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行政事業性收費都指什麼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
按收費性質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等二類:
(一)「行政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職能時,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二)「事業性收費」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特定服務時,收取的費用。
(1)農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有哪些擴展閱讀
為加強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收費管理,規范收費標准管理行為,2006年3月2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以發改價格〔2006〕532號印發《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該《辦法》分總則、收費標準的申請和受理、收費標準的審批、收費標準的公布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6章38條,自2006 年7 月1 日起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⑵ 江西省農民負擔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減輕農民負擔,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法律和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境內向農民徵收、籌集、提取各種資金費用,要農民提供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必須遵守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農民應依照本條例履行向鄉村上交集體提留、鄉鎮統籌費和承擔勞務的義務。第三條農民上交集體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數額,以鄉鎮為單位計算,控制在上年當地每人平均純收入的5%以內,其中集體提留和鄉鎮統籌費各佔一半。
在鄉鎮范圍內,各村提取集體提留和鄉鎮統籌費的具體比例,可以有差別。第四條農民上交集體提留可以按家庭經濟收入分攤,也可按承包土地面積或勞動力分攤。
鄉鎮統籌費按不同產業負擔,按經濟收入提取。
集體提留和鄉鎮統籌費全年統算統收,嚴禁在農民交售農副產品時強行扣取。第五條集體提留的使用項目只限於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其中公積金可占集體提留總額的40%,管理費不得超過集體提留總額的40%,其餘用作公益金。
公積金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興辦集體企業等。
公益金用於「五保戶」供養、對特別困難戶的補助以及其他集體福利事業支出。
管理費用於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小組負責人的合理報酬和補貼及其他管理開支。第六條集體提留由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預算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第七條鄉鎮統籌費用於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修築養護鄉村公路橋梁、廣播線路維修等民辦公助事業。第八條鄉鎮統籌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預算方案,提請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並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特困村的統籌費,經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減少或免除。第九條鄉鎮和村應分別建立鄉鎮統籌費和集體提留資金管理制度,實行總量控制,定項限額,按項目入帳,專款專用。農村經濟審計機構應對農民負擔定期進行專項審計監督。第十條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平均負擔5至10個標准工作日的義務工,主要用於義務植樹造林、護林防火、防汛搶險、修建鄉村公路和修善校舍等,具體用工數量,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決定。在抗禦重大自然災害時,可超過上述規定的工作日。第十一條每個農村勞動力在負擔前條規定的義務工之外,每年平均負擔20個以內標准工作日的勞動積累工,作為自身受益的勞動積累投入,用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具體用工數量由鄉鎮人民政府在上述規定的幅度內決定。在有條件的地方,因特殊情況需要,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可適當增加工作日。第十二條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以出勞為主。不能出勞者,經村民委員會批准也可以資代勞。出工多少,應按勞動力分攤;因病殘或其它原因不能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的,由村民小組會議評議,經村民委員會批准,可給予減免。第十三條鄉鎮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鄉鎮統籌費的使用情況。
村民委員會或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將集體提留、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使用情況,定期向村民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四條用於農業生產的水電費、農業技術推廣、植物保護、畜禽防疫等公共性農業生產服務費用,農民的文化娛樂、各種保險等有償性服務開支,應堅持自願、互利、誰受益、誰出錢的原則,由農民與服務單位簽訂合同,不得強行向農民攤派。
前款中必須統一作業的農業生產服務項目,其費用可統收統付,不計入集體提留和鄉鎮統籌費范圍。第十五條在農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嚴格控制;確需向農民收取的,收費項目、標准、范圍、用途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經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按照資金性質分別納入財政預算或預算外管理。
有關單位在收費時必須持「收費許可證」,並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定的票據,否則,單位和個人有權拒付。
⑶ 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適用本規定。第三條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和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對社會實行管理,根據特定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經批准收取的費用。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為社會提供服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經批准收取的補償性費用。第四條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是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第五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確定許可權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准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審批;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業性收費項目以及依據有關政策制定的事業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准由市業務主管部門報市物價局,市物價局會同財政局核定;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其收費標准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物價局、財政局確定;
(四)涉及農民負擔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時,有關部門應報市物價局,同時報市財政局和市農村工作委員會,由上述部門共同審核,聯合制定;
(五)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下達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文件規定由地方制定實施細則或收費標準的,必須按該文件規定經市物價局、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聯合制定;
(六)國家計委、財政部批准下達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委(局)聯合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文件規定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收費標准或實施細則的,必須按規定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報市物價局、財政局備案。第六條除第五條規定以外的任何部門和單位均無權自行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制定或調整收費標准。第七條行政性收費標准,屬管理收理,應根據行政管理行為的實際情況和社會各方面承受能力從嚴確定;屬證照收費應根據印製證照的工本費用確定。
事業性收費標准,根據提供服務內容、合理耗費、服務質量和數量,按以收抵支的原則確定。第八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許可證制度。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由市物價局統一印製。《收費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市物價局制定。
所有經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應按規定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沒有領取《收費許可證》的單位不得收費。對少數不宜核發《收費許可證》的事業性收費項目,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做出具體規定。第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使用市財政局監制的統一票證或使用經市財政局核準的專用收費票證。第十條行政、事業性收費(規費除外)屬預算外資金,實行由財政部門專戶儲存,計劃管理,嚴格審批,財政、銀行監督的管理辦法。具體管理辦法按市人民政府及市財政局的規定執行。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綜合年度審驗制度。物價、財政部門對各部門和單位的收費執行情況、資金管理及收費票證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實行一次聯合審驗,經審驗不合格的單位,下一年度不得收費。具體年審辦法由市物價局、財政局制定。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要接受物價、財政部門依法對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收費票證及費用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應如實提供帳表、單證及有關情況。第十三條下列各項屬違法行為:
(一)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收費項目已取消或收費標准已降低,仍繼續按原項目、原標准收費的;
(三)經批准立項收費應申請領取《收費許可證》而不辦理的;
(四)塗改、偽造或轉借使用《收費許可證》收費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收費票證的;
(六)收費資金不按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管理和未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拒絕實行財政專戶儲存辦法的;
(七)收費收入不按規定上交或超出規定范圍使用和瞞報、虛報、拒報收費收支情況的;
(八)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機關檢查、審驗的;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亂收費行為。第十四條對第十三條各項違法行為,由物價、財政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分別依據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國家物價局《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市人民政府《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天津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⑷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哪些項目
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審驗、仲裁、鑒定、檢驗、培訓、考試、頒發證照等,有費用支出,確需收費補償的收取登記費、注冊費、審驗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培訓費、考試費、證照費等;特許使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對污染或損害環境的收取環境補償治理費。
企業所得稅申報的准備事項有哪些:
1、做好年終盤點工作,對企業的資產及債權進行盤點核對,對清理出來的需報批的財產損失,連同年度內發生的財產損失,及時准備報批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報批。主要包括:
①因自然災害、戰爭、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存貨、交易性金融資產、固定資產的損失;
②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注意各項目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情形,要充分利用);
④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不包括轉讓損失);
⑤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⑥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⑦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2、檢查有無應計未計應提未提費用,在12月份及時做出補提補計,做到應提均提、應計均計。
①檢查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情況,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攤銷情況,對漏計折舊、漏計攤銷的予以補提補計。
②檢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計提情況,這兩項費用是法定的可以按計稅工資比例進行稅前扣除的費用,是企業的一項權益,應計提。工會經費不繳納的不用計提。
3、查閱以前年度的所得稅納稅申報資料(最好建立納稅調整台賬),查找與本期納稅申報有關系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未彌補虧損;
②納稅調整事項,如未攤銷完的開辦費、廣告費等。
4、對年度賬務進行梳理,整理本年度發生的納稅調整事項,做到心中有數。能通過賬務處理的,最好在年度結賬前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⑸ 對於農村建房國家的收費標準是多少
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農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是:由農民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再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民建房收費標准,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完善農村農民建房收費規定的通知》(湘政辦明電[2000]88號)的規定,凡農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只能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即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每證8元)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工本費(每證10元);凡依法批准農民佔用耕地建房的,按照"佔一補一"的原則,由建房農民補充相當數量和質量的耕地。不能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除收取"一書一證"工本費外,應徵收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按《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省人民政府湘政辦發[2000]1號文件規定的最低標准徵收;凡農民經批准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建經營性房屋的,除按相應規定辦理外,應按建安造價的2%徵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每戶最高不得超過300元;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又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每戶不超過200元的標准收取土地復墾費;凡農民在小城鎮實行"三通一平"、"七通一平"成片開發的國有土地建自住房的,按城市居民建自住房對待,不收取土地復墾費、人防工程易地統建費、文物調查勘探費、房屋拆遷管理費、城市道路佔用費、建築施工招投標管理費、新牆體材料改革費(基金)、散裝水泥扶散費、建築雜訊費、民用衛生設計審查費及各項基金(不包括防洪保安基金)。災區農民水毀房屋在原地和政府統一安置的異地重建住宅的,免交一切建房收費。農民違法佔地建房的,按《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鄉(鎮)國土所、建管站辦理農民建房有關行政審批手續,只能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等,不能以其他任何名義收取管理費、手續費、資料費等一切不合法的收費。不得執行與自身管理職能無關的收費和代理收費。
⑹ 行政事業性收費都指什麼費用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限於下列范圍: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登記、注冊、審驗、仲裁、鑒定、檢驗、培訓、考試、頒發證照等,有費用支出,確需收費補償的收取登記費、注冊費、審驗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培訓費、考試費、證照費等; (二)特許使用國家資源、公共資源進行經營性活動的收取特許權使用費; (三)對污染或損害環境的收取環境補償治理費; (四)實施其他特定管理或者提供其他特定服務,確需收費補償的。 第九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按以下原則制定: (一)證照費按證照製作、發放的直接成本(包括制證、運輸、倉儲及合理損耗)確定; (二)注冊費、登記費、審驗費根據相應的管理工作成本合理確定; (三)仲裁費、檢驗費、鑒定費、培訓費、考試費按直接開支費用確定; (四)特許權使用費按資源、資產的價值並考慮特許經營使用者預期的經濟收益情況確定,或者通過超標競價等方式確定; (五)環境補償治理費按治理、恢復環境新需費用合理確定; (六)事業性收費根據提供特定服務的內容及其合理耗費,按照以收抵支的原則確定。
⑺ 農民建房收費
農民建房收費指農民依法利用農村集體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時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包括:
1、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得土地證書工本費,普通證書每本5元,國家特製證書每本20元,由農民自由選擇。
文件依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測繪局、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土地登記收費及其管理辦法》(國土【籍】字【1990】93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
2、建設部門收取的《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工本費,每本10元。
文件依據:《國家計委、財政部、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國務院糾風辦關於開展農民建房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計價格【2001】1531號)和《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規范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方式和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計價格【2002】595號
⑻ 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有哪些
行政性收費指具有行政職能的收費,如身份證工本費、出入境管理費等;事業性收費指在收費中包含一些成本支出費用,如環境檢測費等,僅供參考。
⑼ 湖南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2020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維護國家利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是行政性收費和事業性收費的統稱。
行政性收費是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進行行政管理活動,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的收費。
事業性收費是事業單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實施的非經營性收費。第四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國家和省兩級審批、分級管理、社會監督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第二章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制定第六條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以下列規定之一為依據: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三)國務院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地方性法規;
(五)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經國務院批准。第七條行政性收費標准根據行政管理行為的合理開支制定。
事業性收費標准根據合理耗費制定。第八條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費項目經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收費標准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報國務院批準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第九條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其中重要的收費項目及其收費標准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條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需要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應當按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重新報批。第十二條凡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必須會同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共同審核。第十三條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設立所依據的規定已廢止或者修改後取消收費規定的,自規定廢止或者取消收費規定的決定生效之日起原收費項目、標准同時廢止。第十四條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核定收費標准,應當嚴格履行申報程序,如實向省發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必需的資料。第十五條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文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轉發執行。第十六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許可權審批、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超越許可權核定、提高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
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在其職責范圍內辦理公務,不準收費;同一管理行為已經批准收取管理費的,不得又對發放證照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機關不得設立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機關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單位不得將職責范圍內的公務交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有償服務名義進行收費,事業單位不得將非經營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第三章收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第十七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制度。
收費單位必須持批准收費的文件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由省財政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監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或者使用經國家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當地財政行政管理部門驗證的全國統一專用票據,方可收費。
禁止轉借、轉讓、塗改和擅自印製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第十八條禁止收費單位收費後不開具規定的收費票據和擴大收費票據的使用范圍。第十九條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合並、分設、改變名稱的,應當報同級發展和改革、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方可收費。
行政事業性收費單位被撤銷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後,應當終止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