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中國事業編制人員的企業有哪些
目前事業單位正在改制,由財政撥款逐漸轉為自負盈虧或部分撥款。
我國的事業單位主要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教科文衛,以及新聞出版、體育、環境監測、城市建設、研究院所等等,此外,還有一些機關的附屬機構和法律服務所等。
目前事業編制的企業主要是研究院所、部分新聞出版單位、部分文化衛生單位、法律服務所等。例如,原國家五大軍工部委(核工業、常規武器、艦船工業、航天航空等)已經轉為集團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和運營,但在編人員或新入職人員還有事業身份。
『貳』 那些事業單位改為企業
法律分析: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
法律依據:《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徵五年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叄』 2022年哪些事業單位改企業
【法律分析】:高校和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目前在試點保留事業單位屬性,取消事業編制。在2022年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全部到位,因行業改革,目前部分事業單位已經改革完成。1.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的事業單位,這類單位的改革去向是全面改制為企業,推向市場,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類事業單位的人員,在改革過程中,除部分管理人員因身份問題,會調整到其它事業單位任職外,其他人員會隨單位改革全面推向市場。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改革基本結束,只剩下一部分長期由地方財政供養的行政輔助、後勤管理類單位。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多使用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對於自收自支類編制,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正規的事業編制分類,由同級地方政府確定,報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備案,這類從2014年開始要求全部核減,用其它事業編制置換,一些省份已經完全取消。另一種理解是因為由地方政府確定,因而隨意擴大規模,不備案,屬於自我消化類型,不被上級機構編制部門承認,人員也多以臨時人員或者比較復雜不正規的來源為主。《機構編製法》即將出台,今後不再設立事業編制新類型,事業編制也由省統籌,自收自支類事業編制全面取消,不再被承認。要麼置換,要麼核減人員,沒有第三條出路。2.行政類事業單位:是指行政監管類和行政輔助類,以及部分行政委託類事業單位,按照政策規定,其職能劃歸機關,今後不再設立行政類事業單位,但從目前實際情況來看,由於基層行政機關單位數額限制較死,行政編制只減不增,本來行政編制就少,這幾年還因為機構改革和控編減編取消了不少。因而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最終去向,是基本保持不變,只是今後不再增批該類事業單位。3.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是指由國家設立的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承擔基礎性公共服務職能、沒有收費職權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改革的去向是基本保持不變,是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影響最小的類型。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也是參公事業單位集中分布的類型,除過黨群團機關之外,所有的參公事業單位,基本上都屬於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但並非所有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都能夠參公。除鄉鎮衛生院外,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全額供給的地方財政撥款單位。當然全額、差額是事業單位分類的另一種方式,和是否公益一類還是公益二類聯系不大,也沒有什麼可比較的地方。4.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是指有收費職能的公益類事業單位,其改革方向是:其職能如果能被社會或者市場所代替,將會被推向市場,參與公平競爭,如果職能不能被社會或者市場代替,將保留職能及單位,或者剝離後部分推向市場,不能或者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其職能部分轉由其它公益類事業單位或者行政機關承擔。這部分事業單位主要是差額或者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集中的類型,改革力度較大,改革方式多樣,要區別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其人員編制,該取消的取消,該改制的改制,但對於正式職工來講,不會簡單推向社會,一般都會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隨職能調整到新的單位,年齡或者工齡符合條件的,可提前由社保部門接管。公益二類是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過程中影響最大,也最難確定最終歸屬的單位,有保留的,有合並的,有整合的,有剝離的,有直接改企的。
【法律依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管理職責,並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肆』 2020年事業單位全部轉企業
從2019年初到現在,事業單位改革的任務已經完成了將近一半。從今年起,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將在年底前全部實現,32種事業打破鐵飯碗,兩類人漲工資!
一、2020年底前完成機構改革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將全部轉企改制。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這類事業單位主要有:
工程建設、維修、養護,工程勘察設計,市政公用經營與作業,經營性水利工程管理,農場、園藝場、養殖場、苗圃和經營性林場等農業養殖(種植)機構,技術開發類科研,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商業性地質勘查,招投標代理,一般性評審認證,咨詢服務,評估鑒定,面向社會的培訓機構,賓館,招待所,經營性康復療養,房屋修繕,物業、車輛服務,部門文印機構,投融資,擔保,糧食收儲,物資、圖書、儀器設備供應,非時政類報刊,一般文藝院團,影劇院,影視音像製作銷售,演出中介,新聞媒體的印刷廣告發行傳輸等經營部分,電影製片廠及其他各類公司(廠)等。
去年3月財政部、稅務總局、中央宣傳部就聯合發布通知,指出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鼓勵轉為企業。
(一)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繼續免徵五年企業所得稅。
(二)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轉制的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可繼續免徵五年房產稅。
(三)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
(四)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印花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此次改革像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已經非常明確,到2020年底前全部改企。目前,部分省市已經完成改革,像遼寧就把全省的生產經營類事業機構精簡了90%,力度之大,全國首屈一指。類似於這類的事業單位還有以下這些:
轉為企業的人員失去事業編,其工資待遇按單位的收支情況進行發放,若效益好的單位,職工的收入影響不大,若效益差的單位,職工收入將會下降。
二、機構改革後,這些人去哪?
事業單位人員三種不同類別,一類是承擔行政職能的,二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是從事公益服務的。
改革後人員去向:
1.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未來或轉為公務員或安置到其他事業單位,這個去向劃分的依據是什麼呢?
1)對於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調整為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其人員可轉為公務員,但編制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
2)對於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如果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行政機構後,任務不足的事業單位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其人員也隨之分流。
這類事業單位職能任務: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海事和航運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理,道路運輸管理,動物衛生監督,移民管理,文物管理。
2.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人員
對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2020年前將全部轉企改制。轉制單位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
在職職工也會轉為簽訂勞動合同,而不再是原有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
3.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人員
公益類事業單位是大頭,是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這類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需要區分情況、精準施策。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和為機關提供支持保障的事業單位差異較大,基本功能不同,服務對象不同,運行機制不同,面臨的問題不同,改革重點也不同,需要區分情況實施不同的改革舉措。
1)公益一類
公益一類包括:
①教育類:義務教育,特殊教育,黨校,行政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公益性宣教機構(黨員電化教育、講師團等),考試機構等。
②科研類:基礎研究或社會公益性科研等。
③文體類:公共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紀念館(烈士陵園),美術館,科技館,群藝館(文化館),文物考古保護,文獻情報,廣電信號傳輸和技術監測,出版物審讀,體育運動項目管理等。
④衛生類:疾病(疫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應急救治,采供血,計劃生育服務,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
⑤社會保障類:社會救助,社會保障經辦和公積金管理,優撫安置,法律援助,婚姻登記,公共就業服務,社會福利機構,公益性殘疾人康復機構,老齡婦幼工作機構,學生資助管理,離退休幹部服務等。
⑥公共安全類:人工影響天氣,防汛抗旱防火,應急救援指揮,無線電監測,人防指揮保障,信息安全保障,重要或應急物資儲備等。
⑦社會經濟服務類:基礎測繪和公益性地質調查,農機安全監理,經濟社會調查與統計,漁業船舶檢驗,植物檢疫,地震監測,環境監測,網路監測,工程標準定額,自然資源保護,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流域河道管理,園區管理服務,水文(水資源)監測,價格監測,價格認證,葯品和醫療器械審評,生態公益型林場,公共資源交易,土地整理儲備,實行無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鄉鎮(街道)綜合為民服務等。
⑧行政輔助類:質量稽查,食品葯品稽查,國土監察,環境監察,安全生產監察,勞動保障監察,交通運輸監察,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城市綜合執法,農業監察,林業監察,水利監察,財政監察,節能監察,旅遊監察,衛生監督,知識產權管理,檔案管理,水土保持監督監測,散裝水泥管理,政策研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府投資和經濟責任審計,財政資金評審支付,政府資金和項目管理,舉報投訴維權,電子政務,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金融協調與服務,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駐外省市聯絡機構等。
2)公益二類
公益二類包括:
①教育類:普通高中,普通高校,技工技師和職業院校,電大函授及遠程教育,老年大學,幼兒園等。
②科研類:基礎應用科研等。
③文體類:需要重點扶持的文藝院團,文化宮,公園,體育場館,體育訓練基地,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
④衛生類:非營利性醫療保健,職業病療養等。
⑤社會經濟服務類:人才交流服務,人防工程管護,對外交流服務,種苗良種培育,混合經營型林場,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公益性地質勘查,實行有償服務的農業技術推廣等。
3)公益三類
公益三類包括:時政類報刊,廣播電視,彩票發行,公益性規劃設計,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公益性培訓機構,公證,重要涉密文印機構,經濟仲裁,殯葬服務等。
國家已明確:今後高校和公立醫院會取消事業編制,但保留事業單位的性質,未來高校和公立醫院將實行全員合同聘用制,讓事業單位真正成為幹事業的地方。
三、機構改革後,這類人工資可能上漲!
1、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完善聘用制度,加強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符合不同行業、專業和崗位特點的公開招聘制度,實現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
2、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健全崗位管理制度,研究制定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崗位結構比例和最高等級的調整辦法,開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組織實施工作,完成事業單位管理崗位職員等級晉升制度推行工作,實現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
3、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准
「十三五」期間,國家將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准正常調整機制,定期調整基本工資標准,逐步提高基本工資占工資收入的比重。同時,國家將推進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
機構改革並不是砸掉飯碗,而是為了更好地挖掘人的潛能,提升公共服務效率,讓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伍』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轉企單位或撤並單位人員會怎樣安置
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有兩個方向,一是保留公益性質,二是改制為企業。
改制後人員去向有:
1、保留公益事業單位屬性的,其人員保持原狀不變。
2、改制為企業的,其人員流向有三:A、分流到其它事業單位。這是指有正式身份的系統編制人員,包含辦理人員、專技人員、工勤人員等。
B、提早退休,交由社保局部包管。工齡滿二十五年以上的事業單位人員,在改制過程中可懇求提早退休;或許得了嚴重大年夜疾病的人員,其疾病類型在法則的病休范圍內的,可以懇求提早病休。其它當然不符合前提,但距離退休年事較近的人員,異常也能夠破格懇求。
C、自立擇業。主要對單位內的合同工、臨時工、人事代辦代理等臨時用工,在改制過程中,辨別不合狀況,給與照顧補助,由其自立擇業。事業單位系統編制人員也能夠根據本身懇求選擇自立擇業。
(5)海陽事業編改企業的有哪些擴展閱讀:
一、事業單位改制手續辦理:
1、改制企業應當在一段規定的時間內為職工集中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事宜。
2、改制企業在與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相關手續的同時,將一次性向職工付清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及其它各項應當清償的債務,職工拖欠改制企業的債務將相應扣除。
3、凡在規定時間之前與改制企業辦理完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手續的職工,改制企業可每人另行給予一定的獎勵。
4、凡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手續的職工,在規定的時間結束後改制企業將停止一切待遇,同時,改制企業將單方面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停繳各種社會保險及公積金,並將職工的檔案等資料交職工本人戶籍所在區、縣勞動行政部門。
日後對本人發生的一切費用,待本人願意辦理手續時,改制企業自應計補償中扣除。
二、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
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
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2、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
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
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陸』 由事業單位改制的國有企業有哪些
鹽業管理局改制為鹽業公司。
過程:省政府發文,號召搞改革試點(縣),我們縣委、縣政府召集幾個部門研究後,火線申報了。省政府批復同意搞試點後,我縣鹽業系統人事、編制凍結,不許調動。省鹽業管理總局搞培訓,各縣接著開始搞。
縣鹽業局起草改革方案,第一次徵求縣直各單位意見,編制、人社、工信、工商、財政、商務等單位提了意見,接著改。二稿繼續徵求意見,部門間有重大分歧,鹽業局主要領導跟縣政府匯報後,政府辦出面召開了協調會。協調會以後,第三稿出來,正式報政府審定。縣長提交常務會審定,原則通過並報縣委。縣委常委會通過,決定報市政府(設區市)審定。市政府函詢省鹽業管理局、發改廳,獲批無意見,市裡原文批復給縣里。縣政府按程序發文《關於印發某縣鹽業管理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
編制辦發文撤銷原鹽業管理局「三定文件」。擬定公司章程,擬定領導班子人事方案、職工分流方案、財務分家方案,報政府批准。開始實施,幾個人帶著監管職能並入工信委成為工信委的一個股室,大部分職工轉為國有企業職工編制,有一部分允許提前退休,極個別離職了(很快又以職業經理人名義被原單位高薪聘用)。
『柒』 什麼情況下事業單位能改成企業單位
現有事業單位將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也就是說目前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如國有電影製片廠、出版社、報社、體育館,以後都將變成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後,事業編制予以核銷。個別事業單位未改企,只是參照企業運行的,事業編制一般不予核銷。事業單位改企,編制核銷,並不意味著原有從業人員全部變成企業員工身份。原有從業人員一般情況下會分類處理,總的原則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處理的力度主要是根據改革阻力大小決定的,並無一定之規。
『捌』 哪些事業單位改企業
2015年以前全國事業單位全部改制完畢 由於事業單位現狀是國家包辦包養,財政撥款,及平均主義的管理體制,一個最顯而易見的事實是,導致政府機構改革安置的人員、企業下崗職工、軍轉幹部分配、大中專畢業生分配及一些所謂的社會精英不去國家和社會最需要之一的生產經營第一線主戰場多創造社會財富,而是象潮水一般擁向吃財政的事業單位,使事業單位成了「蓄水池」,這種蜂擁而至的流入結果使得許多事業單位超編嚴重,機構膨脹,人浮於事,造成事業單位人員結構不合理,人才短缺與積壓並存,需要的高科技人才進不來,不需的人員出不去。同時,由於人員增長過速,人頭費、各種補貼大幅度增加,超出了財政承受能力,使財政不堪負重,所有的經費都花在「人頭費」上還不夠。這種現狀限制了事業的發展,在以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的今天,很多弊端、矛盾已經越來越突出,越來越尖銳,影響了事業的發展,使事業單位數量及編制人員越來越多,國家財政負擔越來越大。
『玖』 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你好中公小林解析:1.政府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改制為企業1985年3月,國家首先對科技體制進行改革,改變過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在這一改革中,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並入企業,有的轉制為科研生產型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國家圍繞發揮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支持事業單位轉企、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1993年,黨中央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政府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持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1996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文件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0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類型、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00年10月,中央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隨後,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05年12月,由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2.政府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持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文件中明確規定: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凈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凈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於深化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系。山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轉企改制的職工賦予了更大的靈活度: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第二,社會保障政策。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08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注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上海對於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並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第三,資產管理政策。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持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文件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如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凈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准備金辦法。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準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系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價格不變。第四,財政稅收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咨詢等。在稅收方面的支持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在分類改革試點省市的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在支持性政策出台方面都參照中央有關部門的要求,並根據當地財政稅收的具體情況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嘗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