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職人員請假養病期間在外打工違規嗎
公職人員請病假也是有工資的,單位允許你休病假是對員工的一種照顧政策。
而你既然能夠打工賺錢,就說明你沒病或者病好了。
在此基礎上,你不上班,卻在外面打工,當然違反了規定,會受到相應處罰。
B. 公辦學校的老師長期休病假在外做生意違法嗎
這個我來回答您,不屬於違法,但屬於違紀,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停薪留職創業,但絕對不能以病假為借口做生意,這個是和國家政策相違背的,可以向教育系統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C. 事業編人員在外單位作兼職的應該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管是管理崗位、技術崗位還是工勤崗位,只要與編制相關,都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是不允許從事兼職等活動的。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D. 事業編制請病假期間如果被發現在做其他工作,會怎麼樣
1、看領導,領導對你印象好,或者關系比較親,會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或者提醒你下。如果領導比較嚴格,會批評教育。
2、看什麼工作,如果是公家的事情,影響不大,如果是私人的事情,如兼職或者家事,爭取理解吧,嚴重的也會被批評;如果是不好的事情,諸如違紀甚至違法,可能會被警告。
3、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離職創業或者停薪離職等等,各個地方政策不一樣。
E. 病假可以休多少天,病假期間可以做兼職嗎
一、病假可以休多少天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例如小馮單位的制度工作日是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6月份單位制度工作日是20 天,如果是5月份就得加上「五一」3天法定休假日,而不是統一的國家規定的20.92天月平均工作天數。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二、病假期間可以做兼職嗎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因此,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如果公司查實勞動者在外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話,可以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要求其返回單位復工。但由於此通知發布時間很早,現在醫療保險已由社會統籌,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不由公司負責,而是由醫療保險統一負責,停止疾病保險待遇恐怕難以實現。所以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效的手段是要求該員工返回單位復工。
此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公司內部管理,主要以內部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如果休假員工一意孤行,可以據此認定員工為曠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其作進一步處理。符合公司規章制度違紀辭退條件的,可以辭退。
當然,實踐操作中也有兩個難點:一是很難證明員工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二是如何定義 「有收入活動」存在一定難度。即使知道了員工確實存在疾病休假期間在外打工的事實,但卻難以獲得可靠的證據,無法向裁審機關展現,用人單位需要避免這一尷尬。
如果難以阻止病假員工在外兼職,也可以考慮揭露病假單真實性,從而證明此員工不需要休假的事實。正規醫院開病假單有一套規范的流程。比如,門診病假由醫師開具後需到門診辦公室進行蓋章登記備案,隨後方可發放給病人。根據病情的不同,對醫師開病假的天數上限有一定限制。這些措施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醫師隨意開病假單的現象。假設公司對於病假單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到醫院門診辦公室查詢病假單登記情況;如果對病情是否需病假有疑問,同樣可憑單位介紹信到門診辦公室查詢,並可聯系開出病假單的醫師了解具體病情。即使員工確實存在疾病,公司上門查詢後,也可以對醫師開具病假單的行為提出警示,未來醫師開具假單時也會更加謹慎。特別是公司對醫師指出醫師認為需要休假的人在外面兼職的事實,必然會對醫師本人有所震懾。醫師拒不配合,包庇員工的,公司可以向醫院糾風辦投訴。
此外,2008年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提供了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不僅僅用於員工疾病休假期間,也可以運用於正常上班期間。但是公司要注意提出後拒不改正這個流程。
F. 病假期間可以做兼職嗎
不可以。
既然你請了病假,說明你無法工作,需要在家或醫院治病,如果你可以做兼職,那說明你有工作能力,就不應該請病假,所以你病假期間是不可以做兼職的。
如果你病假期間兼職或做其他工作的話,被用人單位發現,那麼可以算你違反公司制度,重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補償。
G. 事業單位人員兼職如何處理
作為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管是管理崗位、技術崗位還是工勤崗位,只要與編制相關,都屬於國家公職人員,國家公職人員是不允許從事兼職等活動的。公職人員在外兼職的處理方法,一般要按照具體的情況而定。公職人員在外兼職要看造成的損失和不良影響程度,一般會處警告教育,造成損失大的,會被撤職或者調離崗位。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涉嫌玩忽職守罪。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個人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三)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四)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五)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行為的。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H. 公職人員在外兼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職人員在外兼職的處理方法,一般要按照具體的情況而定。公職人員在外兼職要看造成的損失和不良影響程度,一般會處警告教育,造成損失大的,會被撤職或者調離崗位。情況嚴重,構成犯罪的,涉嫌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I. 員工在病假期間是否可以從事兼職
網友對本律師提問:
我現在在請病假中,病假我是有合理的請假理由,也向單位提供了真實完整的醫院憑證,完全符合公司病假規定,公司也同意我休病假的。
上海李軍律師對該問題的回答:
這種行為當然不允許。法律依據: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等於1992年聯合發布的《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明確規定:「
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返回單位復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辭退違紀職工的規定處理。
」因此,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
上海李軍律師點評:
員工的帶薪病假假期是法律賦予員工的一重特殊權利,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但是對於該種權利及福利的享有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
我國為了保障這種福利的實施,除了相關法律法規中對此有所規定,同時各地政府對於疾病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作出了規定,而如果員工卻利用該種權利在疾病休假期間從事經營事務或其他有收益的工作,那麼應當視為其濫用福利的行為。
根據《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員工在疾病休假期間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該有收入的活動應當包括了兼職。
但對於單位來說,處理員工該種行為,在實踐操作中也是存在兩個難點的:
一、舉證難:
很難證明員工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
上海李軍律師對公司處理該類事宜的相關建議:
雖然根據《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條,如果公司查實勞動者在外從事其他有收入的工作的話,可以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並限期要求其返回單位復工。但由於此通知發布時間很早,現在醫療保險已由社會統籌,治療期間的醫療費用不由公司負責,而是由醫療保險統一負責,停止疾病保險待遇恐怕難以實現。
所以現在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最有效的手段是要求該員工返回單位復工。
由於現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廢止,
公司內部管理主要以內部的規章制度為依據,如果休假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濫用病假權利的可以據此認定員工為曠工,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其作進一步處理。符合公司規章制度違紀辭退條件的則可以辭退。
另外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也提供了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對於單位而言,如果難以阻止病假員工在外兼職,也可以考慮從審查病假單真實性角度出發,揭露其病假真實性,從而證明此員工不需要休假的事實。
一般正規醫院開病假單有一套規范的流程:門診病假由醫師開具後需到門診辦公室進行蓋章登記備案,隨後方可發放給病人。根據病情的不同,對醫師開病假的天數上限有一定限制,這些措施都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醫師隨意開病假單的現象。
如果公司對於病假單的真實性有異議,可以憑單位介紹信到醫院門診辦公室查詢病假單登記情況;如果對病情是否需病假有疑問,同樣可憑單位介紹信到門診辦公室查詢,並可聯系開出病假單的醫生了解具體病情。綜上所述,
對於公司而言,無論在處理該類糾紛的事宜上,還是在處理公司其他事務中,都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章制度及公司流程的規定辦理,並且需要保留好足夠的證據,以此處理員工的相關行為,並保護好公司的合法權益。
若沒有完善的制度和流程,在處理任何公司事務中,均會存在一定潛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