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勞動法嗎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適用勞動法的,請看: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動部發「1995」309號)的規定,事業組織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其它人員是不適用勞動法的。
勞動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㈡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適用勞動法嗎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調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
《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㈢ 公務員法關於值班的規定
法律分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超時工作和節假日值班的,不發放加班費和值班費,由單位安排補休時間;符合條件的可以領取誤餐費(只限午、晚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八十二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不能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㈣ 事業單位值班制度違反勞動法
合同制職工適用《勞動法》,其餘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適用《勞動法》。依照我國的法律和政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工勤人員應當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工勤人員之間應當適用《勞動法》。
2.按照規定,機關事業單位財政供養人員加班則應該計算加班工資,依據詳細條款如下: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3.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4.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㈤ 機關事業單位加班值班規定是怎麼樣子的
以《公務員法》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政府機關公務員加班沒有加班費;事業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費。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加班沒有加班費,法律依據如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對加班「福利」有著明確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二、事業單位參照《勞動合同法》管理,加班有加班費,法律依據如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㈥ 事業單位值班制度違反勞動法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包括事業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必須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方可安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㈦ 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加班值班能否適用勞動法
合同制職工適用《勞動法》,其餘人員不適用《勞動法》。
㈧ 事業單位值班制度違反勞動法
用人單位(包括事業單位)需要勞動者加班必須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方可安排。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在徵得勞動者同意後方可安排。
㈨ 行政事業單位關於加班的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事業單位關於加班的規定為: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所以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節假日值班沒有加班費。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即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有三倍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㈩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加班有加班費嗎有什麼法律依據
1、事業單位編制人員,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所以事業單位編制人員節假日值班沒有加班費。
2、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即與事業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勞動法》執行,法定節假日加班有三倍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事業單位值班適用於什麼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准,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三)支付加班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加班,系指除法定或者國家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者雙休日以及國家法定假期期間延長工作時間,稱為「加班」。
目前,我國除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企業單位,要求員工在正常休息時間加班的,應嚴格參照國家法律規定給予員工三倍或以上工資補償。我國機關事業單位在佔用職工法定假期或者雙休日正常上班的,應參照《公務員法》嚴格執行額外調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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