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事業單位假期
法律分析:1、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職工累計工作1年以上不滿10年年休假5天2、已滿10年不滿20年年休假10天3、已滿20以上4、年休假15天5、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年假假期。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❷ 機關單位休假制度
法律分析: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機關事業單位新錄用(聘用)的有工作經歷的人員、調入的人員以及接收安置的軍轉幹部、轉業(復原)士官、退伍士兵,在辦理工資關系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如在原單位沒有休年休假的,所在單位應在當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
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條 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責令支付;屬於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按照國家規定經批准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❸ 行政事業單位公休假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公休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員工雖然工作會比較辛苦,單位的管理也非常嚴格,但這些事業單位能夠第一時間享受到國家頒布的福利政策,能夠合理合法的享受到所有的休假政策。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公休假規定》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❹ 事業單位假期有關規定是什麼
法律分析: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范圍和對象:1、享受年休假的范圍為全省黨政群機關及參照、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2、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上述范圍內參加工作滿1年以上,且已轉正定級的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3、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三)、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請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資報酬。
(六)、機關借調人員按此規定執行。借調期間一年累計請病假超過30天的、事假超過20天的一_退回本單位。
國家事業單位雖然能夠直接享受到所有政府的政策,但在事業單位中,就意味著我們在為國家工作,所以在我們各自的崗位上,應該做到堅守自己的崗位,為自己的事業單位負責。事業單位年休假國家規定中,如果遇到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沖突的情況,應該選擇的是國家群眾的利益。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 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❺ 事業單位公休假天數是怎麼規定
我國的公休假時間是有法定節假日和帶薪年休假的,那事業單位的公休假是怎麼休的?天數的規定是什麼呢?以下是我為你整理的事業單位公休假天數規定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事業單位公休假天數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
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勞動節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各1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第三類是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具體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二、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公休假的申請書範文
尊敬的主任:
根據有關年假申報規定,我擬於20XX年9月2日至20XX年9月6日休年假,共5天,計劃回家探親(8月30日出發,9月8日回京),其間我的工作將做好相應安排,請給予批准為感!
特此申請。
申請人:某某
20XX年12月6日
公休假出遊好去處
在溫暖的草海逗飛鳥
貴州·威寧草海:雲貴高原上的鳥類天堂
草海素有“高原明珠”之稱,是貴州最大的天然淡水湖,與青海湖、滇池齊名。
草海氣候宜人,雖是冬節,但這里卻是太陽當頂,天藍得象海水,湖面耀著金斑萬點,閃閃爍爍,刺得人睜不開眼。
船稿撐去,劃開一泓碧水,提起來時,水珠叮叮當當地濺下,如鳴佩環。細看湖底,各種水草和藻類植物,擁擁擠擠,如同一床床厚厚的碧毯。
草海的冬天,是觀賞黑頸鶴等的最好季節。每當風和日麗,站在岸邊極目瞭望,水天一色,煙波浩淼,蒼花雲樹,鳶飛魚躍,大雁橫秋,使人心曠神怡。
地址:貴州省威寧彝族苗族回族自治縣境內
過一個特別的聖誕
芬蘭·聖誕老人村:走進真實的童話世界
這里是全世界的孩子們寄託希望和夢想的地方,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的孩子都可以給住在這里的聖誕老人寫信,傾訴心事,索要禮物。
而每年的聖誕節前後,又有大批各式各樣、花花綠綠的禮物要從這里發向世界各地。可以想像,收到禮物的孩子會是怎樣的歡呼雀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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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事業單位休假規定2021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麼辦?
(一)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三)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1、單位應保存兩年考勤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應保存兩年的工資支付記錄備查,故在兩年期間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勤和休假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超出兩年范圍的,舉證責任轉移至勞動者,勞動者應就自身的休假事實提交證據。
2、未休假協商次年補休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即單位可以在第二年安排補休上一年度的年休假,可見年休假存在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
一些企業會在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勞動合同中附加「當年帶薪年休假沒有休完的,將在年底或次年年初清零」等類似規定。因此每到年底,這些公司的職工們往往被迫扎堆休假,也有人會提出質疑,這樣的規定合理么?
其實,這樣的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單位不能以跨年為理由隨意將員工的未休年休假清零。如果勞動者當年度尚有年假未休的,可以與單位協商在次年補休,或者要求單位按照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3、連續工作和累計工作
許多勞動者將上述法律規定中「連續工作滿一年」和「累計工作」相混淆。這里特向大家進行簡要的區分:享受帶薪年休假這項福利的前提是「連續工作滿一年」。許多勞動者誤以為入職當年就可以申請年休假,其實不然。法律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年」,是指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曾經在同一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連續、不中斷地工作滿12個月,之後才開始享受年休假。即使勞動者不是初次參加工作,只要存在中斷工作、停止工作的情形,均需要重新工作滿1年後,才能再次開始享受帶薪年休假。
而「累計工作」年限則是當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標准,是全部工作時間的相加。簡單而言,「連續工作滿一年」的規定關繫到勞動者從何時開始可以享受年休假,而「累計工作」的規定關繫到勞動者可以享受年休假的天數。關於連續工作和累計工作時間的證據,可以通過檔案記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加以證明。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❼ 公務員假期規定是什麼
1.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公休假天數依據工齡確定。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2.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4、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5、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6、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7、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8、員工在受處分期間。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 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第三條 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條 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於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第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八條 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
❽ 事業單位有公休假嗎
法律分析:事業單位有公休假。
法律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