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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編制職工違紀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2022-10-17 04:40:36

1. 事業單位人員違反工作紀律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要依據具體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當事人。

法律依據:《機關事業單位違紀人員如何處罰》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二)記過,12個月(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七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個以上崗位等級聘用,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於受處分後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受處分期間的任命、考核、工資待遇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參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執行。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事業單位的人事關系。

2. 事業單位人員違規處理辦法

法律分析: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給予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主動交代違法違紀行為,並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3. 行政事業單位非黨員職工違反行政紀律如何處理,具體流程是什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如何

對違反行政法規,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罰類型。它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警告和罰款不足以紀律處分。因此,法律對其制定和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節選第三章違法違紀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具體流程: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3)事業編制職工違紀如何處理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人員處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涉嫌違法違紀,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可以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事業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暫停其職責。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進行調查,應當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以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二十七條 參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迴避申請;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其迴避:
(一)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事業單位職工,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和完備的手續不得隨意開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第18號《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只有通過法定程序,才能開除員工。
開除處分由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決定,並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對中央和地方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由本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決定;其中,由本單位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報同級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同時,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處分,必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初步調查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應當按照幹部人事管理許可權,經事業單位負責人批准或者有關部門同意後立案;
(二)對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作進一步調查,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並形成書面調查報告;
(三)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並對其所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記錄在案。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採信;
(四)按照處分決定許可權,作出對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免予處分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五)處分決定單位印發處分決定;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本人和有關單位,並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將處分決定存入受處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檔案。
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涉及可以開除職工的幾種情況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散布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的;
(三)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四)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違反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七)攜帶含有依法禁止內容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進入國(境)內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但屬於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公共突發事件中,不服從指揮、調遣或者消極對抗的;
(二)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給國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損失的;
(三)違章指揮、違規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擅離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報告、不採取措施處置或者處置不力的;
(五)在項目評估評審、產品認證、設備檢測檢驗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內幕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八)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崗位,或者在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的;
(九)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有前款第(六)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准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製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關於國家公務員以及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理意見
!!關於國家公務員以及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發生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違
紀行為的處理意見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
例》和國人獎(1980)759號文之規定,制定本處理意
見。
1、國家公務員(包括參照、依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下同)、執法類
事業單位和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紀律,不準參與或
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邪教等違法違紀活動。違反的,按黨紀、政紀
條規嚴肅處理。
2、國家公務員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邪教等違法違紀活動,
構成犯罪或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按黨紀、政紀條規予以處理後,未被開除公
職的,予以調離公務員隊伍或辭退。
3、執法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邪教等違
法違紀活動,構成犯罪或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按黨政、政紀條規予以處理
後,未被開除公職的,予以調離原單位或辭退。
4、區機關直屬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聘用合同制人員的管理力度,在聘用合同
書中必須寫明:凡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邪教等違法違紀活
動,構成犯罪或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按黨紀、政紀條規處理後,即辦理終止
合同或解除合同手續。
5、凡因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邪教等違法違紀活動,受到黨
紀、政紀處分的,當年考核定為基本稱職(基本合格)或不稱職(不合格),
並按規定扣除各類獎金。
6、給予國家公務員、執法類事業單位和有關機關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黨
紀、政紀處分,按處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辦理,並報相關人事局備案,其中是黨
員或行政監察對象的還應報區紀委、監察委備案。
行政機關非黨公務員法失職該如何處分 - : 會受到批評、警告、記過、留職察看、清除幹部隊伍直至開除公職交由司法機關處理.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立案是黨員違紀行為發生時非黨員怎麼處理? - : 前往網路APP查看 回答 您好,網路律師為您服務,請您稍等. 對違反行政法規,限制短期人身自由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重的行政處罰類型.它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公安管理的情況,但不構成犯罪.警告和罰款不足以紀律處分.因此,法律對其制定和實施條件和程序有嚴格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被調查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違法違紀案件立案調查期間,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國(境)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更多3條 ...

非黨員違紀處罰條例 - : 這不違紀.這是違法.因為不是黨員,不能用黨的紀律處分條例.只能刑法啊來處理.

企事業單位非黨員職工違紀歸紀委處理嗎? : 紀委是黨內紀律檢查機關,職責范圍是對黨員進行監督檢察,其主要執紀依據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非黨員違紀違法問題紀委無權處理.

非黨員違規紀委可以處理嗎 - : 違紀是指違反黨的紀律,黨紀嚴與法律,非黨員不存在違紀問題.非黨員涉嫌違法,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或監察機構(對公務員)立案.

紀委可以調查事業單位非黨員幹部違法問題嗎 - : 完全可以的,這是紀委職權范圍的事,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的黨政黨員幹部,違法亂紀的行為,都屬紀委的查處對象.這是文件明文規定的.

如何處理非黨員村幹部的違規行為 - : 處理非黨員村幹部的違規行為,一般來說是可以去其上級的鄉鎮或者區縣一級反映,如果涉及到違法的話是可以通過去當地的檢查機關舉報來對違規行為調查依法處理.

某局下屬事業單位的非黨員幹部涉嫌詐騙行為,局紀委監察室是否可以辦 - : 當然可以.首先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政紀處罰,若涉嫌違 法,應移送司 法機 關進行處理

不是黨員 是不是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不了? - : 不是.機關、事業單位也有很多非黨 員,而且非黨 員人數是需要達到職工總數的一定比例的.當然,招考的時候一些崗位會要求考生必須是黨 員,你不要選擇這些崗位就是了

人大非黨員的人員如何由哪個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 : 由本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4. 事業單位職工多年前違法怎麼處理

事業單位職工多年前違法處理辦法:對僅有輕微違法行為而被判處緩刑處分的,在緩刑期間停發本人工資或退休待退,僅酌情發放一定數量的生話費,但一般不做開除處理。待緩刑期滿則恢復有關待遇,比如工資發放等。若判處為有期實刑的,即必須入獄服刑的人員,則必然一律開除公職,違法行為以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再承認且必然無效。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參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處分,適用本規定;但監察機關對上述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的程序和作出處分決定的許可權,以及作為監察對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處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辦理。

5.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依據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一百零六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法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組織調整、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編制限額、職數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和晉升的;

(二)不按照規定條件進行公務員獎懲、迴避和辦理退休的;

(三)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公務員錄用、調任、轉任、聘任、晉升以及考核、獎懲的;

(四)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五)在錄用、公開遴選等工作中發生泄露試題、違反考場紀律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開、公正行為的;

(六)不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公務員申訴、控告的;

(七)違反本法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6. 三十多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紀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違紀行為的,要依據具體的違紀行為進行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可以開除當事人。

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

(四)開除。

其中,撤職處分適用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六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7. 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工作失職能怎麼處罰

一、國有公司、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事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行期徒刑。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犯本罪的,依上述從重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2、致使國有公司、企業停產或者破產的;3、造成惡劣影響的。二、相關法律條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第一修正案第2條)《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等災害的工作中,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罪定罪處罰。《最高人民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最高人民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8.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職罪具體如何處罰

國有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立案條件:
(一)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二)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五條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9.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違紀處分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資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法律依據:《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紀律處分工資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受到行政紀律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均取消年終一次性資金:受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年度考核中被評定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開除留用察看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降低三個工資檔次,已在最低工資檔次的,可給予其他行政紀律處分。

受開除公職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停發工資。

受到以上行政紀律處分的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被解除處分後,其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從解除處分的次年起重新計算。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經核實確屬被錯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處分期內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資金、津貼、補貼予以補發,處分期間計算為晉升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和被開除公職的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

國家機關工勤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不適合給予降級、降職、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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