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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事業單位可以混

發布時間:2022-10-17 14:05:49

1. 事業單位就一定是鐵飯碗嗎,事業單位就那麼好混嗎,人際復雜嗎

事業單位的工資待遇很穩定,但是不會很高,但是福利比一般的私企要好,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等繳納的比較多,但是交的多最後受益大的還是你。人際復不復雜看你想在單位晉升到哪一步了,如果你只是想要做好本職工作不想升職,那麼那些鉤心斗角的事都與你無關,但是如果你想要升職,可能就需要去討好一些人。一切都看你的目標,你怎麼看了。

2. 如何解決公務員與事業單位混崗問題

1、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性質混亂(行政編制\事業編制混合),除行政編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員不能(不願)定編到人,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2、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定編到人,沒有明確在崗人員的編制性質,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根據機構編製法規和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3. 什麼是混崗混編如何混崗混編

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定編到人,沒有明確在崗人員的編制性質,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根據機構編製法規和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3)為什麼事業單位可以混擴展閱讀

要有強力切實的責任追究制。一旦發生了超編混編現象,那裡的編制、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領導必須承擔相關責任。

超編問題之所以嚴重,說明那個縣的編制、組織、人事部門失職瀆職,有關領導和責任人應該受到嚴肅處理。有了嚴格的問責追究制,才能約束和鞭策有關部門嚴把編制關、把好編制關。

4. 為什麼很多人在事業單位工作是混日子

我覺得這是單位里很多人共有的困惑吧?其實,我認為真沒幾個人願意所謂的混日子,但有時就是工作性質決定的,有的事業單位也好,行政單位也罷,或者某些重要單位的個別崗位,因為崗位的原因會顯得比較清閑,是因為工作性質造成的,本身威業務就很少,但沒有這個崗位還不行,而且還得有人來干,所以就顯得無所事事,這是沒辦法的!當然,並不排除有的個別人工作不積極,作風不過硬!

5. 在事業單位混跡一生,無行政職務是一種什麼體驗

我在事業單位混跡一生,無行政職務,單位最大的所長是科級,而且象走馬燈似的不知道換了多少任,但我自思,自立,自信,自省,一生無悔,人生太多東西是無法計量。

我的經驗是:不提副科與能力無關,與你自己會不會討好領導或領導是不是生意人有關。

一輩子快下來了,在參公單位,參加工作不久就是辦公室主任,後來科研室主任,電教室主任,培訓部主任,就是沒提副科,從開始年長的同事說:後生可畏,前途無量……領導說好好乾給你個後備幹部……結果30歲沒後備,40歲沒後備,30歲時組織部考核讓提名兩個後備幹部,單位只推薦一個,40歲還是推薦一個,在45歲不再是考察對象了,單位才又推薦兩個。一直想著當副科,結果過了50還沒提副科,記得40歲左右時,友鄰單位考察,對方單位的領導特別欣賞我,問我,你怎麼不是副科呢?我說我也不知道,連個後備幹部也不是。領導說,等待!我說今年40多了,領導說:忍耐!我說45就不考察了。領導說:那就放棄……副科這件事情上真的很糾結,很絕望。可是到五十歲時,實行職級並行,一下成了鄉副科19級!有種開雲破霧,絕處逢生的感覺!

小單位,大道理:說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說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不服不行!這樣的遭遇都是你的領導所賜,關鍵是因為沒籠絡住一把手,逢年過節不去探望,平時不圍繞左右吹拍,只信通過努力工作得到組織選拔。怕因為走暗道提拔辱沒自尊。

後來有過來人提醒說,你過年一定要去領導家探望,並明白地提出:我想上個台階了!不然人家怎麼知道你想進步呢?我說:我鳥他了!不提也不去。

現在是不去也不誤享受副科待遇!改革真的會讓人變得更加有尊嚴!

三個字:混日子

事業單位分管理崗、專技崗、工勤崗。專技崗吃的是職稱飯,能幹點的,混個中級、副高甚至是正高,拿著相當於科級處級的工資,總體還過得去。管理崗受上升通道的限制,就慘多了,絕大多數人干一輩子沖頂就是8級、9級職員,相當於科員、副科的水平,每月到手也就兩三千,在消費高點的地方,養活自己都不夠。至於工勤崗,就更不用說了,身份限制在那,想提拔根本不可能,當然,有能力點的可以轉聘到管理崗或專技崗,但那是極少數,絕大部分工勤人員只能靠技術職稱(初級、中級、高級,技師、高級技師)漲工資,根本看不到什麼前途。

以小公所在的西部三線城市為例,絕大多數事業編人員(含管理、專技和工勤人員)每月到手工資不超過3500,很多扣完30%的獎勵性績效,沒有到手只有2000多。這樣的工資,在小公這里,比普通飯店的服務員都不如(當然他們沒有五險一金)。加上現在工作環境又不像以前那樣輕松,還有點其他福利,很多人因此工作非常消極,基本上是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鍾。特別是那些不起眼的二層機構,很多人就是典型的體制「老油子」,上班來一轉,馬上就消失干自己的事情去了,要麼喝茶,要麼釣魚,要麼干副業,常年神龍見首不見尾,保著一份公職繳五險一金,自己再干點其他的賺點外快(家境好的當然可以什麼都不幹),貌似很多人過得也還比較滋潤。

總的來說, 在事業單位混日子,如果家境可以,會非常愜意;如果家境一般甚至比較差,需要通過努力改變現狀的,就不怎麼適合了

我是小公,專注公務員考試、任用、提拔等體制類問答,感興趣或有疑問咨詢的,可以關注私信我,我將提供全方位的權威解答

6. 在事業單位混日子是什麼感覺混日子的原因是什麼

要說什麼感覺,這個問題就得一分為二了。不同的人感受不同,羽毛就為大家細細道來。

不差錢的人混的開心安逸。

咱們不藏著掖著,2012年之前,事業單位的很多工作人員,都是沒經過考試,直接進來的。2016年底的時候,國家統一清理過一部分,當時這批人員被稱作另冊人員,都是2014年之後進來的,而且進來的時候沒有履行招考手續。所以,這部分人在2016年年底之前,全部參加了一次集中考試,考過的就繼續留在原單位,享受原待遇,沒考過的,就哪來的回哪去了。


所以說,無論事業單位還是企業,都是一個微觀的小社會,什麼樣的人都有,什麼樣的情況都有,每個人都有每個人的選擇吧,人生觀、價值觀這種事也強求不來。

7. 政府機關混崗混編的目的是什麼

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性質混亂(行政編制\事業編制混合),除行政編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員不能(不願)定編到人,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定編到人,沒有明確在崗人員的編制性質,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根據機構編製法規和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8. 機關事業混崗新政策

法律分析:行政編制不適用《勞動法》規定,事業編制也不適用《勞動法》規定。這些都是依據公務員法調整。

1、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編制性質混亂(行政編制事業編制混合),除行政編制基本到人外,其他人員不能(不願)定編到人,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

2、混編混崗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未實行定編到人,沒有明確在崗人員的編制性質,將不同類別的編制和人員交叉使用,致使人員身份和崗位職責不相符,從而造成人員、編制和崗位管理混亂的行為。根據機構編製法規和政策規定,行政機關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設置事業崗位,人員使用事業編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9. 為什麼很多人願意在事業單位混一輩子

有的人只是想端一個鐵飯碗,然後不用到處去找工作,有的人在一個單位上面幹不了多久就辭職,然後去尋找下一個工作單位,就是這樣跳操跳過去跳過來很麻煩的,所以說想要是能夠在自己的事業單位混一輩子的話,對那些喜歡鐵飯碗的人是比較有好處的,至少不用到處再去找工作,不用失業。

10. 機關混崗混編的目的是什麼

請參考以下資料,希望對你有所啟發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加強編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的設置、職責配置、編制核定以及對機構編制工作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應當按照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適應全面履行職能的需要,遵循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機構編制工作,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履行管理職責,並對下級機構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依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設置的機構和核定的編制,是錄用、聘用、調配工作人員、配備領導成員和核撥經費的依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互制約的機制,在設置機構、核定編制時,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機構實有人員不得突破規定的編制。禁止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對擅自設置機構和增加編制的,不得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政府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第二章 機構設置管理

第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以職責的科學配置為基礎,綜合設置,做到職責明確、分工合理、機構精簡、權責一致,決策和執行相協調。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適時調整。但是,在一屆政府任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應當保持相對穩定。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
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
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章 編制管理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編制,應當根據其所承擔的職責,按照精簡的原則核定。
第十五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編制的不同類別和使用范圍審批編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應當使用行政編制,事業單位應當使用事業編制,不得混用、擠占、挪用或者自行設定其他類別的編制。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編制總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經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在地方行政編制總額內對特定的行政機構的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調整職責的需要,可以在行政編制總額內調整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編制。但是,在同一個行政區域不同層級之間調配使用行政編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決。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領導職數,按照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會同監察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機構編制管理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如實向上級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交機構編制年度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偽造。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機構和編制的執行情況,並將評估結果作為調整機構編制的參考依據。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制定。
第二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擅自設立、撤銷、合並行政機構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機構職責的;
(三)擅自增加編制或者改變編制使用范圍的;
(四)超出編制限額調配財政供養人員、為超編人員核撥財政資金或者挪用其他資金安排其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佔用編制並冒用財政資金的;
(五)擅自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成員的;
(六)違反規定干預下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管理工作的;
(七)違反規定審批機構、編制的;
(八)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機構編制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編制,是指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核定的行政機構和事業單位的人員數額和領導職數。
第二十九條 地方的事業單位機構和編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擬定,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事業編制的全國性標准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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