期間的工資是根據其在單位的工作時間來享受病假工資的:
連續工齡不滿兩年的,按本人工資60%發放;
連續工齡滿兩年不到四年的,按本人工70%發放;
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80%發放;
連續工齡滿8年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發放。
當然, 如果你是因工傷住院的 ,工資的計算方式就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根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 由所在單位負責。
我還真聽說過這樣的事情。
如果是職業相關,是可以向單位申請補償,但是如果非職業相關,用人單位當然沒有義務進行賠償啦。
但是據我說知,大多數癌症患者具體病因是無法追溯的,只能找到一個「最有可能」的相關因素。哪怕是我們所熟知的肺癌與長期吸入有害煙粉塵相關,但是也不能說所有肺癌都是因為這個原因。況且,如果職業環境存在職業安全隱患,用人單位勢必會在上級直管部門的監管下做出各種對應防護措施,比如作業期間佩戴相關級別的工業口罩、作業結束在特定環境下除塵消煙等。
但是有一點,生病期間如不能正常上班,雖然獎金績效會受到影響,但是有的單位還是會支付基本工資的(某些單位則不會),五險一金是仍然會正常繳納,而且這期間用人單位不能無故與員工解除用人關系,如果爭得員工同意,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才可以。這也算是給患者一點心裡安慰和經濟壓力緩沖。
所以,如果因為患癌症想要得到單位的賠償,可能性不大。
⑻ 職工工作期間得了絕症,單位應該怎麼處理
根據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