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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改革原有賬本怎麼弄

發布時間:2022-10-24 14:09:29

❶ 事業單位會計如何記賬,有煩重點介紹一下賬本記法,以及年終結轉。謝謝!

收付實現制事業單位
權責發生制企業單位
至於做賬程序都一樣

❷ 事業單位的會計賬怎麼做

一、事業單位會計記賬:

(1)根據原始憑證登記記賬憑證;

(2)根據有關現金出納的原始憑證登記現金日記賬,並編制庫存現金日報表,據以編制記賬憑證;

(3)根據記賬憑證直接登記總賬;或者根據記賬憑證定期編制科目匯總表,並據以登記總賬;

(4)根據記賬憑證和科目匯總表登記總賬;

(5)現金日記賬、明細賬、總賬核對,再根據總賬和明細賬編制會計報表。

二、電話屬於辦公費用;代課教師屬於業務費用;領導吃飯是業務費用;

三、《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第四十條 支出是指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及損失以及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開支。包括事業支出、經營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基本建設支出等。

第四十一條 事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開展各項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對附屬單位補助是指事業單位用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上繳上級支出是指事業單位按規定標准或比例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事業單位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用國家基本建設資金或自籌資金安排的固定資產新建、擴建和改建形成的支出。

(2)事業單位改革原有賬本怎麼弄擴展閱讀:

根據記賬憑證使用范圍的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按其用途分類

記賬憑證按其用途可以分為專用記賬憑證和通用記賬憑證。

1、專用記賬憑證,是指分類反映經濟業務的記賬憑證。這種記賬憑證按其反映經濟業務的內容不同,又可以分為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

(1)收款憑證。收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付款憑證。付款憑證是指用於記錄現金和銀行存款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3)轉賬憑證。轉賬憑證是指用於記錄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業務的會計憑證。

2、通用記賬憑證,是指用來反映所有業務的記賬憑證。

(二)按其填列會計科目的數目分類

記賬憑證按其填列會計科目的數目分類,可以分為單式記賬憑證和復式記賬憑證兩類。

(1)單式記賬憑證。單式記賬憑證是指每一張記賬憑證只填列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一個會計科目及其金額的記賬憑證。填列借方科目的稱為借項憑證,填列貸方科目的稱為貸項憑證。

(2)復式記賬憑證。復式記賬憑證是指將每一筆經濟業務事項所涉及的全部會計科目及其發生額均在同一張記賬憑證中反映的一種憑證。

❸ 事業單位財務,兩套帳合並。應收、應付款怎麼進行帳務處理

摘要 如果是兩個單位合並,a單位帳合並到b單位帳,a單位帳面應收、應付款直接並入b單位帳中,合並以後即作為b單位應收、應付款處理即可。如果原來兩個單位互有往來帳項,在合並時先對沖。

❹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以舊換新帳務如何處理

借:固定基金20000貸:固定資產-老設備20000借:固定資產-新設備26000貸:固定基金26000,借:事業支出-基本支出-資本性支出-設備6000貸:銀行存款6000

❺ 事業單位合並 財務賬如何處理

如果是兩個單位合並,a單位帳合並到b單位帳,a單位帳面應收、應付款直接並入b單位帳中,合並以後即作為b單位應收、應付款處理即可。如果原來兩個單位互有往來帳項,在合並時先對沖。

年終結賬時,對已完工的項目,「撥入專款」與「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對沖,工程項目未完工前,賬戶余額結轉下年。由於原單位均撤銷,即不復存在,而合並後的單位是個新的單位,應該重新設帳。

(5)事業單位改革原有賬本怎麼弄擴展閱讀:

資產方面

有些單位把個人公積金存款也反映在銀行存款余額中。資產是由單位擁有和控制的資源,資產負責表上的銀行存款余額應真實反映本單位控制的資金狀況,如果含有個人的專項,容易給報表使用者造成誤解。因此,應有專人記載管理,不與單位賬務混淆,以便於各方面檢查和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擁有的資產大多來源於國有撥款,憑借國有資產衍生的其他收人等也應列為國有資產、所以,其他收人與依法收取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款項應一起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單位不得「坐支」。

❻ 房地產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銜接有關調帳問題的處理規定

一、調帳原則
房地產事業單位自1998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及《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對1998年7月1日以前按《房地產單位會計制度》核算的業務事項不再調整。
房地產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對1998年7月份的月初余額進行調整,調整事項應作為1998年7月份的經濟事項(調整月初數)記入1998年7月份有關帳內。二、帳目調整
1.「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
新制度對「固定資產」和「經租房產」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沿用舊帳。
2.「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合並為「對外投資」科目。調帳時,應將「向其他單位投資」和「有價證券」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對外投資」科目。
3.「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合並為「專款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支出」和「危房改造支出」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專款支出」科目。
4.「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合並為「事業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經營管理支出」和「供暖作業支出」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支出」科目。
5.「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合並為「成本費用」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屋建設支出」、「多種經營支出」和「輔助生產」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成本費用」科目。
6.「上交上級支出」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上交上級支出」科目改為「上繳上級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上交上級支出」科目余額轉入「上繳上級支出」科目。
7.「撥出經費」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撥出經費」科目,但核算內容有所減少,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不再在本科目核算,改在「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撥出經費」科目余額中以非財政預算資金對附屬單位補助,轉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撥出經費」科目中。
8.「修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有設置「修建工程」科目,經租房產修建支出改在「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核算;其他房屋修建支出改在「經營支出」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修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於經租房產的修建支出轉入「房產專項基金」和「事業支出」科目;將屬於其他房屋修建支出轉入「經營支出」科目。
9.「管理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管理費用」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改在「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科目核算。「管理費用」科目期末無余額,可直接取消。
10.「待攤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攤費用」科目,已經發生的這類費用直接在有關支出類科目核算,不再採用待攤的做法。調帳時,應將「待攤費用」科目余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11.「材料采購」科目
新制度不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置「材料采購」科目,購入的材料按實際成本法直接通過「材料」科目核算。根據原制度的規定,該科目余額為貨款已經支付,但材料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因此,調帳時,應將「材料采購」科目的余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2.「采購保管費」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采購保管費」科目,發生的這類費用在「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核算,不再計入材料成本。調帳時,應將「采購保管費」科目余額轉入「材料」科目。
13.「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低值易耗品」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合並為「材料」科目。新制度不採用計劃成本法核算材料,因此沒有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調帳時,應先將「材料成本差異」的余額分別轉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轉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科目,再將各該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材料」科目。
14.「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建築產品」科目和「工業產品」科目合並為「產成品」科目。調帳時,應將「建築產品」和「工業產品」科目余額合並轉入「產成品」科目。
15.「現金」、「銀行存款」和「專項存款」科目
新制度對「現金」和「銀行存款」科目的設置和核算內容不變,可沒用舊帳。
新制度沒有設置「專項存款」科目,專項存款改在「銀行存款」科目的余額轉入「銀行存款」科目。
16.「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收租金」、「租金調整損失」和「基數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各該科目的余額轉入單位設置的輔助登記簿。
17.「預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付工程款」科目改為「預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預付工程款外,預付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付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預付帳款」科目。
18.「應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收工程款」科目改為「應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收工程款外,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收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應收帳款」科目。
19.「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但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減少,預付貨款及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不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的預付貨款轉入「預付帳款」科目;將對外銷售產品、材料等應收取的款項轉入「應收帳款」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其他應收款」科目。
20.「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彌補超支及虧損」科目,超支及虧損不再從「事業結余」、「經營結余」科目轉出。調帳時,該科目各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上級主管部門撥款彌補的超支及虧損,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待彌補房地產超支」、「待彌補供暖超支」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單位以後年度事業結余彌補的超支,轉入「事業結余」科目;「應彌補虧損」明細科目余額中應由以後年度經營結余彌補的虧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21.「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失」科目,對各種盤虧和報廢毀損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余額中屬於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虧毀損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2.「專項工程支出」科目和「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專項工程支出」科目。調帳時,應將該科目余額中更新改造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將大修理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大修理基金」科目;將臨時設施工程支出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臨時設施費」科目等。
新制度保留了「專用基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不再提取經營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臨時設施費和勞動保險基金,將原規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改為提取修購基金。調帳時,應將該科目余額中「經營發展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將「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明細科目余額合並轉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將「職工福利基金」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將「勞動保險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後備基金」和「臨時設施費」明細科目余額轉入「專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用完後不再提取。
23.「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合並為「結余分配」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余分配」、「供暖收支結余分配」和「盈餘分配」科目余額合並轉入「結余分配」科目。
24.「固定基金」和「固定資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固定基金」科目,但沒有設置「固定資產折舊」科目,對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固定資產折舊」科目余額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固定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5.「經租房產基金」和「經租房產折舊」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經租房產基金」科目,但沒有設置「經租房產折舊」科目,對經租房產不再計提折舊。調帳時,應將「經租房產折舊」科目余額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經租房產基金」科目可沿用舊帳。
26.「流動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流動基金」科目,流動基金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流動基金」科目余額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7.「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投入的固定資產改在「固定基金」科目核算;投入的流動資產改在「事業基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單位投入資金」科目余額中屬於投入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屬於投入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28.「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合並為「撥入專款」科目。調帳時,應將「城市維護費撥款」和「危房改造資金」科目余額合並轉入「撥入專款」科目。
29.「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房政管理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合並為「事業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租金收入、「供暖作業收入」和「房政管理收入」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收入」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其他業務收入」科目,原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內容的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改在「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佔用費等經營性收入改在「經營收入」科目核算;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改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其他業務收入」科目余額中房屋交換手續費等預算外資金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將委託經租管理費、廣告地位佔用費等經營性收入轉入「經營收入」科目;將固定資產出租等其他收入轉入「其他收入」科目。
30.「所屬上交收入」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所屬上交收入」科目改為「附屬單位繳款」科目。調帳時,應將「所屬上交收入」科目余額轉入「附屬單位繳款」科目。
31.「撥入經費」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撥入經費」科目分解為「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目。調帳時,應將「撥入經費」科目余額中屬於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目;屬於非財政補助資金的部分,轉入「上級補助收入」科目。
32.「銀行借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銀行借款」科目改為「借入款項」科目。調帳時,應將「銀行借款」科目余額轉入「借入款項」科目。
33.「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合並為「預收帳款」科目,核算內容也有所擴大,除以上三項預收款外,預收貨款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預收租金」、「預收建房款」和「預收工程款」科目余額合並轉入「預收帳款」科目」。
34.「應付工程款」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應付工程款」科目改為「應付帳款」科目,核算內容有所擴大,除應付工程款外,應付供應單位的貨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應付工程款」科目余額轉入「應付帳款」科目。
35.「租賃保證金」、「其他應付款」和「應付工資」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應付貨款、預收貨款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租賃保證金、應付工資等改在本科目核算。新制度沒有設置「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調帳時,應將「租賃保證金」和「應付工資」科目余額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將「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應付貸款轉入「應付帳款」科目;將預收貨款轉入「預收帳款」科目;其他余額保留在「其他應付款」科目中。
36.「預提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預提費用」科目,不再採用預提費用的做法。調帳時,應將「預提費用」科目余額轉入「事業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
37.「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應交稅金」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擴大,增加了代征契稅等。該科目可沿用舊帳。
38.「專項應交款」科目
新制度也設置了「專項應交款」科目,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變化,只核算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上繳財政的收入、代征的契稅等不再在本科目核算。上繳財政的收入分別在「應繳預算款」和「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核算,代征的契稅等在「應交稅金」科目核算。調帳時,應將「專項應交款」科目余額中屬於應繳預算款的部分,轉入「應繳預算款」科目;屬於應繳財政專戶款的部分,轉入「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代征的契稅等轉入「應交稅金」科目。
在《房地產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發布前,單位如有將根據房改政策出售經租房產收入中按規定應交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機構的部分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調帳時,應將這部分余額轉入「專項應交款」科目。
39.「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盤盈」科目,盤盈的財產物資應及時調帳。調帳時,該科目余額中屬於盤盈的固定資產部分轉入「固定基金」科目,盤盈的經租房產部分轉入「經租房產基金」科目,盤盈的流動資產部分轉入「事業基金」科目。
40.「房產專項資金」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產專項資金」科目改為「房產專項基金」科目。調帳時,應將「房產專項資金」科目余額轉入「房產專項基金」科目。
41.「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
新制度將「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分解為「經營收入」、「經營支出」和「銷售稅金」三個科目。「工程結算」和「銷售」科目期末無余額,可直接取消。
42.「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改為「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調帳時,應將「託管房租金結算」科目余額轉入「應付託管房租金」科目。
43.「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合並為「事業結余」科目。調帳時,應將「房地產收支結余」和「供暖收支結余」科目余額合並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44.「盈餘」科目
新制度將原制度「盈餘」科目改為「經營結余」科目。調帳時,應將「盈餘」科目余額轉入「經營結余」科目。

❼ 事業單位記賬憑證的編制方法

一、財政補助收入 即財政補助收入帳戶,核算事業單位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撥入的各類事業經費,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財政補助收入累計數:

1.收到財政補助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財政補助收入

2.余額繳回時,借:財政補助收入, 貸:銀行存款

3.年終結帳時,將「財政補助收入」貸方余額全部轉入「事業結余」科目, 借:財政補助收入, 貸:事業結余 年終結帳後,本科目無余額,應按「國家預算收入科目」「款」級科目設置明細帳。

二、上級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總帳)帳戶,核算事業單位收到上級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上級補助收入累計數。

1.收到上級補助收入時,借:銀行存款, 貸:上級補助收入

2.余額繳回時,借:上級補助收入, 貸:銀行存款

3.年終結帳時,將「上級補助收入」貸方余額全部轉入「事業結余」科目,年終結帳後,本科目無余額。 借:上級補助收入, 貸:事業結余 三、撥入專款 撥入專款(總帳)帳戶是指定用途、並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余額一般在貸方,反映撥入專款的累計數,年終未完項目暫不結轉,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帳核算。

4.收到撥入專款時,借:銀行存款, 貸:撥入專款-×××

5.余額繳回時,借:撥入專款, 貸:銀行存款

6.余額留歸本單位時借:撥入專款, 貸: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7)事業單位改革原有賬本怎麼弄擴展閱讀:

記賬憑證編制的基本要求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匯總填制在一張記賬憑證上。

(3)除結賬和更正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並註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4)與其他單位共同負擔費用的情況下,保存原始憑證的主辦單位應當給負擔部分費用支出的單位開具原始憑證分割單,以證明支出了費用。這種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有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

(5)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的,可以用紅字注銷法進行更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

(6)記賬憑證填制完成經濟業務事項後。如有空行,應當自最後一筆金額數字下的空行處至合計數上的空行處劃線注銷。

(7)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對於機制記賬憑證應當符合記賬憑證的一般要求,列印出來的機制記賬憑證要加蓋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印章或簽字,以加強審核,明確責任。

❽ 由國企調到事業單位,原單位說改革後沒有工資審批表,沒法開,可接收單位說需要這個來確定工資,怎麼辦

找國企所在地的人才中心問問看,這個工資審批表格人才中心有的話你拿回來填好後交給國企單位蓋公章就好了。然後再拿回到人才中心那邊蓋章,弄完後就可以給接收事業單位了。

❾ 事業單位如何建賬

行政事業單位由於在會計核算上,成本核算比較簡單,所以賬簿設置相對也較簡單。

一、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

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的建立同工業與商業企業相同,使用方式與登記方式也完全相同。

二、總分類賬簿

行政事業單位要設置的總賬業務較之工業企業和商品流通企業所需要設置的總賬要少,但也需設置「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存貨、待攤費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無形資產、開辦費、長期待攤費用、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應付利潤、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本年利潤、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等。

三、明細分類賬

明細分類賬的設置也是根據服務企業管理需要和實用性來設置的。與前兩種情況基本相同,與上述不同的只是要設置營業費用明細賬。

企業只要將這三種類型的賬簿建立起來,建賬的基本工作就算完成了。其他問題就是按規定進行日常會計處理,登記會計賬簿了。

❿ 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後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為配合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制度的改革,加強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合理地組織經濟收入,有效地使用資金,推動事業單位發展事業,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事業單位已經實行企業化管理, 又能夠經濟自立的, 財政部門不再撥給事業經費,應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一)按照國家規定,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50%,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於20%,職工獎勵基金的比例一般不得高於25%,後備基金的比例佔5%左右。各事業單位情況不同,四項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別,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二)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納稅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經稅務部門批准,按照稅法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
(三)在一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中,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准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自費工資改革,今後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整工資脫鉤。
(四)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要加強成本管理,加強經濟責任制。各項收費標准要服從國家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三條經濟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原則上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根據這些單位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核撥經費。
(一)對能夠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逐年減少事業費補貼,在其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濟自立。在其經濟自立前,其經濟收入可以留用頂抵一部分經費預算。
(二)對有經濟收入的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對有經濟收入的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入、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四)對沒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 由財政部核撥經費, 實行預算定額包干、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五)上述單位通過增收節支結余的經費,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六)對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在一九八五年進行工資改革的,按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資所需要的經費,由單位自己負
擔全部或一部分。自費負擔多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第四條事業單位自費工資改革和發放的獎金,均應在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發放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應依法繳納獎金稅。第五條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第六條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並接受銀行對其工資其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各種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第八條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九條本規定自一九八五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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