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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保障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公共財政要求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國家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推行實物費用定額制度,促進事業資產整合與共享共用,實現資產管理和預算管理的緊密統一;應當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應當堅持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本級事業單位實物資產配置標准和相關的費用標准,組織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本級事業單位有關資產購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組織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四)推進本級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本級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八條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設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Ⅲ 如何加強行政事業單位的資金管理
根據「深化財政制度改革,健全公共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四個體系:政府分級監管的管理體系、行政事業資產集約化監管體系、行政事業資產精細化管理體系、行政事業資產監管信息體系。並對行政事業資產改革做了明確闡述:「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改革的成效,最終體現在與部門預算的有機結合,節約資金、用好資金,適度控制新增,盡力挖掘存量資產,從而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和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我縣自2006年清產核資以來,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資產管理工作逐步走上精細化管理,但仍有許多問胚亟待解決。本文結合我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實際,談談個人的看法。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脫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脫節,造成資產重購置輕管理,閑置浪費,影響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脫節,有的單位實物資產購置後,不及時辦理財務手續和固定資產增資手續。有的單位對上級調撥或捐贈資產未及時入賬。調入領導帶入的「嫁妝」,如小車、手提電腦等,轉到新單位後領導不主動申報入賬,形成賬外資產等。年度決算不能很好的反應單位實際資產情況,往往是單位資產實際情況、單位決算、資產管理網路幾張皮。
(二)資源配置不合理,各單位資產配置苦樂不均,缺乏統一的資產配置標准和資產合理流動機制。資產配置是各行政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的必要手段,但長期以來資產配置缺乏統一標准。資產采購預算沒有細化,而且由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佔用上的免費性.造成單位追求各種辦公條件完備,自成體系,不考慮資產的使用效率,更為嚴重的是,有些資金來源充裕的單位為了追求時尚,對尚能使用的資產提前更新,導致了尚能使用的資產處於閑置狀態,特別是更換小汽車表現的比較突出。資金來源較差的單位,需添置資產不能及時到位,影響了日常工作。而行政事業單位間資產合理流動機制還不健全。資產部門所有的意識依然很強,跨部門調撥資產很難實現,資產短缺單位無法通過調劑手段得到所需資產,出現了資產重復配置,閑置浪費與資產短缺並存的現象,降低了資產配置的效率,造成了國有資產的隱性流失。
(三)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管理不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履行工作職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將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活動並取得相關收益的行為,主要包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出租、出借及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從嚴格意義上來說,絕大部分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是為了滿足和保障其履行職能、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需要,具有非營利性和服務性的特徵,是用來實現自身工作職能的自用資產,並不應該投入經營使用。但從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推動資產有效使用的角度出發,將行政事業單位閑置不用或低效運轉的國有資產進行有償使用確是有效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彌補財政經費供給不足,緩解財政資金壓力的有效舉措。但由於對這些資產的有償使用缺乏有效的管理控制,暴露出了許多問題:一是房產出租沒有經過財政部門的審批,租金標准也沒有經過評估。二是房產出租沒有進行公開招標,承租人的確定和租金定價存在隨意性。三是房產租賃收入不入賬,未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管理,直接坐收坐支,或者用於單位的福利費開支,或者直接沖抵單位的招待費或其他費用,引起收入不實。
(四)「資產單位所有制」的思想依然存在。少數單位領導對資產管理工作不夠重視,認為資產管理工作無所謂,做好做壞一個樣,未經財政部門審批和評估,私自處置單位資產。甚至有單位私自轉讓轉讓汽車給個人後,個人去辦理過戶手續,交管部門要求出示財政資產管理部門審批手續,個人又找財政資產管理部門要手續時,財政資產管理部門竟然毫不知情。資產管理意識淡薄,沒有相應的獎懲措施。
二、對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我與我省其他地區的同事多次進行交流,並和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李景友教授共同探討,認為主要從六個方面入手:
(一)提高認識,改變觀念,明確各項權力行使主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國家所有,這個觀念人所共知,但由於資產管理者長期短位,造成了個別行政事業單位部門管理者認為是國家單位,自然行使部門掌握的國有資產的各項權利的情況。所以,我們應該首先從認識角度出發,明確國家、資產管理部門、使用部門三者的關系。首先,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屬國有資產。國家擁有所有權及派生出收益權和處置權和佔有使用權。其次各級政府代表國家對國有資產進行管理,行使所有權,各級財政部門作為政府的專業職能部門,具體行使資產收益權和處置權,最後各使用部門行使佔有使用權。
(二)做好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有效對接工作。要根據單位實際存量資產編制資產預算,並根據預算購置資產。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單位資產預算的監督管理,對於重復或超標的資產預算不予審批。單位的資產購置,要嚴格執行單位資產預算,從源頭上把關。
(三)建立資產配置標准,從流量管理轉向既流量、又存量的管理。科學制定資產采購預算,建立健全資產合理流動機制,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為解決單位間資產配置不均衡的問題,需要由有關部門制定出資產配置標准,按照標准編制資產采購預算,同時,由於行政事業單位佔用資產均由財政性資金配置,按照公共財政管理原則,應當建立有序的資產流動體制,打破部門所有的現況,合理調配使用存量資產,加大對行政單位國有富餘資產調整力度,做到物盡其用。
(四)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相結合。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各單位網上資產和實物資產要保持一致,確實做到「網賬相符、賬實相符」,網路資產卡片信息完整,要真實有效的反應實際資產的信息。資產變動信息完整,在進行業務流程的同時,電子流程也要按步就位,隨時反應資產的實際情況。
(五)規范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使用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一是將房產出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實行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行政事業單位報經批準的出租房產必須經中介機構評估後,進入合法的公共交易平台實行公開統一招租,做到公開、公正、透明,改「暗箱操作」為「陽光工程」,必要時由審計部門對房產租賃收入進行專項審計。這樣不僅可杜絕出租過程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的發生,更能實現國有資產的價值最大化,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目前很多地方都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進行著不斷的探索和改革,對房產出租實行公開招租已形成了共識,如宜都、枝江等地都已對出租房產實行公開統一招租,並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三是國有資產處置收益和公房出租收入全部納入單位財務核算,足額記入應繳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四是縣財政局根據國有資產處置協議和公房出租合同直接開具行政事業性統一收費票據進行專票集中管理。把握住國有資產所有者、使用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時,就必須以使用者即行政事業單位為紐帶,建立起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責、利關系,以書面形式保證各自的職能和職責到位,落實好資產的投入與經營責任。
(六)建立激勵和約束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獎懲制度,要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同時,我們要充分利用和調動社會資源,要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一方面利用財政部門管理資金的優勢,統配統管資產,把好資產入口、出口關,另一方面,要充分發揮審計、紀檢監察部門的作用,把好資產監督關。對各種違法、違紀損害國有資產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要依法查處,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
Ⅳ 長春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國有資產,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簡稱行政單位)和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和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的管理原則,實行集中配置、分類管理、綜合經營、統一處置。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第六條市、區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准,負責組織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按規定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資產處置、資產變動、利用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和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事項,負責與行政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組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調劑工作,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整合、共享、共用機制;
(五)負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其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九)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實現國有資產的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整合盤活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統籌制定運營方案,推動國有資產管理的市場化運作,並組織實施,實現國有資產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受市財政部門的委託,負責委託范圍內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七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所屬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擔保及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所屬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並按規定辦理調劑手續,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推動所屬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本級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其報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Ⅳ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如何核算謝謝先^_^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會計核算
程 江 濤
一、固定資產的購入
固定資產的購置,按經費來 源渠道的不同可分為財政撥款購入、項目資金購入、借(貸)款購入。
1、財政經費購入。此類固定資產的購置應列入政府采購,由財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購入固定資產時,應做如下會計處理:
借:事業支出-設備購置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項目資金購入。許多事業單位在正常開展業務活動的同時,還承擔了一些專項科研任務。因為這些專項工作的需要,使用項目資金購置了一部分固定資產。有些單位在會計處理上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即直接將固定資產的購置費用列入項目經費支出之中,形成帳外設備。即
借:專款支出-(2002年第六期)X項目
貸:銀行存款
項目結束之後,這些固定資產既無帳也無卡,為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同時也容易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對這類固定資產的核算應這樣處理:
(1)屬於財政資金的專項撥款,購入固定資產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專款支出-(2002年第六期)X項目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屬於開展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的項目,應先按規定從項目中計提修購基金,然後用修購基金購入。即:
借:事業支出(經營支出)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然後,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3、借(貸)款購入固定資產。目前,事業單位面臨的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財政撥款的部分佔事業單位全部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在這種情況下,事業單位購置固定資產的資金來源主要不再是財政撥款,而是創收收入或借(貸)款。以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或金融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的款項購置固定資產,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對此尚無明確規定。因固定基金屬凈資產類科目,此種類型購入的固定基金又是相互對應的關系。為解決這一矛盾,筆者認為,不防採取這樣一種辦法: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購入的固定資產主要用於開展業務活動以及經營活動,即為實現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為此,可先將購置固定資產的費用列入修購基金,然後在該設備為取得事業收入或經營收入而投入使用時,從事業支出和經營支出中提取修購基金,用於彌補設備購置時修購基金的支出。當時,以修購基金購置設備時,可能造成修購基金出現赤字,但同時形成的固定基金與修購基金同屬凈資產類科目,且二者一增一減的數額是相等的,故不影響事業單位凈資產的真實性。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1)借入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貸:借入款項
(2)購入設備時,
借: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貸:銀行存款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3)提取修購基金時,
借:事業支出(經營支出)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4)對需要安裝的設備,在設備正式投入使用前,應對借款利息予以資本化。對不需要安裝即可使用的設備,借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5)借入款項的償還
借:借入款項
貸:銀行存款
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1、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時,
借:固定資產
貸:其他應付款
2、支付租金時,
借:事業支出
貸:固定基金
同時,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期末,其他應付款的貸方余額為尚未支付的融資租賃費。
3、最後支付租金及購價時
借:事業支出
貸:固定基金
同時,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三、接受捐贈與盤盈的固定資產
1、接受損贈的固定資產,應按同類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證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相關費用,應記入固定資產的價值。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盤盈的固定資產,應按重置完全價值入帳。
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四、自製的固定資產和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
1、自製的固定資產,按所耗費的工料等
借:事業支出
貸:銀行存款(或相關科目)
同時,借:固定資產
貸:固定基金
2、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應按改建、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後的凈增加值,同時增記「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
五、固定資產的對外投資、出售及報廢
1、事業單位以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評估價或合同協議確認的價值進行會計核算。
借:對外投資
貸: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同時,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報廢。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報廢,一般設備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應經過有關部門的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准,具體審批許可權由財政部門會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報廢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應按減少固定資產的原值
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清理報廢、毀損固定資產的殘值變價收入和清理費用列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報廢區別於企業會計制度,就是無「固定資產清理」科目。
3、事業單位可以將不需用的固定資產出售給需要的單位。出售時,按實際收到的價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同時,借:固定基金
貸:固定資產
六、修購基金的計提問題
根據魯財文字〔1998〕53號文件規定,事業單位的修購基金,按照當年事業收入及經營收入的1%-5%提取,並分別在修繕費和設備費中各列支50%。計提公式為:年提取修購基金額=(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單位提取比例。
再給你兩個地址:
固定資產的核算,http://www.tcopen.com/file_post/display/read.php?FileID=2734
核算的改進:http://www.bjcz.gov.cn/yusuanchu/ysglkjyk/200406/t20040929_23356.htm
Ⅵ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是1995年2月15日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聯合下發的文件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以下簡稱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和促進各項事業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資產的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並監督其實現保值增值。
第四條 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產權的登記、界定、變動和糾紛的調處;資產的使用、處置、評估、統計報告和監督;向同級財政通報情況等。
第五條 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和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佔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政府專司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政府管轄的行政事業資產施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會同財政部門制定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行政事業資產的產權登記,清查統計,資產評估,糾紛調處;並會同財政部門對產權變動、資產處置進行審批。
(四)會同財政部門對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監管工作;
(五)向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第七條 各主管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制度;
(二)負責制定本部門的資產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負責組織本部門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規定許可權范圍內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的審批;
(五)負責本部門用於經營性資產的審核和實現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統一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
(二)負責資產的帳、卡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四)負責辦理資產的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報、批手續;
(五)負責資產的合理配置,參與設備采購、驗收入庫、維修保養和基建竣工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對本單位擬開辦的經營項目論證,履行資產投入的申報手續,並對投入經營的資產實施投資者的監督管理;
(七)向主管部門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章 產權登記
第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行政事業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和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行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是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佔用國有資產享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
第十條 凡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不論其是否納入預算管理,以及實行何種預算管理形式,都必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必要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委託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
新設立的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正式成立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分立、合並、改制、撤銷,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以及國有資產總額超過一定比例,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委託的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變動產權登記或撤銷產權登記手續。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每年進行一次。行政事業單位要在認真查清年末資產存量的基礎上填制年檢登記證。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單位負責人;
(四)預算管理形式;
(五)主管部門;
(六)單位資產總額;
(七)國有資產總額;
(八)其他。
第十四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並抄報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不按規定要求填報產權登記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建議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對其停撥或緩撥有關經費。
第十六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表,並建立行政事業資產產權登記檔案,了解和掌握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
第四章 資產使用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有關部門和個人。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帳帳相符、帳卡相符、帳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優化資產配置,做到物盡其用,發揮資產的最大使用效益。對於長期閑置不用的資產,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協商後有權調劑處置。拒絕調劑處置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建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對其緩撥或停撥有關經費。
第五章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
第二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完成國家行政任務和開展業務活動所佔有、使用的資產。經營性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保證完成本單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資產。
第二十一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初始投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辦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二)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投資、入股、合資、聯營;
(三)用非經營性資產作為注冊資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興辦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附屬營業單位;
(四)用非經營性資產對外出租、出借;
(五)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經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條 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要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進行評估,核定其價值量,作為國家投入的資本金,並以此作為佔有、使用該部分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礎。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需要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查核實,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一次性轉作經營的資產,其價值量數額較大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用非經營性資產興辦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須持有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出資單位的財務報表、資產評估確認證書或主管部門出具的資產證明,到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主管部門在出具資產證明時,不得出具偽證。凡出具偽證的,一經查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即收回產權登記表,取消其產權登記資格,並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證明其資信無效。
第二十四條 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原則,以其實際佔用的國有資產總額為基數,徵收一定比例的國有資產佔用費。徵收的佔用費,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更新改造。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其資產的國家所有性質不變,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用國有資產開辦集體性質的企業。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創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企業,按照《國有企業財產監管條例》實施監管。
第六章 資產處置和產權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應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
(一)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有、使用的固定資產的處置,在規定標准以上的(具體規定標准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的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規定標准以下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決定。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八條 對在規定標准以上的資產轉讓必須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處置收入屬國家所有,並按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管轄范圍內行政事業單位所發生的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調處工作按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的有關產權糾紛調處辦法執行。
第七章 資產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所佔用的資產要嚴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報表格式及內容定期作出報告。實行國有資產直接管理的,直接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實行委託管理的,向主管部門報告,由主管部門匯總後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報送報表時,應做到內容完整、數字准確,同時對國有資產變動、使用和結存情況作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三十三條 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編制匯總報表及分析說明,向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同時抄報同級財政部門作為編制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四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編制和匯總全國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並同時抄送財政部作為安排下年度財政預算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統計報表格式和報告要求,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八章 責 任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資產是國有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和責任,依法維護其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同級政府責令改正,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其職責、對資產造成嚴重流失或損失浪費不反映、不提出建議,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二)在產權管理工作中,未按有關法律、法規辦事,濫用職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八條 主管部門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責其改正,並建議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放鬆資產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不按規定許可權,擅自批准產權變動的;
(三)對所管轄的資產造成流失不反映、不報告、不採取相應管理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資產的佔有、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並按管理許可權,由上級機關或所在單位追究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未按其職責要求,資產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實進行產權登記、填報資產報表、隱瞞真實情況的;
(三)擅自轉讓、處置資產和用於經營投資的;
(四)弄虛作假,以各種名目侵佔資產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五)對用於經營投資的資產,不認真進行監督管理,不履行投資者權益、收繳資產收益的。
第四十條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主管部門、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造成資產大量流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黨派和社會團體。
第四十二條 集體性質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可比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三條 境外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以及經國家批準的某些特定的行政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的管理辦法,由解放軍總後勤部和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中央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具體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海口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2019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本市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級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劃撥給事業單位的資產,事業單位按照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第二章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四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制定事業單位資產配置和相關費用標准,組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評估監管、資產清查和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
(三)負責事業單位資產配置、處置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的審批;
(四)推進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現市場化、社會化,加強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評價方法、評價標准和評價機制,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
(八)監督、指導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區級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五條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級和上級財政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制定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組織本部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清查、統計匯總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審核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項,按規定許可權審核或者審批有關資產購置、處置事項;
(四)負責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准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推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六)組織實施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的評價考核;
(七)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向市財政部門報告有關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六條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資產購置、驗收入庫、維護保管等日常管理,負責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及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負責本單位用於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資產的保值增值,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五)負責本單位存量資產的有效利用,參與大型儀器、設備等資產的共享、共用;
(六)接受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並向其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七條市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做好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三章資產配置及使用第八條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規定的配置標准;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應當從嚴控制,合理配置。第九條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或者超標准配置的資產,原則上由主管部門進行調劑,並報市財政部門備案;跨部門的資產調劑應當報市財政部門批准。第十條事業單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購置規定限額以上資產,包括事業單位申請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會議、活動需要購置資產的,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事業單位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審核本單位資產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根據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和有關配置標准,審核、匯總事業單位資產購置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市財政部門根據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對資產購置計劃進行審批;
(四)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事業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並附送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Ⅷ 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哪些
事業單位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組織,下面給大家說說事業單位的資產包括哪些。請看下面
長期投資,事業單位的長期投資是指機構依法取得的,以權益性質和債權性質持有一年以上的投資。 當機構的長期投資增減時,非流動資產存貨應作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面余額應與相應的非流動資產存貨賬面余額相等。
隱形資產,機構隱形資產是指公共機構持有的無形資產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土地使用權和非專利技術。
在建工程,事業單位在建工程是指該機構發生的必要費用,但各種建築物以及尚未完成交付的設備裝置, 已完成。
事業基金,事業基金是指非營利組織擁有的非限制性凈資產。 非營利組織可以使用自己的部署,包括普通基金和投資基金兩部分。 主要包括滾存余額資金。 業務資金按當期實際發生額入賬。
Ⅸ 大連市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的管理,維護資產所有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遼寧省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大連市轄區內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依照本辦法管理。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是指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專項資產和專利、專有技術、商標等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第四條大連市集體經濟辦公室及縣(市)、區城鎮集體經濟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企事業單位集體資產的調查、界定、評估、審計和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資產權屬的界定:
(一)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共積累,歸本企業事業單位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聯合經濟組織的投資,歸該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在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扶持下設立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其扶持資金,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規定處理;其他財產,按終極所有者規定的方法處理。
(四)職工股金,歸職工個人所有。
(五)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投資,歸投資者所有。
(六)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確定其產權關系的資產,可作為待界定資產,由現佔有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單獨登記。在確定產權歸屬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處理和轉移。第六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中的國有資產、聯合經濟組織資產,有佔有權、使用權和參與收益分配,無處分權;對本單位的自有資產,有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第七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清產核資,劃定資產所有權的歸屬。對資產要逐項登記,建立檔案,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資產的管理,保證資產的完整性,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經營,促進資產不斷增值。第九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收益,必須遵循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章程和有關協議進行分配,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十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資產,應實行民主管理,凡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和集體所有資產的處分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查決定。第十一條城鎮集體經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集體企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主作故監督檢查,對認真執行本管理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對違返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應予批評和責令改正。第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大連市集體經濟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