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土地整理中心具有行政職能嗎,事業單位為要改革,它的改革方向是什麼,改成行政編制還是企業
湖南省土地開發整理儲備中心,已經改製成立湖南省土地綜合整治局,全省縣市區也有成立整治局的,各地情況有區別。
作為耕地保護行政管理的執行部門,目前大多是事業編制,不具備行政職能。
土地整理中心的職責定位是公益性的,為耕地保護具體工作的執行部門,自認為發展方向是公益性行政機構。是否發展為企業,要看中央的改革力度,目前不可能改企業,向行政發展的可能性大些。
⑵ 事業單位改革中,國土局下屬的土地儲備中心有可能參公嗎目前屬於全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皆有行政執法證。
完全有可能,在大方向裡面,但是具體到你所在的這個中心,就難說了。各地情況有不同。
⑶ 土地儲備中心怎麼樣
土地儲備中心一般為正科級或副科級的事業單位,有的地方隸屬國土局,有的地方為獨立的局機關直接受政府領導。入編制的話應該是當地人事部門說了算的,待遇同當時的事業編制工資。
即:由政府或公共機構預先取得土地進行儲備,以備適時供應市場,從而達到公共政策目標、抑制投機、平穩地價的目的。
中國大陸的土地儲備出現於上世紀90年代中後期,僅有十餘年歷史,發展時間短,運行機制尚不成熟。但是,隨著土地儲備工作在中國大陸的廣泛推廣,公眾對土地儲備概念的認識也隨之深入。
儲備概述:
土地儲備概念來自於國外的Land Banking,類似的表述還有Land Bank、Land Storage、Land Reserve等。1896年,土地儲備制度首次在荷蘭實行,隨後土地儲備推廣到瑞典、挪威、丹麥、英國、法國等歐洲國家。
之後澳大利亞、加拿大、美國紐約和夏威夷、馬來西亞、韓國、中國台灣、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開展了土地儲備。部分國家土地儲備經過一個世紀的發展,已形成較成熟的運行機制。國外及港台學者對土地儲備的研究十分深入,對土地儲備概念的認識也基本一致。
⑷ 珠海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加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儲備工作。第三條珠海市實行土地儲備制度。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統一將尚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以及通過依法收回、購買、交還、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備,並按照土地供應年度計劃依法供應土地。第四條土地儲備是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調控土地市場、促進土地資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組織前期開發、儲存以備供應的行為。第五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是土地儲備工作的管理部門,市土地儲備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儲備中心)是市政府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的機構,隸屬於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儲備中心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第六條市發展改革、財政、國有資產、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第七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等合理編制土地儲備中長期計劃,並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我市建設發展和土地市場調控的需要,組織編制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報市政府批准。因土地市場調控政策變化或低效用地再開發等原因,確需調整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的,每年中期可調整一次,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八條土地儲備范圍包括:
(一)未出讓(劃撥)的國有建設用地;
(二)新增建設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四)收購的土地;
(五)政府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權人協議交還或依法置換的土地;
(七)國家及省規定可以儲備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儲備的土地。第九條儲備土地應是產權清晰的土地。對於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的土地,不得入庫儲備。
存在污染(包括疑似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在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單位(責任人)完成調查核查、評估和治理目標之前,不得入庫儲備。第十條土地儲備的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有具體規定執行或者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儲備中心另行制定實施。收購土地的補償標准由儲備中心與土地使用權人根據我市有關政策協商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簽訂收地補償合同。
儲備土地入庫前,儲備中心應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儲備土地登記的使用權類型統一確定為「其他(政府儲備)」。第十一條儲備土地出讓前應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儲備土地滿足必要的動工開發要求,以保障儲備土地的供應。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包括儲備土地的整理、土地的拆遷清場和完成地塊內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圍擋等基礎設施建設,並進行土地平整,滿足必要的「通平」要求。
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的具體工作可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委託屬地政府或具備相關職能的部門負責。第十二條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對儲備土地進行管護,儲備土地的管護措施需兼顧揚塵治理有關工作。建立儲備土地巡查制度,對侵害儲備土地權利的行為要做到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儲備中心協助開展相關工作。第十三條儲備土地未供應前,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批准後可將儲備土地及地上建(構)築物加以臨時利用。儲備土地臨時利用一般不超過兩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臨時利用儲備土地時,不得在儲備土地范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築物。需搭建臨時建(構)築物的,應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規定進行報批。
臨時使用期滿後,所搭建的臨時建(構)築物由臨時用地單位負責清拆清理,將儲備土地恢復原狀,恢復原狀過程中所涉及的任何清拆清理事項均不作補償。第十四條儲備土地具備供應條件後應優先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經具備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將儲備土地按照土地供應年度計劃依法供應。
供應已發證的儲備土地之前,應依法辦理有關不動產權登記注銷手續。
⑸ 國家5年內要完成事業單位改制,有些要轉成企業,有些要變成行政,請問國土部門的土地儲備中心會怎麼變呢
如果我沒有記錯的話,這個單位是自收自支的,有一定的經營能力,絕大部分自收自支的都要變為企業。可能部分全額的都要轉為企業的。如果不是大部分都轉,這個改革就沒有意義。目前比較明確的,只有醫院和學校作為第二類事業單位,執法類劃為參公。
重慶好像建設保障性住房的公司前身就是這個。上次在電視上采訪重慶保障性住房時,旁白說了一下。
⑹ 國土局下面的土地儲備中心是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以後事業單位改革能不能轉為參公
有可能,一是看大的政策是什麼,二是看國家、省上這個單位怎麼改了;三是看本單位領導的活動能力怎麼樣。
⑺ 請問國土資源局的事業單位(土地儲備中心)在改革中會化為什麼是行政還是企業
有可能重組,劃為公益
⑻ 土地儲備中心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北京市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北京市國土資源局的直屬事業單位,於2001年4月28日正式成立。2002年2月28日北京市土地交易市場正式掛牌。中心的成立和市場的組建是本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基本國策,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
中心編制50人,內設「七部一室」,即:財務管理部、儲備管理部、開發管理部、市場交易部、項目開發一部、項目開發二部、項目開發三部、綜合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土地儲備方面:依法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進行土地儲備;建立土地儲備庫;組織實施和管理土地一級開發。
土地交易方面:受政府和其他單位的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招標、拍賣和掛牌交易;管理土地交易市場,為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提供交易場所。
中心是政府實行土地儲備制度和按照市場方式配置土地資源的平台,將以「團結、務實、開拓、創新」為宗旨,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竭誠為社會各界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⑼ 請問事業單位改革中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有沒有可能轉為參公或公務員單位
凡是行使政府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確實有可能參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